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远信工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8-31

股票简称:远信工业 股票代码:301053

远信工业股份有限公司YOANTION INDUSTRIAL INC.,LTD.

(新昌县澄潭工业区)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上市公告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二〇二一年八月

特别提示远信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信工业”、“本公司”、“公司”或“发行人”)股票将于2021年9月1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一、重要声明与提示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认真阅读刊载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中证网(www.cs.com.cn)、中国证券网(www.cnstock.com)、证券时报网(www.stcn.com)、证券日报网(www.zqrb.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风险因素”章节的内容,注意风险,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本公司招股说明书中相同。

二、投资风险提示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新股”)上市初期的投资风险,广大投资者应充分了解风险、理性参与新股交易。具体而言,上市初期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

(一)涨跌幅限制放宽

创业板股票竞价交易设置较宽的涨跌幅限制,首次公开发行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股票,上市后的前5个交易日不设涨跌幅限制,其后涨跌幅限制为20%。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新股上市首日涨幅限制比例为44%、跌幅限制比例为36%,次交易日开始涨跌幅限制比例为10%。创业板进一步放宽了对股票上市初期的

涨跌幅限制,提高了交易风险。

(二)流通股数较少的风险

本次发行后公司总股本为8,175.25万股,无限售条件的A股流通股数量为17,442,347股,占本次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为21.34%。公司上市初期流通股数量较少,存在流动性不足的风险。

(三)股票上市首日即可作为融资融券标的

创业板股票上市首日即可作为融资融券标的,有可能会产生一定的价格波动风险、市场风险、保证金追加风险和流动性风险。价格波动风险是指,融资融券会加剧标的股票的价格波动;市场风险是指,投资者在将股票作为担保品进行融资时,不仅需要承担原有的股票价格变化带来的风险,还得承担新投资股票价格变化带来的风险,并支付相应的利息;保证金追加风险是指,投资者在交易过程中需要全程监控担保比率水平,以保证其不低于融资融券要求的维持保证金比例;流动性风险是指,标的股票发生剧烈价格波动时,融资购券或卖券还款、融券卖出或买券还券可能会受阻,产生较大的流动性风险。

三、特别风险提示

本公司提醒投资者认真阅读招股说明书的“风险因素”部分,并特别注意下列事项:

(一)客户开拓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业务收入主要来自于拉幅定形机的销售。不同于消耗品,拉幅定形机具有固定资产属性,具有较长的使用寿命,客户购买需求的连续性相对较低,因此公司客户较为分散,客户管理和开拓的难度较高。报告期内,公司前五大客户销售收入占公司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30.14%、26.77%和25.45%。随着公司产能扩张,若公司未能持续开拓新客户,将对公司造成不利影响。

(二)创新风险

公司所处行业属于技术密集型行业,科技创新是行业企业持续发展的关键因素和内在驱动力,是行业企业生存和发展壮大的根本所在。准确把握行业发展趋

势,深入了解客户需求并及时调整科技创新方向对公司未来发展具有重要战略意义。公司销售模式为直销,直接面向终端客户提供销售、安装和售后服务,可第一时间获悉客户需求,从而保持市场敏感性。但若公司未能及时收集分析客户需求或对客户需求理解不深,可能使公司在科技创新方向上出现偏差,从而影响公司的经营效率和效果,导致公司竞争力减弱。

(三)研发失败的风险

拉幅定形机属于技术密集型产品,产品和技术研发具有投入高、难度大等特点。报告期内,发行人研发费用共计4,759.11万元,占发行人的营业收入比重达4.17%,且研发费用逐年递增,以保持自身产品的行业竞争力。如果公司在研发过程中关键技术未能突破或技术指标未达预期,公司将面临技术研发失败、前期研发投入难以回收的风险。此外,研发项目只有形成产品并成功产业化,才能给公司带来实际收益。如果相关研究成果未能实际应用于公司产品,或者虽应用于产品但没有得到市场认可,亦将对公司的经营业绩和财务情况造成不利影响。

