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显盈科技: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的律师工作报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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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 广东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6001号太平金融大厦11、12楼 邮编:518017电话(Tel):(0755)88265288 传真(Fax):(0755)882655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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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引 言 ...... 5

一、律师事务所及律师简介 ...... 5

二、律师制作《律师工作报告》和《法律意见书》的工作过程 ...... 6

三、有关声明事项 ...... 8

第二节 正文 ...... 10

一、发行人的概况 ...... 10

二、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 ...... 11

三、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 14

四、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 15

五、发行人的设立 ...... 19

六、发行人的独立性 ...... 22

七、发起人和股东(实际控制人) ...... 24

八、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 ...... 32

九、发行人的业务 ...... 45

十、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 49

十一、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 64

十二、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 79

十三、发行人的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 84

十四、发行人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 84

十五、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 86

十六、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 93

十七、发行人的税务 ...... 96

十八、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 ...... 99

十九、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 104

二十、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 ...... 106

二十一、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 106

二十二、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 ...... 109

二十三、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 109

第三节 本次发行上市的总体结论性意见 ...... 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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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达首创工字[2020]第015号

致:深圳市显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接受深圳市显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担任其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12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显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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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本律师工作报告中,除上下文另有解释或说明外,下列使用的简称分别代表如下全称或含义:

简称全称或含义
发行人/显盈科技/公司/股份公司深圳市显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显盈有限深圳市显盈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系发行人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前的名称
惠州显盈惠州市显盈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系发行人的全资子公司
惠州耀盈惠州市耀盈精密技术有限公司,系发行人的全资子公司
广东显盈广东显盈科技有限公司,系发行人的全资子公司
珠海凯盈珠海凯盈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系发行人的股东
上海广目上海广目常朴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曾系发行人的股东
实际控制人林涓
发起人林涓、肖杰、陈世华、珠海凯盈
本次发行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
本次发行上市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挂牌上市交易
《发起人协议》《深圳市显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协议》
《公司章程》《深圳市显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公司章程(草案)》《深圳市显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发行人为本次发行上市而制定的公司章程,自本次发行的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交易之日起实施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深圳市显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董事会议事规则》《深圳市显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
《监事会议事规则》《深圳市显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
《总经理工作细则》《深圳市显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工作细则》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深圳市显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深圳市显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招股说明书(申报稿)》《深圳市显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审计报告》根据上下文所指,如无特别说明,均指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20年3月26日出具的《深圳市显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度、2018年度、2019年度合并审计报告》(天健审〔2020〕7-235号)及其后附的财务报表及附注
《内部控制鉴证报告》根据上下文所指,如无特别说明,均指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20年3月26日出具的《关于深圳市显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部控制的鉴证报告》(天健审〔2020〕7-236号)
《法律意见书》《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显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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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工作报告》《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显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
报告期2017年度、2018年度、2019年度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注册办法》《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
《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
《编报规则第12号》《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2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
中国境内/境内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区域,就本《律师工作报告》而言,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中国证监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新三板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华林证券华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天健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国众联国众联资产评估土地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
信达/本所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信达律师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经办律师
中国的法定货币,人民币元

除特别说明外,本《律师工作报告》数值通常保留2位小数,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为四舍五入原因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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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律师事务所及律师简介

(一)信达简介

信达于1993年8月13日在广东省深圳市注册,现持有广东省司法厅颁发的《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1440000455766969W),从事证券业务律师人数约150人。信达业务范围主要为证券金融法律业务、房地产法律业务、诉讼法律业务等。信达曾为上百家国内外公司首次发行与上市、配股与增发、资产置换、控股权转让等提供过法律服务,目前担任多家上市公司常年法律顾问。

(二)签名律师简介

本次签名律师张炯律师、赵涯律师、蔡亦文律师均无违规记录。

张炯律师,1991年毕业于西南政法学院经济法系,获学士学位;2003年11月毕业于伦敦大学,获法学硕士学位。1994年取得律师资格并于1996年取得律师执照。1995年起在信达工作,一直从事公司及证券类的法律业务,曾参与过包括风华高科(SZ000636)、振华科技(SZ000733)、双环科技(SZ000707)、鲁抗医药(600789)、嘉应制药(SZ002198)、天威视讯(SZ002238)、宇顺电子(SZ002289)、英威腾(SZ002334)、永安药业(SZ002365)、富安娜(SZ002327)、达实智能(SZ002421)、万讯自控(SZ300112)、奥拓电子(SZ002587)、英飞拓(SZ002528)、佳隆股份(SZ002495)、雷柏科技(SZ002577)、金运激光(SZ300220)、劲拓股份(SZ300400)、蓝思科技(SZ300433)、浩云科技(SZ300448)、星徽精密(SZ300464)、胜宏科技(SZ300476)、柏堡龙(SZ002776)、博敏电子(SH603936)、广和通(SZ300638)、科达利(SZ002850)、泰永长征(SZ002927)、智动力(SZ300686)等多家公司的上市项目以及招商地产(SZ000024)可转债、增资发行及吸收合并等上市公司再融资项目。

联系方式:

电话:0755-88265288(总)、88265076(直)

传真:0755-83243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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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邮:zhangjiong@shujin.cn赵涯律师,1992年毕业于宁波大学、获法学学士学位,1997年毕业于上海对外经贸大学、获国际经济法法学硕士,2003年毕业于伦敦大学、获国际银行和金融法法学硕士。1995年取得律师资格并于1997年开始执业。2019年起在信达工作,专长于商事、跨境交易、金融和资产管理法律服务,曾参与过多家上市公司及非上市公众公司投融资项目。

联系方式:

电话:0755-88265288(总)传真:0755-88265537电邮:maxchiu@shujin.cn蔡亦文律师,吉林大学法学学士、武汉大学会计硕士,2011年11月加入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从事投融资、并购重组等法律工作。蔡亦文律师曾为招商蛇口、蓝思科技、奥拓电子、英飞拓、劲拓股份、星徽精密、广和通等多家上市公司提供法律服务。

联系方式:

电话:0755-88265288(总)、88265517(直)传真:0755-88265537电邮:caiyiwen@shujin.cn

二、律师制作《律师工作报告》和《法律意见书》的工作过程

为制作《律师工作报告》及《法律意见书》,信达律师进行了以下工作:

(一)发出尽职调查文件清单、编制核查验证计划

信达律师于2017年9月正式进场工作,在初步听取发行人有关人员就发行人的设立、历史沿革、股权结构、经营管理和财务状况等方面的介绍后,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相关的业务规则,向发行人发出法律尽职调查文件清单、编制详细的核查和验证计划,明确了需要核查和验证的事项。需要核查和验证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发行人的设立,发行人的独立性,发起人和股东(实际控制人),发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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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股本及其演变,发行人的业务,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发行人的主要财产,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发行人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发行人章程的制定与修改,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发行人的税务,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以及本次发行的实质条件等事项所涉及的有关法律事项,并根据业务的进展情况对这些事项作适时调整及发出数次补充文件清单。

(二)核查和验证

在核查、验证过程中,信达律师采取了书面审查、面谈、实地调查、查询等多种方法进行核查和验证,确保能全面、充分地掌握并了解发行人的各项法律事实。这些过程包括但不限于:

1. 书面审查

信达律师除了向发行人发出调查文件清单外,还多次到现场协助发行人收集、整理相关资料,该等文件和资料构成信达律师制作《律师工作报告》、工作底稿及出具《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基础资料。信达律师根据发行人提供的基本文件、资料或其副本或复印件等书面材料进行归类整理,形成记录清晰的工作底稿,并在此基础上对发行人的情况进行了全面的审慎核查,起草《律师工作报告》。

2. 实地走访和访谈

信达律师多次前往发行人的场所,查验了有关资产状况;走访了发行人管理层、其他相关部门的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士,并听取了前述人士的口头陈述;就发行人本次发行所涉及的问题与发行人有关人员进行了必要的讨论,并就信达律师认为重要且不可或缺的问题向发行人及有关人士发出书面询问或制作备忘录。在进行实地走访和访谈过程中,信达律师已制作了调查笔录,形成工作底稿;而有关人士提供的书面答复、说明,已经获得相关的确认或认可,经核查和验证后为信达律师所信赖,构成信达律师完成《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的支持性资料。

3. 查档、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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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达律师先后向发行人的工商等政府主管机关及其他相关机构进行了适当且必要的查档,抄录、复制了有关材料,并取得其他有关主管机关(包括工商、税务、劳动、社保等)出具的证明文件。这些材料、证明文件,经相关机构盖章确认,或经信达律师核查和验证,均构成信达律师完成《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的依据。上述调查笔录及查档、查询所获得的相关材料,均已经信达律师整理后归入本项目的工作底稿。

(三)会议讨论、研究、分析和判断

对核查和验证过程中所发现的法律问题,信达通过召开例会及其他工作会议等方式,及时与发行人及华林证券、天健等中介机构进行了沟通,对有关问题进行深入讨论和研究,探讨合法的解决方案。

(四)内核小组复核

信达内核小组通过内核会对信达律师制定的查验计划及其落实情况、工作底稿的制作情况、工作过程中相关问题的解决情况、《律师工作报告》和《法律意见书》的制作情况等,进行了认真的讨论和复核,并形成会议记录。信达律师根据内核会意见,补充查验、相应修改完善了《律师工作报告》和《法律意见书》。

(五)文件制作及审阅

基于以上工作基础,信达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完成《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并对《招股说明书(申报稿)》进行了总括性审阅,对其中引用《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相关内容进行了审查。

概括地计算,信达律师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工作时间总计约为150个工作日。

三、有关声明事项

信达是依据《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12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规定以及《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和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任何中国司法管辖区域之外的事实和法律发表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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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达律师并不对有关会计、审计、验资、资产评估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信达律师在《律师工作报告》或《法律意见书》中引用有关会计报表、审计报告、验资报告、资产评估报告中的某些数据或结论时,并不意味着信达对这些数据或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信达在进行相关的调查、收集、查阅、查询过程中,已经得到发行人的如下保证:

发行人已向信达提供了信达认为出具《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和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书面确认或口头证言等文件;发行人在向信达提供文件时并无隐瞒、遗漏、虚假记载或误导性陈述;所提供有文件上的签名、印章均是真实的;其中,文件材料为副本或者复印件的,所有副本材料或复印件均与原件一致。

信达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信达同意将《律师工作报告》和《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申请本次发行上市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其他申报材料一同上报,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信达同意发行人部分或全部在《招股说明书(申报稿)》及其摘要中自行引用或按中国证监会审核要求引用《律师工作报告》或《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但发行人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信达出具的《律师工作报告》和《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为本次发行上市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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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发行人的概况

(一)发行人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的股权架构图

(二)发行人的基本情况

发行人系由显盈有限以整体变更方式于2016年7月5日设立的股份公司,现持有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0年3月23日核发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300578820507D)。

根据上述《营业执照》以及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示的商事主体登记及备案信息,发行人的企业类型为其他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注册资本为4,051万元,经营范围为:“信号转换器、信号拓展坞、信号分配器、信号连接线、电声产品、电源适配器等电子产品的研发、生产及销售;国内贸易,货物及技术进出口。(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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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决定禁止和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除外)。以下项目涉及应取得许可审批的,须凭相关审批文件方可经营:信号转换器、信号拓展坞、信号分配器、信号连接线、电声产品、电源适配器等电子产品的生产。”法定代表人为林涓;住所为深圳市宝安区燕罗街道燕川社区红湖东路西侧嘉达工业园7栋厂房101(1-4层、6-8层);营业期限为永续经营。

二、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

(一)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程序

经核查发行人第二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及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会议记录及决议等文件资料,发行人就本次发行上市已履行了以下内部审批程序:

1. 2019年12月19日,发行人第二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深圳市显

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方案的议案》《关于深圳市显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议案》等与本次发行上市相关的议案,并决定召开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将本次发行上市相关的事项提请发行人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2. 2020年1月3日,发行人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逐项审议通过了《关于深

圳市显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方案的议案》《关于深圳市显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议案》等与本次发行上市相关的议案。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发行人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以及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股东大会已经依照法定程序作出批准本次发行上市的决议。

(二)发行人批准本次发行上市的决议内容

发行人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以下关于本次发行上市的议案:

1. 《关于深圳市显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

股票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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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发行股票种类和面值:本次发行的股票种类为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

(2)发行股票数量:本次发行股票数量不超过1,351.00万股,不低于公司发行后

总股本的25%,全部为新股发行,原股东不公开发售股份。

(3)发行对象:符合资格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开立创业板证券交易账户的境内自

然人、法人及其他投资者(国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禁止购买者除外)。

(4) 发行价格:通过向询价对象询价确定发行价格区间,授权公司董事会与公司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根据询价结果和市场情况确定最终发行价格,或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方式。

(5)发行方式:采用网下向询价对象配售与网上向社会公众投资者资金申购定价

发行相结合的方式,或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方式。

(6)承销方式:由主承销商以余额包销方式承销。

(7)拟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8)发行与上市时间:在中国证监会同意本次发行后的十二个月内发行。

(9)授权有效期: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二十四个月内有效。。

2. 《关于深圳市显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可行

性研究报告的议案》

3. 《关于深圳市显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前滚存未

分配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4.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

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有关事宜的议案》

5. 其他与本次上市发行相关的议案,如《关于制订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

市后适用的<深圳市显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的议案》《关于深圳市显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后利润分配政策及未来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计划的议案》《关于深圳市显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后三年内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稳定股价预案的议案》《关于深圳市显盈科技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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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业绩摊薄即期回报采取的填补措施的议案》《关于深圳市显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就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事宜出具有关承诺函并提出相应约束措施的议案》《关于制订<深圳市显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等。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发行人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已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作出批准本次发行上市的决议,该决议的内容合法有效。

(三)发行人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有关本次发行上市事宜的授权范围与程序

发行人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有关事宜的议案》,发行人授权董事会办理以下有关本次发行上市的事宜,包括但不限于:

1. 授权董事会根据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和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制定、实

施或调整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具体方案;

2. 授权董事会向证券监管部门提出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在

创业板上市的申请并回复相关反馈意见;

3. 授权董事会根据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和证券市场的实际情况,确定首次公开发

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具体时间、发行数量、发行方式、发行价格和定价方式、发行对象等具体事项;

4. 授权董事会根据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方案

的实施情况、市场条件、政策环境以及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对募集资金投向、取舍及投资金额作适当的调整;确定募集资金项目的投资计划进度、轻重缓急排序;签署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运作过程中的重大合同;

5. 授权董事会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或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

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相关具体事项做出调整;

6. 授权董事会根据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办理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

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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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授权董事会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签署、修改与首次公开

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有关的一切必要的文件;

8. 授权董事会在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后,办理修改公司章程

相应条款、验资、工商变更登记等相关的审批、登记、备案手续;

9. 在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完成后,根据各股东的承诺在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办理股权登记结算相关事宜,包括但不限于股权托管登记、流通锁定等事宜;

10. 授权董事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办理与首次公开发

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有关的其他必要事宜;

11. 授权有效期: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二十四个月内有效。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发行人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发行上市相关事宜的授权范围、程序合法有效。综上核查,信达律师认为:

发行人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已依法定程序作出批准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决议;已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作出批准本次发行上市的决议,该决议的内容合法有效;发行人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发行上市相关事宜的授权范围、程序合法有效。

三、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一)发行人是依法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人系由显盈有限于2016年7月5日整体变更而成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人在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成立并领取了《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300578820507D)(详见《律师工作报告》第二节之“五、发行人的设立”部分所述)。

(二)发行人依法有效存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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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发行人《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行人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根据发行人的书面确认并经信达律师核查发行人的工商登记档案资料及历次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决议等文件,查询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示的商事主体登记及备案信息、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查询系统、证券期货市场失信记录查询平台、中国裁判文书网、“信用中国”网站,自设立之日至《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为依法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不存在根据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规定需要终止的情形。

(三)发行人持续经营时间三年以上

发行人系由显盈有限按照经审计的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其持续经营时间从显盈有限设立之日起计算,已满三年,符合《注册办法》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

综上核查,信达律师认为:

发行人是依法设立且合法持续经营三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不存在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需要终止的情形,具备本次发行股票的主体资格。

四、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一)本次发行的实质条件

经核查,发行人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以及《注册办法》规定的下列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

1. 本次发行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实质条件

(1)发行人本次发行的股票均为人民币普通股股票(A股),每股面值1元,每股

的发行条件和发行价格相同,每一股份具有同等权利,每股发行价格不低于票面金额,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

(2)发行人本次发行已经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股东大会对发行股票的种类、数

量、价格、对象等事项作出决议,发行人制作了《招股说明书》和财务会计报告等必需的文件,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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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法》规定的实质条件

(1)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规定的公开发行证券的以下条件:

1)发行人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已依法建立健全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和审计委员会制度,相关人员已经了解与股票发行上市有关的法律、法规,知悉自身的法定义务和责任,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根据发行人的《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并经信达律师核查发行人历次股东大会文件,发行人已建立健全股东投票计票制度,建立发行人与股东之间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切实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收益权、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求偿权等股东权利,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2)根据天健出具的《审计报告》,2017年度、2018年度、2019年度归属于发行人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为计算依据)分别为18,226,807.24元、21,270,105.82元和50,784,292.72元;发行人在报告期内连续盈利,具有持续经营能力,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

3)根据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确认,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

4)根据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确认,深圳市公安局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书》,并经信达律师查询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查询系统中国裁判文书网,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

5)本次发行符合《注册办法》规定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条件,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第二节之“四、(一)

3. 本次发行符合《注册办法》规定的实质条件”所述。

3. 本次发行符合《注册办法》规定的实质条件

(1)根据证监会《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 年修订)》,公司所处行业属于

大类“C制造业”中的子类“C39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公司所属行业为“C39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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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备制造业—C3913计算机外围设备制造”。公司所属行业不属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企业发行上市申报及推荐暂行规定》所列示的创业板行业负面清单中的传统行业。根据发行人确认,发行人符合《注册办法》第三条关于创业板定位的要求,发行人符合创业板定位。

(2)经信达律师核查,发行人是依法设立且持续经营三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发

行人已依法建立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制度,发行人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发行人符合《注册办法》第十条的规定。

(3)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符合企

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发行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由注册会计师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符合《注册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4)根据《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发行人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能够合

理保证公司运行效率、合法合规和财务报告的可靠性,并由注册会计师出具无保留结论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符合《注册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

(5)发行人业务完整,具有直接面向市场独立持续经营的能力。

如本律师工作报告第二节之“六、发行人的独立性”所述,根据发行人设立以来的《验资报告》、工商登记档案资料并经信达律师核查,发行人的注册资本已足额缴纳。发起人用作出资的资产的财产权转移手续已办理完毕,发行人的主要资产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发行人资产完整,业务及人员、财务、机构独立,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对发行人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不存在严重影响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符合《注册办法》第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

(6)经信达律师核查,发行人最近二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均没有发

生重大不利变化;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所持发行人的股份权属清晰;最近二年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不存在导致控制权可能变更的重大,符合《注册办法》第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

(7)根据天健出具的《审计报告》及发行人出具的书面确认,发行人不存在涉及主

要资产、核心技术、商标等的重大权属纠纷,重大偿债风险,重大担保、诉讼、仲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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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有事项,经营环境已经或者将要发生重大变化等对持续经营有重大不利影响的事项,符合《注册办法》第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

