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高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判决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 涉案的金额:北京一中院已对165名原告投资者的诉讼请求作出一审判决,判决公司应赔偿金额为47,314,756.09元(含赔偿金额及诉讼费用)。
?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涉及的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共计165件,
诉讼请求金额合计为67,129,948.79元。
?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已对该系列案件累计计提预计负债40,277,969.27
元。公司将根据本次一审判决结果补充计提703.68万元预计负债,将减少公司本期利润703.68万元,本次判决尚在上诉期内,最终影响金额以法院最终判决及年度审计结果为准。中国高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高科”或“公司”)于2021年9月2日收到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简称“北京一中院”)送达的(2020)京01民初56号、(2019)京01民初113号、(2018)京01民初326号、(2018)京01民初118号、(2017)京01民初394号《民事判决书》,北京一中院已对165名原告投资者诉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系列案件(简称“该系列案件”)作出一审判决。现就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2017年5月9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17]41号)。因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未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详见公司于2017年5月10日披露的临2017-020号公告)。
上述行政处罚做出后,部分买入公司股票的投资者以证券虚假陈述责任为由对公司提起诉讼,主张公司承担证券虚假陈述的民事赔偿责任。该系列案件由北京一中院审理。
2020年12月4日,北京一中院开庭审理了该系列案件。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涉及的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系列案件共计165件,投资者诉讼请求金额合计为67,129,948.79元。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判决情况
2021年9月2日,公司收到北京一中院送达的(2020)京01民初56号、(2019)京01民初113号、(2018)京01民初326号、(2018)京01民初118号、(2017)京01民初394号《民事判决书》,北京一中院已对165名原告投资者诉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系列案件作出一审判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年修订)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一项、第三十五条等规定,北京一中院作出判决如下:
1、被告中国高科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损失(具体详见下方附表);
2、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中国高科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的部分受理费由中国高科负担,具体详见下方附表。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北京一中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附表:
序号 | 案号 | 原告 | 被告 | 原告应获赔的金额(元) | 被告应负担的诉讼费用(元) |
1 | (2020)京01民初56号 | 杨小怡等共 113名原告 | 公司 | 41,329,027.27 | 445,249.20 |
2 | (2019)京01民初113号 | 余海燕等共 15名原告 | 公司 | 1,045,915.98 | 22,151.70 |
3 | (2018)京01民初326号 | 林玉晶等共 15名原告 | 公司 | 2,385,777.93 | 36,022.20 |
4 | (2018)京01民初118号 | 曾光平等共 12名原告 | 公司 | 1,218,671.87 | 21,328.10 |
5 | (2017)京01民初394号 | 吴登全等共 10名原告 | 公司 | 796,068.34 | 14,543.50 |
合计 | 46,775,461.39 | 539,294.7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