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宁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根据江西宁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我们基于实事求是、独立判断、客观审慎的立场和态度,对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核查和审阅,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对于《关于公司向江西农商银行申请信用贷款并由关联方提供担保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为支持公司业务发展,补充公司流动资金,公司拟向江西奉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金额为500万元(大写:伍佰万元整)的信用贷款额度,期限为壹年,并由公司董事邓达琴,李海航,李江标,田家利,邓婷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我们认为:本次交易关联方为公司无偿提供担保,有利于解决公司资金需求问题,支持了公司的发展,不会对公司产生不利影响,且不会对其他股东的利益造成损害。本次关联交易有利于改善公司财务状况和日常业务的开展,不存在损害挂牌公司和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关联交易不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我们对公司提交的《关于公司向江西农商银行申请信用贷款并由关联方提供担保的议案》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独立董事:谢峰、郭东、李专
2021年9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