(8)发行人报告期内一直主要从事信号转换拓展产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其生产

经营活动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注册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9)根据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确认,并经信达律师核查,最近三年

内,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不存在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者其他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符合《注册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

(10)据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作出的确认文件并经信达律师核查,发

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且不存在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因涉嫌犯罪正在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正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且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等情形,符合《注册办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

(二)本次上市的实质条件

1. 发行人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创业板发行条件,符合《上市规则》2.1.1第一款

第(一)项的规定;

2. 截至《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的股本总额为4,051万元,根据发行人

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发行人本次拟公开发行1,351万股A股股票,发行人发行后股本总额不低于3,000万元,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符合《上市规则》第2.1.1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

3. 根据《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文件,发行人为境内企业且不存在表

决权差异安排;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为正,且累计净利润不低于 5,000 万元,符合《上市规则》第2.1.1条第一款第(四)项、第2.1.2条的规定。

综上核查,信达律师认为:

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注册办法》和《上市规则》等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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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实质条件。

五、发行人的设立

(一)发行人的设立方式、程序、资格与条件

1. 发行人的设立方式

经核查,发行人系由显盈有限以经审计的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2. 发行人的设立程序

(1)2016年6月2日,显盈有限股东会通过决议,同意变更公司形式,以显盈有

限截至2016年3月31日经审计的净资产值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由各发起人按照其在显盈有限的出资比例持有相应数额的股份,其余列入股份公司资本公积金。

(2)2016年6月2日,发行人的发起人签署了《发起人协议》,同意以显盈有限截

至2016年3月31日经审计的净资产值折合为股份公司成立后的股本总额3,000万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元)。

(3)2016年6月20日,发行人召开创立大会暨第一次股东大会,全体发起人出席

了会议,审议通过了股份公司设立的相关议案。

(4)2016年6月20日,发起人签署了《公司章程》。

(5)2016年7月5日,发行人整体变更由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登记,取得

《营业执照》。

(6)2016年7月14日,天健广东分所出具了天健粤验[2016]54号《验资报告》,

经审验,截至2016年6月20日止,公司已收到全体出资者所拥有的截至2016年3月31日止显盈科技有限经审计的净资产33,752,407.08元,根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按照公司的折股方案,将上述净资产折合实收资本人民币3,000万元,资本公积3,752,407.0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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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发行人的设立程序符合当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取得有权部门的批准。

3. 发行人的设立资格与条件

(1) 经信达律师核查,发行人的发起人为4名股东,具体情况详见本《律师工作

报告》第二节之“七、发起人和股东(实际控制人)”。发行人的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为中国境内自然人或企业并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符合《公司法》的相关规定。

(2) 显盈有限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时的注册资本为3,000万元,发行人的发起人

以各自在显盈有限所占的注册资本比例对应折为各自所占股份公司的股份比例,符合《公司法》的相关规定。

(3) 经信达律师核查,发行人的发起人分别签署了《公司章程》《发起人协议》,符

合《公司法》的相关规定。

(4) 根据《公司章程》并经信达律师核查,发行人拥有公司名称,建立了股东大

会、董事会、监事会等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并有公司住所,符合《公司法》的相关规定。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发行人设立的程序、资格、条件和方式符合当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得到有权部门的批准。

(二)发行人设立过程中所签署的改制重组合同

经信达律师核查,2016年6月2日,发行人的发起人就设立股份有限公司事宜共同签署了《发起人协议》,该协议的主要内容包括股份公司注册资本和股本总额、经营宗旨和范围以及发起人的权利与义务等。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发行人设立过程中签署的《发起人协议》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会因此引致发行人设立行为存在潜在纠纷。

(三)发行人设立过程中的资产评估、审计和验资

1. 发行人设立过程中的审计

根据天健于2016年6月1日出具的天健审〔2016〕7-422号《审计报告》,显盈有限截至审计基准日2016年3月31日的净资产为33,752,407.0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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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发行人设立过程中的资产评估

根据国众联于2016年6月2日出具的国众联评报字(2016)第2-472号《资产评估报告》,显盈有限截至2016年3月31日净资产评估值为3,451.05万元。

3. 发行人设立过程中的验资

根据天健广东分所于2016年7月14日出具的天健粤验[2016]54号《验资报告》,截至2016年6月20日,显盈有限截至2016年3月31日经审计的净资产33,752,407.08元已折合为发行人的股本3,000万股,余额计入资本公积。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发行人设立过程中有关资产评估、验资等均已履行了必要程序,符合当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审计、评估报告出具主体具备相应资质。

(四)发行人创立大会的程序及所议事项

2016年6月20日,发行人的发起人召开了创立大会。经信达律师核查,出席该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计4名,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额为3,000万股,占发行人股本的100%。发行人创立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深圳市显盈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筹建情况的报告》等议案。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发行人创立大会的程序及所议事项符合当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五)发起人在整体变更过程中的纳税事项

2016年7月5日,经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显盈有限变更为发行人。发起人在整体变更过程未缴纳个人所得税。

发起人林涓、肖杰已于2018年7月20日取得了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出具的编号为61440306007001225号《个人所得税分期缴纳备案表(转增股本)》,本次整体股份改制涉及个税缴纳方式为在第五年一次缴纳,缴税截止时间为2021年6月30日。

2017年12月,陈世华通过新三板股转系统转让显盈科技的全部股份,已缴纳个人所得税,取得深圳市宝安区地方税务局核发的《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电子缴款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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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起人珠海凯盈的各自然人合伙人在整体变更过程中未缴纳税款,也未办理个人所得税的分期缴纳备案。

根据发行人的书面确认,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未因上述情形受到过行政处罚。林涓、肖杰已就公司整体股份改制相关税费出具承诺:如果因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的事项,受到任何税款追缴或处罚,本人将全额承担该等追缴或处罚。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显盈有限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过程中,自然人股东林涓、肖杰已就其直接持股部分办理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备案;珠海凯盈合伙人未缴纳个人所得税,亦未办理个人所得税分期缴纳备案,相关股东林涓、肖杰承诺若因此受到任何税款追缴或处罚,将全额承担该等追缴或处罚。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或者相关股东林涓、肖杰未因上述情形受到过行政处罚,上述情形不构成重大违法行为;上述情形存在被处罚风险,股东林涓、肖杰承诺将全额承担该等追缴或处罚;上述情形不会构成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法律障碍。

综上核查,信达律师认为:

发行人设立的程序、资格、条件、方式符合当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得到有权部门的批准;发行人设立过程中所签署的改制重组合同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会因此引致发行人设立行为存在潜在纠纷;发行人设立过程中有关资产评估、验资等已履行了必要程序,符合当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行人创立大会的程序及所议事项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六、发行人的独立性

(一)发行人的业务独立

1. 根据发行人《审计报告》、发行人的重大合同及发行人出具的书面确认,发行人

主要从事信号转换拓展产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详见《律师工作报告》第二节之“九、发行人的业务”部分所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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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的组织结构图、发行人的重大合同、发行人出具的书

面确认、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出具的相关声明与承诺并经信达律师核查,发行人通过其自身开展经营业务,具有独立完整的供应、生产、销售系统。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发行人的业务独立,具有独立完整的供应、生产、销售系统。

(二)发行人的资产独立完整

经信达律师核查,发行人为显盈有限整体变更而成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人合法拥有或承继显盈有限的全部资产。根据天健出具的《审计报告》及发行人出具的书面确认,发行人主要资产权属明晰,不存在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占用的情形。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发行人的资产独立完整。

(三)发行人的人员独立

1. 经信达律师核查发行人相关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及发行人出具的书面确认,发

行人现任的董事、监事以及高级管理人员均严格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其他规定产生,不存在超越发行人股东大会及董事会的人事任免决定的情况。

2.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劳动合同、员工花名册等文件,并经发行人及相关人员确认,

发行人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及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未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职务,未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领薪;发行人的财务人员未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兼职。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发行人的人员独立。

(四)发行人的机构独立

根据《公司章程》、发行人历次股东大会、董事会及监事会决议等文件及发行人出具的书面确认并经信达律师核查,发行人已建立健全了内部经营管理机构,独立行使经营管理职权,不存在其他任何企业或个人以任何形式干预发行人生产经营活动的情形,亦不存在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机构混同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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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发行人的机构独立。

(五)发行人的财务独立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组织结构图、内部管理制度并经发行人书面确认,发行人设有独立的财务部,建立了独立的财务核算体系和财务管理体系。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银行开户资料、纳税资料等并经发行人书面确认,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在银行独立开户,不存在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共用银行账户的情形;发行人依法办理税务登记,独立进行纳税申报和履行纳税义务。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发行人的财务独立。

(六)发行人具有面向市场自主经营的能力

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的书面确认、发行人的重大合同,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同业竞争以及严重影响发行人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允的关联交易(详见《律师工作报告》第二节之“十、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部分所述),信达律师认为,发行人具有具有面向市场自主经营的能力。

综上核查,信达律师认为:

发行人的业务独立、资产独立完整、人员独立、机构独立、财务独立,发行人具有独立完整的供应、生产、销售系统和面向市场自主经营的能力。

七、发起人和股东(实际控制人)

(一)发起人情况

根据《发起人协议》《公司章程》等文件并经信达律师核查,显盈有限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共有4名股东,其中自然人股东3名,非自然人股东1名,发行人设立时各发起人及其持股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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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股东姓名或名称身份证号码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持股数量 (股)持股比例(%)
1林涓3503221977********福建省仙游县鲤城街道东大路***号13,500,00045.00
2肖杰4307221981********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麦地南路**号雍逸园皓瑾阁***房6,000,00020.00
3陈世华3505001973********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西巷前进二路桃源居**区*栋**4,500,00015.00
4珠海凯盈91440400MA4UKR477G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6号105室-105376,000,00020.00
合计30,000,000100.00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各发起人的身份证明文件或工商登记档案资料并经信达律师核查,发行人的发起人均在中国境内有住所,发起人人数、住所、出资比例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担任发起人的资格。

(二)发行人目前的股东情况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共有12名股东,其中自然人股东11名,非自然人股东1名,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股东姓名或名称身份证号码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持股数额(股)持股比例(%)
1林涓3503221977********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宝源南路***号17,395,00042.94
2肖杰4307221981********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麦地南路**号雍逸园皓瑾阁***房7,351,00018.15
3珠海凯盈91440400MA4UKR477G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6号105室-105376,000,00014.81
4朱素婷4416021976********惠州市惠城区东湖六街**号***栋1,800,0004.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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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股东姓名或名称身份证号码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持股数额(股)持股比例(%)
5张国伟3526011976********深圳市福田区彩云路**号***期***栋***楼1,700,0004.20
6姜国良4301021953********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韶山北路***号1,610,0003.97
7段圆圆4306231986********长沙市雨花区湘府中路***号1,200,0002.96
8戴湘4303031970********长沙市雨花区劳动西路***号***栋***房1,000,0002.47
9李真4128231982********河南省遂平县褚堂乡八里刘村***929,0002.29
10喻宇汉4330011977********长沙市雨花区王家冲路***号白沙苑*栋***房800,0001.97
11胡晓萌1101021977********北京市朝阳区柳芳北里***楼***门***号520,0001.28
12陶清华4301241978********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桐梓坡路***号205,0000.51
合计40,510,000100.00

其中非自然人股东珠海凯盈的基本情况及历次股权变动情况如下:

1. 珠海凯盈的基本情况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珠海凯盈持有发行人14.81%的股份,珠海凯盈于2016年1月通过受让股份的方式成为发行人的股东。

珠海凯盈成立于2015年12月17日,现持有珠海市横琴新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400MA4UKR477G)。根据该《营业执照》及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站公示信息,经营场所为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6号105室-10537;执行事务合伙人为林涓;企业类型为有限合伙;合伙期限为2015年12月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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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至无固定期限;经营范围为“项目投资咨询(不含证券、期货),企业管理咨询;市场信息咨询;市场营销策划;企业投资咨询。(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2018年度报告已公示。

根据珠海凯盈的合伙协议、珠海凯盈出具的书面确认文件及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的公示信息,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珠海凯盈的出资结构如下:

序号合伙人姓名出资额(万元)出资比例(%)合伙人类型在发行人任职
1林涓162.666640.67普通合伙人董事长
2肖杰100.000025.00有限合伙人董事、总经理
3文贤杰66.666716.67有限合伙人-
4张东平33.33338.33有限合伙人-
5陈盈梅13.33333.33有限合伙人副总经理
6宋煜6.66671.67有限合伙人董事、副总经理
7何戎6.66671.67有限合伙人-
8陈英滟6.66671.67有限合伙人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
9陈东4.00001.00有限合伙人销售总监
合计400.00100.00

2. 珠海凯盈的历次合伙份额变动

(1) 2015年12月,设立

2015年12月9日,林涓、肖杰、陈世华签订了《珠海凯盈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伙协议》,同意设立珠海凯盈,认缴注册出资额为800万元,其中,林涓认缴出资400万元,肖杰认缴出资200万元,陈世华认缴出资200万元。珠海凯盈设立时的权益结构如下:

序号合伙人姓名认缴出资额(万元)出资比例(%)
1林涓400.0050.00
2肖杰200.0025.00
3陈世华200.0025.00
合计800.00100.00

(2) 2016年6月,减资及第一次合伙份额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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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6月13日,林涓、肖杰、陈世华与陈盈梅、罗勇、宋煜、陈英滟、何戎、陈东、刘丽平签订了《珠海凯盈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变更决定书》,同意林涓认缴出资额由400万元减少至200万元、肖杰认缴出资额由200万元减少至100万元、陈世华认缴出资额由200万元减少至100万元。根据林涓分别与陈盈梅、罗勇、宋煜、陈英滟、何戎、陈东、刘丽平签订的《合伙企业出资转让协议书》,林涓将所持合伙企业的

13.3333万元出资额(占合伙企业出资额3.33%)以23.7333万元转让给陈盈梅;将所持

合伙企业的13.3333万元出资额(占合伙企业出资额3.33%)以23.7333万元转让给罗勇;将所持合伙企业的6.6667万元出资额(占合伙企业出资额1.67%)以11.8667万元转让给宋煜;将所持合伙企业的6.6667万元出资额(占合伙企业出资额1.67%)以11.8667万元转让给陈英滟;将所持合伙企业的6.6667万元出资额(占合伙企业出资额1.67%)以11.8667万元转让给何戎;将所持合伙企业的10万元出资额(占合伙企业出资额

2.50%)以17.8万元转让给陈东;将所持合伙企业的10万元出资额(占合伙企业出资额

2.50%)以17.8万元转让给刘丽平。本次变更后,珠海凯盈认缴注册出资额由800万元

减少至400万元。

本次合伙份额变动后,珠海凯盈的权益结构如下:

序号合伙人姓名认缴出资额(万元)出资比例(%)
1林涓133.333333.33
2肖杰100.000025.00
3陈世华100.000025.00
4陈盈梅13.33333.33
5罗勇13.33333.33
6宋煜6.66671.67
7陈英滟6.66671.67
8何戎6.66671.67
9陈东10.00002.50
10刘丽平10.00002.50
合计400.00100.00

(3) 2017年9月,第二次合伙份额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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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9月21日,林涓、肖杰、陈世华、陈盈梅、罗勇、宋煜、陈英滟、何戎、陈东、刘丽平与文贤杰、张东平签订了《珠海凯盈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变更决定书》及《珠海凯盈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入伙协议》,同意刘丽平将所持合伙企业的10万元出资额(占合伙企业出资额2.50%)以17.8万元转让给林涓、同意陈世华将所持合伙企业的66.6667万元出资额(占合伙企业出资额16.67%)以500万元转让给文贤杰、同意陈世华将所持合伙企业的33.3333万元出资额(占合伙企业出资额8.33%)以250万元转让给张东平。本次合伙份额转让后,合伙人刘丽平、陈世华退伙。

本次合伙份额变动后,珠海凯盈的权益结构如下:

序号合伙人姓名认缴出资额(万元)出资比例(%)
1林涓143.333335.83
2肖杰100.000025.00
3文贤杰66.666716.67
4陈盈梅13.33333.33
5罗勇13.33333.33
6宋煜6.66671.67
7陈英滟6.66671.67
8何戎6.66671.67
9陈东10.00002.50
10张东平33.33338.33
合计400.00100.00

(4) 2018年8月,第三次合伙份额转让

2018年8月31日,林涓、肖杰、陈盈梅、罗勇、宋煜、陈英滟、何戎、陈东、文

贤杰、张东平签订了《珠海凯盈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变更决定书》,同意陈东将所持合伙企业的6万元出资额(占合伙企业出资额1.50%)以62.1万元转让给林涓、同意罗勇将所持合伙企业的8万元出资额(占合伙企业出资额2.00%)以82.8万元转让给林涓。

本次合伙份额变动后,珠海凯盈的权益结构如下:

3-3-2-30

序号合伙人姓名认缴出资额(万元)出资比例(%)
1林涓157.333339.33
2肖杰100.000025.00
3文贤杰66.666716.67
4陈盈梅13.33333.33
5罗勇5.33331.33
6宋煜6.66671.67
7陈英滟6.66671.67
8何戎6.66671.67
9陈东4.00001.00
10张东平33.33338.33
合计400.00100.00

(5) 2019年6月,第四次合伙份额转让

2019年6月12日,林涓签署了《珠海凯盈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变更决定书》,同意罗勇将所持合伙企业的5.3333万元出资额(占合伙企业出资额1.33%)以9.52万元转让给林涓。本次合伙份额转让后,合伙人罗勇退伙。

本次合伙份额变动后,珠海凯盈的权益结构如下:

序号合伙人姓名认缴出资额(万元)出资比例(%)
1林涓162.666640.67
2肖杰100.000025.00
3文贤杰66.666716.67
4张东平33.33338.33
5陈盈梅13.33333.33
6宋煜6.66671.67
7陈英滟6.66671.67
8何戎6.66671.67
9陈东4.00001.00
合计400.00100.00

3-3-2-31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合伙人信息调查表、出资凭证、珠海凯盈的合伙协议、发行人和珠海凯盈出具的书面确认文件并经信达律师对合伙人进行访谈,合伙人系以自有资金出资,出资真实、合法、有效,不存在出资份额代持或其他利益安排的情形;珠海凯盈除投资发行人外并未投资其他企业,不存在以非公开方式向其他投资者募集资金的情形,不属于私募投资基金或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不需要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和《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办理相关登记备案手续。

综上核查,信达律师认为,发行人股东均在中国境内有住所,依法存续,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担任股东的资格。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穿透计算的股东未超过两百人。

(三)发起人和股东的人数、住所、出资比例

经信达律师核查,发行人的发起人为4名,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的股东人数为12名,均在中国境内有住所,各发起人以显盈有限经审计后的净资产作为对发行人的出资,发起人和股东的人数、住所、出资比例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四)发起人投入发行人的资产

经信达律师核查,发行人设立时发起人系按照各自持有显盈有限股权的比例,以显盈有限经审计的净资产折股并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已投入发行人的资产的产权关系清晰,发起人将上述资产投入发行人不存在法律障碍。

(五)发起人的出资方式

经信达律师核查,发起人不存在将其全资附属企业或其他企业先注销再以其资产折价入股的情形,亦不存在以在其他企业中的权益折价入股的情形。

(六)发起人投入资产的产权转移

经信达律师核查,发行人是由显盈有限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投入发行人的资产的产权已经全部实际转移至发行人,发行人持有上述资产不存在法律障碍或风险。

