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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北京同益中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发行保荐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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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北京同益中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

发行保荐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南山街道桂湾五路128号前海深港基金小镇B7栋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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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第一节 本次证券发行基本情况 ...... 4

一、保荐机构工作人员简介 ...... 4

二、发行人基本情况简介 ...... 5

三、保荐机构及其关联方与发行人及其关联方之间的利害关系及主要业务往来情况说明 ...... 5

四、内核情况简述 ...... 6

第二节 保荐机构承诺 ...... 9

第三节 本次证券发行的推荐意见 ...... 10

一、推荐结论 ...... 10

二、发行人符合科创板定位的说明 ...... 10

三、本次证券发行履行相关决策程序的说明 ...... 16

四、本次证券发行符合《证券法》规定的发行条件的说明 ...... 16

五、本次证券发行符合《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的发行条件的说明 ...... 17

六、本次证券发行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发行条件的说明 ...... 22

七、对《关于做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2012年度财务报告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所列事项核查情况的专项说明 ...... 24

八、关于承诺事项的核查意见 ...... 28

九、关于私募投资基金股东履行备案程序的核查意见 ...... 29

十、关于即期回报摊薄情况的合理性、填补即期回报措施及相关承诺主体的承诺事项的核查意见 ...... 32

十一、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范的核查意见 ...... 32

十二、关于股份锁定的核查结论 ...... 34

十三、发行人主要风险提示 ...... 34

十四、发行人发展前景评价 ...... 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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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北京同益中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发行保荐书

北京同益中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公司”、“同益中”)申请在境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依据《公司法》《证券法》《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相关的法律法规,提交发行申请文件。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泰联合证券”、“保荐机构”)作为其本次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保荐机构,顾翀翔和岳阳作为具体负责推荐的保荐代表人,特为其出具《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北京同益中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发行保荐书》(以下简称“本发行保荐书”、“本保荐书”)。

保荐机构华泰联合证券、保荐代表人顾翀翔和岳阳承诺:本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并严格按照依法制定的业务规则、行业执业规范和道德准则出具本发行保荐书,并保证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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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本次证券发行基本情况

一、保荐机构工作人员简介

1、保荐代表人

本次具体负责推荐的保荐代表人为顾翀翔和岳阳。其保荐业务执业情况如下:

顾翀翔先生:华泰联合证券投资银行业务线总监,保荐代表人,CPA非执业会员,资产评估师,经济学硕士。作为项目组主要成员主持或参与了天合光能、孚能科技科创板IPO,海辰药业、高伟达、光一科技、慧博云通IPO,天下秀、天山铝业、高伟达、奥特佳、清新环境、润欣科技、冀东水泥非公开发行,浙富控股、齐翔腾达、联建光电、京蓝科技、佳讯飞鸿发行股份购买资产,融钰集团、金一文化、扬子新材、桐君阁、黑牛食品上市公司控制权收购,格力电器股权分置改革持续督导、海尔集团对海尔智家子公司增资暨关联交易,潍柴动力、齐翔腾达上市公司分拆上市,中国人寿战略入股万达信息等项目。岳阳先生:华泰联合证券投资银行业务线副总裁,保荐代表人,CPA非执业会员,工学学士、工学硕士。曾负责和参与了光威复材创业板IPO项目,迈瑞医疗创业板IPO项目,天合光能科创板IPO项目,孚能科技科创板IPO项目,奥特佳非公开发行项目,中钢国际可转债项目,以及中国忠旺、太阳能、蒙草生态、黑牛食品、佳讯飞鸿、中持股份等重组项目。

2、项目协办人

本次同益中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项目的协办人为王卓,其保荐业务执业情况如下:

王卓先生:华泰联合证券投资银行业务线高级经理,金融学和经济学双硕士,英国特许公认注册会计师。作为项目组主要成员参与了慧博云通创业板IPO,天下秀、天山铝业、清新环境2020年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申昊科技可转债,中环装备2018年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项目,金一文化控制权收购项目,海尔集团对海尔智家子公司增资暨关联交易项目,潍柴动力、齐翔腾达上市公司分拆上市,以及多个股权融资和并购重组项目的方案论证和尽职调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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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其他项目组成员

其他参与本次同益中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保荐工作的项目组成员还包括:黄梦丹、田琦艺、苏起湘、刘凡、何楠奇、李世静、蒲贵洋。

二、发行人基本情况简介

1、公司名称:北京同益中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注册地址: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中和街16号901厂房

3、设立日期:1999年2月10日

4、注册资本:16,850.00万元人民币

5、法定代表人:黄兴良

6、联系方式:010-56710336

7、业务范围:特种纤维、工程塑料、复合材料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服务;投资咨询;设计、开发、生产防弹衣、防弹头盔、防弹插板、防弹盾牌、防弹装甲板、防割服、防刺服(限在外埠从事生产活动);销售自行开发的防弹材料、防刺材料、防割材料、防弹制品、防弹衣、防弹头盔、防弹插板、防弹盾牌、防弹装甲板、防割服、防刺服、服装鞋帽、背囊箱包、陶瓷及陶瓷制品、安全技术防范器材、道路交通安全器材、防爆排爆器材、保安器材、安监器材、消防器材、电子产品、办公设备、劳动保护用品;经营本企业自产产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和本企业所需的机械设备、零配件、原辅材料及技术的进口业务(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自有工业用房出租;生产特种纤维、工程塑料、复合材料。(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8、本次证券发行类型: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股)

三、保荐机构及其关联方与发行人及其关联方之间的利害关系及主要业务往来情况说明

华泰联合证券自查后确认,截至本发行保荐书出具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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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保荐机构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持有或通过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持有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

保荐机构将安排依法设立的另类投资子公司或实际控制本保荐机构的证券公司依法设立的另类投资子公司(以下简称“相关子公司”)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具体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执行。若相关子公司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相关子公司不参与询价过程并接受询价的最终结果,因此上述事项对本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公正履行保荐职责不存在影响。

除此之外,保荐机构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不存在持有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

(二)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不存在持有保荐机构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

(三)保荐机构的保荐代表人及其配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持有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重要关联方股份,以及在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重要关联方任职的情况。

(四)保荐机构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与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不存在相互提供担保或者融资等情况。

(五)保荐机构与发行人之间不存在其他关联关系。

四、内核情况简述

(一)内部审核程序说明

1、项目组提出内核申请

2020年8月30日,在本次证券发行申请文件基本齐备后,项目组向质量控制部提出内核申请,提交内核申请文件。

2、质量控制部内核预审

质量控制部收到内核申请后,于2020年8月31日派员到项目现场进行现场内核预审。现场内核预审工作结束后,于2020年9月6日出具了书面内核预审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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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组依据内核预审人员的书面意见,对相关问题进行核查,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补充、完善,并在核查和修改工作完成后,将对内核预审意见的专项回复说明报送质量控制部。质量控制部审核人员审阅预审意见回复并对项目工作底稿完成验收后,由质量控制部审核人员出具了质量控制报告。

3、合规与风险管理部问核

合规与风险管理部以问核会的形式在内核会议召开前对项目进行问核。问核会由合规与风险管理部负责组织,参加人员包括华泰联合证券保荐业务负责人(保荐业务部门负责人)、合规与风险管理部人员、质量控制部审核人员、项目签字保荐代表人。问核人员对《关于保荐项目重要事项尽职调查情况问核表》中所列重要事项逐项进行询问,保荐代表人逐项说明对相关事项的核查过程、核查手段及核查结论。

问核人员根据问核情况及工作底稿检查情况,指出项目组在重要事项尽职调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并要求项目组进行整改。项目组根据问核小组的要求对相关事项进行补充尽职调查,并补充、完善相应的工作底稿。

4、内核小组会议审核

在完成质量控制部审核并履行完毕问核程序后,合规与风险管理部经审核认为北京同益中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在境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项目符合提交公司投资银行股权融资业务内核小组会议评审条件,即安排于2020年9月15日召开公司投资银行股权融资业务内核小组会议进行评审。

会议通知及内核申请文件、预审意见的回复等文件在会议召开前3个工作日(含)以电子文档的形式发给了内核小组成员。

2020年9月15日,华泰联合证券在北京、上海、深圳、南京四地的投资银行各部门办公所在地会议室以电话会议的形式召开了2020年第97次投资银行股权融资业务内核小组会议。参加会议的内核小组成员共7名,评审结果有效。

参会的内核小组成员均于会前审阅过项目组提交的内核申请文件,以及对内核预审意见的专项回复。会议期间,各内核小组成员逐一发言,说明其认为可能构成发行上市障碍的问题。对于申请文件中未明确说明的内容,要求项目组做进一步说明。在与项目组充分交流后,提出应采取的进一步解决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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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核评审会议采取不公开、记名、独立投票表决方式,投票表决结果分为通过、否决、暂缓表决三种情况。评审小组成员应根据评审情况进行独立投票表决,将表决意见发送至合规与风险管理部指定邮箱。内核申请获参会委员票数2/3以上同意者,内核结果为通过;若“反对”票为1/3以上者,则内核结果为否决;其他投票情况对应的内核结果为“暂缓表决”。评审小组成员可以无条件同意或有条件同意项目通过内核评审,有条件同意的应注明具体意见。内核会议通过充分讨论,对北京同益中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在境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项目进行了审核,表决结果为通过。

5、内核小组意见的落实

内核小组会议结束后,合规与风险管理部汇总审核意见表的内容,形成最终的内核小组意见,并以内核结果通知的形式送达项目组。内核结果通知中,对该证券发行申请是否通过内部审核程序进行了明确说明,并列明尚需进一步核查的问题、对申请文件进行修订的要求等。项目组依据内核小组意见采取解决措施,进行补充核查或信息披露。质量控制部、合规与风险管理部在确认内核小组意见提及的内容已落实后,正式同意为发行人出具正式推荐文件,推荐其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

(二)内核意见说明

2020年9月15日,华泰联合证券召开2020年第97次投资银行股权融资业务内核会议,审核通过了同益中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项目的内核申请。内核小组成员的审核意见为:你组提交的北京同益中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项目内核申请,经过本次会议讨论、表决,获得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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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保荐机构承诺华泰联合证券承诺,已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交易所的规定,对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同意推荐发行人证券发行上市,并据此出具本发行保荐书。并依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26条的规定,遵循行业公认的勤勉尽责精神和业务标准,履行了充分的尽职调查程序,并对申请文件进行审慎核查后,做出如下承诺:

(一)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有关证券发行上市的相关规定;

(二)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三)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及其董事在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中表达意见的依据充分合理;

(四)有充分理由确信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与证券服务机构发表的意见不存在实质性差异;

(五)保证所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及本保荐机构的相关人员已勤勉尽责,对发行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

(六)保证本保荐书、与履行保荐职责有关的其他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七)保证对发行人提供的专业服务和出具的专业意见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行业规范;

(八)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依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采取的监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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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本次证券发行的推荐意见

一、推荐结论

华泰联合证券遵循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的原则,按照《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等中国证监会对保荐机构尽职调查工作的要求,对发行人进行了全面调查,充分了解发行人的经营状况及其面临的风险和问题后,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发行条件,同意作为保荐机构推荐其在境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

二、发行人符合科创板定位的说明

(一)发行人符合行业领域要求

公司是一家专业从事超高分子量聚乙烯纤维及其复合材料研发、生产和销售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是国内首批掌握全套超高分子量聚乙烯纤维生产技术和较早实现超高分子量聚乙烯纤维产业化的企业之一,拥有超高分子量聚乙烯纤维行业全产业链布局。

根据国家制造强国建设战略咨询委员会发布的《<中国制造2025>重点领域技术路线图》,超高分子量聚乙烯纤维及其复合材料被列为发展重点;根据国家统计局发布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分类(2018)》,公司产品属于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产品和服务目录中的“3.5.1高性能纤维及制品制造”大类下的“3.5.1.5有机纤维制造”,符合《申报及推荐暂行规定》第三条规定的行业领域。

(二)发行人符合《申报及推荐暂行规定》第四条中部分规定指标

报告期内,公司注重研发投入,研发费用占收入的比例逐年上升,各期公司研发费用分别为1,095.92万元、1,302.72万元和1,937.15万元,占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3.75%、4.32%和6.85%。最近三年累计研发投入金额为4,335.80万元,占最近三年累计营业收入的比例为4.95%,不符合关于研发投入的相应要求。

截至本发行保荐书出具日,公司在中国境内共有授权发明专利29项,发明专利数量大于5项,符合关于发明专利的相应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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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各期,公司营业收入分别为29,211.72万元、30,134.32万元和28,293.70万元,最近一年营业收入未超过3亿元,不符合营业收入的相应要求。

(三)发行人科技创新能力突出

自设立以来,发行人深耕于超高分子量聚乙烯纤维领域,凭借二十余年的研发创新、技术进步与产品积累,形成“高可纺性熔体单丝细化纺丝工艺及特殊纺丝组件设计加工技术”“防弹专用超高强型纤维的开发及产业化技术”“超轻软质防弹无纬布的开发和产业化技术”等10项核心技术,并有效进行科技成果的转化和产业化,成为少数可以同时实现超高分子量聚乙烯纤维及其复合材料规模化生产的企业。

在超高分子量聚乙烯纤维领域,发行人具有较高的行业地位,作为中国化学纤维工业协会下属超高分子量聚乙烯纤维分会副会长单位,先后参与起草多项国家和行业标准,并获得国家科学技术进步二等奖、中国专利优秀奖、科技创新企业、北京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示范企业等殊荣。截至本发行保荐书签署日,发行人拥有境内专利授权46项,其中29项为发明专利;拥有境外专利授权21项,全部为发明专利;另有15项境内发明专利已在申请中。

发行人高度重视研发创新工作,历年来投入大量资源进行研发工作,具有较强的技术实力,以及持续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力,具体情况如下:

