力合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核销应收澳门珠光(集团)有限公司往来款坏账准备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力合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1年7月21日召开了第七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核销应收澳门珠光(集团)有限公司往来款坏账准备的议案》。公司应收澳门珠光(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珠光公司”)往来款48,621,570元,帐龄已逾18年,1999年公司对该应收款项全额计提了坏帐准备,全额计提坏帐准备至今已经12年。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拟核销的往来款坏账准备概况
1993年,公司、澳门旅游娱乐有限公司、珠光公司共同出资设立珠海华电洪湾/洪屏柴油机发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洪湾/洪屏公司”)。其中,公司出资760万美元,持股40%(1996年11月公司转让了15.5%的股权);珠光公司出资570万美元,持股30%。
1994年8月公司与珠光公司签订代垫资金协议书,约定珠光公司为洪湾/洪屏公司贷款提供担保,公司借给珠光公司570万美元(折合人民币48,621,570元)用于支付投资款,借款本息从洪湾/洪屏公司的分红中扣除,若无分红则毋须再作偿还。
洪湾/洪屏公司建成投产后,受发电指标不足、电价下调、油价上涨等因素影响,一直亏损,无力偿还到期债务,严重资不抵债。本着谨慎性原则,公司于1998年全额计提了洪湾/洪屏公司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3,756.19万元;于1999年全额计提了应
收珠光公司的往来款坏账准备48,621,570元。
200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2005)民四终字第18号、第1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洪湾/洪屏公司总计归还贷款银行3.1亿港元及其利息、罚息(详见《证券时报》2006年2月14日刊登的《重大诉讼判决公告》)。
2009年7月起,根据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5)珠中法执字第389号、第390号,洪湾/洪屏公司全面停产。目前,生产设备已公开拍卖,员工劳动合同的终止和解除及经济补偿工作也已基本完成。公司应收珠光公司款项原约定以洪湾/洪屏公司分红偿还本息,现洪湾/洪屏公司分红已无可能,该应收款项也已无法收回。
二、债务人珠光公司情况介绍
该公司成立于1988年2月13日,注册地澳门,董事长何伟龙,注册资本为MOP$3,000,000.00。经营范围:参与其他公司的股份、证券、财产以及资产管理,进出口、批发或零售、作代理或作为任何产品的专营代理、开发任何工商业以及提供其他法律许可之服务。
截至2010年12月31日,该公司总资产6.26亿澳门元,总负债6.27亿澳门元,净资产-0.01亿澳门元。
本公司与该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
三、核销坏账准备对当期利润的影响
本次核销不会对公司当期损益产生影响。
四、需履行的审批程序
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关于核销应收澳门珠光(集团)有限公司往来款坏账准备的议案》,鉴于上述应收珠光公司款项已基本无法收回,董事会同意核销此项应收款坏账准备,责成公司经营班子继续跟踪洪湾/洪屏公司的清理情况,加强对账销案存资产的管理工作,努力维护公司利益。
根据《公司章程》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此议案须获得公司股东大会的批准。
五、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郑欢雪、李杰、张文京认为:(1)公司应收澳门珠光(集团)有限公司代垫投资款账龄已逾18年,计提全额坏账准备已经12年,代垫投资款的投资标的珠海华电洪湾/洪屏柴油机发电有限公司已于2009年停产,该款项已基本无法收回。核销此项应收款项的坏帐准备坚持了稳健性会计原则,能公允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以及经营成果,没有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其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2)核销此项应收款项坏帐准备不会影响公司当期损益,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同意公司董事会有关核销应收澳门珠光(集团)有限公司往来款坏账准备的说明;同意将此议案提交股东会审议。
六、监事会意见
公司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规定核销应收代垫澳门珠光(集团)有限公司投资款的坏帐准备,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能够更加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资产状况。董事会就该事项的决策程序合法,同意董事会关于该事项作出的决议。
七、备查文件
1、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2)珠法经初字第23号;
2、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5)珠中法执字第389、390号;
3、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05)珠中法执恢字第390-1号之一;
4、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05)珠中法执恢字第389、390-1号之五;
5、代垫资金协议书。
特此公告。
力合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1年7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