3-3-2-32

(七)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林涓直接持有发行人42.94%的股份,且林涓控制珠海凯盈并通过珠海凯盈控制发行人14.81%的股份,因此,林涓合计控制本公司

55.75%的股份,为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信达律师认为,林涓为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报告期内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

综上核查,信达律师认为:

发行人的发起人和股东依法存续,具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担任发起人和股东并进行出资的资格;发行人的发起人和股东人数、住所、出资比例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行人的发起人已投入发行人的资产的产权关系清晰,将上述资产投入发行人并不存在法律障碍;发起人不存在将其全资附属企业或其他企业先注销再以其资产折价入股的情形,亦不存在以在其他企业中的权益折价入股的情形;发起人投入发行人的资产的产权已经全部实际转移至发行人,发行人持有上述资产不存在法律障碍或风险。

八、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

(一)发行人设立时的股权设置和股本结构

根据《发起人协议》《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文件,发行人发起设立时的股本结构如下:

序号股东姓名或名称持股数量(股)持股比例(%)
1林涓13,500,00045.00
2肖杰6,000,00020.00
3陈世华4,500,00015.00
4珠海凯盈6,000,00020.00
合计30,000,000100.00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发行人设立时的股权设置、股本结构合法有效,产权界定和确认不存在纠纷及风险。

(二)发行人的历次股权变动

3-3-2-33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工商登记档案资料及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示的商事主体登记及备案信息,发行人的历次股权变动情况如下:

1. 2011年7月,显盈有限设立

(1)工商登记情况

2011年4月6日,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核准的企业名称为“深圳市显盈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2011年6月29日,显盈有限股东签署了《深圳市显盈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章程》,根据该章程,显盈有限成立时的注册资本为100万元,其中,林涓认缴85万元,肖杰认缴15万元。

根据2011年7月4日的《深圳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电子监督系统比对结果信息单》和2011年6月28日,中国工商银行深圳塘尾支行出具编号:深B00014390的《资信证明书(正本)》,证明显盈有限收到林涓和肖杰缴纳注册资本(实收资本)合计人民币100万元。

2011年7月4日,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显盈有限设立。

显盈有限成立时工商登记股权结构如下表所示:

序号股东名称认缴出资额(万元)股权比例(%)
1林涓85.0085.00
2肖杰15.0015.00
合计100.00100.00

(2)股权代持的形成

2011年显盈有限成立时,林涓认缴出资85万元,其中林涓代陈世华认缴出资20万元,占公司股权为20%。林涓与陈世华签订《股权代持协议》,陈世华委托林涓作为自己对公司人民币20万元出资的名义股东,并代为行使股东权利。

显盈有限实际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股东名称认缴出资额(万元)股权比例(%)
1林涓65.0065.00

3-3-2-34

序号股东名称认缴出资额(万元)股权比例(%)
2肖杰15.0015.00
3陈世华20.0020.00
合计100.00100.00

2. 2012年11月,增资至300万元

(1)工商登记情况

2012年10月25日,显盈有限召开全体股东会议,审议通过:同意显盈有限增加注册资本(实收资本)至300万元,其中林涓增资170万元,肖杰增资30万元。根据2012年11月8日的《深圳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电子监督系统比对结果信息单》和2012年11月7日,中国工商银行深圳塘尾支行出具的编号:深B00064578《资信证明书(正本)》,证明显盈有限收到林涓、肖杰的缴纳出资。

2012年11月8日,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变更登记并向显盈有限核发新的《营业执照》,核准公司变更登记。

本次增资后,显盈有限工商登记的股权结构如下表所示:

序号股东名称认缴出资额(万元)股权比例(%)
1林涓255.0085.00
2肖杰45.0015.00
合计300.00100.00

(2)股权代持的持续

本次林涓增资170万元中的40万元为陈世华委托林涓代为出资。本次增资后,林涓代陈世华持有的公司股权为20%,对应注册资本出资额人民币60万元。陈世华按林涓为其代持的股权比例同比例对显盈有限进行增资。

显盈有限实际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股东名称认缴出资额(万元)股权比例(%)
1林涓195.0065.00
2肖杰45.0015.00
3陈世华60.0020.00

3-3-2-35

序号股东名称认缴出资额(万元)股权比例(%)
合计300.00100.00

3. 2014年4月,增资至600万元

(1)工商登记情况

2014年4月23日,显盈有限召开全体股东会议,审议通过:同意增加显盈有限注册资本(实收资本)至600万元,其中林涓增资255万元,肖杰增资45万元。

根据2014年4月28日的《深圳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电子监督系统比对结果信息单》和2014年4月25日,中国工商银行深圳塘尾支行出具的编号:深B00093639《资信证明书(正本)》,证明显盈有限收到股东林涓、肖杰的缴纳出资。

2014年4月28日,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变更事项。

本次增资完成后,显盈有限工商登记的股权结构如下表所示:

序号股东名称认缴出资额(万元)股权比例(%)
1林涓510.0085.00
2肖杰90.0015.00
合计600.00100.00

(2)股权代持的持续

本次林涓增资255万元的中60万元为陈世华委托林涓代为出资。本次增资后,林涓代陈世华持有的公司股权为20%,对应注册资本出资额人民币120万元。陈世华按林涓为其代持的股权比例同比例对显盈有限进行增资。

显盈有限实际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股东名称认缴出资额(万元)股权比例(%)
1林涓390.0065.00
2肖杰90.0015.00
3陈世华120.0020.00
合计600.00100.00

4. 2015年9月,增资至1,000万元

3-3-2-36

(1)工商登记情况

2015年9月24日,显盈有限召开全体股东会议,审议通过:同意增加显盈有限注册资本(实收资本)至1,000万元,其中林涓增资340万元,肖杰增资60万元。

2015年9月25日,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塘尾支行出具的编号:深B00142837《资信证明书(正本)》,并确认显盈有限收到林涓、肖杰的缴纳出资。

2015年9月28日,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变更事项。

本次增资完成后,显盈有限工商登记的股权结构如下表所示:

序号股东名称认缴出资额(万元)股权比例(%)
1林涓850.0085.00
2肖杰150.0015.00
合计1,000.00100.00

(2)股权代持的持续

本次林涓增资340万元中的80万元为陈世华委托林涓代为出资。本次增资后,林涓代陈世华持有的公司股权为20%,对应注册资本出资额人民币200万元。陈世华按林涓为其代持的股权比例同比例对显盈有限进行增资。

显盈有限实际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股东名称认缴出资额(万元)股权比例(%)
1林涓650.0065.00
2肖杰150.0015.00
3陈世华200.0020.00
合计1,000.00100.00

5. 2015年12月,增资至2,000万元

(1)工商登记情况

2015年12月16日,显盈有限召开全体股东会议,审议通过:同意增加显盈有限注册资本(实收资本)至2,000万元,其中林涓增资850万元,肖杰增资150万元。

2015年12月21日,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塘尾支行出具的编号:深B00142850

3-3-2-37

《资信证明书(正本)》,证明显盈有限收到林涓、肖杰的缴纳出资。

2015年12月29日,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变更事项。本次增资完成后,显盈有限工商登记的股权结构如下表所示:

序号股东名称认缴出资额(万元)股权比例(%)
1林涓1,700.0085.00
2肖杰300.0015.00
合计2,000.00100.00

(2)股权代持的持续

本次林涓增资850万元中的200万元为陈世华委托林涓代为出资。本次增资后,林涓代陈世华持有的公司股权为20%,对应注册资本出资额人民币400万元。陈世华按林涓为其代持的股权比例同比例对显盈有限进行增资。显盈有限实际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股东名称认缴出资额(万元)股权比例(%)
1林涓1,300.0065.00
2肖杰300.0015.00
3陈世华400.0020.00
合计2,000.00100.00

6. 2016年1月,第一次股权转让

(1)工商登记情况

2015年12月29日,显盈有限召开全体股东会议,决定:(1)同意林涓将其持有显盈有限5%的股权共100万元转让给肖杰,转让金额为100万元;(2)同意林涓将其持有显盈有限15%的股权共300万元转让给陈世华,转让金额为300万元;(3)同意林涓将其持有显盈有限20%的股权共400万元转让给珠海凯盈,转让金额为400万元。

2015年12月31日,林涓与陈世华、珠海凯盈、肖杰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书》,并由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出具编号为JZ20151231119的《股权转让见证书》。

2016年1月15日,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上述变更登记。

3-3-2-38

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显盈有限的股权结构如下表所示:

序号股东名称认缴出资额(万元)实缴出资额(万元)股权比例(%)
1林涓900.00900.0045.00
2肖杰400.00400.0020.00
3陈世华300.00300.0015.00
4珠海凯盈400.00400.0020.00
合计2,000.002,000.00100.00

(2)股权代持的解除

2015年12月31日,林涓与陈世华、珠海凯盈及肖杰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书》,将林涓代持的公司15%股权(对应注册资本300万元)以30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陈世华,将林涓持有的公司20%的股权(对应注册资本400万元,其中含林涓代陈世华持有的5%股份,对应注册资本100万元)以40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珠海凯盈。同日,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对该《股权转让协议书》进行了见证。2016年1月15日,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上述股权转让事宜准予变更登记。上述股权转让完成后,陈世华直接及间接持有的公司股权为20%,对应注册资本出资额人民币400万元,林涓代陈世华持有股权的行为完全解除。

7. 2016年7月,显盈有限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7月5日,显盈有限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人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的股东及股本情况如下表所示:

序号股东姓名或名称持有股份(万股)持有股份对应的注册资本(万元)股份比例(%)
1林涓1,350.001,350.0045.00
2肖杰600.00600.0020.00
3陈世华450.00450.0015.00
4珠海凯盈600.00600.0020.00
合计3,000.003,000.00100.00

具体情况详见《律师工作报告》第二节之“五、发行人的设立”部分所述。

8. 2016年9月,股份公司设立后第一次定向增发股票

3-3-2-39

2016年8月1日,显盈科技董事会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会议审议《关于定向增发方案的议案》《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召开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会议同意将《关于定向增发方案的议案》《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报股东大会审议,同意于2016年8月18日召开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2016年8月18日,显盈科技召开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审议通过同意本次股票发行股份数量不超过6,000,000股(含6,000,000股),本次定向增发预计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7,200,000元(含7,200,000元)。本次发行对象为林涓、肖杰。发行股票前,林涓、肖杰均为公司的股东,分别持有公司45%、20%股权。林涓、肖杰分别用货币资金认购本次定向增发股份3,000,000股,认购价格均为1.2元/股,认购金额合计为人民币7,200,000元。其中6,000,000元作为增加的注册资本,剩余1,200,000元计入资本公积;同意修改公司章程;同意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定增相关事宜及确认与股东签署股份认购协议。

2016年8月29日,天健广东分所出具《验资报告》(天健粤验[2016]59号),经审验,截至2016年8月23日止,公司已收到林涓、肖杰缴纳的新增注册资本(实收资本)合计人民币600万元,计入资本公积(股本溢价)120万元。

2016年8月24日,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塘尾支行出具的编号:深B00175428《资信证明书(正本)》,并确认显盈科技收到林涓、肖杰的缴纳出资。

2016年9月5日,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本次工商变更登记事项。

本次定向增发后,发行人的股东及股本结构如下表所示:

序号股东姓名或名称持有股份(万股)所持股份对应的注册资本(万元)股份比例(%)
1林涓1,650.001,650.0045.83
2肖杰900.00900.0025.00
3陈世华450.00450.0012.50
4珠海凯盈600.00600.0016.67
合计3,600.003,600.00100.00

9. 2017年3月,挂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3-3-2-40

2016 年 6 月 20 日,显盈科技召开创立大会暨第一次股东大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申请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公司股票采取协议转让方式的议案》、《授权公司董事会全权办理申请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公司股票采取协议转让方式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2017年1月23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发布了《关于同意深圳市显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函》(股转系统函[2017]499号),显盈科技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转让方式为协议转让。

2017年2月28日,发行人发布了《深圳市显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股票挂牌并采用协议转让方式的提示性公告》,显盈科技股票于2017年3月1日起在全国股转系统挂牌公开转让。

10. 2017年12月,新三板挂牌期间股份变动

2017年12月,新三板挂牌期间,发行人发生股份变动。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2017年12月30日出具的《证券持有人名册》,发行人的股东及股本结构如下表所示:

序号股东姓名或名称持有股份(万股)所持股份对应的注册资本(万元)股份比例(%)
1林涓1,650.001,650.0045.83
2肖杰735.00735.0020.42
3珠海凯盈600.00600.0016.67
4张国伟150.00150.004.17
5段圆圆120.00120.003.33
6朱素婷90.0090.002.50
7李真80.0080.002.22
8喻宇汉80.0080.002.22
9陈晓锋60.0060.001.67
10陶清华20.5020.500.57
11熊蔚萍14.5014.500.40
合计3,600.003,600.00100.00

11. 2018年1月,新三板挂牌期间第二次定向增发股票

3-3-2-41

2017年9月25日,公司召开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深圳市显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发行方案>的议案》《关于修改<深圳市显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关于制定<深圳市显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和《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股票发行相关事宜的议案》等与本次股票发行相关的议案。上述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等需回避表决的情况,无需回避表决。显盈科技本次发行股份数不超过550万股(含550万股),预计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39,600,000元(含39,600,000元),定向发行价格为6.9元/股。本次发行对象为姜国良、上海广目、戴湘、胡晓萌。显盈科技与姜国良、上海广目、戴湘、胡晓萌签订了《股份认购合同》,约定姜国良以11,109,000元的价格认购1,610,000股;上海广目以10,005,000元的价格认购1,450,000股;戴湘以6,900,000元的价格认购1,000,000股;胡晓萌以3,105,000元的价格认购450,000股。

2018年1月25日,天健对本次股票发行进行验资,并出具了编号为天健验〔2018〕7-2 号的《验资报告》。经其审验截至2018年1月3日,公司已收到本次发行的投资者缴纳货币资金人民币3,111.9万元。

2018年2月9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出具《关于深圳市显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发行股份登记的函》(股转系统函[2018]666号),对显盈科技股票发行的备案申请予以审查并确认。2018年3月20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出具《股份登记确认书》(业务单号:107000010574),确认显盈科技2018年3月19日已完成新增股份登记。

2018年4月4日,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本次工商变更登记事项。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2018年4月2日出具的《证券持有人名册》,本次定向增发后,发行人的股东及股本结构如下表所示:

序号股东姓名或名称持有股份(万股)所持股份对应的注册资本(万元)股份比例(%)
1林涓1,650.001,650.0040.73
2肖杰735.00735.0018.14
3珠海凯盈600.00600.0014.81
4姜国良161.00161.003.97

3-3-2-42

序号股东姓名或名称持有股份(万股)所持股份对应的注册资本(万元)股份比例(%)
5张国伟150.00150.003.70
6上海广目145.00145.003.58
7段圆圆120.00120.002.96
8戴湘100.00100.002.47
9朱素婷90.0090.002.22
10李真80.0080.001.97
11喻宇汉80.0080.001.97
12陈晓锋60.0060.001.48
13胡晓萌45.0045.001.11
14陶清华20.5020.500.51
15熊蔚萍14.5014.500.36
合计4,051.004,051.00100.00

12. 2019年1月,新三板挂牌期间股份变动

2019年1月,新三板挂牌期间,发行人发生股份变动。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2019年2月1日出具的《证券持有人名册》,挂牌期间股份转让后,发行人的股东及股本结构如下表所示:

序号股东姓名或名称持有股份(万股)所持股份对应的注册资本(万元)股份比例(%)
1林涓1739.501739.5042.94
2肖杰735.10735.1018.15
3珠海凯盈600.00600.0014.81
4张国伟170.00170.004.20
5姜国良161.00161.003.97
6朱素婷140.00140.003.46
7段圆圆120.00120.002.96
8戴湘100.00100.002.47
9喻宇汉80.0080.001.97
10李真79.9079.901.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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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股东姓名或名称持有股份(万股)所持股份对应的注册资本(万元)股份比例(%)
11陈晓锋60.0060.001.48
12胡晓萌45.0045.001.11
13陶清华20.5020.500.51
合计4,051.004,051.00100.00

13. 2019年6月,新三板挂牌期间股份变动

2019年6月,新三板挂牌期间,发行人发生股份变动。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2019年6月14日出具的《证券持有人名册》,挂牌期间股份转让后,发行人的股东及股本结构如下表所示:

序号股东姓名或名称持有股份(万股)所持股份对应的注册资本(万元)股份比例(%)
1林涓1739.501739.5042.94
2肖杰735.10735.1018.15
3珠海凯盈600.00600.0014.81
4朱素婷180.00180.004.44
5张国伟170.00170.004.20
6姜国良161.00161.003.97
7段圆圆120.00120.002.96
8戴湘100.00100.002.47
9李真92.9092.902.29
10喻宇汉80.0080.001.97
11胡晓萌52.0052.001.28
12陶清华20.5020.500.51
合计4,051.004,051.00100.00

14. 2019年7月,终止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

2019年6月20日,显盈科技召开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申请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终止挂牌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公司申请股票终止挂牌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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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7月26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发布了《关于深圳市显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终止挂牌的公告》(股转系统公告[2019]1112号),2019年7月31日显盈科技终止在新三板挂牌。

综上,信达律师认为,发行人新三板挂牌期间及摘牌程序合法、合规,未受到处罚。在新三板挂牌期间,发行人不存在新增持股5%以上的股东的情形。显盈有限的历次出资过程中,存在未经验资机构验资的情形,不符合当时有效的《公司法》的规定,但显盈有限未提交验资报告符合《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鼓励社会投资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若干实施意见的通知》及《深圳经济特区商事登记若干规定》的地方规范性文件的规定,鉴于该等股东出资已经银行回单确认,且天健已经对显盈有限应验资而未验资的股东出资情况出具了《设立验资报告》及《增资验资报告》,因此未经验资不影响股东出资的真实性、有效性。林涓与陈世华建立的股权代持关系均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均确认该股权代持关系已解除。双方不存在因该股权代持关系形成及解除而发生纠纷或潜在的情况,亦不存因股权代持违反相关法律规受到有关部门处罚的情形。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相关代持协议已全部解除,不存在股权持股、信托持股的情形。发行人历次股权变动中的前述瑕疵已经弥补,不会构成本次发行上市的法律障碍。除前述瑕疵之外,发行人(显盈有限)的历次出资或股本(股权)变动均依法履行了相关程序,合法、有效。

(二)发起人及股东所持股份的质押情况

根据发行人的书面确认、发行人股东出具的调查表,并经查询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示的商事主体登记及备案信息,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各股东所持发行人的股份不存在质押、冻结的情况。

综上核查,信达律师认为:

发行人设立时的股权设置、股本结构合法有效,产权界定和确认不存在纠纷及风险。发行人前身显盈有限历次出资过程中,存在未经验资机构验资的情形,不符合当时有效的《公司法》的规定,但显盈有限未提交验资报告符合《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鼓励社会投资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若干实施意见的通知》及《深圳经济特区商事登记若干规定》的地方规范性文件的规定,鉴于该等股东出资已经银行回单确认,且天健已经对显盈有限应验资而未验资的股东出资情况出具了《设立验资报告》及《增资验资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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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因此未经验资不影响股东出资的真实性、有效性。林涓与陈世华建立的股权代持关系均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均确认该股权代持关系已解除。双方不存在因该股权代持关系形成及解除而发生纠纷或潜在的情况,亦不存因股权代持违反相关法律规受到有关部门处罚的情形。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林涓与陈世华相关代持协议已全部解除,发行人不存在股权持股、信托持股的情形。。除前述瑕疵之外,发行人(显盈有限)的历次出资或股本(股权)变动均依法履行了相关程序,合法、有效。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各股东所持发行人的股份均不存在质押、冻结的情形。