1、在超高分子量聚乙烯纤维产品种类方面:发行人持续科技创新,不断丰富产品种类,通过原液添加改性,在2013年开发出有色纤维,纤维颜色不断丰富,目前拥有十余种不同色系的有色纤维、在2015年开发出耐切割纤维、在2018年开发出绳缆专用高强纤维、在2019年开发出抗菌和竹炭纤维、在2020年开发出高耐磨纤维,进一步拓展了超高分子量聚乙烯纤维品种,同时提高了生产效率和原材料利用率。此外,发行人目前正在研发抗蠕变纤维、医疗专用纤维等产品。

2、在单丝纤度方面:发行人对超高分子量聚乙烯纤维生产线进行改良,突破了单丝细化的技术瓶颈,单丝的纤度持续细化,其中2009年单丝纤度达到3.0D、2011年达到1.5D、2017年至今提升至0.95D,单丝的细化不但提高了超高分子量聚乙烯纤维产品的物理性能,同时提升整体行业下游的应用水平。目前荷兰帝斯曼的单丝纤度为0.8D,未来发行人将继续提高单丝纤度,为国产化应用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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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撑。

3、超高分子量聚乙烯纤维产品性能不断提升:断裂强度、断裂伸长率和初始模量是衡量超高分子量聚乙烯纤维性能的三大重要指标。作为行业内的主要参与者,发行人自成立至今,一直重视研发创新,提升产品性能指标。发行人超高分子量聚乙烯纤维产品性能提升大致可以分为以下阶段:

阶段主要产品技术指标
2000-2004年断裂强度(cN/dtex)28
初始模量(cN/dtex)1,000
断裂伸长率(%)3
2005-2011年断裂强度(cN/dtex)32
初始模量(cN/dtex)1,200
断裂伸长率(%)3
2012-2015年断裂强度(cN/dtex)35
初始模量(cN/dtex)1,300
断裂伸长率(%)3
2016-2017年断裂强度(cN/dtex)37
初始模量(cN/dtex)1,300
断裂伸长率(%)3
2018-2020年断裂强度(cN/dtex)41.9
初始模量(cN/dtex)1,710
断裂伸长率(%)3

目前发行人正在着手研发新一代超高强聚乙烯纤维,进一步提升其断裂强度和模量,在保持断裂强度≥42cN/dtex的同时模量≥1,800cN/dtex,从而满足高端军事装备领域的需求。

4、在无纬布方面:发行人通过优化无纬布的结构、树脂体系设计和超高强纤维,不断开发轻量化无纬布。发行人各阶段无纬布的主要性能指标如下:

阶段性能指标m/s(3.66kg/m2,9mm实弹V50)
2001-2008间歇片,产量低、价格高300-340
2009-2013连续片,产品利用率大幅提高320-380
2014-2019宽幅连续片,产品性能及可应用性大幅提高520-560
2020至今满足轻量化、舒适化,多应用570-5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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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现阶段无纬布达到国际同类产品水平。更加轻便的防护用品将降低穿戴的疲惫感,帮助士兵保持警觉,提升部队整体的作战能力和耐久性。

5、在防弹制品方面:发行人设计开发出防弹衣、防弹背心、多型防弹头盔、防弹板、陶瓷复合防弹材料、防弹装甲板等下游防弹制品。2020年1月14日,根据公安部特种警用装备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出具的《“警盾-2019”防护装备公开比测活动检测结果通知单》,公司的防弹衣和防弹头盔分别在比测活动中获得第一名和第二名。2021年1月22日,根据“警盾-2020”警用防刺服挑战赛组委会出具的《“警盾-2020”警用防刺服挑战赛成绩通知单》,公司B类芳纶材质防刺服在满足防刺标准的情况下,重量、厚度和柔软度3个指标在比测活动中均获得第一名。

综上所述,发行人持续的科技创新主要围绕三个方面展开,一是不断丰富纤维产品的种类,扩大其应用领域,二是持续提升纤维产品核心性能指标,三是积极推动下游无纬布和防弹制品的普及和应用。

工信部于2019年11月发布的《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示范指导目录(2019年版)》,将超高分子量聚乙烯纤维列为关键战略材料。超高分子量聚乙烯纤维产业上升至国家战略高度,发行人作为行业内的主要参与者,符合国家战略,拥有关键核心技术,科技创新能力突出,具有较强的市场竞争力。

(四)发行人符合《申报及推荐暂行规定》第五条中规定情形

1、发行人符合科创属性评价指引例外标准第二项的依据

(1)获奖单位及个人情况

2009年12月,经中国纺织工业协会、教育部和上海市联合推荐,公司(以中纺投资的名义)与东华大学、宁波大成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湖南中泰特种装备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军需装备研究所共五家单位共同研发、推进的“凝胶纺高强高模聚乙烯纤维及其连续无纬布的制备技术、产业化及应用开发”项目荣获国家科技进步二等奖,发行人核心技术人员冯向阳因在项目开发中做出突出贡献,个人也荣获国家科技进步二等奖。

(2)各单位在获奖项目中承担的职责和贡献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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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过多家单位系统深入的研究和协作攻关,公司(以中纺投资的名义)与东华大学等单位攻克了高强高模聚乙烯纤维及其连续无纬布制备的一系列关键技术,并研制了关键设备。在突破关键技术的基础上,建立了从纤维制备到军警用防弹防护装备生产的完整产业化体系。根据中国纺织工业协会、教育部和上海市的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推荐书,各单位贡献情况如下:

单位名称主要职责和贡献情况
东华大学东华大学的主要贡献情况:1、创建了立足国内原料的溶剂、萃取剂体系;自主开发了以预溶胀和双螺杆挤出技术为特征的连续快速溶解新工艺,发明了聚乙烯冻胶纺丝专用双螺杆挤出机;制定了连续萃取、干燥及多级超倍拉伸工艺,发明了多级萃取机和百束拉伸机,创建了自主的高强高模聚乙烯纤维生产工艺;2、在此研究基础上,东华大学相继与宁波大成、湖南中泰和中纺投资合作进行了高强高模聚乙烯纤维的产业化,使我国成为了继美国、荷兰之后世界上第三个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生产高强高模聚乙烯纤维的国家,推动了我国高性能纤维及应用的国产化进程;3、在产业化过程中,东华大学一直致力于高强高模聚乙烯冻胶纺丝的研究,在学校建立了一条冻胶纺丝试验线,深入研究了聚乙烯冻胶纺丝的缠结与解缠机理,研究了冻胶纤维的萃取、干燥及拉伸机理,为产业化生产工艺的制定与优化提供了实验依据,发明了纳米粒子改性高强高模聚乙烯纤维的方法并成功用于纤维产业化生产。
宁波大成宁波大成的主要贡献情况:1、国内首家实现了超高强聚乙烯纤维的产业化,率先为我国高性能纤维行业起到了示范和引领效应,对促进行业技术发展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推动我国化纤行业提高整体水平,向世界化纤领域发展前沿迈进具有重大作用;2、在本项目中获授权发明专利5项、实用新型专利5项;3、产品广泛应用国防军需、防弹防护、航天航空、海洋工程、建筑增强等领域。
湖南中泰湖南中泰实施了高强高模聚乙烯纤维与连续式宽幅无纬布的产业化,主要贡献为:1、完成了项目研发的全部课题,掌握了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2、创立了以双螺杆挤出机为核心的纤维制备工艺、连续式宽幅无纬布制造工艺和成套生产装备及关键技术,与国内外同类技术和产品相比,总体水平国内领先,国际先进,形成年产超高分子量聚乙烯纤维、连续宽幅无纬布各1,500吨的产能规模;3、在本项目中获授权发明专利1项、实用新型与外观设计专利4项。
中纺投资中纺投资为东华大学高强聚乙烯纤维项目的研究开发和具体实施单位,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中纺投资的主要贡献为:1、成功解决了高强聚乙烯纤维产业化进程中遇到的设备、工艺难题。自主研发了高强聚乙烯纤维的全套工业化生产装置;2、解决了高分子量聚乙烯原料、溶剂、添加剂、萃取剂的遴选和配伍难题,并率先采用环保型碳氢清洗剂,完善了萃取剂回收工艺及装备,实现了清洁生产;3、定型了断点生产工艺,优化了高倍牵伸工艺及装备,进一步提高了纤维制造精度及质量;4、成功的将无机纳米粒子用于高强高模聚乙烯纤维的产业化生产,使纤维的力学模量处于世界领先地位,从而使产业化高强高模聚乙烯纤维及其制品的性能可以与国外公司产品抗衡,打破了国外公司的产品垄断;5、形成了高强高模聚乙烯纤维600吨/年、高强高模聚乙烯纤维制品200吨/年的产能;6、在本项目中获授权境内发明专利2项、境外发明专利1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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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名称主要职责和贡献情况
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军需装备研究所在本项目的研究中,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军需装备研究所的主要贡献:1、多渠道获取了充分的研究资料数据,对国外纤维和无纬布样品的理化和加工性能指标进行了测试分析,全面掌握了该领域国际先进水平的技术信息,为进行高强高模纤维和无纬布材料的自主技术创新确立了明确的目标和总体发展的技术框架;2、根据单兵防护装备研制对防弹材料性能的要求,制定了性能提高和质量改进方案;3、根据我军单兵弹道防护的需求,改进和提升了高强高模聚乙烯纤维和连续宽幅无纬布材料的工艺技术水平,研制出了单兵防护装备专用型高强高模聚乙烯纤维和连续宽幅无纬布材料;4、研究了专用型高强高模聚乙烯纤维和连续款宽幅无纬布材料的弹道防护性能和军用防弹衣制造的工艺技术,研制成功高强高模聚乙烯纤维无纬布材料军用防弹衣,通过了“全军后勤装备定型委员会”的装备定型,现已装备中国人民解放军。

如上所述,宁波大成、湖南中泰和同益中(以中纺投资名义)作为超高分子量聚乙烯纤维产业化实施单位,三家分别实现了产业化,各家在产业化过程中采用的溶剂和原辅料等都各有差异,且在生产工艺上也各有侧重点,实现的产品也各有特色。相对于其他参与单位,同益中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自主研发了高强聚乙烯纤维的全套工业化生产装置,并在产业化过程中,不断完善生产工艺,成功解决了高分子量聚乙烯原料、溶剂、添加剂、萃取剂的遴选和配伍难题,并率先采用环保型碳氢清洗剂,实现清洁生产,同时成功的将无机纳米粒子用于高强高模聚乙烯纤维的产业化生产,使纤维的力学模量处于世界领先地位,从而使产业化高强高模聚乙烯纤维及其制品的性能可以与国外公司产品抗衡,打破了国外公司的产品垄断,因此同益中对获奖项目作出了重要的贡献,系获奖项目的主要参与单位之一。

(3)发行人核心技术人员冯向阳获得国家科技进步二等奖的具体贡献情况

根据中国纺织工业协会、教育部和上海市的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推荐书,发行人核心技术人员冯向阳在获奖项目中承担的职责以及贡献具体情况:冯向阳参与完成高强高模聚乙烯纤维主要工艺方案开发及装备选型、改造、定型工作,发明了一种适用于高温、高浓度纺丝工艺的溶剂油,并发明了超高分子量聚乙烯纤维高浓度溶液的制备方法,用于高强高模聚乙烯纤维的产业化生产,大大提高了纤维产量,形成了自主知识产权;完成了300吨/年高强高模聚乙烯新生产线的设计及建设实施工作。

基于上述,公司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企业发行上市申报及推荐暂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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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第五条之第(二)项“作为主要参与单位或者核心技术人员作为主要参与人员,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科技进步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并将相关技术运用于主营业务”的规定。

2、发行人符合科创属性评价指引例外标准第四项的依据

公司的超高分子量聚乙烯纤维及其复合材料属于国家鼓励、支持和推动的关键材料。公司的超高分子量聚乙烯纤维产品性能达到国际同类产品水平,且符合我国对超高分子量聚乙烯纤维的战略需求,因此,公司的产品实现了进口替代,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企业发行上市申报及推荐暂行规定》第五条之第(四)项“依靠核心技术形成的主要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鼓励、支持和推动的关键设备、关键产品、关键零部件、关键材料等,并实现了进口替代”的规定。综上所述,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符合科创板定位。

三、本次证券发行履行相关决策程序的说明

发行人就本次证券发行履行的内部决策程序如下:

1、2020年8月15日,发行人召开了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该次会议应到董事9名,实际出席本次会议9名,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等议案。

2、2020年9月1日,发行人召开了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出席会议股东代表持股总数16,850.00万股,占发行人股本总额的100%,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等议案。

依据《公司法》、《证券法》及《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发行人《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行人申请在境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已履行了完备的内部决策程序。

四、本次证券发行符合《证券法》规定的发行条件的说明

华泰联合证券依据《证券法》第十二条关于首次公开发行新股的条件,对发行人的情况进行逐项核查,并确认:

(一)发行人已经依法设立了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并建立了独立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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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董事会秘书制度,聘请了高级管理人员,设置了若干职能部门,发行人具备健全且良好的组织机构,符合《证券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

(二)发行人是国内首批掌握全套超高分子量聚乙烯纤维生产技术和较早实现超高分子量聚乙烯纤维产业化的企业之一,拥有超高分子量聚乙烯纤维行业全产业链布局。发行人深耕所处行业多年,积极向产业链下游延伸,优质的客户资源不断丰富,产品应用场景不断拓展,公司具备持续经营能力;

(三)根据本保荐机构核查,并参考天职国际出具的《审计报告》(天职业字[2021]13653号)和《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天职业字[2021]18454号),发行人2018年度、2019年度及2020年度的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根据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及本保荐机构的核查,发行人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行为,符合《证券法》第十三条第三款及第五十条第四款之规定;

(四)根据本保荐机构核查,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

(五)发行人符合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符合《证券法》第十三条第四款之规定,具体说明详见“五、本次证券发行符合《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的发行条件的说明”。

五、本次证券发行符合《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的发行条件的说明

本保荐机构通过尽职调查,对照《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了逐项核查,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规定,具体核查情况如下:

1、发行人是依法设立且持续经营3 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续经营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

查证过程及事实依据如下:

(1)本保荐机构调阅了发行人的工商档案,核查了发行人设立、改制的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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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登记材料,创立大会议案和诀议及审计报告、评估报告、验资报告等资料。经核查,发行人前身同益中有限成立于1999年2月10日,于2018年7月5日整体变更设立股份有限公司。自同益中有限公司设立之日起计算,发行人依法设立且持续经营3年以上。

(2)经核查发行人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工作制度、独立董事工作制度、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发行人相关会议文件、组织机构安排等文件。因此,发行人符合《管理办法》第十条的规定。

2、发行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发行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并由注册会计师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发行人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能够合理保证公司运行效率、合法合规和财务报告的可靠性,并由注册会计师出具无保留结论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查证过程及事实依据如下:

(1)经核查发行人会计记录和业务文件,抽查相应单证及合同,核查发行人的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并与相关财务人员和发行人会计师沟通,发行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务报表的编制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发行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天职国际就发行人2018年度、2019年度和2020年度的财务状况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天职业字[2021]13653号),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

(2)经核查发行人的内部控制制度,对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的访谈,并核查天职国际出具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天职业字[2021]18454号),发行人的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能够合理保证财务报告的可靠性、生产经营的合法性、营运的效率与效果,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

3、发行人业务完整,具有直接面向市场独立持续经营的能力:

(1)资产完整,业务及人员、财务、机构独立,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对发行人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不存在严重影响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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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发行人主营业务、控制权、管理团队和核心技术人员稳定,最近2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均没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所持发行人的股份权属清晰,最近2年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不存在导致控制权可能变更的重大权属纠纷。

(3)发行人不存在主要资产、核心技术、商标等的重大权属纠纷,重大偿债风险,重大担保、诉讼、仲裁等或有事项,经营环境已经或者将要发生重大变化等对持续经营有重大不利影响的事项。

查证过程及事实依据如下:

(1)保荐机构查阅了下述文件:

①发行人历次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的会议文件;

②发行人经营管理和公司治理制度,包括《公司章程》《三会议事规则》《独立董事工作制度》《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等文件;

③发行人主要业务合同或订单、银行流水、员工名册;

④关联交易协议及其审议决策文件、独立董事关于关联交易发表的意见;

⑤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于避免同业竞争及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的承诺函等;

⑥同时,保荐机构走访了发行人主要经营场所及生产基地,了解发行人的生产经营活动及业务模式,并访谈发行人总经理、主要部门负责人。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

①发行人已依法建立健全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审计委员会制度,相关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发行人已建立健全股东投票计票制度,切实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收益权、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求偿权等股东权利;发行人已对关联交易的原则、决策权限、决策程序、回避表决制度、控股股东行为规范等做出了明确的规定。

②发行人主营业务为超高分子量聚乙烯纤维及其复合材料的研发、生产和销售。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均未从事相同或类似业务,不存在同业竞争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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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发行人在资产、人员、财务、机构与业务等方面与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相互独立,具有完整的资产、研发、生产与销售业务体系,发行人具有直接面向市场独立持续经营的能力。

④发行人报告期内发生的关联交易是基于正常的市场交易条件及有关协议的基础上进行的,符合商业惯例,关联交易定价公允,遵循了公平、公开、公正的市场原则。该等关联交易符合公司的实际需要,未损害公司利益和中小股东利益;关联交易事项已经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程序符合《公司法》、当时有效的公司章程等公司制度的规定。

⑤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已出具避免同业竞争及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的承诺函。

(2)保荐机构查阅了下述文件:

①报告期内发行人的生产经营活动和财务资料;

②报告期内发行人的工商资料、公司章程、股东名册、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股东协议等文件;

③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的名单、简历、情况调查表、劳动合同、确认函;

④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提供的情况调查表、确认函等文件;

⑤同时,保荐机构查询了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

①报告期内,发行人主营业务始终为超高分子量聚乙烯纤维及其复合材料的研发、生产和销售,主营业务没有发生重大变化。

②最近两年内,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为国家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未发生变化。

③最近两年内,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3)保荐机构查阅了下述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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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发行人主要资产状况;

②核心技术的应用及核心专利的取得注册情况;

③商标的取得和注册程序;

④银行授信及贷款情况;

⑤同时,保荐机构查询了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

报告期内,公司主要资产状态良好,不存在大幅减值情况;专利使用权、土地使用权等无形资产均在有效期内,其取得和使用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在用的重要资产、技术的取得或者使用不存在重大不利变化的情形。

发行人不存在主要资产、核心技术等的重大权属纠纷,重大偿债风险,重大担保、诉讼、仲裁等或有事项,也不存在经营环境已经或者将要发生重大变化等对发行人持续经营有重大不利影响的事项。

综上所述,发行人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

4、发行人生产经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最近3年内,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不存在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者其他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最近3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等情形。

查证过程及事实依据如下:

(1)保荐机构根据发行人业务定位及发展情况查阅了国家相关产业政策、行业研究报告等,并对总经理进行了访谈。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同益中主要从事超高分子量聚乙烯纤维及其复合材料的研发、生产和销售,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企业上市推荐指引》,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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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于高性能复合材料领域的科技创新企业。

(2)经查阅发行人的工商资料,核查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证信息、无犯罪记录证明,以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出具的说明。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不存在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不存在未经法定机关核准,擅自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发行证券,或者有关违法行为虽然发生在三年前,但目前仍处于持续状态的情形;最近三年,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等情形;因此,发行人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

六、本次证券发行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发行条件的说明

本保荐机构依据《上市规则》对发行人是否符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条件进行了逐项检查,核查情况如下:

1、发行人申请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发行条件;

(2)发行后股本总额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

(3)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4亿元的,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10%以上;

(4)市值及财务指标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标准;

(5)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上市条件。

查证过程及事实依据如下:

保荐机构对本次证券发行符合《证券法》规定的发行条件以及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发行条件的核查情况,详见本节“四、本次证券发行符合《证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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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的发行条件的说明”及“五、本次证券发行符合《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的发行条件的说明”。

截至本发行保荐书出具日,发行人注册资本为16,850.00万元,发行后股本总额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本次公开发行不超过5,616.67万股,本次公开发行及公开发售的股份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不低于25%。

综上,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符合上述规定。

2、发行人申请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市值及财务指标应当至少符合下列标准中的一项:

(一)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10亿元,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为正且累计净利润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或者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10亿元,最近一年净利润为正且营业收入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

(二)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15亿元,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人民币2亿元,且最近三年累计研发投入占最近三年累计营业收入的比例不低于15%;

(三)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20亿元,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人民币3亿元,且最近三年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累计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

(四)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 30 亿元,且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人民币3 亿元;

(五)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 40 亿元,主要业务或产品需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市场空间大,目前已取得阶段性成果。医药行业企业需至少有一项核心产品获准开展二期临床试验,其他符合科创板定位的企业需具备明显的技术优势并满足相应条件。

查证过程及事实依据如下:

公司2019年和2020年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分别为4,661.27万元和5,692.08万元,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分别为4,075.62万元和3,893.67万元,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净利润均为正且累计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且公司预计市值将超过10亿元人民币,符合上述标准。

综上,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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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的上市条件。

七、对《关于做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2012年度财务报告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所列事项核查情况的专项说明

1、以自我交易的方式实现收入、利润的虚假增长。

核查过程及结论如下:

核查过程:项目组取得并审阅了发行人报告期各期往来款明细账,对大额往来款的合理性进行分析。取得并审阅了报告期内发行人银行账户的银行对账单,核查大额资金流入的来源、流出的去向及原因;对发行人的主要客户进行了实地走访。重点核查了发行人是否存在通过虚构交易(例如支付往来款项、购买原材料等)将大额资金转出,再将上述资金设法转入发行人客户,最终以销售交易的方式将资金转回的情况。

核查结论:发行人大额的资金收付均由真实的采购或销售交易产生,发行人不存在以自我交易的方式实现收入、利润的虚假增长的情况。

2、发行人或关联方与其客户或供应商以私下利益交换等方法进行恶意串通以实现收入、盈利的虚假增长。

核查过程及结论如下:

核查过程:项目组取得了发行人报告期内主要客户和供应商的名单并查询了其工商信息资料,核查发行人与其客户、供应商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通过实地走访、函证、核对工商资料,核查客户、供应商的业务能力与自身规模是否相符。核查客户和供应商的实际控制人及关键经办人员的情况,并与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名单比对。对主要客户和供应商,核查其注册地、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股权结构、成立时间、与发行人发生业务的起始时间等,取得发行人报告期主要的供货合同、销售合同。重点关注最近一年内新增客户和供应商的相关情况。查阅了相关收入确认凭证,判断是否属于虚开发票、虚增收入的情形。核查客户的付款能力和货款回收的及时性,以及供应商的真实性和供货来源。

核查结论:发行人的主要客户及供应商均真实、存续,客户的付款能力良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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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供应商的供货来源真实合理,价格公允。不存在发行人或关联方与其客户或供应商以私下利益交换等方法进行恶意串通以实现收入、盈利的虚假增长的情况。

3、关联方或其他利益相关方代发行人支付成本、费用或者采用无偿或不公允的交易价格向发行人提供经济资源。核查过程及结论如下:

核查过程:项目组通过取得关联方单位的财务资料和对客户及供应商的走访、函证,核查有无关联方或其他利益相关方代发行人支付成本、费用的情况。查阅关联方的工商登记资料和经营情况,核查关联方与发行人是否共用采购或销售渠道,以及有无上下游关系。实地察看发行人与关联方是否共用办公场所。对发行人报告期内的营业成本、毛利率波动进行分析,对期间费用和期间费用率的变动进行分析,对发行人毛利率、期间费用率进行纵向、横向比较,对与关联方的交易项目进行重点核查并分析有无异常指标。

核查结论:发行人报告期内的各项成本、费用指标无异常变动,不存在关联方或其他利益相关方代发行人支付成本、费用或者采用无偿或不公允的交易价格向发行人提供经济资源的情况。

4、保荐机构及其关联方、PE投资机构及其关联方、PE投资机构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控制或投资的其他企业在申报期内最后一年与发行人发生大额交易从而导致发行人在申报期内最后一年收入、利润出现较大幅度增长。

核查过程及结论如下:

核查过程:项目组取得保荐机构及其关联方,PE投资机构及其关联方,PE投资机构控制或投资的其他企业名单、查询相应企业的工商信息等,查询最近一期新增的重要客户以及销售额大幅增长的客户工商资料,重点核查是否存在保荐机构及其关联方、PE投资机构及其关联方在申报期内最后一年与发行人发生大额交易。

核查结论:发行人不存在保荐机构及其关联方、PE投资机构及其关联方、PE投资机构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控制或投资的其他企业与发行人发生大额交易从而导致发行人在报告期内最后一年收入、利润出现较大幅度增长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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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利用体外资金支付货款,少计原材料采购数量及金额,虚减当期成本,虚构利润。核查过程及结论如下:

核查过程:项目组对发行人毛利率进行了横向和纵向对比,分析其合理性。取得报告期主要原材料公开市场价格变动情况及发行人账面单价变动情况表,计算分析报告期内发行人主要产品所需原材料的采购价格变化、单位材料消耗变化、单位材料成本金额变化等指标。向主要供应商访谈或函证报告期各期采购量和采购金额,并与实际耗用量、采购量相比较。核查发行人主要原材料采购合同与记账凭证、发票、入库单在金额、数量上是否一致。

核查结论:发行人报告期内支付的采购金额公允合理,不存在利用体外资金支付货款,少计原材料采购数量及金额,虚减当期成本,虚构利润的情况。

6、采用技术手段或其他方法指使关联方或其他法人、自然人冒充互联网或移动互联网客户与发行人(即互联网或移动互联网服务企业)进行交易以实现收入、盈利的虚假增长等。

核查过程及结论如下:

项目组向发行人销售部门负责人进行了访谈,经了解,发行人不存在通过网络途径实现销售的情况。因此,发行人不存在采用技术手段或其他方法指使关联方或其他法人、自然人冒充互联网或移动互联网客户与发行人(即互联网或移动互联网服务企业)进行交易以实现收入、盈利的虚假增长的情况。

7、将本应计入当期成本、费用的支出混入存货、在建工程等资产项目的归集和分配过程以达到少计当期成本费用的目的。

核查过程及结论如下:

核查过程:项目组核查了发行人报告期末有无大额的存货和在建工程及异常数据,取得了存货构成明细、费用构成明细、在建工程构成明细。抽查在建工程、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项目大额原始入账凭证,取得在建工程施工合同等资料,纵向比较各期成本费用变化,分析其合理性。

核查结论:发行人的成本、费用归集合理,不存在将本应计入当期成本、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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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的支出混入存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等资产项目的归集和分配过程以达到少计当期成本费用的目的的情况。

8、压低员工薪金,阶段性降低人工成本粉饰业绩。

核查过程及结论如下:

核查过程:项目组取得报告期内发行人员工名单、工资明细表,核查发行人报告期员工总数、人员结构、工资总额,人均工资、工资占成本、费用比例的波动是否合理。取得当地社会人均工资标准资料,并与同行业、同地区水平对比分析。核查结论:报告期内发行人制定了适合现阶段公司特点的薪酬政策,员工工资薪酬总额合理公允,不存在压低员工薪金,阶段性降低人工成本粉饰业绩的情况。

9、推迟正常经营管理所需费用开支,通过延迟成本费用发生期间,增加利润,粉饰报表。

核查过程及结论如下:

核查过程:取得了发行人报告期各期营业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明细表,并结合行业情况,对营业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分别进行了截止性测试,并进行了纵向对比分析,核查是否存在延迟成本费用发生期间的情况。

核查结论:各项期间费用金额无明显异常变动,发行人不存在推迟正常经营管理所需费用开支,通过延迟成本费用发生期间,增加利润,粉饰报表的情况。

10、期末对欠款坏账、存货跌价等资产减值可能估计不足。

核查过程及结论如下:

核查过程:项目组取得了发行人及同行业上市公司坏账准备计提政策,期末应收账款明细表和账龄分析表,核查发行人坏账准备计提的充分性,对大额应收账款客户进行了访谈,了解应收账款产生的原因背景及未来收回的可能性。取得发行人存货跌价准备计提政策、各类存货明细表,结合发行人在手订单情况,核查发行人存货跌价准备计提的充分性。

