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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中百:宁波中百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9-04

宁波中百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仲裁)阶段:终审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上诉人

? 涉案的金额:60万元(罚款,已缴清)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罚款已于规定时间内缴清,罚款金额不会对公司本期的经营业绩及净利润产生影响 ;因本次处罚系时任董事长个人犯罪行为所致,若衍生其他民事纠纷,公司将采取维权措施予以追偿。

宁波中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公司”)于9月2日收到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北京高院”)送达的【2021】京行终4702号《行政判决书》。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 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一)诉讼的背景情况

2019年11月,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19】123号):“责令宁波中百股份有限公司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的罚款”。具体情况详见公司对外披露的公告(临2016-022)、(临2017-024)、(临2019-032)。

公司因不服上述处罚而向证监会申请行政复议,2020年10月,证监会作出【2020】224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决定维持对宁波中百作出的行政处罚。

公司对上述行政处罚和行政复议决定不服,于法定期限内诉至一审法院,请求撤销被诉处罚决定中针对公司作出的处罚,撤销被诉复议决定。

一审法院于2021年4月作出(2020)京01行初777号判决书,驳回公司的

诉讼请求。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于法定期限内向北京高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北京高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1年8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二) 当事人情况

上诉人(一审原告):宁波中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和义路77号21层法定代表人:应飞军被上诉人(一审被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9号法定代表人:易会满

二、本次诉讼案件的审理情况

北京高院于2021年8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并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宁波中百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缴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一)罚款已于规定时间内缴清,罚款金额不会对公司本期的经营业绩及净利润产生影响;

(二)因本次处罚系时任董事长个人犯罪行为所致,若衍生其他民事纠纷,公司将采取维权措施予以追偿。

四、公司是否有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亦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五、其他事项说明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www.sse.com.cn),公司相关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信息披露媒体登载的公告为准。

六、备查文件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

特此公告。

宁波中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9月4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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