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取中,请稍候

00-00 00:00:00
--.--
0.00 (0.000%)
昨收盘:0.000今开盘:0.000最高价:0.000最低价:0.000
成交额:0成交量:0买入价:0.000卖出价:0.000
市盈率:0.000收益率:0.00052周最高:0.00052周最低:0.000
退市鹏起A:关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涉及诉讼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8-31

证券代码:400108 420108 证券简称:退市鹏起 公告编号:临2021-001

主办券商:西南证券鹏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涉及诉讼公告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近期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涉及两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

? 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 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公司尚无法准确判断对本期

利润及期后利润的影响。

近期,鹏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鹏起科技”)与全资子公司郴州丰越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丰越环保”)涉及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兴支行(以下简称“工行资兴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鹏起科技与全资子公司洛阳鹏起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鹏起实业”)涉及与中国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分行(以下简称“光大银行洛阳分行”)借款合同纠纷案,案件具体情况如下:

一、与工商银行资兴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

(一)诉讼基本情况

受理法院: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资兴法院)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兴支行

被告一:郴州丰越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二:鹏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三:曹文法

(二)诉讼的案件事实、请求的内容及其理由

事实与理由:

2019年11月29日,原告工行资兴支行与被告丰越环保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合同编号为:0191100009-2019年(资兴)字00055号】,合同约定丰越环保向原告工行资兴支行借款人民币3495万元,同日原告向被告丰越环保发放该笔贷款,贷款到期日为2020年11月14日。截至2021年4月20日,该笔贷款已逾期并积欠本息3198.828898万元。

2019年11月1日,工行资兴支行与丰越环保股东鹏起鹏起科技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编号:0191100009-2019年资兴(保)字0005号】,合同约定由该被告为原告与丰越环保在2019年11月1日至2020年11月1日期间所发生债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范围为:主债权本金、利息、罚息、复利、实现债权的费用等主合同项下全部债务。案涉债权属于被告鹏起科技所应承担保证担保的债权范围。截至2021年4月20日,包括本案所涉债务外被告鹏起科技共应履行连带还款义务的丰越环保所欠原告债务共8笔,本金共计为人民币28792.668201万元、利息、罚息和复利共计人民币715.508923万元。

2019年11月29日,工行资兴支行与丰越公司法定代表人曹文法签订《保证合同》【编号:19110240(保)20191129001],合同约定被告曹文法对原告依据案涉借款合同所享有债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案涉贷款到期后,借款人未按时还款,原告亦多次向上述被告催收,但其仍未履行还款责任和担保义务。

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丰越环保偿还原告贷款本金人民币3107.668201

万元及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

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鹏起科技、曹文法为被告丰越环保应支付的上述贷款本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履行连带还款义务。

请求判令上述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公告费等)及其他实现债权的所有费用。

(三)法院调解情况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资兴法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1、被告丰越环保于2021年7月17日之前偿还原告工行资兴支行贷款本金

3107.668201万元及利息、罚息、复利合计91.160697万元(暂计至2021年4月20日止),2021年4月2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未偿还的贷款本息并按月息4.7125%。计算利息(含罚息、复利);

2、被告曹文法、鹏起科技对上述贷款本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3、案件受理费201741元,减半收取100870.5元,由被告丰越环保、曹文

法、鹏起科技负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资兴法院予以确认。

2021年6月17日资兴法院就上述调解内容作出(2021)湘1081民初895号《民事调解书》。

二、与光大银行洛阳分行借款合同纠纷案

(一)诉讼基本情况

受理法院: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洛阳中院)原告:中国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分行被告一:洛阳鹏起实业有限公司被告二:鹏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被告三:张朋起被告四:宋雪云

(二)诉讼的案件事实、请求的内容及其理由

事实与理由:

被告鹏起实业于2018年1月2日与原告光大银行洛阳分行签订编号为光郑洛分营ZH2017036的《综合授信协议》,最高授信额度为5000万元,授信期限自2018年1月2日至2019年1月1日。2018年1月2日,被告鹏起科技,被告张朋起、宋雪云分别与原告光大银行洛阳分行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就上述《综合授信协议》项下的全部债务向原告提供最高额连带责任保证担保。2018年1月10日,被告鹏起实业与原告光大银行洛阳分行签订具体业务合同《流动资金贷款合同》(编号:光郑洛分营DK2018002)贷款5000万元,贷款期限自2018年1月10日至2019年1月9日。2018年1月10日光大银行洛阳分行向被告鹏起实业发放贷款5000万元。贷款到期后,因被告不能依约还款,2019年1月8日原告与各被告签订《借款展期合同》(编号:展光郑洛分营DK2018002)展期期限为12个月,至2020年1月8日。2020年4月3日被告鹏起实业再次与原告光大银行洛阳分行签订编号为光郑洛分营DK2020001的《流动资金贷款合同》,贷款金额为5000万元,贷款期限12月,自2020年4月3日至2021年4月2日,贷款用途为偿还光郑洛分营DK2018002、展光郑洛分营DK2018002项下逾期贷款,以一次还本、利随本清的方式还款。同日,被告鹏起科技,被告张朋起、宋雪云,分别与原告光大银行洛阳分行签订《保证合同》,为编号光郑洛分营DK2020001的《流动资金贷款合同》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2020年4月3日光大银行洛阳分行向被告鹏起实业发放贷款5000万元,偿还光郑洛分营DK2018002、展光郑洛分营DK2018002项下逾期贷款本金后仍拖欠利息未还。现因原告光大银行洛阳分行发现被告鹏起实业新增多笔诉讼,按《流动资金贷款合同》约定于2020年11月9日宣布全部贷款立即到期,并要求各被告尽快偿还全部本息。

诉讼请求:

1.判令鹏起实业向原告偿还《流动资金贷款合同》(编号:光郑洛分营

(DK2020001)项下的银行贷款本金人民币4999万元及支付约定的利息、复利;

2.判令鹏起实业向原告偿还《流动资金贷款合同》(编号:光郑洛分营

(DK2018002)、《借款展期合同》(编号:展光郑洛分营DK2018002)项下的银行贷款利息、复利;

3.判令鹏起科技、张朋起、宋雪云对被告鹏起实业所负债务向原告承担连带

清偿责任;

4.原告为实现债权所支付的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公告费等全部费用由被告

承担。

(三)审理、判决及执行情况

洛阳中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2021年6月9日发出(2021)豫03民初5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1、被告鹏起实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光大银行洛阳分行

借款本金4999万元、期内利息407421.84元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以本金5000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7.9605%,自2020年1月9日起计算至2020年4月2日;以本金4999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4.785%自2020年11月10日起计算至2021年4月2日;以本金4999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7.1775%自2021年4月3日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2、被告鹏起实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光大银行洛阳分行支

付期内利息的复利(以263875.83元为基数,按年利率7.9605%,自2020年1月9日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143546.01元为基数,按年利率7.1775%,自2020年11月10日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3、被告鹏起科技、张朋起、宋雪云就本判决第一、二项中鹏起实业所负债

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鹏起科技、张朋起、宋雪云在承担责任之后,有权向鹏起实业追偿;

4、驳回光大银行洛阳分行其他诉讼请求。

申请执行人光大银行洛阳分行于2021年7月27日向洛阳中院申请强制执行,洛阳中院于2021年7月27日依法立案执行,并于2021年7月29日向四被告发送(2021)豫03执409号《执行通知书》,要求四被告履行相应义务。

三、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两起案件都尚未执行完毕,对公司本期利润和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

特此公告。

鹏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8月31日


  附件:公告原文
返回页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