核查结论:发行人不存在期末对欠款坏账、存货跌价等资产减值可能估计不足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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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推迟在建工程转固时间或外购固定资产达到预定使用状态时间等,延迟固定资产开始计提折旧时间。核查过程及结论如下:

核查过程:项目组了解并分析了在建工程结转固定资产的会计政策;取得报告期内在建工程转固列表。对于金额重大的未结转固定资产的在建工程,实地察看了在建工程建设状况及工程进度,并核查账面余额与工程进度的匹配性。对于已结转的在建工程,核查达到预定可使用时间与结转固定资产时间是否基本一致。

核查结论:发行人不存在推迟在建工程转固时间或外购固定资产达到预定使用状态时间、延迟固定资产开始计提折旧时间的情况。

12、其他可能导致公司财务信息披露失真、粉饰业绩或财务造假的情况。

核查过程及结论如下:

经核查,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不存在其他可能导致公司财务信息披露失真、粉饰业绩或财务造假的事项。

八、关于承诺事项的核查意见

保荐机构对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等责任主体承诺事项是否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承诺的内容是否合法、合理、失信约束或补救措施的及时有效性等情况进行了核查,核查手段包括列席相关董事会、股东大会,对相关主体进行访谈,获取相关主体出具的承诺函和声明文件等。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等责任主体已就其各自应出具的股份流通限制及锁定、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避免同业竞争、规范关联交易和避免资金占用、稳定股价、关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关于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购回、公开募集及上市文件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等事项做出了公开承诺,并提出了承诺约束措施与赔偿责任。相关责任主体的承诺事项均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承诺内容及约束或补救措施合法、合理、及时、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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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关于私募投资基金股东履行备案程序的核查意见

(一)核查对象

截至本发行保荐书签署日,发行人全体股东情况如下表所示:

序号股东名称股本(万股)持股比例
1国投贸易8,394.0049.82%
2国家产业投资基金3,777.0022.42%
3融发基金822.004.88%
4上海产业股权投资基金822.004.88%
5中启洞鉴736.004.37%
6晋财盛合506.003.00%
7金融街资本506.003.00%
8同益中企管合伙企业237.001.41%
9上海荥盛200.001.18%
10黄兴良75.870.45%
11谢云翔57.360.34%
12刘清华51.900.31%
13林凤崎47.800.28%
14余燕飞47.800.28%
15苏敏38.240.23%
16赵鹏28.680.17%
17孙其永28.680.17%
18刘金良28.680.17%
19申志冲28.680.17%
20李永富28.680.17%
21张艳芳28.680.17%
22赵桂亮28.680.17%
23丁立军28.680.17%
24徐喜成28.650.17%
25李强23.000.14%
26陈振坤20.420.12%
27丁大为20.000.12%
28葛兆刚16.000.10%

3-1-2-30

序号股东名称股本(万股)持股比例
29谢明权15.290.09%
30郭建茹15.290.09%
31窦英武15.290.09%
32吴忠14.000.09%
33葛恩烨13.380.08%
34张志强11.500.07%
35魏广恒11.470.07%
36刘杰11.470.07%
37安勇10.000.06%
38宫同军7.640.05%
39张新乐7.000.04%
40田红5.000.03%
41马艳霞5.000.03%
42孙刚4.000.02%
43汤春江3.820.02%
44黄姝睿3.820.02%
45张雪双3.820.02%
46李玉美3.820.02%
47姬万滨3.800.02%
48潘超3.800.02%
49唐丽3.400.02%
50董敬芳3.000.02%
51廖莹婷3.000.02%
52蓝雁2.000.01%
53苏健2.000.01%
54李国民2.000.01%
55廖代均2.000.01%
56魏宁2.000.01%
57翟瑞太2.000.01%
58石晶亮1.910.01%
59段志刚1.000.01%
合计16,850.00100.00%

3-1-2-31

(二)核查方式

保荐机构通过查阅公司现有法人股东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自然人股东的身份证件、相关股东出具的专项声明等方式对发行人股东中是否存在私募投资基金的情况进行了核查。

(三)核查结论

经核查,公司本次发行前股东中私募基金登记备案情况如下:

序号股东名称私募基金登记备案情况
1国投贸易不属于私募基金或私募基金管理人
2国家产业投资基金在中国基金业协会备案的私募基金 备案编码:SGC097 基金类型:股权投资基金 基金管理人:惠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编号:P1069217)
3融发基金在中国基金业协会备案的私募基金 备案编码:SGC148 基金类型:股权投资基金 基金管理人:国投创合(上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编号:P1069374)
4上海产业股权投资基金在中国基金业协会备案的私募基金 备案编码:SEB047 基金类型:股权投资基金 基金管理人:上海联一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编号:P1060771)
5中启洞鉴在中国基金业协会备案的私募基金 备案编码:SEQ164 基金类型:股权投资基金 基金管理人:中启投资管理(天津)有限公司 (编号:P1068633)
6晋财盛合在中国基金业协会备案的私募基金 备案编码:SEN417 基金类型:股权投资基金 基金管理人:中合盛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编号:P1008848)
7金融街资本不属于私募基金或私募基金管理人
8同益中企管合伙企业员工持股平台,不属于私募基金或私募基金管理人
9上海荥盛不属于私募基金或私募基金管理人

经核查,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的股东中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已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备案办法》的规定,在有关主管机构办理了备案,其基金管理人已办理登记,该等登记和备案的情况

3-1-2-32

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十、关于即期回报摊薄情况的合理性、填补即期回报措施及相关承诺主体的承诺事项的核查意见

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号)文件精神,保障中小投资者知情权,维护中小投资者利益,根据《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号)的相关要求,发行人于2020年8月15日和2020年9月1日分别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和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就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进行了认真分析和测算,对本次融资的必要性、合理性以及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与现有业务的相关性进行了审慎的分析,明确了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以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的相关承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均已签署了相关承诺。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关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已经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和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发行人制定了具体的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发行人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分别对发行人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了承诺。发行人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符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以及《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中关于保护投资者权益的规定。

十一、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范的核查意见

(一)关于保荐机构有偿聘请其他第三方机构或个人行为的说明

根据本保荐机构当时有效的《股权融资业务立项、内核管理办法》等相关制度,为控制项目执行风险,提高申报文件质量,合规与风险管理部聘请了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本项目执行过程中的外部审计机构,进行申报材料及保荐工作底稿中财务相关内容的审核工作。

3-1-2-33

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基本情况如下:

名称: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成立日期:2013年12月10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20854927874
注册地:北京市
执行事务合伙人:肖厚发
经营范围:审查企业会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验证企业资本,出具验资报告;办理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审计业务,出具有关报告;基本建设年度财务决算审计;代理记账;会计咨询、税务咨询、管理咨询、会计培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业务;软件开发。(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本保荐机构与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经过友好协商,最终以市场价为基础,通过自有资金向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支付了20.00万元作为本项目的外部审计费。

除上述情况外,本项目执行过程中保荐机构不存在其他有偿聘请第三方中介行为的情况。

(二)关于发行人不存在有偿聘请其他第三方机构或个人行为的说明

保荐机构对本次发行中发行人有偿聘请第三方机构或个人的行为进行了充分必要的核查,现将核查意见说明如下:

1、发行人聘请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和主承销商。

2、发行人聘请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作为本次发行的发行人律师。

3、发行人聘请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本次发行的发行人审计机构。

4、除了有偿聘请上述依法需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之外,由于撰写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需要,发行人还聘请了中国纺织建设规划院对募投项目进行了可行性分析,并出具了相应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北京金证互通资本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作为财经公关顾问。

除上述聘请行为外,发行人本次发行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其他第三方

3-1-2-34

的行为。

(三)保荐机构结论性意见

综上,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本次发行中,除聘请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本次项目的外部审计机构,保荐机构不存在其他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其他第三方的行为;发行人在本次发行中除依法聘请保荐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外,还聘请了中国纺织建设规划院对募投项目进行了可行性分析,并出具了相应可行性研究报告,除此之外,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其他第三方的行为,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的相关规定。

十二、关于股份锁定的核查结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一致行动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他股东已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就股份锁定、持股及减持意向出具了承诺,并制定了未能履行相关承诺的约束措施。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股东已就本次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股份的锁定安排出具了相关承诺,相关承诺的内容合法、合理,相关约束措施及时有效,锁定期安排符合相关规定。

十三、发行人主要风险提示

(一)技术升级迭代风险

公司专注于超高分子量聚乙烯纤维及其复合材料的研发、生产和销售,形成了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但不排除国内外竞争对手或潜在竞争对手率先在上述领域取得重大突破,从而推出更先进、更具有竞争力的技术和产品,若公司未能准确把握行业技术发展趋势、未能持续创新迭代等状况,将可能影响公司产品和技术的竞争力。

(二)市场竞争加剧的风险

鉴于超高分子量聚乙烯纤维属于关键战略材料,具备良好的市场前景,国际上的主要参与者都投入了大量精力和资源进行相关产品的开发,我国目前也存在一批企业正在从事超高分子量聚乙烯纤维的研发和生产。根据前瞻产业研究院的

3-1-2-35

统计数据及中国化学纤维工业协会出具的说明,2020年全球超高分子量聚乙烯纤维行业总产能约达6.56万吨,其中行业内主要企业荷兰帝斯曼的产能为17,400吨,江苏九九久的产能为10,000吨,而公司2020年产能为2,150吨,与同行业企业在产能规模上存在一定的差距。公司“年产4,060吨超高分子量聚乙烯纤维产业化项目(一期)”及募投项目“年产4,060吨超高分子量聚乙烯纤维产业化项目(二期)”建成后,公司超高分子量聚乙烯纤维产能将达到5,560吨/年,但随着近年来全球超高分子量聚乙烯纤维的需求量持续增长,将可能吸引行业内的主要企业继续扩充产能,行业竞争将日益激烈。若公司不能紧跟行业发展趋势,持续把握客户需求,进一步增强研发实力,将可能对公司持续盈利能力产生一定不利影响。

另一方面,国际行业巨头凭借自身的底蕴积累,具有较强的品牌知名度和市场影响力,在超高分子量聚乙烯纤维领域市场份额相对较高,可能针对行业内的参与者采取更激进的竞争策略。随着公司业务规模的扩大,国际行业巨头可能会对公司采取更具针对性的竞争措施,公司可能会面临国际行业巨头更大的竞争压力。

(三)国际贸易摩擦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境外销售收入占主营业务收入比例分别为71.21%、68.85%和68.47%,占比较高。境外市场是公司销售的重点,未来如果境外客户所在国家和地区的法律法规、产业政策、政治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国际贸易摩擦进一步升级,或发生国际关系紧张等无法预知因素,将可能影响公司产品的正常出口销售,进而对公司盈利能力产生不利影响。

(四)市场空间有限的风险

目前超高分子量聚乙烯纤维的内销应用场景仍处于持续培育过程中,报告期内,公司的超高分子量聚乙烯纤维以外销为主。未来,若因内销应用场景不足、外销面临严格管制,以及外销终端地区受地缘政治等因素的影响,将可能导致超高分子量聚乙烯纤维市场空间有限的风险。

(五)研发投入金额及占比较低的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研发投入分别为1,095.92万元、1,302.72万元和1,937.15万

3-1-2-36

元,占营业收入的比例为3.75%、4.32%和6.85%,研发投入及占比相对较低。发行人未来若不能在生产工艺、产品性能以及产品种类上进一步加大研发投入,则可能影响公司产品和技术的竞争力。

(六)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引发的风险

2020年随着新冠疫情在全球大规模地快速蔓延,各国政府采取了较为严格的隔离防疫措施,造成人员、货物的流动受限,公司生产、销售、物流运输等环节在短期内均受到了一定程度的影响。同时,新冠疫情的全球蔓延导致终端市场对超高分子量聚乙烯纤维的需求减少,叠加安全防护产品、缆绳等生产企业大面积停工,从而造成公司2020年产品的境外销售量有一定幅度的下降。

现阶段中国疫情防控取得了明显成效,新冠疫情对公司境内生产、销售和物流运输等方面造成的不利影响正在消除,但公司产品主要出口海外,目前海外疫情形势仍然严峻,世界主要国家均已对人员进出过境以及境内活动作出一定限制,导致全球范围内对超高分子量聚乙烯纤维产业链及终端市场需求受到一定程度的不利影响。

若未来全球新冠疫情的发展失控或难以在短时间内有效抑制,将对全球超高分子量聚乙烯纤维产业链造成进一步冲击,公司未来经营业绩可能出现因需求萎缩而不达预期的风险。

(七)主要客户变动风险

2018年、2019年,公司的第一大客户均为F.M.S.ENTERPRISES MIGUN LTD。受公司业务拓展情况及客户自身经营情况的影响,2020年,公司向F.M.S.ENTERPRISES MIGUN LTD的销售额下降较为明显,公司第一大客户发生变动。虽然通常情况下主要客户能够与公司持续发生交易,但未来若部分客户战略调整或自身经营需求发生不利变化,或者公司无法维持、发展与现有客户的合作关系,则公司将面临客户重大变动的风险,从而对公司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八)2020年经营业绩同比下滑的风险

公司2020年受新冠肺炎疫情导致的延迟复工、订单延迟、境外订单减少和人民币升值等因素的影响,导致公司2020年营业收入和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

3-1-2-37

属于母公司的净利润相比去年同期下降,变动明细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元

项目2020年2019年变动
营业收入28,293.7030,134.32-6.11%
归属于母公司的净利润5,692.084,661.2722.11%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的净利润3,893.674,075.62-4.46%

公司2020年营业收入为28,293.70万元,同比变动-6.11%;实现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3,893.67万元,同比变动-4.46%。

十四、发行人发展前景评价

近年来,我国超高分子量聚乙烯纤维的需求量保持持续较快增长,未来随着市场需求的不断增加,超高分子量聚乙烯纤维行业仍将持续较快增长。一方面超高分子量聚乙烯纤维作为现代国防必不可少的战略物资,国家出台了一系列政策规划将其定为关键战略材料;另一方面,随着产业技术水平的持续提升,超高分子量聚乙烯纤维的应用领域不断拓宽,日益增加的军品、民品应用将为其带来庞大的市场需求。

