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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精工: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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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东方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广东东方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等相关规定,我们作为广东东方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临时)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回购部分社会公众股份方案的事项

公司本次推出的回购股份方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东方精工《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回购股份的实施,有利于进一步增强公司股票的长期投资价值、推动股票价格向价值的合理回归,进而有利于维护全体股东的利益。

本次回购股份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基于公司当前实际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回购股份方案的实施不会对公司经营、财务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影响公司上市地位。

我们同意将本事项提交公司2021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事项

鉴于1名激励对象已离职,不再符合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的条件,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公司应当回购注销该人员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120,000股。

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事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东方精工《公司章程》及《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侵害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我们同意将本事项提交公司2021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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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东方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麦志荣 彭晓伟 何卫锋

2021年8月31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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