(四)核心技术泄密的风险

公司通过自主研发掌握了多项核心技术,包括定形机控制系统、自动过滤网技术、自动对中装置、张力自动控制技术、热能回收技术、热场优化技术及多层定形机技术等,并实现了多项技术的产业化。公司所拥有的核心技术是公司保持竞争力的重要保证。为保护公司核心技术,公司已制定了相关保密制度,并与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签署了保密协议;此外,公司积极申请相关专利和软件著作权,截至本招股意向书签署日,公司拥有专利133项、软件著作权22项。但若因工作疏忽、管理不善、外界恶意窃取等行为导致公司核心技术泄密,可能对公司的业务发展造成不利影响。

(五)市场竞争加剧的风险

低端定形机工艺简单、市场准入门槛低,竞争较为激烈。公司定位于中高端市场,中高端产品工艺复杂、门槛较高,因此行业竞争者相对较少。经过多年积累,公司品牌影响力和产品质量逐年提升,同时凭借产品性价比高、工艺适应性

广以及售后服务好等多重优势,市场份额不断扩大。公司在业内已拥有较高的知名度,报告期内公司拉幅定形机的产销量均位居全国同类产品第二位。公司目前的主要竞争对手为立信门富士,与发行人同属于中高端市场,若未来立信门富士通过降低售价等策略抢占发行人市场份额,或其他低端定形机厂商的产品性能得到大幅提升,将使公司面临市场竞争加剧、市场占有率下降的风险。

(六)原材料价格波动的风险

公司生产所需的原材料主要为变频器、电机、镀锌板、燃烧器、热(冷)轧钢板、链条等。原材料成本系公司生产成本主要构成部分,报告期内,公司直接材料成本占同期主营业务成本的比例分别为84.01%、85.19%和82.69%。2020年3月以来,钢铁价格保持上涨态势,2021年4月末,国内钢材价格指数同比上升54.09%,钢铁价格的上涨将带动镀锌板、热(冷)轧钢板等相关原材料价格的上涨。若未来钢铁价格继续保持高位运行或持续上涨,或其他原材料价格出现大幅波动,而公司未能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应对,产品销售价格调整滞后,可能导致毛利率下滑,经营业绩受到不利影响。

(七)软件产品增值税税收政策变化的风险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11]4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规定,报告期内公司软件产品收入征收增值税后,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报告期内,公司收到的增值税返还金额分别为1,506.24万元、1,147.04万元和717.22万元,占利润总额的比例分别为23.59%、14.48%和9.75%。若未来国家调整软件产业相关增值税优惠政策,将对公司的盈利水平和财务指标产生一定的影响。

(八)应收账款坏账风险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应收账款账面余额分别为5,462.96万元、6,788.27万元和7,952.99万元,占同期营业收入的比重分别为16.70%、16.77%和19.37%。公司应收账款主要为应收客户的销售货款,账龄主要集中在1年以内,应收账款质量较好。但若客户信用状况发生不利变化,公司不能及时回收应收账款,则会

对公司的现金流转与财务状况造成一定的不利影响。

(九)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新增折旧导致利润下滑的风险

本次募集资金拟投资于年产200台热风拉幅定形机建设项目、年产50万件纺机精密零部件配套建设项目和补充流动资金,项目经过充分市场调查及专业机构和专家的可行性论证。其中,年产200台热风拉幅定形机建设项目和年产50万件纺机精密零部件配套建设项目共计投资40,453.07万元,根据公司的固定资产折旧政策,募投项目实施后每年折旧费将大幅增加。虽然募投项目的实施将有效扩大公司的生产能力,提升公司在纺织机械行业的规模优势,但若未来我国和公司主要销售市场的产业政策或市场环境出现重大不利变化,或者公司市场开拓不力,新增产能不能及时消化,导致募投项目无法产生预期效益,新增折旧可能对公司未来的财务状况造成不利影响。

(十)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带来的风险

2020年以来,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在全球范围内蔓延,对企业生产经营及居民生活消费均造成了不同程度的影响;2020年,发行人境内收入同比增长

7.58%,增速放缓;境外收入同比下降57.92%。虽然目前国内疫情已得到有效控制,且公司目前已恢复生产且有较多的在手订单,但是国际疫情防控形势依然严峻,多地出现变异毒株,如果疫情在全球范围内持续扩散且得不到有效控制,全球纺织行业产业链或受到较大冲击,从而对公司的经营业绩(尤其是境外业务)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十一)贸易壁垒风险