发行人是国内首批掌握全套超高分子量聚乙烯纤维生产技术和较早实现超高分子量聚乙烯纤维产业化的企业之一,拥有超高分子量聚乙烯纤维行业全产业链布局。公司自设立以来,始终致力于超高分子量聚乙烯纤维及其复合材料的研发及应用,凭借二十余年在行业的深耕和技术积淀,成为国内少数可以同时实现超高分子量聚乙烯纤维及其复合材料规模化生产的企业。依托现有研发平台,公司通过产品研发与应用研发相结合的模式,持续研发新产品,开拓新的应用市场,提高产品质量,自主研发了一系列与超高分子量聚乙烯纤维及其复合材料相融合的核心技术,既紧跟技术前沿,又兼顾市场需求,由此构建起公司多样化、特色化的技术产品体系,为公司可持续发展奠定坚实的基础。

综上,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所处行业发展趋势较好,发行人行业地位突出,具有较强的技术研发能力、创新能力、市场与品牌优势、人才优势等,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合理可行,发行人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

3-1-2-38

附件:1、保荐代表人专项授权书

2、项目协办人专项授权书

3-1-2-39

(本页无正文,为《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北京同益中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发行保荐书》之签章页)

项目协办人:

王 卓 年 月 日

保荐代表人:

顾翀翔 岳 阳 年 月 日

内核负责人:

邵 年 年 月 日

保荐业务负责人、保荐业务部门负责人:

唐松华 年 月 日

保荐机构总经理:

马 骁 年 月 日

保荐机构董事长、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江 禹

年 月 日

保荐机构(公章):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年 月 日

3-1-2-40

附件1: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北京同益中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项目

保荐代表人专项授权书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授权本公司投资银行专业人员顾翀翔和岳阳担任本公司推荐的北京同益中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项目的保荐代表人,具体负责该项目的保荐工作。顾翀翔最近3年的保荐执业情况:(1)目前签字在审的项目为慧博云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IPO项目;(2)最近3年内曾担任过已完成项目签字保荐代表人的有:天下秀数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600556.SH)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高伟达软件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300465.SZ)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项目、天山铝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002532.SZ)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北京清新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002573.SZ)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3)熟练掌握保荐业务相关的法律、会计、财务管理、税务、审计等专业知识,最近5年内具备36个月以上保荐相关业务经历、最近12个月持续从事保荐相关业务,最近3年未受到证券交易所等自律组织的重大纪律处分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重大行政监管措施。

岳阳最近3年的保荐执业情况;(1)目前无其他签字的申报在审项目;(2)最近3年内曾担任过已完成项目签字保荐代表人的有:孚能科技(赣州)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688567.SH)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项目、奥特佳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002239.SZ)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中钢国际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000928.SZ)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项目;(3)熟练掌握保荐业务相关的法律、会计、财务管理、税务、审计等专业知识,最近5年内具备36个月以上保荐相关业务经历、最近12个月持

3-1-2-41

续从事保荐相关业务,最近3年未受到证券交易所等自律组织的重大纪律处分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重大行政监管措施。

本公司确认所授权的上述人员具备担任证券发行项目保荐代表人的资格和专业能力。同时,本公司和本项目签字保荐代表人承诺:上述说明真实、准确、完整,如有虚假,愿承担相应责任。(以下无正文)

3-1-2-42

(本页无正文,为《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北京同益中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项目保荐代表人专项授权书》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顾翀翔岳 阳
法定代表人:
江 禹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年 月 日

3-1-2-43

附件2:

项目协办人专项授权书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授权本公司投资银行专业人员王卓担任本公司推荐的北京同益中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项目的项目协办人,承担相应职责;并确认所授权的上述人员具备相应的资格和专业能力。

法定代表人:

江 禹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年 月 日

3-1-2-44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北京同益中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

发行保荐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号安联大厦35层、28层A02单元)

二〇二一年八月

3-1-2-45

目 录目 录 ...... 45

第一节 本次证券发行基本情况 ...... 47

一、保荐机构工作人员简介 ...... 47

二、发行人基本情况简介 ...... 47

三、保荐机构及其关联方与发行人及其关联方之间的利害关系及主要业务往来情况说明 ...... 48

四、保荐机构内部审核程序和内核意见 ...... 48

第三节 本次证券发行的推荐意见 ...... 51

一、推荐结论 ...... 51

二、发行人符合科创板定位的说明 ...... 10

三、本次证券发行履行相关决策程序的说明 ...... 57

四、本次证券发行符合《证券法》规定的发行条件的说明 ...... 58

五、本次证券发行符合《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的发行条件的说明 ...... 58

六、本次证券发行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发行条件的说明 ...... 63

七、对《关于做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2012年度财务报告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所列事项核查情况的专项说明 ...... 65

八、关于承诺事项的核查意见 ...... 69

九、关于私募投资基金股东履行备案程序的核查意见 ...... 70

十、关于即期回报摊薄情况的合理性、填补即期回报措施及相关承诺主体的承诺事项的核查意见 ...... 73

十一、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范的核查意见 ...... 73

十二、关于股份锁定的核查结论 ...... 74

十三、发行人存在的主要风险 ...... 75

十四、发行人发展前景评价 ...... 77

3-1-2-46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北京同益中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发行保荐书北京同益中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公司”“同益中”)申请在境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依据《公司法》《证券法》《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相关的法律法规,提交发行申请文件。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信证券”“保荐机构”)作为其本次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保荐机构,温桂生和杨栋作为具体负责推荐的保荐代表人,特为其出具本发行保荐书。保荐机构安信证券、保荐代表人温桂生和杨栋承诺:本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并严格按照依法制定的业务规则、行业执业规范和道德准则出具本发行保荐书,并保证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

3-1-2-47

第一节 本次证券发行基本情况

一、保荐机构工作人员简介

(一)保荐代表人

本次具体负责推荐的保荐代表人为温桂生和杨栋。其保荐业务执业情况如下:

温桂生先生:安信证券北京投行部执行总经理、保荐代表人、注册会计师、工商管理学硕士。曾先后主持或参与了中国人保集团、湘煤集团、内蒙森工、郑州燃气、九华山庄、科士达、侏罗纪软件、云南铜业等多家企业的改制、上市或再融资业务,曾负责过雄震集团、河北华玉、中国服装等多家发行人的重大资产重组等项目。杨栋先生:安信证券北京投行部业务总监、保荐代表人、经济学硕士。曾先后主持或参与中国人保集团、拓斯达、益生股份、江西银行、浙江稠州商业银行、国投中谷期货等多家项目的改制、资产重组和IPO等业务。

(二)项目协办人

本次同益中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项目的协办人为吴杏辉,其保荐业务执业情况如下:

吴杏辉先生:安信证券北京投行部业务副总裁,会计和金融学硕士。曾先后主持或参与众智软件IPO项目、汇金科技重大资产重组项目、汇金科技IPO项目、水塔醋业、三橡股份等多家企业的改制和辅导项目。

(三)其他项目组成员

其他参与本次同益中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保荐工作的项目组成员还包括:邓菁、胡明星、刘芯蕊、曹永林。

二、发行人基本情况简介

1、公司名称:北京同益中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注册地址: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中和街16号901厂房

3、设立日期:1999年2月10日

3-1-2-48

4、注册资本:16,850.00万元人民币

5、法定代表人:黄兴良

6、联系方式:010-56710336

7、经营范围:特种纤维、工程塑料、复合材料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服务;投资咨询;设计、开发、生产防弹衣、防弹头盔、防弹插板、防弹盾牌、防弹装甲板、防割服、防刺服(限在外埠从事生产活动);销售自行开发的防弹材料、防刺材料、防割材料、防弹制品、防弹衣、防弹头盔、防弹插板、防弹盾牌、防弹装甲板、防割服、防刺服、服装鞋帽、背囊箱包、陶瓷及陶瓷制品、安全技术防范器材、道路交通安全器材、防爆排爆器材、保安器材、安检器材、消防器材、电子产品、办公设备、劳动保护用品;经营本企业自产产品及技术的出口业务和本企业所需的机械设备、零配件、原辅材料及技术的进口业务(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自有工业用房出租;生产特种纤维、工程塑料、复合材料。(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8、本次证券发行类型: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股)

三、保荐机构及其关联方与发行人及其关联方之间的利害关系及主要业务往来情况说明

本发行保荐书签署日,安信证券的控股股东为国投资本股份有限公司,其控股股东为国家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投集团”),国投集团系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规定,为消除关联影响,发行人聘请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泰联合”)和安信证券一同担任其首次公开发行并在科创板上市的保荐机构和主承销商,且华泰联合为无关联保荐机构,其作为第一保荐机构。

四、保荐机构内部审核程序和内核意见

安信证券对发行人本次发行项目实施的内部审核程序主要有:项目组现场尽职调查,出具立项申请报告;立项审核委员会召开立项评审会并进行立项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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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控制部进行现场审核并对全套申请文件和保荐工作底稿进行审核;内核部内核专员对全套申请文件和保荐工作底稿进行审核,对保荐业务部门负责人、保荐代表人、质控专员等相关人员进行问核,内核委员会召开内核会议,提出内核反馈意见并进行表决。审核本次发行申请的内核工作会会议于2020年9月15日在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号安联大厦A座27楼视频会议室召开,参加会议的内核委员共9人。参会内核委员对发行人申请文件的完整性、合规性进行了审核,听取了发行人代表和项目组对内核发现问题的说明并查阅了相关证明材料,最后对发行人本次发行是否通过内核进行了表决。

经参会内核委员投票表决,同益中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项目获得本保荐机构内核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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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保荐机构承诺

一、本保荐机构已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对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同意推荐发行人证券发行上市,并据此出具本发行保荐书。

二、本保荐机构通过尽职调查和审慎核查,承诺如下:

(一)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证券发行上市的相关规定;

(二)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三)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及其董事在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中表达意见的依据充分合理;

(四)有充分理由确信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与证券服务机构发表的意见不存在实质性差异;

(五)保证所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及本保荐机构的相关人员已勤勉尽责,对发行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

(六)保证本发行保荐书、与履行保荐职责有关的其他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七)保证对发行人提供的专业服务和出具的专业意见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行业规范;

(八)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依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采取的监管措施;

(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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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本次证券发行的推荐意见

一、推荐结论

依照《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

(一)发行人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科创板注册办法》及《科创板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履行了相关内部决策程序;

(二)发行人法人治理结构健全,运作规范,主营业务突出,财务状况良好,在同行业中具有较强的竞争优势;

(三)发行人生产经营及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具有良好的市场发展前景。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后将进一步增强发行人的可持续发展能力和竞争实力。

二、发行人符合科创板定位的说明

(一)发行人符合行业领域要求

公司是一家专业从事超高分子量聚乙烯纤维及其复合材料研发、生产和销售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是国内首批掌握全套超高分子量聚乙烯纤维生产技术和较早实现超高分子量聚乙烯纤维产业化的企业之一,拥有超高分子量聚乙烯纤维行业全产业链布局。

根据国家制造强国建设战略咨询委员会发布的《<中国制造2025>重点领域技术路线图》,超高分子量聚乙烯纤维及其复合材料被列为发展重点;根据国家统计局发布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分类(2018)》,公司产品属于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产品和服务目录中的“3.5.1高性能纤维及制品制造”大类下的“3.5.1.5有机纤维制造”,符合《申报及推荐暂行规定》第三条规定的行业领域。

(二)发行人符合《申报及推荐暂行规定》第四条中部分规定指标

报告期内,公司注重研发投入,研发费用占收入的比例逐年上升,各期公司研发费用分别为1,095.92万元、1,302.72万元和1,937.15万元,占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3.75%、4.32%和6.85%。最近三年累计研发投入金额为4,335.8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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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最近三年累计营业收入的比例为4.95%,不符合关于研发投入的相应要求。截至本发行保荐书出具日,公司在中国境内共有授权发明专利29项,发明专利数量大于5项,符合关于发明专利的相应要求。

报告期各期,公司营业收入分别为29,211.72万元、30,134.32万元和28,293.70万元,不符合营业收入的相应要求。

(三)发行人科技创新能力突出

自设立以来,发行人深耕于超高分子量聚乙烯纤维领域,凭借二十余年的研发创新、技术进步与产品积累,形成“高可纺性熔体单丝细化纺丝工艺及特殊纺丝组件设计加工技术”“防弹专用超高强型纤维的开发及产业化技术”“超轻软质防弹无纬布的开发和产业化技术”等10项核心技术,并有效进行科技成果的转化和产业化,成为少数可以同时实现超高分子量聚乙烯纤维及其复合材料规模化生产的企业。

在超高分子量聚乙烯纤维领域,发行人具有较高的行业地位,作为中国化学纤维工业协会下属超高分子量聚乙烯纤维分会副会长单位,先后参与起草多项国家和行业标准,并获得国家科学技术进步二等奖、中国专利优秀奖、科技创新企业、北京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示范企业等殊荣。截至本发行保荐书出具日,发行人拥有境内专利授权46项,其中29项为发明专利;拥有境外专利授权21项,全部为发明专利;另有15项境内发明专利已在申请中。

发行人高度重视研发创新工作,历年来投入大量资源进行研发工作,具有较强的技术实力,以及持续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力,具体情况如下:

1、在超高分子量聚乙烯纤维产品种类方面:发行人持续科技创新,不断丰富产品种类,通过原液添加改性,在2013年开发出有色纤维,纤维颜色不断丰富,目前拥有十余种不同色系的有色纤维、在2015年开发出耐切割纤维、在2018年开发出绳缆专用高强纤维、在2019年开发出抗菌和竹炭纤维、在2020年开发出高耐磨纤维,进一步拓展了超高分子量聚乙烯纤维品种,同时提高了生产效率和原材料利用率。此外,发行人目前正在研发抗蠕变纤维、医疗专用纤维等产品。

