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 经查,你行基金销售业务存在部分支行基金销售业务负责人未取得基金从业资格,部分未取得基金从业资格人员参与基金销售,违反了《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75号)第八条第(四)项、第三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行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你行应采取切实有效的整改措施,对上述问题进行整改,并于10月20日前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2021年8月18日
关于对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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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1-08-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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