报告期各期,公司外销收入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分别为9.60%、10.69%和4.48%。虽然在报告期内,不曾出现产品的主要进口国设置贸易壁垒、发生贸易摩擦的情形,但近些年受地缘政治及中美贸易战等因素的影响,贸易保护主义有所升温,从2018年起美国政府分4批公布了对进口自中国的各类商品加征关税的贸易保护措施,中美贸易摩擦直接导致国内拉幅定形机向美国出口的业务收入下降18.47%。此外,受中美贸易摩擦影响,下游印染企业业务增速放缓:2019年,1,633家规模以上印染企业实现主营业务收入2,831.53亿元,同比增加

0.83%,增速较2018年回落2.15%。随着美国陆续公布加征关税清单中的产品排除公告,中美贸易摩擦对中国纺织业影响逐渐减弱,但中美贸易关系的未来走向仍具有一定的不确定性,若中美贸易摩擦恶化,可能会对公司生产经营产生不利影响。

(十二)宏观经济周期波动导致下游行业需求变化的风险

公司自成立以来专注于拉幅定形机的研发、生产和销售,产品市场需求受下游纺织行业的经营状况影响较大。当宏观经济政策放宽时,下游纺织行业加速扩张、增加固定资产投入,对纺织设备需求增加;当下游需求放缓,行业整体进入萧条期时,公司业务也会受到影响。2018年与2019年,纺织业景气度指数基本位于较景气区间(110-130),国内拉幅定形机生产与销售情况呈上升趋势;2020年上半年,受到疫情影响宏观经济下行,纺织业景气度指数最低下降至

74.28;2020年下半年,随着疫情影响的减弱,宏观经济逐步恢复正常,2020年9月的纺织业景气度指数已恢复至115.22。总体而言,宏观经济的周期性波动可能造成下游行业需求变化,进而影响发行人生产经营活动。近年来,宏观经济整体向好带动着纺织机械行业的快速发展,若未来宏观经济出现下滑,将会对公司的经营业绩造成不利影响。

第二节 股票上市情况

一、股票注册及上市审核情况

(一)编制上市公告书的法律依据

本上市公告书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指引》编制而成,旨在向投资者提供有关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基本情况。

(二)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决定及其主要内容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已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1]2206号”文注册同意,内容如下:“

1、同意你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

2、你公司本次发行股票应严格按照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招股说明书和发行承销方案实施。

3、本批复自同意注册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

4、自同意注册之日起至本次股票发行结束前,你公司如发生重大事项,应及时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三)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股票上市的决定及其主要内容

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远信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在创业板上市的通知》(深证上[2021]861号)同意,本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A股股本为8,175.25万股(每股面值1.00元),其中17,442,347股于2021年9月1日起上市交易,证券简称为“远信工业”,证

券代码为“301053”。

二、股票上市相关信息

(一)上市地点及上市板块: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二)上市时间:2021年9月1日

(三)股票简称:远信工业

(四)股票代码:301053

(五)本次公开发行后总股本:8,175.25万股

(六)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2,044.00万股,均为新股,无老股转让

(七)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的股票数量:17,442,347股

(八)本次上市的有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的股票数量:64,310,153股

(九)战略投资者在本次公开发行中获得配售的股票数量和锁定安排:本次发行最终战略配售数量为204.40万股,占发行总规模的10%,战略配售对象为中信证券远信工业员工参与创业板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战略投资者获配股票的限售期为12个月,限售期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深交所上市之日起开始计算。限售期届满后,战略投资者对获配股份的减持适用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关于股份减持的有关规定。

(十)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详见本上市公告书“第八节重要承诺事项”之“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及“二、发行前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的持股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十一)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详见本上市公告书“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之“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及“二、发行前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的持股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十二)本次上市股份的其他限售安排:本次发行最终采用向战略投资者定

向配售、网下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询价配售和网上向持有深圳市场非限售A股股份或非限售存托凭证市值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远信工业战配资管计划获配股票的限售期为12个月,限售期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深交所上市之日起开始计算。网下发行部分采用比例限售方式,网下投资者应当承诺其获配股票数量的10%(向上取整计算)限售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6个月。即每个配售对象获配的股票中,90%的股份无限售期,自本次发行股票在深交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即可流通;10%的股份限售期为6个月,限售期自本次发行股票在深交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开始计算。对应的股份数量为953,653股,约占网下发行总量的10.03%,占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总量的4.67%。