2、在单丝纤度方面:发行人对超高分子量聚乙烯纤维生产线进行改良,突破了单丝细化的技术瓶颈,单丝的纤度持续细化,其中2009年单丝纤度达到3.0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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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达到1.5D、2017年至今提升至0.95D,单丝的细化不但提高了超高分子量聚乙烯纤维产品的物理性能,同时提升整体行业下游的应用水平。目前荷兰帝斯曼的单丝纤度为0.8D,未来发行人将继续提高单丝纤度,为国产化应用提供支撑。

3、超高分子量聚乙烯纤维产品性能不断提升:断裂强度、断裂伸长率和初始模量是衡量超高分子量聚乙烯纤维性能的三大重要指标。作为行业内的主要参与者,发行人自成立至今,一直重视研发创新,提升产品性能指标。发行人超高分子量聚乙烯纤维产品性能提升大致可以分为以下阶段:

阶段主要产品技术指标
2000-2004年断裂强度(cN/dtex)28
初始模量(cN/dtex)1,000
断裂伸长率(%)3
2005-2011年断裂强度(cN/dtex)32
初始模量(cN/dtex)1,200
断裂伸长率(%)3
2012-2015年断裂强度(cN/dtex)35
初始模量(cN/dtex)1,300
断裂伸长率(%)3
2016-2017年断裂强度(cN/dtex)37
初始模量(cN/dtex)1,300
断裂伸长率(%)3
2018-2020年断裂强度(cN/dtex)41.9
初始模量(cN/dtex)1,710
断裂伸长率(%)3

目前发行人正在着手研发新一代超高强聚乙烯纤维,进一步提升其断裂强度和模量,在保持断裂强度≥42cN/dtex的同时模量≥1,800cN/dtex,从而满足高端军事装备领域的需求。

4、在无纬布方面:发行人通过优化无纬布的结构、树脂体系设计和超高强纤维,不断开发轻量化无纬布。发行人各阶段无纬布的主要性能指标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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阶段性能指标m/s(3.66kg/m2,9mm实弹V50)
2001-2008间歇片,产量低、价格高300-340
2009-2013连续片,产品利用率大幅提高320-380
2014-2019宽幅连续片,产品性能及可应用性大幅提高520-560
2020至今满足轻量化、舒适化,多应用570-590

发行人现阶段无纬布达到国际同类产品水平。更加轻便的防护用品将降低穿戴的疲惫感,帮助士兵保持警觉,提升部队整体的作战能力和耐久性。

5、在防弹制品方面:发行人设计开发出防弹衣、防弹背心、多型防弹头盔、防弹板、陶瓷复合防弹材料、防弹装甲板等下游防弹制品。2020年1月14日,根据公安部特种警用装备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出具的《“警盾-2019”防护装备公开比测活动检测结果通知单》,公司的防弹衣和防弹头盔分别在比测活动中获得第一名和第二名。2021年1月22日,根据“警盾-2020”警用防刺服挑战赛组委会出具的《“警盾-2020”警用防刺服挑战赛成绩通知单》,公司B类芳纶材质防刺服在满足防刺标准的情况下,重量、厚度和柔软度3个指标在比测活动中均获得第一名。

综上所述,发行人持续的科技创新主要围绕三个方面展开,一是不断丰富纤维产品的种类,扩大其应用领域,二是持续提升纤维产品核心性能指标,三是积极推动下游无纬布和防弹制品的普及和应用。

工信部于2019年11月发布的《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示范指导目录(2019年版)》,将超高分子量聚乙烯纤维列为关键战略材料。超高分子量聚乙烯纤维产业上升至国家战略高度,发行人作为行业内的主要参与者,符合国家战略,拥有关键核心技术,科技创新能力突出,具有较强的市场竞争力。

(四)发行人符合《申报及推荐暂行规定》第五条中规定情形

1、发行人符合科创属性评价指引例外标准第二项的依据

(1)获奖单位及个人情况

2009年12月,经中国纺织工业协会、教育部和上海市联合推荐,公司(以中纺投资的名义)与东华大学、宁波大成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湖南中泰特种装备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军需装备研究所共五家单位共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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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发、推进的“凝胶纺高强高模聚乙烯纤维及其连续无纬布的制备技术、产业化及应用开发”项目荣获国家科技进步二等奖,发行人核心技术人员冯向阳因在项目开发中做出突出贡献,个人也荣获国家科技进步二等奖。

(2)各单位在获奖项目中承担的职责和贡献情况

经过多家单位系统深入的研究和协作攻关,公司(以中纺投资的名义)与东华大学等单位攻克了高强高模聚乙烯纤维及其连续无纬布制备的一系列关键技术,并研制了关键设备。在突破关键技术的基础上,建立了从纤维制备到军警用防弹防护装备生产的完整产业化体系。根据中国纺织工业协会、教育部和上海市的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推荐书,各单位贡献情况如下:

单位名称主要职责和贡献情况
东华大学东华大学的主要贡献情况:1、创建了立足国内原料的溶剂、萃取剂体系;自主开发了以预溶胀和双螺杆挤出技术为特征的连续快速溶解新工艺,发明了聚乙烯冻胶纺丝专用双螺杆挤出机;制定了连续萃取、干燥及多级超倍拉伸工艺,发明了多级萃取机和百束拉伸机,创建了自主的高强高模聚乙烯纤维生产工艺;2、在此研究基础上,东华大学相继与宁波大成、湖南中泰和中纺投资合作进行了高强高模聚乙烯纤维的产业化,使我国成为了继美国、荷兰之后世界上第三个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生产高强高模聚乙烯纤维的国家,推动了我国高性能纤维及应用的国产化进程;3、在产业化过程中,东华大学一直致力于高强高模聚乙烯冻胶纺丝的研究,在学校建立了一条冻胶纺丝试验线,深入研究了聚乙烯冻胶纺丝的缠结与解缠机理,研究了冻胶纤维的萃取、干燥及拉伸机理,为产业化生产工艺的制定与优化提供了实验依据,发明了纳米粒子改性高强高模聚乙烯纤维的方法并成功用于纤维产业化生产。
宁波大成宁波大成的主要贡献情况:1、国内首家实现了超高强聚乙烯纤维的产业化,率先为我国高性能纤维行业起到了示范和引领效应,对促进行业技术发展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推动我国化纤行业提高整体水平,向世界化纤领域发展前沿迈进具有重大作用;2、在本项目中获授权发明专利5项、实用新型专利5项;3、产品广泛应用国防军需、防弹防护、航天航空、海洋工程、建筑增强等领域。
湖南中泰湖南中泰实施了高强高模聚乙烯纤维与连续式宽幅无纬布的产业化,主要贡献为:1、完成了项目研发的全部课题,掌握了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2、创立了以双螺杆挤出机为核心的纤维制备工艺、连续式宽幅无纬布制造工艺和成套生产装备及关键技术,与国内外同类技术和产品相比,总体水平国内领先,国际先进,形成年产超高分子量聚乙烯纤维、连续宽幅无纬布各1,500吨的产能规模;3、在本项目中获授权发明专利1项、实用新型与外观设计专利4项。
中纺投资中纺投资为东华大学高强聚乙烯纤维项目的研究开发和具体实施单位,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中纺投资的主要贡献为:1、成功解决了高强聚乙烯纤维产业化进程中遇到的设备、工艺难题。自主研发了高强聚乙烯纤维的全套工业化生产装置;2、解决了高分子量聚乙烯原料、溶剂、添加剂、萃取剂的遴选和配伍难题,并率先采用环保型碳氢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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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名称主要职责和贡献情况
洗剂,完善了萃取剂回收工艺及装备,实现了清洁生产;3、定型了断点生产工艺,优化了高倍牵伸工艺及装备,进一步提高了纤维制造精度及质量;4、成功的将无机纳米粒子用于高强高模聚乙烯纤维的产业化生产,使纤维的力学模量处于世界领先地位,从而使产业化高强高模聚乙烯纤维及其制品的性能可以与国外公司产品抗衡,打破了国外公司的产品垄断;5、形成了高强高模聚乙烯纤维600吨/年、高强高模聚乙烯纤维制品200吨/年的产能;6、在本项目中获授权境内发明专利2项、境外发明专利1项。
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军需装备研究所在本项目的研究中,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军需装备研究所的主要贡献:1、多渠道获取了充分的研究资料数据,对国外纤维和无纬布样品的理化和加工性能指标进行了测试分析,全面掌握了该领域国际先进水平的技术信息,为进行高强高模纤维和无纬布材料的自主技术创新确立了明确的目标和总体发展的技术框架;2、根据单兵防护装备研制对防弹材料性能的要求,制定了性能提高和质量改进方案;3、根据我军单兵弹道防护的需求,改进和提升了高强高模聚乙烯纤维和连续宽幅无纬布材料的工艺技术水平,研制出了单兵防护装备专用型高强高模聚乙烯纤维和连续宽幅无纬布材料;4、研究了专用型高强高模聚乙烯纤维和连续款宽幅无纬布材料的弹道防护性能和军用防弹衣制造的工艺技术,研制成功高强高模聚乙烯纤维无纬布材料军用防弹衣,通过了“全军后勤装备定型委员会”的装备定型,现已装备中国人民解放军。

如上所述,宁波大成、湖南中泰和同益中(以中纺投资名义)作为超高分子量聚乙烯纤维产业化实施单位,三家分别实现了产业化,各家在产业化过程中采用的溶剂和原辅料等都各有差异,且在生产工艺上也各有侧重点,实现的产品也各有特色。相对于其他参与单位,同益中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自主研发了高强聚乙烯纤维的全套工业化生产装置,并在产业化过程中,不断完善生产工艺,成功解决了高分子量聚乙烯原料、溶剂、添加剂、萃取剂的遴选和配伍难题,并率先采用环保型碳氢清洗剂,实现清洁生产,同时成功的将无机纳米粒子用于高强高模聚乙烯纤维的产业化生产,使纤维的力学模量处于世界领先地位,从而使产业化高强高模聚乙烯纤维及其制品的性能可以与国外公司产品抗衡,打破了国外公司的产品垄断,因此同益中对获奖项目作出了重要的贡献,系获奖项目的主要参与单位之一。

(3)发行人核心技术人员冯向阳获得国家科技进步二等奖的具体贡献情况

根据中国纺织工业协会、教育部和上海市的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推荐书,发行人核心技术人员冯向阳在获奖项目中承担的职责以及贡献具体情况:冯向阳参与完成高强高模聚乙烯纤维主要工艺方案开发及装备选型、改造、定型工作,发明了一种适用于高温、高浓度纺丝工艺的溶剂油,并发明了超高分子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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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乙烯纤维高浓度溶液的制备方法,用于高强高模聚乙烯纤维的产业化生产,大大提高了纤维产量,形成了自主知识产权;完成了300吨/年高强高模聚乙烯新生产线的设计及建设实施工作。基于上述,公司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企业发行上市申报及推荐暂行规定》第五条之第(二)项“作为主要参与单位或者核心技术人员作为主要参与人员,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科技进步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并将相关技术运用于主营业务”的规定。

2、发行人符合科创属性评价指引例外标准第四项的依据

公司的超高分子量聚乙烯纤维及其复合材料属于国家鼓励、支持和推动的关键材料。公司的超高分子量聚乙烯纤维产品性能达到国际同类产品水平,且符合我国对超高分子量聚乙烯纤维的战略需求,因此,公司的产品实现了进口替代,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企业发行上市申报及推荐暂行规定》第五条之第(四)项“依靠核心技术形成的主要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鼓励、支持和推动的关键设备、关键产品、关键零部件、关键材料等,并实现了进口替代”的规定。综上所述,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符合科创板定位。

三、本次证券发行履行相关决策程序的说明

发行人就本次证券发行履行的内部决策程序如下:

1、2020年8月15日,发行人召开了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该次会议应到董事9名,实际出席本次会议9名,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等议案。

2、2020年9月1日,发行人召开了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出席会议股东代表持股总数16,850.00万股,占发行人股本总额的100%,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等议案。

依据《公司法》、《证券法》及《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发行人《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行人申请在境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已履行了完备的内部决策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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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次证券发行符合《证券法》规定的发行条件的说明安信证券依据《证券法》第十二条关于首次公开发行新股的条件,对发行人的情况进行逐项核查,并确认:

(一)发行人已经依法设立了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并建立了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制度,聘请了高级管理人员,设置了若干职能部门,发行人具备健全且良好的组织机构,符合《证券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

(二)发行人是国内首批掌握全套超高分子量聚乙烯纤维生产技术和较早实现超高分子量聚乙烯纤维产业化的企业之一,拥有超高分子量聚乙烯纤维行业全产业链布局。发行人深耕所处行业多年,积极向产业链下游延伸,优质的客户资源不断丰富,产品应用场景不断拓展,公司具备持续经营能力;

(三)根据本保荐机构核查,并参考天职国际出具的《审计报告》(天职业字[2021]13653号)和《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天职业字[2021]18454号),发行人2018年度、2019年度及2020年度的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根据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及本保荐机构的核查,发行人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行为,符合《证券法》第十三条第三款及第五十条第四款之规定;

(四)根据本保荐机构核查,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

(五)发行人符合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符合《证券法》第十三条第四款之规定,具体说明详见“五、本次证券发行符合《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的发行条件的说明”。

五、本次证券发行符合《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的发行条件的说明

本保荐机构通过尽职调查,对照《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了逐项核查,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规定,具体核查情况如下:

1、发行人是依法设立且持续经营3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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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续经营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查证过程及事实依据如下:

(1)本保荐机构调阅了发行人的工商档案,核查了发行人设立、改制的工商登记材料,创立大会议案和诀议及审计报告、评估报告、验资报告等资料。经核查,发行人前身同益中有限成立于1999年2月10日,于2018年7月5日整体变更设立股份有限公司。自同益中有限公司设立之日起计算,发行人依法设立且持续经营3年以上。

(2)经核查发行人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工作制度、独立董事工作制度、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发行人相关会议文件、组织机构安排等文件。