九、发行人的业务

(一)发行人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

1. 根据《公司章程》及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示的商事主体登记及备案信息,

发行人的经营范围为:“信号转换器、信号拓展坞、信号分配器、信号连接线、电声产品、电源适配器等电子产品的研发、生产及销售;国内贸易,货物及技术进出口。(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禁止和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除外)以下项目涉及应取得许可审批的,须凭相关审批文件方可经营:信号转换器、信号拓展坞、信号分配器、信号连接线、电声产品、电源适配器等电子产品的生产。”

2. 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的主要业务合同及发行人的书面确认,发行人主要从

事信号转换拓展产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

根据证监会《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 年修订)》,公司所处行业属于大类“C制造业”中的子类“C39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公司所属行业为“C39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C3913计算机外围设备制造”;根据《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发行人业务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不属于国家产业政策限制发展的行业、业务。

(二)发行人经营资质

根据发行人的书面确认并经信达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拥有的经营许可及资质情况如下:

(1)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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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编号经营者备案登记机关
104999493显盈科技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机关(深圳宝安)
204792230惠州显盈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机关(惠州仲恺)
304792239惠州耀盈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机关(惠州仲恺)

(2)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备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书、

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企业备案表)

序号备案或证书名称注册编码/ 备案号码企业名称备案/颁证机构
1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备案回执海关编码:4453964975显盈科技中华人民共和国福中海关
检验检疫备案号:4708606504
2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企业备案表4413500037惠州显盈中华人民共和国深圳海关
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书4413360746惠州显盈中华人民共和国深惠州关
4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备案回执海关编码:4413360724惠州耀盈中华人民共和国深惠州关
检验检疫备案号: 4779400215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已取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必需的行政许可、备案、注册或者认证等;已经取得的上述行政许可、备案、注册或者认证等,不存在被吊销、撤销、注销、撤回的重大法律风险或者存在到期无法延续的风险。发行人在其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业务,发行人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发行人主要客户和供应商

报告期内,各年前五大客户注册情况如下:

序号名称注册地
1茂杰国际有限公司(MAGIC CONTROL TECHNOLOGY CORP.)中国台湾
2深圳市绿联科技有限公司中国境内
3Startech.com USA LLP及其子公司加拿大(母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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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Belkin International Inc.及其子公司美国(母公司)
5Cropmark AG瑞士
6冠宏电子有限公司中国台湾
7Cable Matters Inc.美国
8Simula Technology Inc.中国台湾

根据发行人、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确认并经信达律师核查,发行人主要客户正常经营,发行人、发行人实际控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与主要客户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前五大客户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是发行人前员工、前关联方、前股东、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的密切家庭成员等可能导致利益倾斜的情形。报告期内,各年前五大供应商注册情况如下:

序号名称注册地
1丰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台湾
2深圳市华星国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中国境内
3深圳市力可普尔电子有限公司中国境内
4弘忆国际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台湾
5东莞市旭明电子有限公司中国境内
6深圳市华天阳科技有限公司中国境内
7深圳市吉利通电子有限公司中国境内
8惠州市和盛高创电子有限公司中国境内
9深圳市祺顺通电子有限公司中国境内

直接持有公司4.20%股份的股东张国伟同时持有深圳市吉利通电子有限公司9%的股权。

根据发行人、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确认并经信达律师核查,发行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与主要供应商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前五大供应商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是发行人前员工、前关联方、前股东、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的密切家庭成员等可能导致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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倾斜的情形。

(四)发行人在中国大陆以外的经营情况

根据《审计报告》并经发行人书面确认,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不存在在中国境内以外地区设立任何分支机构或经营实体及从事其他商业经营活动。

(五)发行人主营业务的变更情况

经信达律师核查发行人的工商登记档案资料,自显盈有限设立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的经营范围及其变更如下:

1. 显盈有限设立时的经营范围

显盈有限于2011年7月4日设立时的经营范围为“HDMI线、USB线、DP线的研发、生产和销售;国内贸易,货物及技术进出口。(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禁止和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除外)”。

2. 第一次经营范围变更

2014年10月27日,经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显盈有限的经营范围变更为“信号转换器、信号转换线、信号分配器、数据转换线、数据连接线的研发及销售;国内贸易,货物及技术进出口。(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禁止和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除外)信号转换器、信号转换线、信号分配器、数据转换线、数据连接线的生产。”

3. 第二次经营范围变更

2018年2月6日,经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显盈科技的经营范围变更为“一般经营项目:信号转换器、信号转换线、信号分配器、数据转换线、数据连接线、充电器等电子产品的研发及销售;国内贸易,货物及技术进出口。(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禁止和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除外);许可经营项目:信号转换器、信号转换线、信号分配器、数据转换线、数据连接线、充电器等电子产品的生产。”

4. 第三次经营范围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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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3月23日,经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显盈科技的经营范围变更为“一般经营项目:信号转换器、信号拓展坞、信号分配器、信号连接线、电声产品、电源适配器等电子产品的研发、生产及销售;国内贸易,货物及技术进出口。(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禁止和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除外);许可经营项目:信号转换器、信号拓展坞、信号分配器、信号连接线、电声产品、电源适配器等电子产品的生产。”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的书面确认并经信达律师核查,发行人在报告期内一直主要从事信号转换拓展产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发行人主营业务报告期内未发生重大变化。

(六)发行人主营业务突出

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于2017年度、2018年度、2019年度的主营业务收入分别为272,233,643.94元、399,013,864.98元、417,132,704.33元,主营业务收入占营业总收入的比例均为为90%以上。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发行人的主营业务突出。

(七)发行人的持续经营情况

如本《律师工作报告》第二节之“三、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部分所述,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不存在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导致发行人终止的情形。

信达律师认为,发行人不存在影响其持续经营的法律障碍。

综上核查,信达律师认为:

发行人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行人的主营业务最近两年未发生过重大变化;发行人主营业务突出;发行人不存在影响其持续经营的法律障碍。

十、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一)发行人的关联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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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关联方提供的调查表、发行人确认并经信达律师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依据《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的主要关联方或利益相关方如下:

1. 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林涓。具体情况详见《律师工作报告》第二节之“七、发起人和股东(实际控制人)”部分所述。

2. 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关联方

序号姓名关联关系基本情况
1肖杰持有发行人18.15%的股份,并担任发行人董事、总经理肖杰的基本情况详见《律师工作报告》第二节之“七、发起人和股东(实际控制人)”部分所述。
2珠海凯盈持有发行人14.81%的股份,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珠海凯盈的基本情况详见《律师工作报告》第二节之“七、发起人和股东(实际控制人)”部分所述。

3. 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序号姓名关联关系是否持有发行人股份
1林涓董事长、法定代表人
2肖杰董事、总经理
3宋煜董事、副总经理
4郝颖独立董事
5祁丽独立董事
6唐海纯监事会主席
7林望监事
8刘小娟职工代表监事
9陈盈梅副总经理
10陈英滟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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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上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均为发行人的关联自然人。

4. 发行人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的其他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控制的或担任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的企业

序号名称关联关系企业基本情况
1珠海凯盈系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企业基本情况详见《律师工作报告》第二节之“七、发起人和股东(实际控制人)”部分所述。
2福建省莆田市游成云文化有限公司公司实际控制人林涓兄弟姐妹之配偶游成云控制的企业该公司成立于2019年9月6日,经营范围为“其他文化艺术业。(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3深圳伊莱克电子有限公司公司独立董事祁丽之母王振玉控制的企业该公司成立于2015年7月20日,经营范围为“一般经营项目是:电子产品的设计、研发、销售;货物及技术进出口。(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的项目除外,限制的项目须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许可经营项目是:电子产品的生产”。
4深圳市广和元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公司独立董事祁丽配偶鲁礼元控制的企业该公司成立于2019年12月13日,经营范围为“一般经营项目是:信息咨询;企业管理咨询、企业形象策划;市场营销策划;会议服务;礼仪庆典服务;工艺礼品、办公用品的销售;国内贸易。(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的项目除外,限制的项目须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许可经营项目是:组织文化节术交流活动;组织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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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名称关联关系企业基本情况
5成都银科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公司独立董事郝颖担任其董事该公司成立于2009年3月18日,经营范围为“创业投资;创业投资咨询服务(不含金融、证券、期货及国家有专项规定的项目);为创业企业提供创业管理服务;代理其它创业投资企业等机构或个人的创业投资服务;参与设立创业投资企业与创业投资管理顾问机构。”。
6重庆进出口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公司独立董事郝颖担任其董事该公司成立于2009年1月15日,经营范围为“贷款担保、票据承兑担保、贸易融资担保、项目融资担保、信用证担保等融资性担保业务;再担保,债券发行担保;兼营诉讼保全担保业务,履约担保业务,与担保业务有关的融资咨询、财务顾问等中介服务,以自有资金进行投资,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业务(按许可证核定期限从事经营)”。

5. 报告期内曾经存在的关联方

序号名称关联关系
1陈世华于2015年12月至2017年12月为本公司股东
2罗勇2016年6月至2018年5月任公司董事;2016年6月至2018年12月任公司副总经理
3杨婷英2016年6月至2018年5月任公司职工代表监事
4田维一2016年6月至2018年5月任公司监事
5张晓2018年5月至2019年9月任公司董事
6陈立2018年5月至2019年9月任公司监事
7深圳市邦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杨佳俊为现任监事林望配偶,杨佳俊曾控制的企业,2017年8月4日注销。
8深圳市酷方科技有限公司杨佳俊为现任监事林望配偶,杨佳俊曾控制的企业,2017年6月12日,杨佳俊将其所持股权转让给李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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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名称关联关系
9惠州市诺盈精密部件有限公司肖杰之配偶曹晓英曾持有的公司,该公司于2018年10月19日注销。
10惠州市志合精密部件有限公司公司曾经的监事田维一的配偶唐兵伟持有65%股份的企业,目前正在办理注销中。
11深圳市联业和实业有限公司公司前股东陈世华直接持股99%的企业
12霍尔果斯高岩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公司前股东陈世华直接持股100%的企业,2018年11月5日注销
13泉州市鲤城区华茂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公司前监事陈立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投资且担任执行董事、总经理的企业
14北京崇山股权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公司前董事张晓直接持股99%并担任董事长的企业
15上海润撼商务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公司前董事张晓直接持有99%份额的企业
16湖南农创旅游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公司前董事张晓担任董事的企业
17湖南沃润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公司前董事张晓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的企业
18湖南湘水洞庭资本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及其下属企业公司前董事张晓通过上海润撼商务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控制的企业
19湖南时变通讯科技有限公司公司前董事张晓担任董事的企业
20湖南崇山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公司前董事张晓担任总经理的企业
21广州全界通讯科技有限公司公司前董事张晓担任董事的企业
22湖南亿年酉鱼农牧渔业发展有限公司公司前董事张晓担任董事的企业
23湖南农创建筑规划设计有限责任公司公司前董事张晓担任董事的企业
24湖南农道公益基金会公司前董事张晓担任理事的非营利性法人
25乐山市众联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公司前董事、副总经理罗勇持股70%,并担任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总经理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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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名称关联关系
26湘西老爹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公司前董事张晓担任董事的企业,2018年01月09日注销
27湖南润农生物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公司前董事张晓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的企业
28长沙农来文化传播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公司前董事张晓持有90%份额,已注销

(二)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的重大关联交易

根据天健《审计报告》,并经信达律师核查,发行人在报告期内与关联方之间存在如下重大关联交易:

1. 经常性关联交易

(1)关联销售

单位:元

关联方关联交易内容2019年度2018年度2017年度
惠州市诺盈精密部件有限公司模具及精密结构件-13,894.76269,506.58
深圳市联业和实业有限公司信号转换拓展产品36,000.0037,321.00197,149.65
惠州市志合精密部件有限公司精密结构件-1,373.84-
深圳市酷方科技有限公司信号转换拓展产品--191,273.40

报告期内,公司各年度发生的关联销售金额为65.79万元、5.26万元和3.6万元,分别占同期营业收入的0.24%、0.01%和0.01%。

(2)关联采购

单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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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方关联交易内容2019年度2018年度2017年度
惠州市志合精密部件有限公司精密结构件5,391,911.275,667,130.11-

2018年、2019年公司向惠州市志合精密部件有限公司采购的金额分别为566.71万元和539.19万元,占2018年、2019年公司采购总额的比例分别为2.03%和2.09%。

2. 关联担保情况

(1)2017年4月20日,林涓、肖杰分别签署《保证函》,林涓、肖杰为花旗银行

(中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与显盈科技签署的编号为FA790641170410的《非承诺性短期循环融资协议》(下称“主合同”)项下的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最高融资额为等值250万美元,担保函不可撤销并将保持具有完全的效力直到主合同项下的债务及《保证函》项下的应付款项被不可撤销地全部偿付且贷款协议终止为止。

(2)2017年6月15日,林涓、廖超平分别签署《最高额不可撤销担保书》(编号

分别为755XY201700214201、755XY201700214202),林涓、廖超平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与显盈科技签署的编号为755XY2017002142的《授信协议》(下称“主合同”)项下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授信额度为2,000万元,授信期间从2017年6月12日起到2018年6月11日,保证期间至主合同项下每笔贷款或其他融资或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受让的应收账款债权的到期日或每笔垫款的垫款日另加两年,任一项具体授信展期,则保证期间延续至展期期间届满后另加两年。

(3)2017年8月15日,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与陈世华、显盈科技、深

圳市中小企业信用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签署《抵押担保合同》(合同编号:深担(2017)年委贷保字(1024-2)号),陈世华以其房产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显盈科技与深圳市中小企业信用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签署的编号为深担(2017)年委借字(1024)号的《委托贷款借款合同》设立抵押担保,主债权本金金额为500万元,抵押期间至主合同项下被担保的债权诉讼时效届满之日。

(4)2017年8月15日,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与林涓、廖超平、肖杰、

陈世华、杨小敏、显盈科技、深圳市中小企业信用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签署《保证合同》(合同编号:深担(2017)年委贷保字(1024-1)号),林涓、廖超平、肖杰、陈世华、杨小敏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显盈科技与深圳市中小企业信用融资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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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集团有限公司签署的编号为深担(2017)年委借字(1024)号的《委托贷款借款合同》(下称“主合同”)项下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主债权本金金额为500万元,保证期间至主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履行期(还款期)届满之日起另加两年。

(5)2018年5月24日,肖杰、林涓与星展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签署

《保证合同》,肖杰、林涓为星展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与显盈科技、惠州耀盈签署的编号为P/8575/18的《授权函》(下称“主合同”)项下的主债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主债权本金金额为1500万元或与其等值的美元,保证期间至主合同的相关银行业务项下被保证人债务履行期届满之后2年止。

(6)2018年6月14日,林涓、肖杰分别签署《保证函》,林涓、肖杰为花旗银行

(中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与显盈科技2017年4月20日签署的编号为FA790641170410的《非承诺性短期循环融资协议》(额度变更为人民币2000万元以及等值美元100万元)以及2018年6月14日显盈科技与花旗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签订的中国银行间市场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主协议(2009年版)及其补充协议项下的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函不可撤销并将保持具有完全的效力直到债务及《保证函》项下的应付金额被不可撤销的全额偿付并且与债务相关的所有协议终止。

(7)2018年6月22日,林涓、廖超平分别签署《最高额不可撤销担保书》(编号:

755XY201801707101、755XY201801707102),林涓、廖超平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与显盈科技签署的编号为755XY2018017071的《授信协议》项下的债务提供连带责任,授信额度为2000万元,授信期间从2018年6月22日起到2019年6月21日,保证期间至《授信协议》项下每笔贷款或其他融资或其他融资或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受让的应收账款债权的到期日或每笔垫款的垫款日另加三年。任一项具体授信展期,则保证期间延续至展期期间届满后另加三年。

(8)2018年8月20日,林涓、廖超平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福永支行签署

《最高额保证合同》(编号:2018圳中银永保额字第000055A号),林涓、廖超平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福永支行与显盈科技签署的编号为2018圳中银永额协字第000055号的《授信额度协议》项下的主债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债权之最高本金金额为1000万元,担保期间为主债权发生期间届满之日起两年。

2018年8月20日,肖杰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福永支行签署《最高额保证

3-3-2-57

合同》(编号:2018圳中银永保额字第000055B号),肖杰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福永支行与显盈科技签署的编号为2018圳中银永额协字第000055号的《授信额度协议》项下的主债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债权之最高本金金额为1000万元,担保期间为主债权发生期间届满之日起两年。

(9)2019年6月21日,林涓、肖杰与星展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签署

《最高额保证合同》,林涓、肖杰为星展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自2018年5月18日至2024年6月11日向惠州耀盈签发的各类型授信函及/和惠州耀盈签署的各类型业务合同、协议、金融衍生产品交易协议提供连带保证责任担保,最高债权额度为1650万元或其等值的美元或港元,担保期间至银行业务合同项下的相关银行业务项下债务人债务最终履行期届满之后两年止。

(10)2019年8月15日,林涓、廖超平分别签署《最高额不可撤销担保书》(编号

分别为755XY201901946301、755XY201901946302),林涓、廖超平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与显盈科技签署的编号为755XY2019019463的《授信协议》(下称“主合同”)项下的债务提供连带保证责任,授信额度为2000万元,授信期间为2019年8月16日到2020年8月15日,保证期间至主合同项下每笔贷款或其他融资或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受让的应收账款债权的到期日或每笔垫款的垫款日另加三年。任一项具体授信展期,则保证期间延续至展期期间届满后另加三年止。

(11)2019年11月11日,肖杰、曹晓英分别签署《担保书》(编号分别为

GIL19B110723-01、GIL19B110723-02),肖杰、曹晓英为惠州耀盈与海通恒信国际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与惠州耀盈签署的编号为《融资回租合同》(编号:L19B110723)及其所有附件(下称“主合同”)项下惠州耀盈对海通恒信国际租赁股份有限公司所负债务提供以海通恒信国际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为受益人的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租赁物件转让价格为202万元,租赁期共24期,租赁期为24个月,合同总计2,165,456.00元,保证期间直至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对海通恒信国际租赁股份有限公司所负的所有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两年。

根据《审计报告》, 2019年度期末,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关联担保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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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方担保金额(元)担保起始日担保到期日担保是否已经履行完毕
林涓、廖超平4,550,000.002019.09.262020.09.26
林涓、肖杰、2,695,253.882019.12.242020.06.24
6,820,047.252019.08.262020.02.26
4,020,000.002019.12.202020.06.17
4,831,007.532019.12.252020.06.22
2,070,000.002019.07.182020.01.14
5,014,029.002019.07.312020.01.23
1,267,521.152019.9.272020.3.25
1,967,697.852019.10.172020.4.17
1,500,000.002019.10.242020.4.24
704,688.392019.11.262020.5.22
肖杰、曹晓英1,851,896.002019.12.092021.12.09