(十三)公司股份可上市交易时间

类别股东名称本次发行后可上市交易日期(非交易日顺延)
持股数量(股)占发行后股本比例
首次公开发前已发行股份远威科技45,316,22555.43%2024年9月1日
远琪投资5,004,5836.12%2024年9月1日
张鑫霞3,574,7024.37%2024年9月1日
陈少军2,199,8172.69%2024年9月1日
陈学均1,759,8532.15%2024年9月1日
吕佳琦1,125,0001.38%2022年9月1日
张雪芳714,9400.87%2022年9月1日
求金英714,9400.87%2022年9月1日
冯伟明714,9400.87%2022年9月1日
徐小明187,5000.23%2022年9月1日
小计61,312,50075.00%-
首次公开发行战略配售股份远信工业战配资管计划2,044,0002.50%2022年9月1日
首次公开发行网上网下发行网下发行股份-限售部分953,6531.17%2022年3月1日
类别股东名称本次发行后可上市交易日期(非交易日顺延)
持股数量(股)占发行后股本比例
股份网下发行股份-无限售部分8,550,84710.46%2021年9月1日
网上发行股份8,891,50010.88%2021年9月1日
小计20,440,00025.00%-
合计81,752,500100.00%-

第三节 本公司、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情况

一、本公司基本情况

中文名称远信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YOANTION INDUSTRIAL INC.,LTD.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24556197056N
本次发行前注册资本6,131.25万元
法定代表人陈少军
有限公司成立日期2010年6月4日
股份公司成立日期2016年12月23日
注册地址新昌县澄潭工业区
联系地址新昌县澄潭工业区
经营范围生产销售、安装:纺织机械、印染机械、机械配件;计算机软件及硬件开发;货物进出口
主营业务公司主营业务为拉幅定形机等纺织相关设备的研发、生产和销售。公司的主要产品为拉幅定形机、定形机改造及自动缝头机
所属行业按照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年修订),拉幅定形机所处行业属于“C35专用设备制造业”,所处细分行业为纺织机械制造业
邮政编码312530
电话号码0575-86059777
传真号码0575-86059666
互联网网址http://www.yoantion.com/
电子邮箱securities@yoantion.com
负责信息披露和投资者关系的部门董事会办公室
董事会秘书俞小康
联系电话0575-86059777

二、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持有发行人股票或债券的情况

本次发行前,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持有公司的股票及债券情况如下:

姓名职务任职起止日 期直接持股数量(万股)间接持股数量(万股)合计持股数量(万股)占发行前总股本持股比例持有债 券情况
陈少军董事长、总经理自2019年11月至2022年11月219.98通过远威科技持有1,979.87万股,通过远琪投资持有66.01万股2,265.8636.96%
张鑫霞董事自2019年11月至2022年11月357.47通过远威科技持有1,017.35万股1,374.8222.42%
陈学均董事、副总经理自2019年11月至2022年11月175.99通过远威科技持有924.00万股1,099.9917.94%
丁伯军董事自2019年11月至2022年11月-通过远琪投资持有38.49万股38.490.63%
陈启宏独立董事自2019年11月至2022年11月----
张国昀独立董事自2019年11月至2022年11月----
陈小良监事会主席自2019年11月至2022年11月-通过远琪投资持有38.49万股38.490.63%
张雪芳监事自2019年11月至2022年11月71.49通过远威科技持有203.47万股274.964.49%
求金英职工代表监事自2019年11月至2022年11月71.49通过远威科技持有203.47万股274.964.49%
俞小康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自2019年12月至2022年11月-通过远琪投资持有38.49万股38.490.63%
梁永忠财务总监自2019年12月至2022年11月-通过远琪投资持有38.49万股38.490.63%

三、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1?公司控股股东公司控股股东为远威科技,本次发行前,远威科技直接持有公司73.91%的股份。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之日,公司控股股东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的股份均不存在质押或其他有争议的情况。

2?公司实际控制人公司实际控制人为陈少军、张鑫霞夫妇。本次发行前,陈少军直接持有公司

3.59%的股份,张鑫霞直接持有公司5.83%的股份,陈少军和张鑫霞夫妇通过持有远威科技66.14%的股权控制公司73.91%的表决权,陈少军通过持有远琪投资13.19%的出资额并作为普通合伙人和执行事务合伙人控制公司8.16%的表决权。陈少军和张鑫霞夫妇通过直接和间接持股合计控制公司91.49%的表决权,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公司实际控制人最近两年内未发生变更。

