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景兴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对外担保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担保情况概述
浙江景兴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4月16日召开七届董事会四次会议及七届监事会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与平湖弘欣热电有限公司续签互保协议的议案》,同意公司与平湖弘欣热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弘欣热电公司”)续签总额度不超过30,000万元人民币,有效期为1年的互保协议。上述事项已经2021年5月12日召开的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批准通过。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4月17日披露于《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关于与平湖弘欣热电有限公司续签互保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1-022)。
二、担保进展情况
(一)弘欣热电公司向上海商业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际金融业务分行(以下简称“上海商储银行国际金融业务分行”)借款欧元630万元(实际借款欧元625万元),并由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分行(以下简称“宁波银行嘉兴分行”)为该笔借款开立保函。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0年9月2日披露于《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上《关于对外担保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临2020-056)。
2021年8月18日,弘欣热电公司与上海商储银行国际金融业务签订了编号为“45330482201908270426”的《外汇借款合同修订书》,将借款到期日变更为2022年8月28日。2021年8月24日,弘欣热电公司与宁波银行嘉兴分行签订了编号为“08900BH21B7KKBG”的《开立保函总协议》,将原保函有效期由2021年9月17日修改为2022年9月17日。
公司与宁波银行嘉兴分行签订了编号为“08900KB20198202”的《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公司为宁波银行嘉兴分行自2019年6月18日起至2022年6月18日
止为弘欣热电公司办理约定的各项业务,所实际形成的不超过最高债权限额的所有债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本次担保为前述合同项下发生的担保。
(二)2021年8月30日,弘欣热电公司向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平湖支行(以下简称“华夏银行平湖支行”)申请开立国内信用证,信用证金额为人民币1,700万元,付款期限为见单后365天。根据弘欣热电公司与华夏银行平湖支行签订的编号为“JX02(国内)20210005”的《国内信用证开证合同》,弘欣热电公司为该信用证交付425万元保证金,公司为该信用证提供1,275万元的连带责任担保。
公司与华夏银行平湖支行签订了编号为“JX02(高保)20210007”的《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公司为弘欣热电公司自2021年8月9日至2022年6月24日期间与华夏银行平湖支行签订的编号为“JX02(融资)20210004”的《最高额融资合同》项下的人民币融资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本次担保为前述合同项下发生的担保。
三、累计对外担保及逾期担保情况
截至2021年8月30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累计担保总额为29,228.56万元(不含为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提供的担保)、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累计担保余额为49,136.67万元,控股子公司对公司的累计担保余额为0万元,上述担保数额占公司最近一期(2020.12.31)经审计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的比例分别为6.14%、
10.32%和0%。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均不存在逾期担保情况。
四、备查文件
1、编号为“08900KB20198202”的《最高额保证合同》;
2、编号为“45330482201908270426”的《外汇借款合同修订书》;
3、编号为“08900BH21B7KKBG”的《开立保函总协议》;
4、编号为“LG0890119A00012”及“LG0890119A00014”的《保函及展期报文》;
5、编号为“JX02(高保)20210007”的《最高额保证合同》;
6、编号为“JX02(融资)20210004”的《最高额融资合同》;
7、编号为“JX02(国内)20210005”的《国内信用证开证合同》;
8、编号为“02E52DL2100006”的《华夏银行国内信用证》。
特此公告
浙江景兴纸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一年九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