3. 受让商标

香港显盈有限公司系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林涓持股30%并担任董事的公司,已于2016年11月11日注销。香港显盈有限公司注销后香港显盈有限公司股东林涓、张怀军于2019年4月将其持有的两项商标(注册号为9403179、9403276)无偿转让给公司。

4. 代收代付款项

单位:元

关联方2019年度2018年度2017年度
惠州市诺盈精密部件有限公司-116,527.02676,907.61
惠州市志合精密部件有限公司93,470.00233,345.27-

5.其他偶发性关联交易

2019年11月,发行人向供应商惠州市志合精密部件有限公司收购机械设备、电子设备等固定资产和铝壳、型材等存货。根据2019年11月12日中联国际评估咨询有限公司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中联国际评字[2019]第TYMPZ0632号),惠州志合铝

3-3-2-59

壳业务相关资产的评估价值为422.27万元,经双方友好协商一致,本次资产收购含税转让价格为480.22万元。

如上所述,报告期内,存在关联方陈世华、深圳市酷方科技有限公司、惠州市志合精密部件有限公司成为非关联方后仍继续交易的情形,发行人与曾经的关联方持续发生的交易真实,该等交易不存在为发行人调节收入或成本费用,也不存在利益输送等情形。报告期内,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林涓存在为发行人提供关联担保和无偿转让商标权给发行人的情形,具备必要性、合理性和公允性,关联交易已履行相关决策程序,不存在严重影响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平的情形;根据发行人未来向银行贷款的融资需要,未来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林涓可能继续为发行人提供关联担保。

(三)关联交易的公允性

1. 根据《审计报告》及发行人的书面确认并经信达律师核查,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

的经常性关联交易,按照平等互利、等价有偿的市场原则,以公允的价格和交易条件进行交易,并不存在损害发行人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

2. 根据《审计报告》及发行人的书面确认并经信达律师核查,担保方为发行人及其

子公司提供担保的情形并未损害发行人及其他股东利益。

3.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文件资料并经信达律师核查,发行人对报告期内发生的关联交

易履行了以下决策程序:

(1)股东大会

序号会议名称召开日期通过议案回避程序
1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2017年4月13日《关于公司预计2017年度日常性关联交易的议案》全部股东均为关联股东,不予回避
《关于公司向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申请贷款并由关联方提供担保的议案》全部股东均为关联股东,不予回避
《关于公司向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申请贷款并由关联方提供担保的议案》关联股东回避表决
《关于公司向花旗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申请贷款并由关联方提供担保的议案》关联股东回避表决
《关于公司向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申请贷款并由关联方提供担保的议案》关联股东回避表决

3-3-2-60

2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2018年1月26日《关于公司预计2018 年度日常性关联交易的议案》关联股东回避表决
3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2018年5月4日《关于公司向花旗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申请贷款并由关联方提供担保的议案》关联股东回避表决
《关于公司向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申请贷款并由关联方提供担保的议案》关联股东回避表决
《关于公司向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福永支行申请贷款并由关联方提供担保的议案》关联股东回避表决
《关于公司向星展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申请贷款并由关联方提供担保的议案》关联股东回避表决
4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2019年5月14日《关于公司向花旗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申请贷款并由关联方提供担保的议案》关联股东回避表决
《关于公司向星展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申请贷款并由关联方提供担保的议案》关联股东回避表决
5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2019年6月20日《关于公司向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申请贷款并由关联方提供担保的议案》关联股东回避表决
6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2020年4月16日《关于确认公司报告期内关联交易的议案》关联股东回避表决

(2)董事会

序号会议名称召开日期通过议案回避程序
1第一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2017年3月28日《关于公司预计2017年度日常性关联交易的议案》关联董事回避表决
《关于公司向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申请贷款并由关联方提供担保的议案》关联董事回避表决
《关于公司向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申请贷款并由关联方提供担保的议案》关联董事回避表决
《关于公司向花旗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申请贷款并由关联方提供担保的议案》关联董事回避表决
《关于公司向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申请贷款并由关联方提供担保的议案》关联董事回避表决
2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2018年1月11日《关于公司预计2018 年度日常性关联交易的议案》关联董事回避表决
3第一届董事2018年4《关于追认2017年关联交易的议案》关联董事回避表决

3-3-2-61

会第十四次会议月11日《关于公司向花旗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申请贷款并由关联方提供担保的议案》关联董事回避表决
《关于公司向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申请贷款并由关联方提供担保的议案》关联董事回避表决
《关于公司向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福永支行申请贷款并由关联方提供担保的议案》关联董事回避表决
《关于公司向星展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申请贷款并由关联方提供担保的议案》关联董事回避表决
4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2018年8月16日《关于追认2018 年关联交易的议案》关联董事回避表决
5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2019年4月22日《关于公司向花旗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申请贷款并由关联方提供担保的议案》关联董事回避表决
《关于公司向星展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申请贷款并由关联方提供担保的议案》关联董事回避表决
6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2019年6月4日《关于公司向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申请贷款并由关联方提供担保的议案》关联董事回避表决
7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2020年3月26日《关于确认公司报告期内关联交易的议案》关联董事回避表决

(3)监事会

序号会议名称召开日期通过议案
1第二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2020年3月26日《关于确认公司报告期内关联交易的议案》

根据上述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发行人报告期内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遵循了平等、自愿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况。关联股东均回避表决。

发行人独立董事对发行人报告期内的关联交易发表了如下独立意见,认为公司报告

期内发生的关联交易遵循了平等、自愿的原则,有关协议所确定的条款是公允的、合理的,关联交易的价格未偏离市场独立第三方的价格,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对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生产经营的独立性没有产生不利影响,公司主要业务不会因此类交易而对关联人形成依赖或者被其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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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信达律师认为,发行人报告期内发生的关联交易均已经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确认,关联董事和关联股东依法回避了表决,独立董事、监事会亦就关联交易发表了意见,定价公允,不存在损害发行人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况。

(四)关联交易的规范制度

经信达律师核查,发行人在《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及《关联交易管理制度》中,规定了关联董事、关联股东对关联交易的回避制度、关联交易的审批权限等关联交易公允决策的程序,采取必要的措施对其他股东的利益进行保护。具体包括:

1. 关联董事、关联股东对关联交易的回避制度

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会议召集人应在会议表决前提醒关联董事须回避表决。关联董事未主动声明并回避的,知悉情况的董事应要求关联董事回避。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有关联关系的股东应当回避;关联股东未主动回避,参加会议的其他股东有权要求关联股东回避,不参与投票表决。会议需要关联股东到会进行说明的,关联股东有责任和义务到会如实作出说明;

有关联关系的股东回避和不参与投票表决的事项,由会议召集人在会议开始时宣布,并在表决票上作出明确标识。

2. 关联交易的审批权限

(1)符合下列标准的关联交易事项应当由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公司为关联人提供

担保的不论金额大小,均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与关联人发生交易金额在1,000万元人民币(公司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

3-3-2-63

(2)符合下列标准的关联交易事项由董事会审议批准: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

交易金额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关联交易事项;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事项;应由股东大会审议的关联交易首先由董事会审议后再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关联交易事项。

(3)未达到以上标准之一的关联交易,可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授权的人

士审议批准,但该人士或其关联方为交易对方的,应由董事会批准。

除上述规定之外,《关联交易管理制度》还对关联交易、关联法人、关联自然人的概念、关联交易范围、关联交易的审议和表决程序及其他相关事项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信达律师认为,发行人的《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及《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已明确了关联交易的公允决策程序,相关内容符合《注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五)同业竞争

根据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作出的声明与承诺并经信达律师核查,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与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均不存在同业竞争。

(六)避免同业竞争的措施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林涓出具了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对下列事项作出承诺和保证:

1. 未直接或间接经营(包括但不限于持有其他企业股权、股份、合伙份额,在其他

企业任职)任何与公司经营的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

2. 未来不直接或间接经营(包括但不限于持有其他企业股权、股份、合伙份额,在

其他企业任职)任何与公司经营的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

3. 凡有任何商业机会从事、参与或投资可能会与公司及其子公司目前及未来的主营

业务构成竞争的业务,本人会将该等商业机会让予公司及其子公司。

4. 本人将促使本人直系亲属及本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他经济实体遵守上述1-3

项承诺。

3-3-2-64

5. 本人如违反上述任何承诺,将赔偿公司及公司股东因此遭受的一切经济损失,该

等责任是连带责任。

信达律师认为,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已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同业竞争。

(七)有关关联交易和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或措施的披露

经信达律师核查,发行人在本次公开发行的《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中已对有关关联交易及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或措施予以了充分的披露,不存在重大遗漏或重大隐瞒。综上核查,信达律师认为:

发行人已对其主要关联方及重大关联交易进行了充分的披露;发行人报告期内发生的关联交易均已经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确认,关联董事和关联股东依法回避了表决,独立董事、监事会亦就关联交易发表了意见,定价公允,不存在损害发行人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况;发行人已在《公司章程》及其他内部规定中明确了关联交易公允决策程序;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与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均不存在同业竞争;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已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同业竞争。发行人在本次公开发行的《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中已对有关关联交易及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或措施予以了充分的披露,不存在重大遗漏或重大隐瞒。

十一、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一)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

根据发行人的书面确认,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未拥有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

(二)注册商标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商标注册证书、发行人书面确认并经信达律师查询中国商标网网站,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共持有14项国内注册商标。具体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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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商标注册号权利人类别有效期取得方式他项权利
19403179显盈科技422012年5月14日至2022年5月13日继受取得
29403276显盈科技422012年7月14日至2022年7月13日继受取得
312343721显盈科技92015年4月14日至2025年4月13日原始取得
421031755显盈科技92017年10月14日至2027年10月13日原始取得
526718866显盈科技92018年10月21日至2028年10月20日原始取得
626724452显盈科技92019年1月14日至2029年1月13日原始取得
728089990显盈科技362018年11月21日至2028年11月20日原始取得
828099811显盈科技162018年11月21日至2028年11月20日原始取得
928101352显盈科技352018年11月21日至2028年11月20日原始取得
1025431139惠州耀盈72018年7月21日至2028年7月20日原始取得
1125436155惠州耀盈172019年3月7日至2029年3月6日原始取得
1225436471惠州耀盈72019年07月14日 至 2029年07月13日原始取得
1325434509惠州耀盈92029年10月27日原始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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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商标注册号权利人类别有效期取得方式他项权利
1425423326惠州耀盈92019年07月14日 至 2029年07月13日原始取得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发行人持有的上述注册商标合法、有效。根据发行人书面确认,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共持有9项境外注册商标。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商标注册号权利人类别有效期国家
11050616显盈科技92017.03.10-2027.03.09新西兰
21050646显盈科技92017.03.10-2027.03.09新西兰
35939261显盈科技92017.04.07-2027.04.07日本
45939262显盈科技92017.04.07-2027.04.07日本
5015217011显盈科技92016.03.16-2026.03.16欧盟
61759673显盈科技92016.03.17-2026.03.17澳大利亚
75336124显盈科技92017.11.14-2027.11.14美国
840-1308399显盈科技92017.11.30-2027.11.30韩国
940-1264682显盈科技92017.06.29-2027.06.29韩国

(三)专利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专利权利证书、发行人书面确认及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证明文件并经信达律师查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共持有106项境内专利。具体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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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专利名称类别专利号\申请号专利权人申请日取得方式他项权利
1显示接口信号转换器发明专利201210486846.1显盈科技2012-11-26原始取得
2耳机插头转换器发明专利201210486786.3显盈科技2012-11-26原始取得
3USB智能充电器发明专利201210352018.9显盈科技2012-09-20原始取得
4一种可使电子装置表面无明显凹槽的连接器发明专利201410249072.X惠州耀盈2014-06-08继受取得
5MHL信号转换器实用新型201420518274.5显盈科技2014-09-10原始取得
6高清晰度多媒体信号转换装置实用新型201320033498.2显盈科技2013-01-22原始取得
7耳机插头转换器实用新型201220632054.6显盈科技2012-11-26原始取得
8Display Port 信号转换器实用新型201220632101.7显盈科技2012-11-26原始取得
9USB智能充电器实用新型201220482742.9显盈科技2012-09-20原始取得
10一种具有HDMI接口的USB多功能接口电路实用新型201520608945.1显盈科技2015-08-13原始取得
11一种具有VGA接口的USB多功能接口电路实用新型201520609107.6显盈科技2015-08-13原始取得
12一种视频传输转接线实用新型201620472138.6显盈科技2016-05-23原始取得
13一种手机底座支架实用新型201621300573.7显盈科技2016-11-30原始取得
14一种信号转换器实用新型201720355368.9显盈科技2017-04-06原始取得
15一种读卡器实用新型201720355366.X显盈科技2017-04-06原始取得
16一种充电测试电路实用新型201720759639.7显盈科技2017-06-27原始取得
17一种接口扩展电路及装置实用新型201721148019.6显盈科技2017-09-06原始取得
18无线充电转接电路及装置实用新型201721434650.2显盈科技2017-10-31原始取得
19一种充电线实用新型201721454802.5显盈科技2017-11-03原始取得

3-3-2-68

序号专利名称类别专利号\申请号专利权人申请日取得方式他项权利
20一种信号转换器实用新型201721454801.0显盈科技2017-11-03原始取得
21无线充电器实用新型201721715697.6显盈科技2017-12-11原始取得
22一种扩展坞实用新型201820133618.9显盈科技2018-01-25原始取得
23一种移动设备的转接电路及装置实用新型201820172888.0显盈科技2018-01-30原始取得
24具有可伸缩式接口的转换器实用新型201820293052.6显盈科技2018-03-01原始取得
25多功能信号转换电路和转换器实用新型201820315772.8显盈科技2018-03-07原始取得
26固定式集线器实用新型201821227796.4显盈科技2018-08-01原始取得
27转接头实用新型201920662063.1显盈科技2019-05-09原始取得
28转接头实用新型201920675367.1显盈科技2019-05-09原始取得
29一种多功能数据接口的转换电路及多功能数据通信系统实用新型201920748211.1显盈科技2019-05-23原始取得
30用于移动设备的接口扩展装置实用新型201920936910.9显盈科技2019-06-19原始取得
31用于平板电脑的接口扩展装置实用新型201921009828.8显盈科技2019-07-01原始取得
32一种多功能信号转换电路及多功能信号转换系统实用新型201921021300.2显盈科技2019-07-01原始取得
33一种信号扩展转换电路及信号扩展转换系统实用新型201921303469.7显盈科技2019-08-09原始取得
34信号接收转化设备及其多功能转轴支撑装置实用新型201920682494.4显盈科技2019-05-13原始取得
35多功能信号接收转换装置实用新型201920680671.5显盈科技2019-05-13原始取得
36一种多功能信号扩展转换电路及具有分屏功能的显示装置实用新型201921303343.X显盈科技2019-08-09原始取得
37一种带有充电功能的信号转换器实用新型201721293147.X惠州显盈2017-10-09原始取得

3-3-2-69

序号专利名称类别专利号\申请号专利权人申请日取得方式他项权利
38一种多功能信号转换器实用新型201721293146.5惠州显盈2017-10-09原始取得
39一种可调节连接长度的信号转换器实用新型201721293135.7惠州显盈2017-10-09原始取得
40一种可检测空气质量的信号转换器实用新型201721292778.X惠州显盈2017-10-09原始取得
41一种低功耗信号转换器实用新型201721292765.2惠州显盈2017-10-09原始取得
42一种具有快速转换功能的USB接口实用新型201721292761.4惠州显盈2017-10-09原始取得
43一种三合一信号转换器实用新型201721292760.X惠州显盈2017-10-09原始取得
44一种新型转换器实用新型201721292215.0惠州显盈2017-10-09原始取得
45一种电子产品防摔装置实用新型201721341947.4惠州耀盈2017-10-18继受取得
46一种电子产品的防水连接器结构实用新型201721341634.9惠州耀盈2017-10-18继受取得
47一种塑料模具二次压缩装置实用新型201721423232.3惠州耀盈2017-10-31继受取得
48一种具有振动功能的塑料模具实用新型201721419216.7惠州耀盈2017-10-31继受取得
49一种干式变压器的冷却降温结构实用新型201721506307.4惠州耀盈2017-11-13继受取得
50一种塑胶壳加工钻孔装置实用新型201920097419.1惠州耀盈2019-01-22原始取得
51一种塑胶壳加工分离装置实用新型201920097420.4惠州耀盈2019-01-22原始取得
52一种塑胶壳体加工吸取机械手实用新型201920097431.2惠州耀盈2019-01-22原始取得
53一种便于拆装的塑胶壳体实用新型201920097434.6惠州耀盈2019-01-22原始取得
54一种塑胶壳体加工转运机构实用新型201920097530.0惠州耀盈2019-01-22原始取得
55一种塑胶壳加工固定吸取装置实用新型201920097557.X惠州耀盈2019-01-22原始取得
56一种塑胶壳体加工模具实用新型201920097560.1惠州耀盈2019-01-22原始取得
57一种塑胶壳加工剪切装置实用新型201920097566.9惠州耀盈2019-01-22原始取得
58一种具有减震吸盘充电器实用新型201920097567.3惠州耀盈2019-01-22原始取得

3-3-2-70

序号专利名称类别专利号\申请号专利权人申请日取得方式他项权利
59USB充电器连接线外观设计201430121657.4显盈科技2014-05-07原始取得
60转接线(MDPtoHDMI+VGA+DVI)外观设计201530079854.9显盈科技2015-03-30原始取得
61转接线(MDPtoHDMI宽板)外观设计201530079787.0显盈科技2015-03-30原始取得
62转接线(MDPtoHDMI窄板)外观设计201530079796.X显盈科技2015-03-30原始取得
63转接线(Type-CM to HDMI+USB+Type-CF-铝壳)外观设计201530258467.1显盈科技2015-07-17继受取得
64转接线(Type-CM to HDMI+USB+Type-CF-塑壳)外观设计201530258095.2显盈科技2015-07-17继受取得
65转接线(Type-CM to VGA+USB+Type-CF-铝壳)外观设计201530258272.7显盈科技2015-07-17继受取得
66转接线(Type-CM to VGA+USB+Type-CF-塑壳)外观设计201530258139.1显盈科技2015-07-17继受取得
67转接线(minidp)外观设计201530258545.8显盈科技2015-07-17继受取得
68转接线(type-c)外观设计201530258301.X显盈科技2015-07-17继受取得
69转接线(TYPE-C-2HUB)外观设计201530500544.X显盈科技2015-12-03继受取得
70转接线(DP-4HUB)外观设计201530500551.X显盈科技2015-12-03继受取得
71转接线(TYPE-C-4HUB)外观设计201530500471.4显盈科技2015-12-03继受取得
72视频传输转接器外观设计201630194829.X显盈科技2016-05-23原始取得
73TYPE-C信号转换器(XY-C523-110)外观设计201630585700.1显盈科技2016-11-30原始取得