3、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简介

(1)控股股东基本情况

名称新昌县远威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24MA2886LCX1
法定代表人陈少军
注册资本3,500.00万元人民币(实收资本3,500.00万元)
注册地新昌县新中路198号
主要生产经营地浙江省绍兴市新昌县
成立日期2016年2月3日
经营范围研发:环保设备、生物技术、电子产品;机械技术咨询服务;实业投资;货物进出口;企业管理咨询;房地产开发、房产销售(依
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主营业务持股平台
与发行人主营业务的关系除持有发行人股份外,无其他经营业务
序号股东姓名出资额(万元)出资比例(%)
1陈少军1,529.1343.69
2张鑫霞785.8022.45
3陈学均713.5920.39
4张雪芳157.164.49
5求金英157.164.49
6冯伟明157.164.49
合计3,500.00100.00

张鑫霞夫妇通过直接和间接持股合计控制公司68.61%的表决权,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其中,陈少军直接持有公司2.69%的股份,张鑫霞直接持有公司4.37%的股份,陈少军和张鑫霞夫妇通过持有远威科技

66.14%的股权控制公司55.43%的表决权,陈少军通过持有远琪投资13.19%的出资额并作为普通合伙人和执行事务合伙人控制公司6.12%的表决权。股权结构控制关系如下:

四、本次公开发行申报前已制定或实施的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计划及相关安排截至本上市公告书出具日,发行人不存在已经制定或实施的员工持股计划、股权激励计划、期权激励计划及其他制度安排。

五、本次发行前后的股本结构情况

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为6,131.25万股,本次向社会公众发行2,044.00万股普通股,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开发行股数占公司发行后总股数的比例为25%。本次发行前后公司股本结构如下:

股东姓名及名称发行前发行后限售期限
股数(股)比例(%)股数(股)比例(%)
一、限售流通股
远威科技45,316,22573.9145,316,22555.43自上市之日起锁定36个月
远琪投资5,004,5838.165,004,5836.12自上市之日起锁定36个月
张鑫霞3,574,7025.833,574,7024.37自上市之日起锁定36个月
陈少军2,199,8173.592,199,8172.69自上市之日起锁定36个月
陈学均1,759,8532.871,759,8532.15自上市之日起锁定36个月
吕佳琦1,125,0001.831,125,0001.38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张雪芳714,9401.17714,9400.87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求金英714,9401.17714,9400.87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冯伟明714,9401.17714,9400.87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徐小明187,5000.31187,5000.23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中信证券远信工业员工参与创业板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 理计划--2,044,0002.50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网下限售股份--953,6531.17自上市之日起锁定6个月
小计61,312,500100.0064,310,15378.66-
二、无限售流通股
无限售期股份--17,442,34721.34-
小计--17,442,34721.34-
合计61,312,500100.0081,752,500100.00-
序号股东名称/姓名持股数量(股)持股比例(%)限售期限
1远威科技45,316,22555.43自上市之日起锁定36个月
2远琪投资5,004,5836.12自上市之日起锁定36个月
3张鑫霞3,574,7024.37自上市之日起锁定36个月
4陈少军2,199,8172.69自上市之日起锁定36个月
序号股东名称/姓名持股数量(股)持股比例(%)限售期限
5中信证券-招商银行-中信证券远信工业员工参与创业板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2,044,0002.50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6陈学均1,759,8532.15自上市之日起锁定36个月
7吕佳琦1,125,0001.38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8张雪芳714,9400.87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9求金英714,9400.87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10冯伟明714,9400.87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合计63,169,00077.27-

