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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深宝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公告日期:2011-07-22
深圳市深宝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深圳市深宝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1]777号)的核准,公司非公开发行了68,977,066股人民币普通股(A股),其中林逸香女士、夏振忠先生、曹丽君女士和郑玲娜女士四位关联自然人以合计持有深圳市深宝华城科技有限公司48.33%股权资产参与认购,深圳市天中投资有限公司等其他四家认购对象以现金参与认购。立信大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出具了立信大华验字[2011]177号《验资报告》,截至2011年6月23日止,公司共计募集货币资金人民币600,100,474.20元,扣除与发行有关的费用人民币27,708,332.31元,公司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572,392,141.89元,其中货币资金人民币507,291,660.09元。上述募集资金已全部存入公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
  为进一步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规定的要求,公司分别与银行、保荐机构签订了相应的募集资金监管协议,详情如下:
                            募投项目 
       甲方        乙方        丙方                     专户账号         存放金额 
                                           名称 
                           东莞证券有限深圳市深宝 平安银行股 
                           责任公司/国泰 茶产业链综 
    实业股份有 份有限公司                                 0012100808665  270,000,000.00 
                           君安证券股份 合投资项目 
    限公司      深圳分行 
                           有限公司 
                           东莞证券有限 
    深圳市深宝 广发银行股               年产300 吨 
                           责任公司/国泰 
    实业股份有 份有限公司               儿茶素综合   102004516010005767 155,000,000.00 
                           君安证券股份 
    限公司      深圳分行                利用项目 
                           有限公司 
                上海浦东发 东莞证券有限 
    深圳市深宝                          茶及天然植 
               展银行股份 责任公司/国泰 
    实业股份有                          物研发中心    79170155200003164 40,000,000.00 
                有限公司深 君安证券股份 
    限公司                              项目 
                圳分行     有限公司 
                           东莞证券有限深圳市深宝 上海银行股 
                           责任公司/国泰 精品茶叶连 
    实业股份有 份有限公司                            0039290303001599991 30,000,000.00 
                           君安证券股份 锁项目 
    限公司      深圳分行 
                           有限公司 
                           东莞证券有限深圳市深宝 交通银行股 
                           责任公司/国泰 调味品扩建 
    实业股份有 份有限公司                          443066034018150064792 12,291,660.09 
                           君安证券股份 项目 
    限公司      深圳分行 
                           有限公司 
  其中,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如上表),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对应实施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承诺,以协定存款方式存入上述专户的募集资金,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甲方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进行管理。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陈贤德、吕晓曙、袁华刚、杨晓涛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或该专户总额的20%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甲方为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可在不影响募集资金使用的情况下,以定期存款或通知存款等方式在乙方存放募集资金,金额和期限由甲方根据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确定;甲方办理的每笔定期存款或通知存款,乙方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甲方在定期存款或通知存款到期后应及时转回甲方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乙方应及时通知丙方。
  十、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丙方义务至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即2012年12月31日解除。
  特此公告。
  深圳市深宝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一年七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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