2、发行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发行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并由注册会计师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发行人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能够合理保证公司运行效率、合法合规和财务报告的可靠性,并由注册会计师出具无保留结论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查证过程及事实依据如下:

(1)经核查发行人会计记录和业务文件,抽查相应单证及合同,核查发行人的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并与相关财务人员和发行人会计师沟通,发行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务报表的编制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发行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天职国际就发行人2018年度、2019年度和2020年度的财务状况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天职业字[2021]13653 号),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

(2)经核查发行人的内部控制制度,对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的访谈,并核查天职国际出具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天职业字[2021]18454号),发行人的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能够合理保证财务报告的可靠性、生产经营的合法性、营运的效率与效果,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

3、发行人业务完整,具有直接面向市场独立持续经营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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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资产完整,业务及人员、财务、机构独立,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对发行人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不存在严重影响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

(2)发行人主营业务、控制权、管理团队和核心技术人员稳定,最近2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均没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所持发行人的股份权属清晰,最近2年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不存在导致控制权可能变更的重大权属纠纷。

(3)发行人不存在主要资产、核心技术、商标等的重大权属纠纷,重大偿债风险,重大担保、诉讼、仲裁等或有事项,经营环境已经或者将要发生重大变化等对持续经营有重大不利影响的事项。

查证过程及事实依据如下:

(1)保荐机构查阅了下述文件:

①发行人历次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的会议文件;

②发行人经营管理和公司治理制度,包括《公司章程》《三会议事规则》《独立董事工作制度》《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等文件;

③发行人主要业务合同或订单、银行流水、员工名册;

④关联交易协议及其审议决策文件、独立董事关于关联交易发表的意见;

⑤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于避免同业竞争及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的承诺函等;

同时,保荐机构走访了发行人主要经营场所及生产基地,了解发行人的生产经营活动及业务模式,并访谈发行人总经理、主要部门负责人。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

①发行人已依法建立健全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审计委员会制度,相关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发行人已建立健全股东投票计票制度,切实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收益权、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求偿权等股东权利;发行人已对关联交易的原则、决策权限、决策程序、回避表决制度、控股股东行为规范等做出了明确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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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发行人主营业务为超高分子量聚乙烯纤维及其复合材料的研发、生产和销售。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均未从事相同或类似业务,不存在同业竞争的情况。

③发行人在资产、人员、财务、机构与业务等方面与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相互独立,具有完整的资产、研发、生产与销售业务体系,发行人具有直接面向市场独立持续经营的能力。

④发行人报告期内发生的关联交易是基于正常的市场交易条件及有关协议的基础上进行的,符合商业惯例,关联交易定价公允,遵循了公平、公开、公正的市场原则。该等关联交易符合公司的实际需要,未损害公司利益和中小股东利益;关联交易事项已经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程序符合《公司法》、当时有效的公司章程等公司制度的规定。

⑤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已出具避免同业竞争及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的承诺函。

(2)保荐机构查阅了下述文件:

①报告期内发行人的生产经营活动和财务资料;

②报告期内发行人的工商资料、公司章程、股东名册、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股东协议等文件;

③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的名单、简历、情况调查表、劳动合同、确认函;

④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提供的情况调查表、确认函等文件;

⑤同时,保荐机构查询了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

①报告期内,发行人主营业务始终为超高分子量聚乙烯纤维及其复合材料的研发、生产和销售,主营业务没有发生重大变化。

②最近两年内,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为国家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未发生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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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最近两年内,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3)保荐机构查阅了下述文件:

①发行人主要资产状况;

②核心技术的应用及核心专利的取得注册情况;

③商标的取得和注册程序;

④银行授信及贷款情况;

⑤同时,保荐机构查询了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

报告期内,公司主要资产状态良好,不存在大幅减值情况;专利使用权、土地使用权等无形资产均在有效期内,其取得和使用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在用的重要资产、技术的取得或者使用不存在重大不利变化的情形。

综上所述,发行人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

4、发行人生产经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最近3年内,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不存在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者其他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最近3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等情形。

查证过程及事实依据如下:

(1)保荐机构根据发行人业务定位及发展情况查阅了国家相关产业政策、行业研究报告等,并对总经理进行了访谈。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同益中主要从事超高分子量聚乙烯纤维及其复合材料的研发、生产和销售,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企业上市推荐指引》,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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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于高性能复合材料领域的科技创新企业。

(2)经查阅发行人的工商资料,核查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证信息、无犯罪记录证明,以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出具的说明。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不存在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不存在未经法定机关核准,擅自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发行证券,或者有关违法行为虽然发生在三年前,但目前仍处于持续状态的情形;最近三年,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等情形;因此,发行人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

六、本次证券发行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发行条件的说明

本保荐机构依据《上市规则》对发行人是否符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条件进行了逐项检查,核查情况如下:

1、发行人申请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发行条件;

(2)发行后股本总额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

(3)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4亿元的,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10%以上;

(4)市值及财务指标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标准;

(5)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上市条件。

查证过程及事实依据如下:

保荐机构对本次证券发行符合《证券法》规定的发行条件以及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发行条件的核查情况,详见本节“四、本次证券发行符合《证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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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的发行条件的说明”及“五、本次证券发行符合《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的发行条件的说明”。截至本发行保荐书出具日,发行人注册资本为16,850.00万元,发行后股本总额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本次公开发行不超过5,616,67万股,本次公开发行及公开发售的股份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不低于25%。综上,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符合上述规定。

2、发行人申请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市值及财务指标应当至少符合下列标准中的一项:

(一)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10亿元,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为正且累计净利润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或者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10亿元,最近一年净利润为正且营业收入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

(二)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15亿元,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人民币2亿元,且最近三年累计研发投入占最近三年累计营业收入的比例不低于15%;

(三)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20亿元,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人民币3亿元,且最近三年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累计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

(四)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30亿元,且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人民币3亿元;

(五)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40亿元,主要业务或产品需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市场空间大,目前已取得阶段性成果。医药行业企业需至少有一项核心产品获准开展二期临床试验,其他符合科创板定位的企业需具备明显的技术优势并满足相应条件。

查证过程及事实依据如下:

公司2019年和2020年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分别为4,661.27万元和5,692.08万元,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分别为4,075.62万元和3,893.67万元,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净利润均为正且累计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且公司预计市值将超过10亿元人民币,符合上述标准。

综上,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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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的上市条件。

七、对《关于做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2012年度财务报告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所列事项核查情况的专项说明

1、以自我交易的方式实现收入、利润的虚假增长。

核查过程及结论如下:

核查过程:项目组取得并审阅了发行人报告期各期往来款明细账,对大额往来款的合理性进行分析。取得并审阅了报告期内发行人银行账户的银行对账单,核查大额资金流入的来源、流出的去向及原因;对发行人的主要客户进行了实地走访。重点核查了发行人是否存在通过虚构交易(例如支付往来款项、购买原材料等)将大额资金转出,再将上述资金设法转入发行人客户,最终以销售交易的方式将资金转回的情况。

核查结论:发行人大额的资金收付均由真实的采购或销售交易产生,发行人不存在以自我交易的方式实现收入、利润的虚假增长的情况。

2、发行人或关联方与其客户或供应商以私下利益交换等方法进行恶意串通以实现收入、盈利的虚假增长。

核查过程及结论如下:

核查过程:项目组取得了发行人报告期内主要客户和供应商的名单并查询了其工商信息资料,核查发行人与其客户、供应商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通过实地走访、函证、核对工商资料,核查客户、供应商的业务能力与自身规模是否相符。核查客户和供应商的实际控制人及关键经办人员的情况,并与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名单比对。对主要客户和供应商,核查其注册地、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股权结构、成立时间、与发行人发生业务的起始时间等,取得发行人报告期主要的供货合同、销售合同。重点关注最近一年内新增客户和供应商的相关情况。查阅了相关收入确认凭证,判断是否属于虚开发票、虚增收入的情形。核查客户的付款能力和货款回收的及时性,以及供应商的真实性和供货来源。

核查结论:发行人的主要客户及供应商均真实、存续,客户的付款能力良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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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供应商的供货来源真实合理,价格公允。不存在发行人或关联方与其客户或供应商以私下利益交换等方法进行恶意串通以实现收入、盈利的虚假增长的情况。

3、关联方或其他利益相关方代发行人支付成本、费用或者采用无偿或不公允的交易价格向发行人提供经济资源。

核查过程及结论如下:

核查过程:项目组通过取得关联方单位的财务资料和对客户及供应商的走访、函证,核查有无关联方或其他利益相关方代发行人支付成本、费用的情况。查阅关联方的工商登记资料和经营情况,核查关联方与发行人是否共用采购或销售渠道,以及有无上下游关系。实地察看发行人与关联方是否共用办公场所。对发行人报告期内的营业成本、毛利率波动进行分析,对期间费用和期间费用率的变动进行分析,对发行人毛利率、期间费用率进行纵向、横向比较,对与关联方的交易项目进行重点核查并分析有无异常指标。

核查结论:发行人报告期内的各项成本、费用指标无异常变动,不存在关联方或其他利益相关方代发行人支付成本、费用或者采用无偿或不公允的交易价格向发行人提供经济资源的情况。

4、保荐机构及其关联方、PE投资机构及其关联方、PE投资机构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控制或投资的其他企业在申报期内最后一年与发行人发生大额交易从而导致发行人在申报期内最后一年收入、利润出现较大幅度增长。

核查过程及结论如下:

核查过程:项目组取得保荐机构及其关联方,PE投资机构及其关联方,PE投资机构控制或投资的其他企业名单、查询相应企业的工商信息等,查询最近一期新增的重要客户以及销售额大幅增长的客户工商资料,重点核查是否存在保荐机构及其关联方、PE投资机构及其关联方在申报期内最后一年与发行人发生大额交易。

核查结论:发行人不存在保荐机构及其关联方、PE投资机构及其关联方、PE投资机构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控制或投资的其他企业与发行人发生大额交易从而导致发行人在报告期内最后一年收入、利润出现较大幅度增长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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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利用体外资金支付货款,少计原材料采购数量及金额,虚减当期成本,虚构利润。

核查过程及结论如下:

核查过程:项目组对发行人毛利率进行了横向和纵向对比,分析其合理性。取得报告期主要原材料公开市场价格变动情况及发行人账面单价变动情况表,计算分析报告期内发行人主要产品所需原材料的采购价格变化、单位材料消耗变化、单位材料成本金额变化等指标。向主要供应商访谈或函证报告期各期采购量和采购金额,并与实际耗用量、采购量相比较。核查发行人主要原材料采购合同与记账凭证、发票、入库单在金额、数量上是否一致。

核查结论:发行人报告期内支付的采购金额公允合理,不存在利用体外资金支付货款,少计原材料采购数量及金额,虚减当期成本,虚构利润的情况。

6、采用技术手段或其他方法指使关联方或其他法人、自然人冒充互联网或移动互联网客户与发行人(即互联网或移动互联网服务企业)进行交易以实现收入、盈利的虚假增长等。

核查过程及结论如下:

项目组向发行人销售部门负责人进行了访谈,经了解,发行人不存在通过网络途径实现销售的情况。因此,发行人不存在采用技术手段或其他方法指使关联方或其他法人、自然人冒充互联网或移动互联网客户与发行人(即互联网或移动互联网服务企业)进行交易以实现收入、盈利的虚假增长的情况。

7、将本应计入当期成本、费用的支出混入存货、在建工程等资产项目的归集和分配过程以达到少计当期成本费用的目的。

核查过程及结论如下:

核查过程:项目组核查了发行人报告期末有无大额的存货和在建工程及异常数据,取得了存货构成明细、费用构成明细、在建工程构成明细。抽查在建工程、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项目大额原始入账凭证,取得在建工程施工合同等资料,纵向比较各期成本费用变化,分析其合理性。

核查结论:发行人的成本、费用归集合理,不存在将本应计入当期成本、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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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的支出混入存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等资产项目的归集和分配过程以达到少计当期成本费用的目的的情况。

8、压低员工薪金,阶段性降低人工成本粉饰业绩。

核查过程及结论如下:

核查过程:项目组取得报告期内发行人员工名单、工资明细表,核查发行人报告期员工总数、人员结构、工资总额,人均工资、工资占成本、费用比例的波动是否合理。取得当地社会人均工资标准资料,并与同行业、同地区水平对比分析。

核查结论:报告期内发行人制定了适合现阶段公司特点的薪酬政策,员工工资薪酬总额合理公允,不存在压低员工薪金,阶段性降低人工成本粉饰业绩的情况。

9、推迟正常经营管理所需费用开支,通过延迟成本费用发生期间,增加利润,粉饰报表。

核查过程及结论如下:

核查过程:取得了发行人报告期各期营业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明细表,并结合行业情况,对营业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分别进行了截止性测试,并进行了纵向对比分析,核查是否存在延迟成本费用发生期间的情况。

核查结论:各项期间费用金额无明显异常变动,发行人不存在推迟正常经营管理所需费用开支,通过延迟成本费用发生期间,增加利润,粉饰报表的情况。

10、期末对欠款坏账、存货跌价等资产减值可能估计不足。

核查过程及结论如下:

核查过程:项目组取得了发行人及同行业上市公司坏账准备计提政策,期末应收账款明细表和账龄分析表,核查发行人坏账准备计提的充分性,对大额应收账款客户进行了访谈,了解应收账款产生的原因背景及未来收回的可能性。取得发行人存货跌价准备计提政策、各类存货明细表,结合发行人在手订单情况,核查发行人存货跌价准备计提的充分性。

核查结论:发行人不存在期末对欠款坏账、存货跌价等资产减值可能估计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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足的情况。

11、推迟在建工程转固时间或外购固定资产达到预定使用状态时间等,延迟固定资产开始计提折旧时间。核查过程及结论如下:

核查过程:项目组了解并分析了在建工程结转固定资产的会计政策;取得报告期内在建工程转固列表。对于金额重大的未结转固定资产的在建工程,实地察看了在建工程建设状况及工程进度,并核查账面余额与工程进度的匹配性。对于已结转的在建工程,核查达到预定可使用时间与结转固定资产时间是否基本一致。

