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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胜股份:上市公司涉及诉讼、仲裁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9-04

证券代码:600973 证券简称:宝胜股份 公告编号:临2021-093

宝胜科技创新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已受理,尚未开庭审理。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宝胜科技创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为原告。

? 涉案的金额:合计金额为712,021,723.86元的货款。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由于本案尚未开庭审理,诉讼结果存在不确定性,尚不能确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因深圳恒大材料设备有限公司及关联企业逾期向公司支付电线电缆货款,为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公司于2021年8月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四项民事诉讼,请求深圳恒大材料设备有限公司及关联企业以及担保方支付所欠公司合计712,021,723.86元货款及违约金,案件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案件一:诉讼标的283,069,066.65元货款

(一)诉讼当事人

原告:宝胜科技创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泽元

住所地:江苏省宝应县安宜镇苏中路1号

被告1:深圳恒大材料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苏鑫住所地: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被告2:广州恒大材料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苏鑫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工业大道南金诚路22号首层商铺被告3: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柯鹏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海德三道126号卓越后海金融中心2801房被告4:四川德胜集团文化旅游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阳住所地:峨眉山市黄湾乡峨眉印商业区被告5:淮安恒大富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兆亚住所地:淮安市清浦区城南乡政府大楼5楼被告6:恒大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韩雪住所地: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

(二)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1、被告2、被告3共同向原告支付欠款283,069,066.65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

2、判令被告4、被告5配合原告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3、判令被告6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判令原告对拍卖、变卖被告4、被告5所提供抵押物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三)诉讼事实及理由

原告与被告1签订电线电缆购销合同,原告向被告1和被告2供应电线电缆,截至起诉日,被告1和被告人2拖欠原告的货款金额较大,且提供的商业承兑汇票到期后无法兑付。原告有理由判断被告已经没有能力和诚意履行已到期及尚未到期的债务。

被告3曾承诺商业承兑汇票到期未兑付由其承担担保责任, 被告4、被告5

曾签署抵押合同以其名下的不动产为被告1、被告2提供抵押担保。为维护自身权益,原告起诉被告1、被告2支付货款及利息,并要求被告3、被告4、被告5履行担保责任,因被告6构成人格混同,也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案件二:诉讼标的187,638,182.66元货款

(一)诉讼当事人

原告:宝胜科技创新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泽元住所地:江苏省宝应县安宜镇苏中路1号被告1:广州恒乾材料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潘云淼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黄埔大道西78号3601房(仅限办公)被告2: 恒大童世界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小鹏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黄埔大道西78号2901房自编之一被告3:恒大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韩雪住所地: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

(二)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1、被告2、被告3共同向原告支付欠款187,638,182.66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

2、判令被告3对被告1、被告2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诉讼事实及理由

原告与被告1签订电线电缆购销合同,原告向被告1供应电线电缆,截至起诉日,被告1拖欠原告的货款金额较大,且提供的商业承兑汇票到期后无法兑付,原告有理由判断被告已经没有能力和诚意履行已到期及尚未到期的债务。

被告2曾承诺商业承兑汇票到期未兑付由其承担担保责任。

为维护自身权益,原告起诉被告1支付货款及利息,并要求被告2履行担保责任,因被告3构成人格混同,也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案件三:诉讼标的156,836,079.78元货款

原告:宝胜科技创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泽元住所地:江苏省宝应县安宜镇苏中路1号被告1:海南恒乾材料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潘云淼住所地:海南省儋州市白马井镇滨海新区第一组团B-6-3、B-6-5地块恒大金碧天下综合楼一楼219室被告2: 恒大童世界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小鹏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黄埔大道西78号2901房自编之一被告3:恒大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韩雪住所地: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

(二)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1、被告2、被告3共同向原告支付欠款156,836,079.78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

2、判令被告3对被告1、被告2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诉讼事实及理由

原告与被告1签订电线电缆购销合同,原告向被告1供应电线电缆,截至起诉日,被告1拖欠原告的货款金额较大,且提供的商业承兑汇票到期后无法兑付,原告有理由判断被告已经没有能力和诚意履行已到期及尚未到期的债务。

被告2曾承诺商业承兑汇票到期未兑付由其承担担保责任。

为维护自身权益,原告起诉被告1支付货款及利息,并要求被告2履行担保责任,因被告3构成人格混同,也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案件四:诉讼标的84,478,394.77元货款

(一)诉讼当事人

原告:宝胜科技创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泽元

住所地:江苏省宝应县安宜镇苏中路1号

被告1:广州恒隆材料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潘云淼

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黄埔大道西78号2801房(仅限办公用途)被告2: 恒大健康产业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剑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黄埔大道西78号2801房自编之二被告3:恒大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韩雪住所地: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

(二)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1、被告2、被告3共同向原告支付欠款84,478,394.77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

2、判令被告3对被告1、被告2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诉讼事实及理由

原告与被告1签订电线电缆购销合同,原告向被告1供应电线电缆,截至起诉日,被告1拖欠原告的货款金额较大,且提供的商业承兑汇票到期后无法兑付,原告有理由判断被告已经没有能力和诚意履行已到期及尚未到期的债务。

被告2曾承诺商业承兑汇票到期未兑付由其承担担保责任。

为维护自身权益,原告起诉被告1支付货款及利息,并要求被告2履行担保责任,因被告3构成人格混同,也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二、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1、深圳恒大材料设备有限公司和关联企业以及担保方为原告的上述货款提供了价值约为2.83亿元的不动产担保,并承诺其余货款以贵阳恒大中央广场等项目的销售回款作为还款来源,目前抵押担保手续正在办理中。公司将通过诉讼途径主张担保权利,并要求承诺方切实履行以项目销售回款支付货款的承诺。

2、由于本案尚未开庭审理,诉讼结果存在不确定性,尚不能确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本公司将会积极做好诉讼相关工作,努力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公司将按照分阶段原则持续披露以上诉讼的进展情况。

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宝胜科技创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9月3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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