设立时间:2021年6月11日募集资金规模:5,160万元管理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支配主体: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远信工业战配资管计划参与人姓名、职务、实际缴纳金额等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姓名职务实际缴纳金额(万元)占比(%)是否为公 司董监高
1陈少军董事长、总经理1,65031.98%
2求金英监事、制造中心主任1502.91%
3俞小康董秘、副总经理1502.91%
4梁永忠财务总监3005.81%
5丁伯军董事、研究院院长1502.91%
6陈小良监事会主席、技术总监1502.91%
7蔡芳琦财务经理1502.91%
8王颖技术部主任3506.78%
9吴委虹制造中心副主任1502.91%
10杨金鑫采购部经理2003.88%
11张永灿子公司负责人3005.81%
12章永锋后勤部经理1502.91%
13金竹强品管部主任2003.88%
14杨春牛片区经理1502.91%
15张觎翔投融资中心主任1502.91%
16陈杭锋发运部经理1502.91%
17朱莉丽总经理助理2104.07%
18赵小春安保部经理1502.91%
19王磊研发中心主任1502.91%
20戴焕钣金车间主任1502.91%
合计5,160100.00%-

开始计算。

限售期届满后,战略投资者对获配股份的减持适用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关于股份减持的有关规定。

第四节 股票发行情况

一、发行数量

本次发行股份数量为2,044万股,占本次发行后总股本的25.00%,全部为公司公开发行新股。

二、发行价格

本次发行价格为11.87元/股。

三、每股面值

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四、发行市盈率

(1)11.88倍(每股收益按照2020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遵照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算);

(2)11.25倍(每股收益按照2020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遵照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算);

(3)15.84倍(每股收益按照2020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遵照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4)15.00倍(每股收益按照2020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遵照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五、发行市净率

本次发行市净率为2.19倍(按每股发行价格除以发行后每股净资产计算)。

六、发行方式与认购情况

本次发行采用向战略投资者定向配售、网下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询价配售、网上向持有深圳市场非限售A股股份和非限售存托凭证市值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本次发行最终战略配售发行数量为204.40万股,约占本次发行数量的

10.00%,与初始战略配售数量的差额102.20万股回拨至网下发行。战略配售回拨后,网上、网下回拨机制启动前,网下初始发行数量为1,318.40万股,约占扣除最终战略配售数量后发行总量的71.67%;网上初始发行数量为521.20万股,约占扣除最终战略配售数量后发行总量的28.33%。

根据《远信工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发行公告》公布的回拨机制,由于网上初步有效申购倍数为12,617.83807倍,高于100倍,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决定启动回拨机制,将3,679,500股由网下回拨至网上。网上、网下回拨机制启动后,网下最终发行数量为9,504,500股,约占扣除最终战略配售数量后本次发行总量的51.67%;网上最终发行数量为8,891,500股,约占扣除最终战略配售数量后本次发行总量48.33%。回拨机制启动后,网上发行最终中签率为0.0135202797%,申购倍数为7,396.29669倍。

根据《远信工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发行结果公告》,本次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8,878,607股,放弃认购数量为12,893股。网下向投资者询价配售发行股票数量为9,503,552股,放弃认购数量为948股。网上、网下投资者放弃认购股份全部由保荐机构包销,保荐机构包销股份数量为13,841股,包销金额为164,292.67元,保荐机构包销股份数量占总发行数量的比例为0.0677%。

七、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24,262.28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为18,348.20万元。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本次公开发行新股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2021年8月27日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21]第ZF10849号”《验资报告》。

八、本次公司公开发行新股的发行费用总额及明细构成

本次公司公开发行新股的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合计5,914.08万元。根据“信会师报字[2021]第ZF10849号”《验资报告》,发行费用包括:

单位:元

内容发行费用金额(不含税)
保荐及承销费35,000,000.00
审计及验资服务费13,066,037.74
律师费6,941,509.00
用于本次发行的信息披露费用3,962,264.00
发行手续费及其他费用171,019.96
合计59,140,830.70

十一、发行后每股收益

发行后每股收益为0.7915元/股(以2020年度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十二、超额配售权

本次发行没有采取超额配售选择权。

第五节 财务会计情况

公司报告期内2018年、2019年和2020年的财务数据已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并出具“信会师报字[2021]第ZF10134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公司报告期内财务数据及相关内容已在招股说明书“第八节、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进行了披露,投资者欲了解详细情况,请阅读在巨潮资讯网(网址www.cninfo.com.cn)披露的招股说明书。

