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宇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及《金宇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金宇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向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根据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确定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2021年9月1日,该授予日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2、公司和激励对象均满足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激励对象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及激励对象范围,不存在禁止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
3、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2021年9月1日,并同意向符合授予条件的44名激励对象授予144.1515万股限制性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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