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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艾格:2021-069艾格拉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股东临时提案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9-02

艾格拉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股东临时提案的公告

艾格拉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或“公司”)董事会于2021年8月31日收到公司控股股东以及第一大股东日照义聚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日照义聚”)(持有公司股份155,543,530股,占总股份比例8.43%)送达的《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的通知》,日照义聚提议增加临时提案至公司于2021年9月13日召开的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提案一:《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提案二:《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独立董事的议案》

提案三:《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上述提案内容请见附件《艾格拉斯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的通知》,前述提案一和二需采取累计投票方式进行选举。

公司董事会就上述临时提案人资格、提案材料、提案程序进行了审核,认为该临时提案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8号—股东大会》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内部制度的相关规定,决定不将前述议案提交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进行审议。具体说明如下:

相关临时提案的提名方式和程序不符合有关规定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8号——股东大会》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对股东大会临时提案程序要求如下:

1、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第十三条规定,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规则第十三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2、另外,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8号—股东大会》之“二、股东大会的提案”要求:股东提出临时提案的,应当向召集人提供持有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证明文件,股东通过委托方式联合提出提案的,委托股东应该向被委托股东出具书面授权文件。

提出临时提案的股东或其授权代理人应该将提案函,授权委托书、表明股东身份的有效证件等相关文件在规定期限内送达召集人。

临时提案的提案函内容应当包括:提案名称、提案具体内容、提案人关于提案符合《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第十三条规定的声明以及提案人保证所提供持股证明文件和授权委托书真实性的声明。

截至公告披露日,相关提案未列明关于提案符合《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第十三条规定的声明以及提案人保证所提供持股证明文件和授权委托书真实性的声明。相关临时提案的提名方式和程序不符合有关规定。

综上所述,日照义聚本次向董事会提交的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提交的临时提案不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8号—股东大会》的相关规定。因此,公司董事会决定不将日照义聚本次提交的临时提案提交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艾格拉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9月1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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