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作为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规定,基于独立判断立场,我们对公司参与竞买银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并与董明珠签订《表决权委托协议》暨关联交易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公司本次交易事项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有利于积极响应国家“双碳”目标和相关产业政策,培育新增长点。本次通过司法拍卖网络平台公开竞拍的交易价格合理、公允,符合公正、公开、公平的市场商业原则,签署《表决权委托协议》有利于加强公司对银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的管理,完善标的公司治理结构,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将《关于参与司法拍卖竞买股权并签署表决权委托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提交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同时,董事会关联董事应对此议案回避表决。
珠海格力电器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刘姝威、王晓华、邢子文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