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中百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授权公司与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
债务和解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宁波中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公司”)拟与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建四局”)就关于前期《担保函》引起的债权债务纠纷事项,进行债务和解协商,具体情况如下:
一、 授权事项背景
2017年9月,公司被(2016)穗仲案字第5753号《仲裁裁决书》(以下简称“5753号裁决”)裁定公司就天津市九策高科技产业园(以下简称“天津九策”)在《工程款债务偿还协议书》项下欠付的全部债务526,525,027.50元向债权人中建四局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020年7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北京一中院”)冻结公司银行账户及持有的9,511万股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安银行”)股票,后续合计扣划公司账户资金人民币178,452,830.78元。截止目前,北京一中院已累计向中建四局发还案款178,452,830.78元。
2020年10月,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天津一中院”)裁定终止天津九策重整计划的执行并准许天津九策破产和解,天津九策现处于破产和解阶段。
二、 授权事项主要内容
(一) 授权公司以前期已被北京一中院强制执行标的为限,同中建四局和解;
(二) 除已被强制执行的案款178,452,830.78元外,在中建四局承诺不再对公司执行5753号裁决中未获清偿的剩余债权的条件下,同意授权公司已被中建四局扣划的金额,不再以任何诉讼方式向其追偿,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向相关责任人索赔;
三、 对公司的影响
(一) 若本次和解成功,中建四局不再向本公司追偿剩余债权,则公司被强制执行的5753号裁决的损失锁定在178,452,830.78元且公司持有的西安银行股权将不会被强制执行;
(二) 若本次和解失败或中建四局未能在债务人资产中就5753号裁决的待履行债权获得全部清偿,则仍存在向本公司继续追偿剩余债权的可能;届时,西安银行股权将继续被强制执行;
(三) 公司因5753号裁决被执行所造成的全部损失,将继续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另行向相关责任人追偿,若进展顺利,将在一定程度上弥补公司的现有损失;
(四)授权事项对公司业务的独立性无影响。
四、 其他事项说明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www.sse.com.cn),公司相关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信息披露媒体登载的公告为准。
特此公告。
宁波中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9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