核查结论:发行人不存在推迟在建工程转固时间或外购固定资产达到预定使用状态时间、延迟固定资产开始计提折旧时间的情况。

12、其他可能导致公司财务信息披露失真、粉饰业绩或财务造假的情况。

核查过程及结论如下:

经核查,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不存在其他可能导致公司财务信息披露失真、粉饰业绩或财务造假的事项。

八、关于承诺事项的核查意见

保荐机构对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等责任主体承诺事项是否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承诺的内容是否合法、合理、失信约束或补救措施的及时有效性等情况进行了核查,核查手段包括列席相关董事会、股东大会,对相关主体进行访谈,获取相关主体出具的承诺函和声明文件等。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等责任主体已就其各自应出具的股份流通限制及锁定、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避免同业竞争、规范关联交易和避免资金占用、稳定股价、关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关于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购回、公开募集及上市文件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等事项做出了公开承诺,并提出了承诺约束措施与赔偿责任。相关责任主体的承诺事项均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承诺内容及约束或补救措施合法、合理、及时、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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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关于私募投资基金股东履行备案程序的核查意见

(一)核查对象

截至本发行保荐书签署日,发行人全体股东情况如下表所示:

序号股东名称股本(万股)持股比例
1国投贸易8,394.0049.82%
2国家产业投资基金3,777.0022.42%
3融发基金822.004.88%
4上海产业股权投资基金822.004.88%
5中启洞鉴736.004.37%
6晋财盛合506.003.00%
7金融街资本506.003.00%
8同益中企管合伙企业237.001.41%
9上海荥盛200.001.18%
10黄兴良75.870.45%
11谢云翔57.360.34%
12刘清华51.900.31%
13林凤崎47.800.28%
14余燕飞47.800.28%
15苏敏38.240.23%
16赵鹏28.680.17%
17孙其永28.680.17%
18刘金良28.680.17%
19申志冲28.680.17%
20李永富28.680.17%
21张艳芳28.680.17%
22赵桂亮28.680.17%
23丁立军28.680.17%
24徐喜成28.650.17%
25李强23.000.14%
26陈振坤20.420.12%
27丁大为20.000.12%
28葛兆刚16.00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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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股东名称股本(万股)持股比例
29谢明权15.290.09%
30郭建茹15.290.09%
31窦英武15.290.09%
32吴忠14.000.09%
33葛恩烨13.380.08%
34张志强11.500.07%
35魏广恒11.470.07%
36刘杰11.470.07%
37安勇10.000.06%
38宫同军7.640.05%
39张新乐7.000.04%
40田红5.000.03%
41马艳霞5.000.03%
42孙刚4.000.02%
43汤春江3.820.02%
44黄姝睿3.820.02%
45张雪双3.820.02%
46李玉美3.820.02%
47姬万滨3.800.02%
48潘超3.800.02%
49唐丽3.400.02%
50董敬芳3.000.02%
51廖莹婷3.000.02%
52蓝雁2.000.01%
53苏健2.000.01%
54李国民2.000.01%
55廖代均2.000.01%
56魏宁2.000.01%
57翟瑞太2.000.01%
58石晶亮1.910.01%
59段志刚1.000.01%
合计16,850.001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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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核查方式

保荐机构通过查阅公司现有法人股东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自然人股东的身份证件、相关股东出具的专项声明等方式对发行人股东中是否存在私募投资基金的情况进行了核查。

(三)核查结论

经核查,公司本次发行前股东中私募基金登记备案情况如下:

序号股东名称私募基金登记备案情况
1国投贸易不属于私募基金或私募基金管理人
2国家产业投资基金在中国基金业协会备案的私募基金 备案编码:SGC097 基金类型:股权投资基金 基金管理人:惠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编号:P1069217)
3融发基金在中国基金业协会备案的私募基金 备案编码:SGC148 基金类型:股权投资基金 基金管理人:国投创合(上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编号:P1069374)
4上海产业股权投资基金在中国基金业协会备案的私募基金 备案编码:SEB047 基金类型:股权投资基金 基金管理人:上海联一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编号:P1060771)
5中启洞鉴在中国基金业协会备案的私募基金 备案编码:SEQ164 基金类型:股权投资基金 基金管理人:中启投资管理(天津)有限公司 (编号:P1068633)
6晋财盛合在中国基金业协会备案的私募基金 备案编码:SEN417 基金类型:股权投资基金 基金管理人:中合盛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编号:P1008848)
7金融街资本不属于私募基金或私募基金管理人
8同益中企管合伙企业员工持股平台,不属于私募基金或私募基金管理人
9上海荥盛不属于私募基金或私募基金管理人

经核查,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的股东中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已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备案办法》的规定,在有关主管机构办理了备案,其基金管理人已办理登记,该等登记和备案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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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十、关于即期回报摊薄情况的合理性、填补即期回报措施及相关承诺主体的承诺事项的核查意见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号)文件精神,保障中小投资者知情权,维护中小投资者利益,根据《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号)的相关要求,发行人于2020年8月15日和2020年9月1日分别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和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就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进行了认真分析和测算,对本次融资的必要性、合理性以及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与现有业务的相关性进行了审慎的分析,明确了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以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的相关承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均已签署了相关承诺。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关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已经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和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发行人制定了具体的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发行人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分别对发行人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了承诺。发行人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符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以及《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中关于保护投资者权益的规定。

十一、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范的核查意见根据《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8]22号)的规定,本保荐机构对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项目中有偿聘请第三方机构或个人(以下简称“第三方”)的行为核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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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保荐机构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第三方的行为

经核查,本保荐机构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项目中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第三方的行为。

(二)发行人除依法需聘请的中介机构外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其他第三方的行为

经核查,发行人分别聘请了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项目的保荐机构、法律顾问和审计机构。除了有偿聘请上述依法需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之外,由于撰写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需要,发行人还聘请了中国纺织建设规划院对募投项目进行了可行性分析,并出具了相应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北京金证互通资本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作为财经公关顾问。

经本保荐机构核查,除上述情况外,发行人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项目中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其他第三方的行为。

(三)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项目中有偿聘请第三方的行为,符合《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的相关规定。

十二、关于股份锁定的核查结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一致行动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他股东已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就股份锁定、持股及减持意向出具了承诺,并制定了未能履行相关承诺的约束措施。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股东已就本次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股份的锁定安排出具了相关承诺,相关承诺的内容合法、合理,相关约束措施及时有效,锁定期安排符合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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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发行人存在的主要风险

(一)技术升级迭代风险

公司专注于超高分子量聚乙烯纤维及其复合材料的研发、生产和销售,形成了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但不排除国内外竞争对手或潜在竞争对手率先在上述领域取得重大突破,从而推出更先进、更具有竞争力的技术和产品,若公司未能准确把握行业技术发展趋势、未能持续创新迭代等状况,将可能影响本公司产品和技术的竞争力。

(二)市场竞争加剧的风险

鉴于超高分子量聚乙烯纤维属于关键战略材料,具备良好的市场前景,国际上的主要参与者都投入了大量精力和资源进行相关产品的开发,我国目前也存在一批企业正在从事超高分子量聚乙烯纤维的研发和生产。根据前瞻产业研究院的统计数据及中国化学纤维工业协会出具的说明,2020年全球超高分子量聚乙烯纤维行业总产能约达6.56万吨,其中行业内主要企业荷兰帝斯曼的产能为17,400吨,江苏九九久的产能为10,000吨,而公司2020年产能为2,150吨,与同行业企业在产能规模上存在一定的差距。公司“年产4,060吨超高分子量聚乙烯纤维产业化项目(一期)”及募投项目“年产4,060吨超高分子量聚乙烯纤维产业化项目(二期)”建成后,公司超高分子量聚乙烯纤维产能将达到5,560吨/年,但随着近年来全球超高分子量聚乙烯纤维的需求量持续增长,将可能吸引行业内的主要企业继续扩充产能,行业竞争将日益激烈。若公司不能紧跟行业发展趋势,持续把握客户需求,进一步增强研发实力,将可能对公司持续盈利能力产生一定不利影响。

另一方面,国际行业巨头凭借自身的底蕴积累,具有较强的品牌知名度和市场影响力,在超高分子量聚乙烯纤维领域市场份额相对较高,可能针对行业内的参与者采取更激进的竞争策略。随着公司业务规模的扩大,国际行业巨头可能会对公司采取更具针对性的竞争措施,公司可能会面临国际行业巨头更大的竞争压力。

(三)国际贸易摩擦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境外销售收入占主营业务收入比例分别为71.21%、68.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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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68.47%,占比较高。境外市场是公司销售的重点,未来如果境外客户所在国家和地区的法律法规、产业政策、政治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国际贸易摩擦进一步升级,或发生国际关系紧张等无法预知因素,将可能影响公司产品的正常出口销售,进而对公司盈利能力产生不利影响。

(四)市场空间有限的风险

目前超高分子量聚乙烯纤维的内销应用场景仍处于持续培育过程中,报告期内,公司的超高分子量聚乙烯纤维以外销为主。未来,若因内销应用场景不足、外销面临严格管制,以及外销终端地区受地缘政治等因素的影响,将可能导致超高分子量聚乙烯纤维市场空间有限的风险。

(五)研发投入金额及占比较低的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研发投入分别为1,095.92万元、1,302.72万元和1,937.15万元,占营业收入的比例为3.75%、4.32%和6.85%,研发投入及占比相对较低。发行人未来若不能在生产工艺、产品性能以及产品种类上进一步加大研发投入,则可能影响公司产品和技术的竞争力。

(六)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引发的风险

2020年随着新冠疫情在全球大规模地快速蔓延,各国政府采取了较为严格的隔离防疫措施,造成人员、货物的流动受限,公司生产、销售、物流运输等环节在短期内均受到了一定程度的影响。同时,新冠疫情的全球蔓延导致终端市场对超高分子量聚乙烯纤维的需求减少,叠加安全防护产品、缆绳等生产企业大面积停工,从而造成公司2020年产品的境外销售量有一定幅度的下降。

现阶段中国疫情防控取得了明显成效,新冠疫情对公司境内生产、销售和物流运输等方面造成的不利影响正在消除,但公司产品主要出口海外,目前海外疫情形势仍然严峻,世界主要国家均已对人员进出过境以及境内活动作出一定限制,导致全球范围内对超高分子量聚乙烯纤维产业链及终端市场需求受到一定程度的不利影响。

若未来全球新冠疫情的发展失控或难以在短时间内有效抑制,将对全球超高分子量聚乙烯纤维产业链造成进一步冲击,公司未来经营业绩可能出现因需求萎缩而不达预期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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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主要客户变动风险

2018年、2019年,公司的第一大客户均为F.M.S.ENTERPRISES MIGUN LTD。受公司业务拓展情况及客户自身经营情况的影响,2020年,公司向F.M.S.ENTERPRISES MIGUN LTD的销售额下降较为明显,公司第一大客户发生变动。虽然通常情况下主要客户能够与公司持续发生交易,但未来若部分客户战略调整或自身经营需求发生不利变化,或者公司无法维持、发展与现有客户的合作关系,则公司将面临客户重大变动的风险,从而对公司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八)2020年经营业绩同比下滑的风险

公司2020年受新冠肺炎疫情导致的延迟复工、订单延迟、境外订单减少和人民币升值等因素的影响,导致公司2020年营业收入和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的净利润相比去年同期下降,变动明细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元

项目2020年2019年变动
营业收入28,293.7030,134.32-6.11%
归属于母公司的净利润5,692.084,661.2722.11%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的净利润3,893.674,075.62-4.46%

公司2020年营业收入为28,293.70万元,同比变动-6.11%;实现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3,893.67万元,同比变动-4.46%。

十四、发行人发展前景评价

近年来,我国超高分子量聚乙烯纤维的需求量保持持续较快增长,未来随着市场需求的不断增加,超高分子量聚乙烯纤维行业仍将持续较快增长。一方面超高分子量聚乙烯纤维作为现代国防必不可少的战略物资,国家出台了一系列政策规划将其定为关键战略材料;另一方面,随着产业技术水平的持续提升,超高分子量聚乙烯纤维的应用领域不断拓宽,日益增加的军品、民品应用将为其带来庞大的市场需求。

发行人是国内首批掌握全套超高分子量聚乙烯纤维生产技术和较早实现超高分子量聚乙烯纤维产业化的企业之一,拥有超高分子量聚乙烯纤维行业全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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链布局。公司自设立以来,始终致力于超高分子量聚乙烯纤维及其复合材料的研发及应用,凭借二十余年在行业的深耕和技术积淀,成为国内少数可以同时实现超高分子量聚乙烯纤维及其复合材料规模化生产的企业。依托现有研发平台,公司通过产品研发与应用研发相结合的模式,持续研发新产品,开拓新的应用市场,提高产品质量,自主研发了一系列与超高分子量聚乙烯纤维及其复合材料相融合的核心技术,既紧跟技术前沿,又兼顾市场需求,由此构建起公司多样化、特色化的技术产品体系,为公司可持续发展奠定坚实的基础。综上,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所处行业发展趋势较好,发行人行业地位突出,具有较强的技术研发能力、创新能力、市场与品牌优势、人才优势等,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合理可行,发行人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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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北京同益中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之发行保荐书》之签字盖章页)

项目协办人(签名):

吴杏辉

保荐代表人(签名):

温桂生 杨 栋

保荐业务部门负责人(签名):

杨 苏

内核负责人(签名):

廖笑非

保荐业务负责人(签名):

秦 冲

总经理(签名):

王连志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签名):

黄炎勋

保荐机构: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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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代表人专项授权书上海证券交易所:

根据《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我公司作为北京同益中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保荐机构,兹授权温桂生先生、杨栋先生担任保荐代表人,负责该公司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尽职推荐及持续督导等保荐工作。保荐代表人温桂生先生未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同时担任两家在审企业的签字保荐代表人。保荐代表人杨栋先生未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同时担任两家在审企业的签字保荐代表人。

特此授权。

保荐代表人(签名):

温桂生 杨 栋

法定代表人(签名):

黄炎勋

保荐机构: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盖章)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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