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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北京飞利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9-02

关于对北京飞利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

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北京飞利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海淀区塔院志新村2号金唐酒店3层3078。

杨振华,北京飞利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经查明,北京飞利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飞利信”)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18年4月10日,飞利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变更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用途的议案》,拟投入2.43亿元募集资金用于丽水市大数据云中心建设项目(一期)(以下简称“丽水项目”)。2018年5月22日,飞利信与全资子公司北京天云动力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云动力”)签署《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由天云动力作

为总包商,全程参与丽水项目的施工和管理工作,合同总额1.97亿元。2018年5月28日,飞利信从募集资金专户向天云动力预付工程款1.18亿元。

2018年5月至6月,天云动力与中泰航(北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泰航”)就丽水项目建设签署了四份《劳务分包合同》,合同总额1.25亿元。2018年5月28日,天云动力与中泰航签署《借款协议书》,约定天云动力向中泰航拆借资金

1.05亿元。2018年5月29日至6月19日,天云动力依据合同约定累计向中泰航支付预付款1.05亿元,并于预付款支付当天从中泰航拆回资金。2018年6月25日,天云动力与中泰航约定终止前述《劳务分包合同》。截至2020年6月底,丽水项目累计投入

2.33亿元,飞利信支付给天云动力的预付款已使用完毕。

天云动力是飞利信全资子公司,作为丽水项目实际实施方之一,应当遵守募集资金管理相关规定。天云动力在收到飞利信工程预付款项后,未设置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相关资金;天云动力向中泰航拆回资金后,将相关款项按照日常流动资金管理,用于项目备货、日常经营以及偿还关联方的资金往来,未能做到募集资金专款专用。

飞利信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修订)》第1.4条、第11.2.2条、第11.2.3条和《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6.1.2条、第6.1.4条、第6.2.1条、第6.2.2条、第6.3.1条的规定。

飞利信董事长兼总经理杨振华未能恪尽职守、履行勤勉尽责义务,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修订)》第1.4条、第3.1.5条的规定,对飞利信的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修订)》第16.2条、第16.3条和《上市公司纪律处分实施标准(试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北京飞利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二、对北京飞利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杨振华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对于北京飞利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上述违规行为和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开。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1年9月2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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