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认真审阅了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四十七次会议审议的《关于按出资比例向参股公司信祥公司提供借款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为支持参股公司深圳市信祥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祥公司”)运营,同意公司与信祥公司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共同向信祥公司提供借款2,000万元,其中,公司向信祥公司提供借款800万元,借款期限2年;按照公司银行融资成本及公司有关规定计算资金占用相关成本,按季度收取,到期一次性归还本金。
针对上述事项,我们认为,公司和信祥公司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共同为信祥公司提供借款,风险基本可控。信祥公司系公司的关联法人,本事项属关联交易但不涉及关联董事回避表决情形。公司董事会审议该事项的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四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按出资比例向参股公司信祥公司提供借款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以下无正文)
深圳市农产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刘鲁鱼 宁 钟 张志勇
梅月欣 王丽娜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