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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正证券: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9-04

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152号令】《证券基金经营机构信息技术管理办法》的要求及公司实际情况,公司于2021年9月3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同意修订公司《章程》的部分条款,具体修订情况见附件。除上述修订外,公司《章程》其他条款不变。本次公司《章程》修订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附件: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订条款对照表

特此公告。

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9月4日

附件

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订条款对照表

修订条款
原条款序号、内容新条款序号、内容修订依据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裁、合规总监、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董事会决议确认为担任重要职务的其他人员。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裁、合规总监、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首席信息官、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董事会决议确认为担任重要职务的其他人员。《证券基金经营机构信息技术管理办法》第十条
第三十四条 公司党委和纪委的书记、副书记、委员的职数按上级党组织批复设置,并按照《党章》等有关规定选举或任命产生。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由一人担任,确定1名党委副书记协助党委书记抓党建工作。符合条件的党委成员可以通过法定程序进入董事会、监事会、执行委员会,董事会、监事会、执行委员会成员中符合条件的党员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和程序进入党委。第三十四条 公司党委和纪委的书记、副书记、委员的职数按上级党组织批复设置,并按照《党章》等有关规定选举或任命产生。公司党委确定1名党委副书记协助党委书记抓党建工作。符合条件的党委成员可以通过法定程序进入董事会、监事会、执行委员会,董事会、监事会、执行委员会成员中符合条件的党员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和程序进入党委。公司实际情况
第一百五十二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第一百五十二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证券基金经营机构信息技术管理办法》第十条
(八)决定公司除本章程与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应由股东大会决定之外的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及收购本公司股票等事项; (九)确定授权经营层购买、出售资产的权限; (十)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营业网点、分支机构的设置; (十一)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执行委员会委员、总裁、董事会秘书、合规总监及审计负责人;根据执行委员会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裁、财务负责人、首席风险官等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二)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三)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执行委员会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执行委员会的工作; (十六)决定公司会计政策及会计估计变更事项,以及会计差错调整事项。 (十七)审议并决定公司的证券自营投资规模; (十八)听取合规总监的工作报告; (十九)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二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以及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董事会决定公司重大问题,应事先听取公司党委的意见。(八)决定公司除本章程与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应由股东大会决定之外的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及收购本公司股票等事项; (九)确定授权经营层购买、出售资产的权限; (十)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营业网点、分支机构的设置; (十一)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执行委员会委员、总裁、董事会秘书、合规总监及审计负责人;根据执行委员会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裁、财务负责人、首席风险官、首席信息官等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二)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三)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执行委员会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执行委员会的工作; (十六)决定公司会计政策及会计估计变更事项,以及会计差错调整事项。 (十七)审议并决定公司的证券自营投资规模; (十八)听取合规总监的工作报告; (十九)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二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以及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董事会决定公司重大问题,应事先听取公司党委的意见。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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