3-3-2-71

序号专利名称类别专利号\申请号专利权人申请日取得方式他项权利
74手机底座支架外观设计201630585361.7显盈科技2016-11-30原始取得
75VGA信号转换器(XY-C525-110)外观设计201630585350.9显盈科技2016-11-30原始取得
76转接线(C576-C-TO-VGA)外观设计201730007808.7显盈科技2017-01-10原始取得
77转接线(C578-C-TO-HDMI+VGA+2USB+SD)外观设计201730007807.2显盈科技2017-01-10原始取得
78转接线(C577-C-TO-3USB+SD+TF)外观设计201730007784.5显盈科技2017-01-10原始取得
79连接器外观设计201730102653.5显盈科技2017-03-31原始取得
80转换器(569)外观设计201730102610.7显盈科技2017-03-31原始取得
81转接头外观设计201730102582.9显盈科技2017-03-31原始取得
82无线充支架外观设计201730255507.6显盈科技2017-06-20原始取得
83手机充电底座外观设计201730427893.2显盈科技2017-09-11原始取得
84转接器外观设计201730477298.X显盈科技2017-10-09原始取得
85无线充外观设计201730509384.4显盈科技2017-10-24原始取得
86无线充鼠标垫外观设计201730508959.0显盈科技2017-10-24原始取得
87车载无线充外观设计201730569656.X显盈科技2017-11-17原始取得
88手机充电支架(带扩展坞功能)外观设计201730671345.4显盈科技2017-12-26原始取得
89无线充外观设计201730670730.7显盈科技2017-12-26原始取得
90无线充(带数据转换功能)外观设计201830001918.7显盈科技2018-01-03原始取得
91扩展坞外观设计201830035696.0显盈科技2018-01-25原始取得
92信号转换器外观设计201830061880.2显盈科技2018-02-08原始取得
93数据转换器外观设计201830601622.9显盈科技2018-10-26原始取得

3-3-2-72

序号专利名称类别专利号\申请号专利权人申请日取得方式他项权利
94信号转换器外观设计201830750589.6显盈科技2018-12-24原始取得
95信号转换器(便携式)外观设计201830751264.X显盈科技2018-12-24原始取得
96网络转换器外观设计201930039773.4显盈科技2019-01-24原始取得
97信号转换器(Surface Hub)外观设计201930240089.2显盈科技2019-05-16原始取得
98多功能数据转换器(MST Hub)外观设计201930244547.X显盈科技2019-05-20原始取得
99转接头(收纳式)外观设计201930337852.3显盈科技2019-06-27原始取得
100固定支架外观设计201930283150.1显盈科技2019-06-03原始取得
101多功能转接器外观设计201930547011.5显盈科技2019-10-09原始取得
102多功能集线器外观设计201930547036.5显盈科技2019-10-09原始取得
103多功能信号转接器外观设计201930621203.6显盈科技2019-11-12原始取得
104扩展坞外观设计201930621209.3显盈科技2019-11-12原始取得
105信号转接放大器外观设计201930518455.6显盈科技2019-09-20原始取得
106多功能转接器外观设计201930547028.0显盈科技2019-10-09原始取得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持有的上述专利合法、有效。

(四)计算机软件著作权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发行人书面确认并经信达律师核查,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共持有6项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著作权名称著作 权人证书号登记号登记日期取得方式权利范围
1显盈DP高清视频转VGA芯片驱动及控制软件V1.0显盈科技软著登字第0670472号2014SR0012282014-01-06原始取得全部权利
2智能安全充电系统V1.0显盈科技软著登字第 0510391号2013SR0046292013-01-15原始取得全部权利

3-3-2-73

序号著作权名称著作 权人证书号登记号登记日期取得方式权利范围
3HDMI高清视频转VGA芯片驱动及控制软件V1.0显盈科技软著登字第0621040号2013SR1152782013-10-28原始取得全部权利
4显盈HDMI转RCAM芯片驱动及控制软件V1.0显盈科技软著登字第1151456号2015SR2643702015-12-17原始取得全部权利
5显盈RCA转HDMI芯片驱动及控制软件V1.0显盈科技软著登字第1151024号2015SR2639382015-12-17原始取得全部权利
6显盈VGA转HDMI芯片驱动及控制软件V1.0显盈科技软著登字第1149158号2015SR2620722015-12-16原始取得全部权利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持有的上述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合法、有效。发行人合法取得并拥有上述境内商标、专利、著作权等无形资产所有权和使用权,上述无形资产均在有效权利期限内,不存在抵押、质押或优先权等权利瑕疵或限制,不存在许可第三方使用等情形。

(五)主要生产经营设备

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提供的《固定资产清单》、信达律师抽查了部分生产经营设备购买合同及发票等文件并经发行人书面确认,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拥有的主要生产经营设备包括机器设备、运输工具、办公设备等,权属关系清晰、合法有效。

(六)发行人的对外长期投资情况

1. 惠州显盈

(1)基本情况

惠州显盈于2015年9月15日在惠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设立,现持有惠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1300MA4UH8WC8X《营业执照》,住所为惠州市仲恺开发区6号小区外(厂房);法定代表人为肖杰,注册资本为2000万元,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私营),经营范围为生产、加工及销售:信号转换器、信号转换线、信号分配器、数据转换线、数据连接线、数据线、工业控制线、信号线,

3-3-2-74

货物进出口,设备租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营业期限为2015年9月15日至长期。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惠州显盈的股权结构如下表所示:

序号股东名称认缴出资额(万元)股权比例(%)
1发行人2000.00100.00
合计2000.00100.00

(2)惠州显盈的设立及股权沿革

1)惠州显盈的设立经信达律师调查,惠州显盈设立的过程如下:

2015年9月11日,显盈有限签署了《惠州市显盈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章程》,约定成立有限公司。根据章程,惠州显盈的注册资本为500万元。2015年9月15日,惠州市工商局核准惠州显盈设立登记,并向其核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惠州显盈增加注册资本,增至1000万元

2018年3月14日,公司作出股东决定,同意惠州显盈增加注册资本500万元。同日,公司重新签署了《惠州市显盈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章程》。

2018年3月19日,惠州仲恺高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变更登记。

3)惠州显盈增加注册资本,增至2000万元

2018年8月27日,公司作出股东决定,同意惠州显盈增加注册资本1000万元。同日,公司重新签署了《惠州市显盈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章程》。

2018年8月28日,惠州仲恺高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变更登记。

(3)根据发行人的书面确认并经信达律师核查,发行人所持有的惠州显盈的股权

不存在质押、冻结的情形。

综上,信达律师认为,惠州显盈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发行人所持有的惠州显盈的股权合法有效,且不存在质押、冻结的情形。

3-3-2-75

2. 惠州耀盈

(1)基本情况

惠州耀盈于2017年4月28日在惠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设立,现持有惠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仲恺高新区分局核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1300MA4WGPXM97《营业执照》,住所为惠州市仲恺高新区沥林镇企岭村益伸公司厂房A栋;法定代表人为肖杰,注册资本为4000万元,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私营),经营范围为研发、生产、销售:精密模具、精密部件、塑胶制品、五金制品、电子产品,精密技术咨询,货物及技术进出口,国内贸易。(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惠州耀盈的股权结构如下表所示:

序号股东名称认缴出资额(万元)股权比例(%)
1发行人4000.00100.00
合计4000.00100.00

(2)股权沿革

1)惠州耀盈的设立

经信达律师调查,惠州耀盈设立的过程如下:

2017年4月25日,发行人签署了《惠州市耀盈精密技术有限公司章程》,约定成立有限公司。根据章程,惠州耀盈的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

2017年4月28日,惠州市工商局核准惠州耀盈设立登记,并向其核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惠州耀盈增加注册资本,增至2000万元

2017年9月27日,公司作出股东决定,同意惠州耀盈增加注册资本1000万元。同日,公司重新签署了惠州耀盈公司章程。

3)惠州耀盈增加注册资本,增至3000万元

2018年3月14日,公司作出股东决定,同意惠州耀盈增加注册资本1000万元。同日,公司重新签署了惠州耀盈公司章程。

3-3-2-76

4)惠州耀盈增加注册资本,增至3500万元2019年9月5日,公司作出股东决定,同意惠州耀盈增加注册资本500万元。同日,公司重新签署了惠州耀盈公司章程。

5)惠州耀盈增加注册资本,增至4000万元2019年12月19日,公司作出股东决定,同意惠州耀盈增加注册资本500万元。同日,公司重新签署了惠州耀盈公司章程。

(3)根据发行人的书面确认并经信达律师核查,发行人所持有的惠州耀盈的股权

不存在质押、冻结的情形。综上,信达律师认为,惠州耀盈系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发行人所持有的惠州耀盈的股权合法有效,且不存在质押、冻结的情形。

3. 广东显盈

(1)基本情况

广东显盈于2019年10月31日在龙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设立,现持有龙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1324MA53YWB1X9《营业执照》,住所为龙门县惠州产业转移工业园办公楼545号;法定代表人为肖杰,注册资本为3000万元,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经营范围为生产、研发、销售:信号转换器、信号转换线、信号分配器、数据转换线、数据连接线、充电器、精密模具、精密结构件、五金制品、电子产品;精密技术咨询服务;国内贸易;货物或技术进出口(国家禁止或涉及行政审批的货物和技术进出口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广东显盈的股权结构如下表所示:

序号股东名称认缴出资额(万元)股权比例(%)
1发行人3000.00100.00
合计3000.00100.00

(2)股权沿革

1)广东显盈的设立

3-3-2-77

经信达律师调查,惠州耀盈设立的过程如下:

2019年10月29日,显盈科技签署了《广东显盈科技有限公司章程》,约定成立有限公司。根据章程,广东显盈的注册资本为3000万元。

2019年10月31日,龙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广东显盈设立登记,并向其核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广东显盈的股权未发生变化。

(3)根据发行人的书面确认并经信达律师核查,发行人所持有的广东显盈的股权

不存在质押、冻结的情形。

综上,信达律师认为,广东显盈系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发行人所持有的广东显盈的股权合法有效,且不存在质押、冻结的情形。

(七)主要财产的产权状况

根据发行人的书面确认、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信达律师核查,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拥有的主要财产权属明确,不存在产权纠纷或潜在纠纷。

(八)主要财产的取得方式

根据发行人的书面确认、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信达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拥有的主要财产系通过购买、自主申请或受让取得等方式合法取得,并已取得完备的权属证书。

(九)主要财产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受限制情况

根据发行人的书面确认、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信达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拥有的主要财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不存在权利受到限制的情况。

(十)发行人租赁房屋的情况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房屋租赁合同并经发行人书面确认,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租赁他人房屋的具体情况如下所示:

3-3-2-78

序号承租方出租方产权证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房屋坐落租赁期限用途面积(㎡)
1发行人深圳市嘉达合成树脂功能新材料有限公司《深规土建许字BA-2016-0032号》深圳市宝安区燕罗街道燕川社区红湖东路嘉达工业园7栋1-4层、6-8层;10栋1-5层2019.12.10-2025.12.09厂房、宿舍厂房(14,343.25)及宿舍
2惠州显盈惠州市南基精工机械有限公司《粤房地证字第C5559594号》等惠州市仲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6号小区旁厂房及宿舍楼2019.08.01- 2020.08.21厂房、宿舍厂房(10,353.67)及宿舍
3惠州耀盈惠州益伸电子有限公司《粤房地权证惠州字第1100035251号》、《粤房地权证惠州字第1100035248号》、《粤房地权证惠州字第1100035249号》惠城区沥林镇迭石龙村惠州益伸电子科技园内的A栋厂房、办公楼及宿舍楼2017.07.01- 2022.06.30厂房、办公、宿舍厂房、办公楼(共9028.57)及宿舍
4惠州耀盈惠州益伸电子有限公司惠城区沥林镇迭石龙村惠州益伸电子科技园内的A栋厂房附属楼一层剩余全部面积与二层整层面积及办公楼三层2019.11.20- 2022.06.30办公室新增2276.16

1. 经核查,显盈科技向深圳市嘉达合成树脂功能新材料有限公司租赁的房产已获取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深规土建许字BA-2016-0032号》),尚未获取房屋权属证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出租人就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房屋,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经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有效。

信达律师认为,发行人向深圳市嘉达合成树脂功能新材料有限公司租赁的房产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该房产未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瑕疵不影响显盈有限与深圳市嘉达合成树脂功能新材料有限公司的租赁合同的有效性。

2. 发行人子公司租赁的第1、3、4项房产未办理租赁备案。

3-3-2-79

发行人子公司租赁的第1、3、4项房产未办理租赁备案手续。信达律师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的规定,上述未办理租赁备案的情形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故上述未办理租赁备案的情形不影响发行人对该等租赁房产的使用。

综上核查,信达律师认为:

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拥有的主要资产,包括境内商标、专利、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主要生产经营设备,合法有效,不存在权属纠纷或潜在纠纷,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取得方式合法有效,并已取得完备的权属证书;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拥有的主要财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不存在权利受到限制的情况。发行人向深圳市嘉达合成树脂功能新材料有限公司租赁的房产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该房产未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瑕疵不影响显盈有限与深圳市嘉达合成树脂功能新材料有限公司的租赁合同的有效性;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租赁的部分房产未办理租赁备案的情形也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有效性及租赁房产的使用。发行人租赁瑕疵物业的情形不会对发行人的生产经营的构成重大影响,不构成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法律障碍。

十二、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一)重大合同

发行人的重大合同是指,发行人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合同金额或交易金额超过1,000万元以上的合同,以及其他对发行人生产经营活动、未来发展或财务状况具有重要影响的合同。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文件资料、书面确认并经信达律师核查,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除《律师工作报告》第二节之“十、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部分所述的重大关联交易相关的合同外,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正在履行及将要履行的重大合同如下:

1. 借款/授信协议

3-3-2-80

序号借款人/被授信人借款/授信银行合同名称/编号借款/授信额度(元)签署日期担保人
1显盈科技花旗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FA790641170410《非承诺性短期循环融资协议》及其修改协议等值人民币2500万以及美元100万之和2017.04.20 2018.06.14 2019.05.31惠州显盈、肖杰、林涓、惠州耀盈
2显盈科技、惠州耀盈星展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ENT/PRC/0791(04/20) Chi《授信函》2,000万2020.05.20显盈科技、惠州耀盈、肖杰、林涓
3显盈科技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755XY2019019463《授信协议》2,000万2019.08.15林涓、廖超平

2. 担保合同

序号合同名称/编号担保人担保权人被担保人/债务人担保金额(最高融资额)(元)担保期限
1IBG/PRC/0022(04/20)《最高额保证合同》显盈科技星展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惠州耀盈1,100万2020年5月27日直至主合同项下的相关银行业务项下债务人债务最终履行期届满之后2年止。
2IBG/PRC/0022(04/20)《最高额保证合同》惠州耀盈深圳显盈2,200万2020年5月27日起至主合同项下的相关银行业务项下被保证人债务履行期届满之后2年止。
3《保证函》惠州显盈花旗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显盈科技人民币2,500万以及等值美元100万之和;以及中国银行间市场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主协议及其补充协议最后一个还款日、到期日、结算日或提前终止应付额付款日起满两年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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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合同名称/编号担保人担保权人被担保人/债务人担保金额(最高融资额)(元)担保期限
4《保证函》惠州耀盈人民币2,000万以及等值美元100万之和;以及中国银行间市场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主协议及其补充协议最后一个还款日起满两年之日

3. 销售合同

序号客户合同编号/名称合同内容和金额合同有效期
1深圳市绿联科技有限公司No. D0019-20200101 《销售框架合同》合同约定服务内容;产品和价格以实际采购订单为准2020.01.01-2021.12.31
2Cropmark AGNo. F0065-20200101 《销售框架合同》合同约定服务内容;产品和价格以实际采购订单为准2020.01.01-2020.12.31
3Cable Matters Inc.No:F0013-201903 《销售框架合同》合同约定服务内容;产品和价格以实际采购订单为准2019.03.05-2020.12.31
4茂杰国际股份有限公司《销售框架合同》合同约定服务内容;产品和价格以实际采购订单为准2018.01.01-2020.12.31
5深圳市和宏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销售框架合同》合同约定服务内容;产品和价格以实际采购订单为准2017.01.01-2020.12.31
6宸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销售框架合同》合同约定服务内容;产品和价格以实际采购订单为准2020.01.01-2020.12.31
7Service GmbHNo:F0057-201903 《销售框架合同》合同约定服务内容;产品和价格以实际采购订单为准2019.01.02-2021.12.31
8冠宏电子有限公司《销售框架合同》合同约定服务内容;产品和价格以实际采购订单为准2018.01.01-2020.12.31
9新联合众(北京)科技有限公司《销售框架合同》合同约定服务内容;产品和价格以实际采购订单为准2018.01.01-2020.12.30
10一号仓商贸(深圳)有限公司《销售框架合同》合同约定服务内容;产品和价格以实际采购订单为准2018.01.01-2020.12.31

4. 采购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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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供应商合同编号/名称合同内容和金额供应产品的期限
1丰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采购合同》合同约定服务内容;产品和价格以实际采购订单为准2019.06.17-2021.06.16
2深圳市华星国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采购合同》合同约定服务内容;产品和价格以实际采购订单为准2019.01.01-2020.12.31
3弘忆国际股份有限公司《采购合同》合同约定服务内容;产品和价格以实际采购订单为准2019.06.15-2021.06.15
4东莞市双科电子有限公司《采购合同》合同约定服务内容;产品和价格以实际采购订单为准2019.01.01-2020.12.31
5东莞市旭明电子有限公司《采购合同》合同约定服务内容;产品和价格以实际采购订单为准2020.06.12-2022.06.11
6深圳荣亚物联科技有限公司《采购合同》合同约定服务内容;产品和价格以实际采购订单为准2019.01.01-2021.12.31
7百亨创新科技(深圳)有限公司《采购合同》合同约定服务内容;产品和价格以实际采购订单为准2020.05.19-2022.05.18
8深圳市祺顺通电子有限公司《采购合同》合同约定服务内容;产品和价格以实际采购订单为准2019.06.01-2021.06.01
9 ·惠州市和盛高创电子有限公司《采购合同》合同约定服务内容;产品和价格以实际采购订单为准2019.06.24-2021.06.24
10深圳市森瑞达贴装技术有限公司《采购合同》合同约定服务内容;产品和价格以实际采购订单为准2019.05.01-2021.05.01
11惠州市众联伟业科技有限公司《采购合同》合同约定服务内容;产品和价格以实际采购订单为准2020.05.23-2022.05.23
12东莞市旭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采购合同》合同约定服务内容;产品和价格以实际采购订单为准2019.05.01-2021.05.01

5.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序号出让人受让人位置面积(平方米)
1龙门县自然资源局广东显盈惠州产业转移工业园41,318.35

6. 租赁合同

出租方承租方位置租赁面积(平方米)租赁期限
深圳市嘉达合成树脂功能新材料有限公司显盈科技深圳市宝安区燕罗街道燕川社区红湖东路嘉达工业园7栋厂房1至4层6至8层及10栋宿舍1至5层厂房(14,343.25)及宿舍2019.12.10-2025.12.09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除《律师工作报告》第十一节之“(十)发行人租赁房屋的情况”部分所披露的法律风险外,发行人上述重大合同中适用中国法律的合同均履行了内部决策程序,不存在无效、可撤销、效力待定的情形,均办理了批准登记手续,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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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的履行情况和履行可能性不存在重大法律风险,不存在因不能履约、违约等事项对发行人产生或可能产生影响的情形。

(二)发行人的侵权之债情况

根据发行人的书面确认并经信达律师核查,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不存在因环境保护、知识产权、产品质量、劳动安全、人身权等原因产生的重大侵权之债。

