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传智播客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1年9月2日14: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1年9月2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1年9月2日9:15-15:00。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北京市昌平区建材城西路金燕龙写字楼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黎活明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规定。
7.会议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代理人15名,代表股份257,354,59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3.9474%。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10名,代表股份223,139,73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5.4457%。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5名,代表股份34,214,85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5017%。
中小股东出席会议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及代理人6名,代表股份34,214,95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5017%。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及代理人1名,代表股份1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及代理人5名,代表股份34,214,85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5017%。
8.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257,354,59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34,214,95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2.《关于修订<公司上市后未来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257,354,59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34,214,95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3.《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257,354,59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4.《关于修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257,354,59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表决结果: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委派见证律师顾鼎鼎、赵玉婷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江苏传智播客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9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