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作为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规定,就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参与司法拍卖竞买股权并签署表决权委托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发表意见如下:
经核查,公司本次通过司法拍卖网络平台公开竞拍的交易价格合理、公允,符合公正、公开、公平的市场商业原则,签署《表决权委托协议》有利于加强公司对银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的管理,完善标的公司治理结构,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未影响公司的独立性,未发现有侵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和情况。公司董事会在审议此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进行了回避表决,在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决策程序合法有效。
综上,我们同意本次公司参与司法拍卖竞买银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合计336,197,406股股份并签署《表决权委托协议》暨关联交易事项。
珠海格力电器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刘姝威、王晓华、邢子文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