(三)发行人与关联方的重大债权债务及相互担保情况

经信达律师核查,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除《律师工作报告》第二节之“十、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部分所披露的关联交易外,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不存在其他重大债权债务关系,不存在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进行违规担保及相互提供担保的情况。

(四)发行人金额较大的其他应收、其他应付款

根据《审计报告》,截至2019年12月31日,发行人其他应收款账面余额为9,758,009.78元,主要为出口退税、押金、保证金、代扣代缴社保及公积金等;发行人其他应付款账面余额为2,545,088.02元,主要为预提费用、预提水电房租、应付定增中介费等。

信达律师认为,截至报告期末,发行人金额较大的其他应收、其他 应付款系因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发生,合法、有效。

综上核查,信达律师认为: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正在履行的且适用中国法律的重大合同合法、有效,不存在重大法律风险;发行人不存在因环境保护、知识产权、产品质量、劳动安全、人身权等原因产生的重大侵权之债;除《律师工作报告》第二节之“十、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部分所披露的关联交易外,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不存在其他重大债权债务关系,不存在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进行违规担保及相互提供担保的情况;截至报告期末,发行人金额较大的其他应收、其他应付款系因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发生,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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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发行人的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一)合并、分立、增资扩股、减少注册资本、收购或出售资产

1. 合并、分立、减少注册资本、收购或出售资产

根据发行人的书面确认并经信达律师核查,发行人报告期内未发生过合并、分立、减少注册资本、收购或出售重大资产的行为。

2. 增资扩股

报告期内,发行人发生过增资扩股行为,具体详见《律师工作报告》第二节之“八、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部分所述。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发行人的上述增资扩股行为已履行了必要的法律手续,符合当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发行人近期内关于重大资产置换、收购、出售的计划

根据发行人的书面确认,发行人近期没有重大资产置换、资产剥离、资产出售或收购的计划。

十四、发行人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一)发行人《公司章程》的制定以及报告期内的修改

1. 2016年6月20日,发行人召开创立大会暨第一次股东大会,会议审议通过了显

盈有限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等议案,发行人的发起人签署了新的公司章程。2016年7月5日,发行人完成了该章程在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的备案手续。

2. 2017年9月25日,发行人召开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修改<深圳市显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并相应修改了公司章程。2018年4月4日,发行人完成了该章程修正案在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的备案手续,具体详见《律师工作报告》第二节之“八、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部分所述。

3. 2018年1月26日,发行人召开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审议通过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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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变更公司经营范围暨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并相应修改了公司章程。2018年2月6日,发行人完成了该章程修正案在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的备案手续。

4. 2019年9月16日,发行人召开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修改<深圳市显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2019年10月17日,发行人完成了该章程在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的备案手续。

信达律师认为,发行人《公司章程》的制定以及最近三年的修改已履行法定程序。

(二)发行人现行的《公司章程》的合规性

发行人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系根据《公司法》的要求制定,已获得发行人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有效批准,并向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了备案手续。经核查,发行人现行的《公司章程》对股份公司的设立、经营范围、股东的权利和义务、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经营管理机构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财务制度和利润分配、破产清算、分立和合并、信息披露、章程修改等内容作了全面的规定。信达律师认为,发行人现行《公司章程》的内容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发行人用于本次发行的《公司章程(草案)》的合规性

2020年1月3日,发行人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公司章程(草案)》。

《公司章程(草案)》已按《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起草,对公司的经营宗旨和范围、股份、股东和股东大会、董事会、总经理、监事会、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通知和公告、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清算及修改章程等内容作了全面的规定。该《公司章程(草案)》于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正式生效。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发行人的《公司章程(草案)》已按有关制定上市公司章程的规定起草及修改,并已履行法定程序,《公司章程(草案)》的内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关于上市公司章程的规定。

综上核查,信达律师认为:

发行人《公司章程》和《公司章程(草案)》的制定及最近三年的修改已履行法定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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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发行人现行《公司章程》的内容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行人用于本次发行的《公司章程(草案)》已按有关制定上市公司章程的规定起草,并已履行法定程序,《公司章程(草案)》的内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关于上市公司章程的规定。

十五、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一)发行人的组织机构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组织结构图(详见《律师工作报告》第二节之“六、发行人的独立性”部分所述),发行人已根据《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建立了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营管理层层级架构的组织机构。

1. 股东大会

股东大会为发行人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发行人全体股东组成,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行使其法定职权。

2. 董事会

董事会为发行人的经营决策机构,由发行人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的董事组成,向股东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行使其法定职权。

董事会设董事会秘书,负责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等事宜;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由3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为2名且其中1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会计专业人士身份的独立董事担任召集人;董事会下设提名委员会,由3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为2名,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董事会下设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由3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为2名,主任委员担任召集人;董事会下设战略委员会,由3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为1名,主任委员担任召集人。

3. 监事会

监事会为发行人的监督机构,由发行人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的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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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职工民主选举产生的职工代表出任的监事组成,对股东大会负责,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监事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行使其法定职权。

4. 经营管理层

以总经理为主的经营管理层为发行人的执行机构,负责其日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总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并对董事会负责,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总经理工作细则》的有关规定,行使其法定职权。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发行人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

(二)发行人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

2020年4月16日,发行人召开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通过了修订后的《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发行人现行适用的《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规范运作

1. 历次股东大会的召开及规范运作

发行人自设立以来至《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召开股东大会的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会议名称召开日期通过议案
1创立大会暨第一次股东大会决议2016.6.20《关于深圳市显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筹建情况的报告》《关于设立深圳市显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议案》等议案
2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2016.7.10《关于确认公司报告期内关联交易情况》等议案
3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2016.8.18《关于定向增发方案的议案》等议案
4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2017.4.13《关于公司预计2017年度日常性关联交易的议案》等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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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会议名称召开日期通过议案
5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2017.5.17《关于2016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等议案
6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2017.8.30《关于公司2017年半年度报告的议案》等议案
7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2017.9.25《关于<深圳市显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发行方案>的议案》等议案
8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2018.1.26《关于制定<深圳市显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年度报告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的议案》等议案
9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2018.3.23《关于制定<深圳市显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年度报告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的议案》等议案
10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2018.5.4《关于2017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等议案
11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2018.5.24《关于提议选举张晓先生为公司第一届董事会成员的议案》等议案
122018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2018.8.14《关于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议案》
132018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2018.11.23《关于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议案》
142018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2018.12.25《2018年半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15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2019.5.14《关于2018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等议案
16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2019.6.20《关于申请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终止挂牌的议案》等议案
17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2019.9.16《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等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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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会议名称召开日期通过议案
18201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2019.9.30《关于设立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的议案》等议案
19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2020.1.3《关于深圳市显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方案的议案》等议案
20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2020.3.6《关于变更经营范围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21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2020.4.16《2019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等议案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股东大会会议通知、表决票、会议记录及决议文件,信达律师认为,上述股东大会的召开、决议内容及签署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2. 历次董事会的召开及规范运作

发行人自设立以来至《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召开董事会的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会议名称召开日期通过议案
1第一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2016.06.20《选举林涓为公司董事长兼法定代表人》等议案
2第一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2016.06.25《关于确认公司报告期内关联交易情况的议案》等议案
3第一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2016.08.01《关于定向增发方案的议案》等议案
4第一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2017.03.28《关于公司预计2017年度日常性关联交易的议案》等议案
5第一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2017.04.13《关于2016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等议案
6第一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2017.04.24《关于设立全资子公司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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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会议名称召开日期通过议案
7第一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2017.05.08《关于<深圳市显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发行方案>的议案》等议案
8第一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2017.05.26《关于终止深圳市显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发行方案及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取消公司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9第一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2017.08.14《关于公司2017 年半年度报告的议案》等议案
10第一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2017.09.08《关于对全资子公司增资的议案》等议案
11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2017.12.11《关于变更全资子公司经营范围》
12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2018.01.11《关于变更公司经营范围暨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等议案
13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2018.03.07《关于对全资子公司惠州市耀盈精密技术有限公司增资》等议案
14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2018.04.11《关于2017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等议案
15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2018.05.08《关于提议选举张晓先生为公司第一届董事会成员的议案》等议案
16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2018.06.01《关于变更全资子公司经营范围》
17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2018.07.30《关于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议案》等议案
18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2018.08.16《关于公司2018 年半年度报告的议案》等议案
19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2018.11.07《关于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议案》等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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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会议名称召开日期通过议案
20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2018.12.06《2018 年半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等议案
21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2019.04.22《关于2018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等议案
22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2019.06.04《关于申请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终止挂牌的议案》等议案
23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2019.08.30《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等议案
24第二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2019.09.16《关于设立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的议案》等议案
25第二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2019.12.19《关于深圳市显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方案的议案》等议案
26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2020.02.19《关于变更经营范围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等议案
27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2020.03.26《2019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等议案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董事会会议通知、表决票、会议记录及决议文件,信达律师认为,发行人上述董事会的召开、决议内容及签署均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3. 历次监事会的召开及规范运作

发行人自设立以来至《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召开监事会的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会议名称召开日期通过议案
1第一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2016.6.20《选举唐海纯为公司监事会主席》
2第一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2017.4.13《关于2016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等议案
3第一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2017.8.14《关于公司2017 年半年度报告的议案》等议案
4第一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2018.4.11《关于2017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等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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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会议名称召开日期通过议案
5第一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2018.5.8《关于提议选举林望女士为公司第一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的议案》
6第一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2018.7.30《关于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议案》
7第一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2018.8.16《关于公司2018 年半年度报告的议案》等议案
8第一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2019.4.22《关于2018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等议案
9第一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2019.8.30《关于公司监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
10第二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2019.9.16《关于选举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监事会主席的议案》
11第二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2019.12.19《关于深圳市显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前滚存未分配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等议案
12第二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2020.03.26《2019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等议案

第一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第一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的召开的间隔时间超过六个月,不符合《公司法》的相关规定,但监事会会议召开的程序瑕疵不影响决议的有效性,除该瑕疵之外,发行人监事会的召开合法、合规。根据发行人提供的监事会会议通知、表决票、会议记录及决议文件,信达律师认为,发行人监事会的决议内容及签署均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四)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授权

经信达律师核查发行人提供的书面文件记录,发行人上述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历次授权或重大决策等行为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综上核查,信达律师认为:

发行人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发行人现行有效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行人历次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召开、决议内容及签署合法、合规、真实、有效;发行人历次监事会决议内容及签署合法、合规、真实、有效;发行人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历次授权或重大决策等行为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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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一)发行人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经核查,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如下:

姓名公司职务兼职单位及职务
林涓董事长惠州显盈监事
珠海凯盈执行事务合伙人
肖杰董事、总经理惠州显盈执行董事、经理
惠州耀盈执行董事、经理
广东显盈执行董事、经理
宋煜董事、副总经理-
郝颖独立董事北京师范大学教授、博导
北大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华邦生命健康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重庆百亚卫生用品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成都银科创业投资有限公司董事
重庆进出口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董事
祁丽独立董事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合伙人、律师
唐海纯监事会主席-
林望监事-
刘小娟职工代表监事-
陈盈梅副总经理-
陈英滟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

经核查,发行人独立董事占董事会成员人数的比例不低于三分之一;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不少于监事总人数的三分之一;由董事兼任的高级管理人员未超过发行人董事总人数的二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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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分别出具的调查表并经信达律师核查,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且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尚在禁入期的,或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一年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的,亦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情形。

(二)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近三年内发生的变化

1. 董事变化情况

(1)2016年6月,发行人召开创立大会暨第一次股东大会,选举肖杰、林涓、宋煜、

罗勇、陈盈梅5人为发行人第一届董事会董事。

(2)2018年5月,发行人召开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因罗勇申请辞去公司董

事职务,选举张晓为公司第一届董事会董事。

(3)2019年9月,因第一届董事会届满,发行人召开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

会,选举林涓、肖杰、宋煜、郝颖、祁丽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董事;其中,郝颖、祁丽为独立董事。公司第二届董事会董事任期为三年,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计算。

2. 监事变化情况

(1)2016年6月,发行人召开职工代表大会,选举杨婷英为第一届监事会职工代

表监事。2016年6月,发行人召开创立大会暨第一次股东大会,选举田维一、唐海纯为发行人第一届监事会监事成员。

(2)2018年5月,公司召开2018年第一次职工代表大会,因杨婷英申请辞去发行

人第一届监事会职工代表监事职务,选举陈立为公司第一届监事会职工代表监事。

(3)2018年5月,发行人召开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因田维一申请辞去第

一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职务,选举林望为第一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

(4)2019年9月,发行人召开职工代表大会,选举刘小娟为第二届监事会职工代

表监事。同日,发行人召开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选举唐海纯、林望为公司股东代表监事,与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职工代表监事刘小娟共同组成公司第二届监事会。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监事任期为三年,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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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高级管理人员变化情况

(1)2016年6月,发行人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聘任肖杰为公司总经理,

宋煜为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陈英滟为财务总监,陈盈梅为副总经理,罗勇为副总经理。

(2)2018年12月,罗勇离职辞去公司副总经理职务。

(3)2019年9月,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聘任肖杰为公司总经理;聘任

宋煜、陈盈梅为公司副总经理;聘任陈英滟为公司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免除宋煜董事会秘书的职务。

综上所述,信达律师认为,发行人上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变化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该变化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发行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两年均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三)发行人的独立董事

1. 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

发行人现任的2名独立董事为郝颖、祁丽。

根据《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和上述独立董事出具的调查表并经信达律师核查,信达律师认为,发行人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2. 独立董事的职权

发行人建立了《独立董事工作制度》,该制度规定了独立董事的职权。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发行人《独立董事工作制度》所规定的独立董事职权范围符合《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综上核查,信达律师认为:

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近三年的变化符合法律、法规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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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该变化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发行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两年均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发行人已建立了独立董事制度,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及职权范围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十七、发行人的税务

(一)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执行的主要税种及税率

根据《审计报告》及发行人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并经信达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报告期内执行的主要税种、税率如下表所示:

税种计税依据税率
增值税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13%、16%、17%
城市维护建设税应缴流转税税额7%
教育费附加应缴流转税税额3%
地方教育附加应缴流转税税额2%
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15%、25%

根据《审计报告》,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企业所得税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2019年度2018年度2017年度
显盈科技15%15%15%
惠州显盈25%25%25%
惠州耀盈25%25%25%

信达律师认为,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执行的税种、税率符合当时适用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享受的税收优惠

根据《审计报告》及发行人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并经信达律师核查,发行人在报告期内享受的税收优惠如下:

2017年8月17日,发行人完成高新技术企业复审认定,获得由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深圳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联合下发的《高新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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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证书》(证书编号:GR201744201022,有效期三年),公司自 2017 年(含 2017 年)起连续 3 年享受国家关于高新技术企业的相关优惠政策。

综上,信达律师认为,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享受的上述境内税收优惠合法、合规、真实、有效,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对税收政策不存在重大依赖。

(三)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享受的主要财政补贴

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提供的其报告期内取得财政补贴的收款凭证及书面确认并经信达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报告期内所享受的财政补贴的主要情况如下:

序号项目金额(元)依据
2019年度
12018年第一批研发补助766,000.00《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关于2018年第一批企业研究开发资助计划拟资助企业的公示》
2工信发展专项50,000.00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下达2019年技术改造倍增专项技术改造投资补贴项目第二批资助计划的通知》(深工信投创字〔2019〕55号)
3科技与产业发展专项资153,200.00宝安区科技创新局《宝安区2019年第一批规模以上国高企业研发投入补贴拟立项项目公示》
4出口信用保险补贴205,000.00深圳市财政委员会 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支持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深财规〔2017〕9号)
5开拓国际市场补贴8,000.00《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6支持外贸中小企业开拓市场资助97700.60《深圳市商务局关于2018年度中央支持外贸中小企业开拓市场资助事项拟资助项目公示的通知》
7惠州仲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财政局发放补贴20,000.00《广东省促进民营经济大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粤府办[2016]58号)
82018年第二批企业贷款利息补贴58,982.00《关于2019年电子商务企业配套奖励等6类资助项目拟补贴企业名单的公示》
9稳岗补贴77,855.80《深圳市2019年度企业稳岗补贴公示(第一批)》
10企业稳岗补贴17,646.78《关于对2019年度失业保险稳岗补贴发放对象进行公示的通知》
11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70,000.00《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下达2019年省级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民营经济及中小微企业发展)计划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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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018年第一批境外商标25,000.00《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布2017年深圳市第二批和2018年深圳市第一批境外商标注册资助拨款名单的通知》
2018年度
13中小企业发展资30,000.00《广东省促进民营经济大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粤府办[2016]58号)
14第二批资助企业补贴713,000.00《关于促进科技创新的若干措施》(深发[2016]7号)
152017年第一批境外商标资助15,000.00《2017年深圳市第一批境外商标注册资助拨款名单》
16新三板挂牌补贴项目资500,000.00《深圳市民营及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17新三板挂牌补贴600,000.00《2018年第一批产业资金资助项目拟立项名单公示》
18中央外经贸发展补贴166,608.00《深圳市进出口额低于6500万美元的企业提升国际化经营能力资金管理实施细则》(深经贸信息预算字[2015]180号)及《关于组织实施2017年度中央外经贸发展资金(提升估计化经营能力事项)申请指南的通知》(深经贸信息预算字[2017]123号)
19深圳市2016年、2017年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奖补资金30,000.00《宝安区关于发放深圳市2016年、2017年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奖补资金的通知》
20中小型以上企业出口信用保险保费资助207,704.00《宝安区贯彻落实<关于支持企业提升竞争力的若干措施>的实案》
212018年度稳岗补贴101,687.40《关于深圳市2018年度稳岗补贴拟发放的企业信息公示》
2017年度
222016年三季度出口信用保险保费资助37,479.00《深圳市经贸信息委2016年外贸发展资金短期出口信用保险保费资助申请指南》
23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2016年四季度补贴58,593.00《深圳市经贸信息委2016年外贸发展资金短期出口信用保险保费资助申请指南》
242016年提升国际化经营能力资金200,575.00《深圳市2016年度提升国际化经营能力支持资金申请指南》
25知识产权专利资金资助8,000.00《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公布2016年度深圳市第三批专利申请资助拨款名单的通知》
262017年度稳岗补贴67,511.75《市社保局关于拟发放2015至2017年度稳岗补贴企业名单公示》
272017年一季度出口信用保险保费资助216,358.00《深圳市经贸信息委2017年支持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出口信用保险保费资助申请指南》

信达律师认为,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享受的上述财政补贴真实、有效。

(四)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报告期内依法纳税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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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发行人报告期内依法纳税情况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宝安区税务局出具的《税务违法记录证明》,暂未发现发行人在报告期内有重大税务违法记录。

2. 发行人子公司报告期内依法纳税情况

(1)惠州显盈报告期内依法纳税情况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惠州仲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税务局出具的证明文件,报告期内,惠州显盈依法纳税申报,暂未发现有违反税收法律法规的情况。

(2)惠州耀盈报告期内依法纳税情况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惠州仲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税务局出具的证明文件,报告期内,惠州耀盈税收违法违章情况如下:

2019年4月10日,惠州耀盈因发票违法被罚款200元(税务处罚决定书文号:惠仲税简[2019]150676)。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公司此项违法行为危害后果较小,罚款金额较小且公司已予以改正缴纳了罚款。因此,上述情况不会对本次发行构成实质性法律障碍。

