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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信材料:广信材料关于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处罚或监管措施情况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9-02

江苏广信感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证券交易所

采取监管措施或处罚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江苏广信感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广信材料”)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相关议案。

公司自上市以来,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要求,不断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规范公司运营,促进公司持续、稳定、健康发展,不断提高公司的治理水平。

鉴于公司拟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根据相关要求,现将公司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证券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或处罚及整改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司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证券交易所处罚的情况

公司最近五年不存在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等处罚的情形。

二、公司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证券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及整改的情况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于2021年6月9日出具《关于对李有明、曾燕云的监管函》(创业板监管函〔2021〕第 74 号)。

1、关注的问题

李有明系广信材料控股股东,曾燕云系李有明的一致行动人。2016年8月30日广信材料上市时,李有明持有广信材料股份5,461.94万股,持股比例为54.62%。2017年7月17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李有明及其一致系动人曾燕云合计持有广信材料

股份比例由54.62%降至40.98%,其中因非公开发行股票被动稀释9.35%、因集中竞价交易增持0.14%、因集中竞价交易和大宗交易减持4.43%。李有明、曾燕云在合计持有广信材料股份比例变动达到5%时,未按照《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及时履行报告公告义务,也未停止买卖广信材料股份,直至2021年6月9日才补充披露《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李有明、曾燕云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第1.4条、第2.3.10条的规定。

2、整改措施

公司已督促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加强学习相关法规法规,提高信息披露责任意识,规范股票买卖行为,认真和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杜绝上述问题再次发生。除上述情况外,公司最近五年不存在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或处罚的情形。

特此公告!

江苏广信感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09月01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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