(3)广东显盈报告期内依法纳税情况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龙门县税务局出具的证明文件,报告期内,暂未发现广东显盈有违反税收法律法规的情况。

综上核查,信达律师认为:

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在报告期内执行的税种、税率符合当时适用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享受的境内税收优惠政策合法、合规、真实、有效;发行人享受的财政补贴均真实、有效;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报告期内不存在因违反税收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的情形。

十八、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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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发行人的环境保护

1.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书面确认并经信达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主要

从事信号转换拓展产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不属于重污染行业。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生产经营符合国家和地方环保要求,已建或在建项目已履行环境影响评价相关的法律程序,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未发生环保事故或重大群体性的环保事件。

(1)显盈科技

2014年9月18日,深圳市宝安区环境科学研究所出具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2014年10月21日,深圳市宝安区环境保护和水务局出具深宝环水批[2014]665251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审查批复》,同意公司在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锦程路2070号石厦港联(沙井)工业园B栋3-5层开办。2016年3月21日,深圳市宝安区环境保护和水务局沙井管理所出具《建设项目环保“三同时”检查验收简表》,经现场检查,显盈科技未对周边环境造成明显影响,同意投入运营,要求显盈科技严格按深宝环水批[2014]665251号批复要求进行生产经营。

2020年3月19日,深圳市厚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出具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对应的项目为深圳市显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迁改建项目,建设地址为深圳市宝安区燕罗街道燕川社区红湖东路嘉达工业园7栋1~4层、6~8层。2020年3月19日,深圳市生态环境局宝安区管理局出具《告知性备案回执》(深环宝备【2020】259号),载明:发行人报来的《深圳市显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迁改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备案申请材料已收悉,现予以备案。前述备案信息在已在深圳市生态环境局公示。

2020年5月,广东志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出具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对应的项目为深圳市显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扩建项目。2020年6月23日,深圳市生态环境局宝安管理局出具了《关于深圳市显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的批复》(深环宝批[2020]408号),载明:该项目实行告知承诺制,项目建设和运营过程中必须严格落实环境影响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保措施。

2020年3月31日,显盈科技取得编号为91440300578820507D001Y的《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有效期为2020年3月31日至2025年3月30日。

(2)惠州显盈

3-3-2-101

2016年7月15日,惠州市环科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出具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2016年8月3日,惠州市环境保护局仲恺高新区分局出具惠仲环建[2016]78号《关于惠州市显盈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新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2016年10月26日,惠州市环境保护局出具了惠市环(仲恺)函[2016]67号《关于惠州市显盈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的函》,确认惠州显盈申报审批手续齐全,同意通过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2019年12月17日,惠州市生态环境局向惠州显盈核发《排污许可证》(编号:

91441300MA4UH8WC8X001Q),有效期为2019年12月17日至2022年12月16日。2020年5月26日,惠州市生态环境局出具了惠市环(仲恺)函[2020]157号《关于注销惠州市显盈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排污许可证的函》,依法对惠州显盈的排污许可证编号为:

91441300MA4UH8WC8X001Q)予以注销。

2020年5月19日,惠州显盈取得编号为:91441300MA4UH8WC8X001Q的《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有效期为2020年5月19日至2025年5月18日。

(3)惠州耀盈

2017年8月7日,惠州市环境保护局仲恺高新区分局出具了惠仲环建[2017]164号《关于惠州市耀盈精密技术有限公司年产塑胶结构件3600万套、模具300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2018年10月9日,惠州市环境保护局出具了惠市环(仲恺)函[2018]186号《关于惠州市耀盈精密技术有限公司年产塑胶结构件3600万套、模具300套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噪声、固体废弃物部分)意见的函》,确认惠州耀盈项目噪声、固体废弃物污染防治设施基本符合环评及批复的要求,同意通过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2019年8月22日,惠州市生态环境局出具了惠市环(仲恺)建[2019]521号《关于惠州市耀盈精密技术有限公司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2019年12月10日,惠州市生态环境局出具了惠市环(仲恺)函[2019]540号《关于惠州市耀盈精密技术有限公司扩建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固体废物部分)意见的函》,确认惠州耀盈项目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基本符合环评及批复的要求,同意通过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2020年1月15日,惠州市生态环境局出具了惠市环(仲恺)建[2020]39号《关于惠州市耀盈精密技术有限公司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同意惠州耀盈在惠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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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仲恺高新区沥林镇企岭村益伸公司厂房A栋二楼、D栋二楼和三楼、厂房A栋附属楼一楼和二楼利用原厂房进行扩建。2020年6月16日,惠州市生态环境局出具了惠市环(仲恺)函[2020]179号《关于惠州市耀盈精密技术有限公司扩建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固体废物部分)意见的函》,原则上同意惠州耀盈竣工验收报告对固废场所验收结论。

2018年10月9日,惠州市环境保护局向惠州耀盈核发《广东省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目前处于有效期内。2020年3月12日,惠州耀盈取得编号为91441300MA4WGPXM97001Z的《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有效期为2020年3月12日至2025年3月11日。

2. 根据深圳市生态环境局出具的证明文件,报告期内,显盈科技在深圳市无环保行

政处罚记录。

3. 根据发行人的书面确认并经查询深圳市信用信息网、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所在地的

环保主管部门网站的相关信息,未发现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最近三年存在因违反环保规定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

4. 发行人募集资金拟投资项目的环境保护情况见本《律师工作报告》第二节之“十

九、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综上,信达律师认为,发行人的生产经营活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中规定的环境保护要求,最近三年未因违反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而被处罚。

(二)发行人的产品质量和技术监督标准

根据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的证明文件,发行人在报告期内不存在违反市场(包括工商、质量监督、知识产权、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和价格检查等)监督管理有关法律法规的记录。

根据惠州仲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的证明文件,报告期内,惠州显盈、惠州耀盈没有被该局行政处罚的记录。

综上,信达律师认为,发行人的产品符合有关产品质量和技术监督标准,近三年未因违反有关产品质量和技术监督方面的法律法规而被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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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发行人的劳动保障及住房公积金

1. 劳动

根据发行人的书面确认并经信达律师核查,发行人实行劳动合同制,员工的聘用和解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办理。此外,发行人对临时性、辅助性、季节性的工作,以及技术含量较低、流动性较强的岗位采用劳务派遣用工,截至2020年5月31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不超过其用工总量的10%。

根据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具的《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深圳市显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守法情况的复函》,发行人在报告期内无因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而被行政处罚的记录。

根据惠州仲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具的证明文件,报告期内,惠州显盈、惠州耀盈在劳动用工方面未出现因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而被该局行政处罚的记录。

2. 社会保险

根据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出具的证明文件,发行人在报告期内无因违反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而被该局行政处罚的记录。

根据惠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出具的证明文件,报告期内,惠州显盈、惠州耀盈均有在惠州市参加养老、工伤、医疗和失业保险。

根据发行人的书面确认并经查询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所在地的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网站的相关信息,未发现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最近三年存在因违反社会保险规定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

3. 住房公积金

根据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证明文件及发行人书面确认,报告期内,未发现发行人因违法违规而被该中心处罚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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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惠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证明文件及发行人书面确认,开户日至2019年12月31日,惠州显盈、惠州耀盈不存在因违反住房公积金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而被处罚的记录。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缴纳相关凭证及书面确认,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存在未按照规定为全部员工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与住房公积金等不规范的情形。针对该等情形,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林涓出具承诺:若公司及其子公司将来被有权机构追缴全部或部分应缴未缴的社会保险费用、住房公积金费用或因此受到任何处罚、损失,本人将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费用,在公司及其子公司必须先行支付相关费用的情况下,本人将及时向公司及其子公司给予全额补偿,以确保公司及其子公司不会因此遭受任何损失。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不存在因违反劳动保障及住房公积金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而被处罚的情况。虽然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报告期内存在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缴纳不规范的情形,但该等行为不属于重大违法行为,且实际控制人已出具相应承诺,该等不规范情形不构成本次发行上市的法律障碍。

综上核查,信达律师认为:

发行人的生产经营活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中规定的环境保护要求,最近三年未因违反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而被处罚;发行人的产品符合有关产品质量和技术监督标准,近三年未因违反有关产品质量和技术监督方面的法律法规而被处罚;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不存在因违反劳动保障及住房公积金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而被处罚的情况。虽然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报告期内存在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缴纳不规范的情形,但该等行为不属于重大违法行为,且实际控制人已出具相应承诺,该等不规范情形不构成本次发行上市的法律障碍。

十九、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一)发行人募集资金拟投资的项目

发行人本次发行为首次公开发行,经发行人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将用于投资以下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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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项目名称募集资金投资金额(万元)项目投资总额(万元)
1Type-C信号转换器产品扩产项目15,038.2315,038.23
2高速高清多功能拓展坞建设项目11,498.9711,498.97
3补充营运资金8,500.008,500.00
合计35,037.2035,037.20

(二)发行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取得的相关批准或备案

序号项目名称项目备案文号(投资项目统一代码)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文号
1Type-C信号转换器产品扩产项目2019-441324-39-03-083951惠市环(龙门)建[2020]36号
2高速高清多功能拓展坞建设项目2019-441324-39-03-083968
3补充营运资金--

2019年10月16日,发行人与惠州产业转移工业园管理委员会就在龙门县内投资事宜签订了《项目投资协议》,2020年2月24日,广东显盈与惠州产业转移工业园管理委员会签订《地块建设和使用监管协议书》,上述两份协议约定了拟投资强度、规模及建设进度等事宜。

2020年2月28日,广东显盈与龙门县自然资源局签署了合同编号为441324-2020-000024《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该合同项下的出让宗地位于惠州产业转移工业园,宗地面积为41,318.35平方米。前述土地拟用于Type-C信号转换器产品扩产项目及高速高清多功能拓展坞建设项目的建设。截至目前,广东显盈已全部缴纳了土地出让价款,土地权属证书正在办理过程当中,广东显盈取得土地权属证书不存在法律障碍。

经核查,发行人已制定《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并在该制度中明确了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制度,募集资金将按照该制度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境保护、土地管理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发行人募集资金拟投资的项目均已取得有权部门的批准或备案。

(三)发行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合作情况

根据发行人确认并经核查,发行人上述募集资金拟投资的项目均由发行人全资子公司广东显盈建设,不涉及与他人进行合作,不会导致新增同业竞争,对发行人的独立性

3-3-2-106

不会产生不利影响。

综上核查,信达律师认为:

发行人募集资金拟投资的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境保护、土地管理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发行人募集资金拟投资的项目均已取得有权部门的批准或备案;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不涉及与他人进行合作,不会导致新增同业竞争,对发行人的独立性不会产生不利影响。

二十、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

经核查,发行人《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中所述的业务发展目标与发行人的主营业务一致。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发行人《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中所述的业务发展目标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潜在的法律风险。

二十一、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一)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

1. 诉讼情况

2019年11月20日,惠州耀盈向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惠州耀盈与东莞仁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仁海公司”)于2017年11月签订《模具(采购/管理)协议》、《委外加工协议》,约定惠州耀盈向仁海公司提供模具及模具所生产的产品,被告向原告支付相应货款,原告已履行交货义务,但被告拖欠原告货款。原告请求被告支付货款共计1,538,176.04元。

2019年11月20日,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出具“(2019)粤1971财保1040”号《受理案件通知书》,决定立案审理惠州耀盈起诉东莞仁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一案。

2020年3月20日,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出具传票,传唤惠州耀盈到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石排人民法庭审议“(2020)粤1971民初4297”号承揽合同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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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信达律师核查,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上述案件处于审理阶段。法院于2019年11月27日足额冻结仁海公司银行账户金额1,538,176.04元,2019年12月30日,仁海公司提起反诉,请求冻结惠州耀盈流动资金1,007,836.38元。信达律师认为,上述合同货款纠纷涉及金额相对于发行人的资产规模、收入和利润占比都很小,不会对发行人的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不会对本次发行上市构成实质性障碍。除上述情况外,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不存在对其他可能对发行人产生较大影响的诉讼或仲裁事项。

2. 行政处罚

除《律师工作报告》第二节之“十七、发行人的税务”部分所披露的行政处罚情况外,报告期内,发行人存在如下行政处罚:

(1) 皇关物综决字[2017]0715号

根据福中海关2020年2月27日出具的《福中海关关于反馈深圳市现代营造科技有限公司等45家企业违法违规情况的函》、企查查检索结果以及发行人的书面确认,2017年9月28日,发行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进口单片集成电路等货物,规格型号申报与货物实际不实,被科处罚款5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进出口货物的品名、税则号列、数量、规格、价格、贸易方式、原产地、启运地、运抵地、最终目的地或者其他应当申报的项目未申报或者申报不实,影响海关统计准确性的,予以警告或者处 1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罚款。”公司该项所受处罚的类别为“影响海关统计准确性”,违法行为危害后果较小,罚款金额较小,因此,上述情形不构成重大违法行为,不会对发行人的持续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不构成本次发行上市构成法律障碍。

(2) 深机关违字[2017]0217号

2017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深圳机场海关向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深机关违字[2017]0217号),认定公司报关单货物申报与货物实际规格不符,已构成违规,决定对公司科处罚款0.2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进出口货物的品名、税则号列、数量、规格、价格、贸易方式、原产地、启运地、运抵地、最终目的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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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者其他应当申报的项目未申报或者申报不实,影响海关统计准确性的,予以警告或者处 1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罚款。”公司该项所受处罚的类别为“影响海关统计准确性”,违法行为危害后果较小,罚款金额较小且公司已予以改正缴纳了罚款。因此,上述情形不构成重大违法行为,不会对发行人的持续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不构成本次发行上市构成法律障碍。

(3) 笋关缉查/违字[2018]0014号

2018年6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笋岗海关向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笋关缉查/违字[2018]0014号),认定公司“自2014年3月至2017年2月28日期间,以一般贸易方式申报进口单片集成电路一批,共87票报关单漏报部分运保费。该申报不实的行为导致漏缴税款2.45万元。上述已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该违法行为危害后果较小。”决定对公司科处罚款0.36万元。

信达律师认为,上述情况经《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属于“危害后果较小”情形,且公司已予以改正并缴纳了罚款。因此,上述情形不构成重大违法行为,不构成发行人的持续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不会对本次发行上市构成法律障碍。

根据相关政府部门出具的证明、最高人民法院网站公布的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及发行人的书面确认并经信达律师核查,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除《律师工作报告》披露的事项外,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能对发行人产生重大影响的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不存在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安全事故或受到行政处罚。

(二)发行人持股5%以上(含5%)股东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网站公布的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及持有发行人5%以上(含5%)股份的主要股东、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出具的声明并经信达律师核查,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持有发行人5%以上(含5%)股份的主要股东、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能对发行人产生重大影响的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不存在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安全事故或受到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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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

处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网站公布的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出具的声明及其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的公安机关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并经信达律师核查,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不存在可能对发行人产生重大影响的诉讼或仲裁事项。发行人的董事长林涓、总经理肖杰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

二十二、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

经查验,发行人用于本次项目的《招股说明书(申报稿)》系由发行人及其所聘请的保荐机构华林证券共同编制的。信达律师未参与该《招股说明书(申报稿)》的编制,仅总括性审阅了该《招股说明书(申报稿)》,并对其中引用《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相关内容进行了审查。

信达律师认为,《招股说明书(申报稿)》对《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相关内容的引用不存在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而可能引致的法律风险。

二十三、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一)本次发行上市方案涉及的发行人股东公开发售股份相关事宜

根据发行人的《关于深圳市显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的议案》,发行人本次发行方案未涉及公开发售股份。

(二)本次发行上市的相关承诺及约束措施的合法性

1. 本次发行上市涉及的相关责任主体作出的主要承诺

经核查,本次发行上市涉及的发行人、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责任主体主要作出了相关承诺主要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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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延长锁定期限的承诺;

(2)5%以上股东持股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3)稳定股价的措施和承诺;

(4)对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回购和股份买回承诺;

(5)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

(6)利润分配政策的承诺;

(7)依法承担赔偿或赔偿责任的承诺;

(8)未履行公开承诺事项时的约束措施;

(9)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关于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缴纳的承诺;

(10)关于避免同业竞争承诺;

(11)关于股改个人所得税的承诺

经审阅上述承诺,信达律师认为,相关责任主体作出的相关承诺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 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

经审阅本次发行上市涉及的相关责任主体作出的未履行承诺的相关约束措施,信达律师认为,发行人、发行人股东、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已就其未能履行在本次发行上市中作出的承诺进一步提出了相关的补救措施和约束措施,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的相关规定,相关未履行承诺时的补救措施和约束措施内容合法、合规。

(三)《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与发行人新三板挂牌期间信息披露的法律事项的

差异情况

《招股说明书(申报稿)》批露的信息与发行人在新三板挂牌期间信息披露的法律事项存在差异的主要情况如下:

1. 员工人数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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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股说明书(申报稿)》披露的2017年年末和2018年年末在册员工人数与新三板挂牌期间信息披露的存在差异,本次申报文件披露的2017年和2018年年末员工人数分别为1,144人和892人,与新三板挂牌期间信息披露的差异人数分别为1人和16人。

2. 关联交易

(1)与深圳市酷方科技有限公司的关联交易

深圳市酷方科技有限公司系公司监事林望之配偶杨佳俊曾经持股99%的企业,已于2017年6月将全部股权转让,而林望于2018年5月开始担任公司监事。《招股说明书(申报稿)》将与深圳市酷方科技有限公司的交易作为关联交易披露,与发行人2017年年度报告披露存在差异。2017年,发行人与深圳市酷方科技有限公司的关联交易金额为

19.13万元。

(2)与深圳市联业和实业有限公司的关联交易

深圳市联业和实业有限公司系公司前股东陈世华自2018年11月起直接持股99%的企业,陈世华已于2017年12月将所持公司全部股权转让。《招股说明书(申报稿)》将与深圳市联业和实业有限公司的交易作为关联交易披露,与发行人2017年年度报告和2018年年度报告披露存在差异。2017年和2018年,发行人与深圳市联业和实业有限公司的关联交易金额分别为19.71万元和3.73万元。

(3)与惠州市志合精密部件有限公司的关联交易

惠州市志合精密部件有限公司系公司曾经的监事田维一的配偶唐兵伟持有65%股份的企业,田唯一自2018年5月之后不再担任公司监事。《招股说明书(申报稿)》将与惠州市志合精密部件有限公司的交易作为关联交易披露,与发行人2018年年度报告披露存在差异。2018年,发行人与惠州市志合精密部件有限公司的关联交易金额为

566.85万元。

(4)受让商标

香港显盈有限公司系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林涓持股30%并担任董事的公司,已于2016年11月11日注销。香港显盈注销后于2019年4月将其持有的两项商标权无偿转让给发行人,因香港显盈已注销,所以由香港显盈的股东林涓和张怀军签署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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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协议。《招股说明书(申报稿)》将该交易作为关联交易披露,发行人新三板挂牌期间未公告。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发行人已经在《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中披露《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与新三板挂牌期间信息披露的主要差异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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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信达律师认为,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申请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注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股票公开发行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条件,其股票公开发行上市不存在法律障碍。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尚需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审核同意和中国证监会的注册。

本《律师工作报告》一式贰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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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系《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显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之签署页)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经办律师:

张 炯 ______________ 张 炯 _______________

赵 涯 _______________

蔡亦文 _______________

年 月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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