公司经审计财务报表的审计截止日为2020年12月31日。公司2021年1-6月的财务数据已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阅并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21]第ZF10808号审阅报告。公司2021年1-6月的主要会计数据、财务指标以及2021年前三季度主要经营业绩情况预计等相关内容已在招股说明书“第八章 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之“十三、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主要财务信息及经营情况”及“重大事项提示”之“三、审计截止日后的主要经营状况”进行了披露,投资者欲了解相关情况请详细阅读招股说明书,本上市公告书不再详细披露,敬请投资者注意。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的安排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公司于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和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募集资金专户开设情况如下:

序号监管银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
1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嵊州支行575904241710118
2浙江新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1000282047136
3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8110801012402251846

(七)公司住所没有变更;

(八)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未发生变化;

(九)公司未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十)公司未发生对外担保等或有事项;

(十一)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未发生重大变化;

(十二)公司未召开董事会、监事会或股东大会;

(十三)招股意向书中披露的事项未发生重大变化;

(十四)公司无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

第七节 上市保荐机构及其意见

一、上市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联系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568号中建大厦22层
联系电话021-20262211
保荐代表人杨帆、孔磊
联系人杨帆

景良好;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发行人的经营发展战略,能够产生良好的经济效益,有利于推动发行人持续稳定发展。因此,同意对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予以保荐。

三、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的具体情况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发行人远信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的保荐机构将对发行人股票上市后当年剩余时间以及其后3个完整会计年度进行持续督导,由保荐代表人杨帆、孔磊提供持续督导工作,两位保荐代表人的具体情况如下:

杨帆:男,保荐代表人,上海财经大学金融硕士,现任中信证券投资银行管理委员会高级经理,曾负责或参与的项目有:永和智控IPO、顾家家居IPO、康隆达IPO、祥和股份IPO、联德机械IPO、顾家家居可转债、东音股份可转债、金能科技可转债、维尔利可转债、华易投资可交债、顾家集团公司债等项目。

孔磊:男,保荐代表人,注册会计师,上海财经大学管理学硕士,现任中信证券投资银行管理委员会执行总监,四年审计及十一年投资银行从业资历,曾担任顾家家居IPO、康隆达IPO、祥和实业IPO、永和智控IPO、联德精密IPO、苏文电能IPO、福莱新材IPO、远信工业IPO项目负责人,主持的其他项目还包括顾家家居可转债、东音股份可转债,康隆达可转债、王府井非公开发行股票、华易投资可交换债、顾家集团可交换债、复地集团及豫园股份公司债等。

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

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

(一)控股股东

公司控股股东新昌县远威科技有限公司承诺:

(1)在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下称“锁定期”)之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于本次发行前直接及/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企业直接及/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2)在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若本企业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2年内进行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2022年3月1日(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企业持有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在延长锁定期内,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提议由公司回购该等股份。上述发行价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若上述期间公司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息、除权行为的,则上述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

如果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对创业板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5%以上股份股东、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转让上市公司股票的限制性规定发生变更,本企业将按照变更后的规定履行股份锁定义务。

上述锁定期届满后,相关股份转让和交易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实际控制人承诺

公司实际控制人陈少军、张鑫霞夫妇承诺:

(1)在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下称“锁定期”)之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于本次发行前直接及/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直接及/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2)在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若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2年内进行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2022年3月1日(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在延长锁定期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提议由公司回购该等股份。上述发行价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若上述期间公司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息、除权行为的,则上述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

(3)于前述锁定期届满后,本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当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届期满后6个月内,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

1)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

2)自本人离职之日起6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

3)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董监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本人承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前述承诺。

如果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对创业板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5%以上股份股东、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转让上市公司股票的限制性规定发生变更,本人将按照变更后的规定履行股份锁定义务。

上述锁定期届满后,相关股份转让和交易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陈学均承诺

公司股东陈学均承诺:

(1)在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下称“锁定期”)之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于本次发行前直接及/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直接及/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2)在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若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2年内进行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2022年3月1日(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在延长锁定期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提议由公司回购该等股份。上述发行价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若上述期间公司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息、除权行为的,则上述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

(3)于前述锁定期届满后,本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当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届期满后6个月内,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

1)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

2)自本人离职之日起6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

3)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董监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本人承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前述承诺。

如果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对创业板上市公

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5%以上股份股东、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转让上市公司股票的限制性规定发生变更,本人将按照变更后的规定履行股份锁定义务。

上述锁定期届满后,相关股份转让和交易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新昌县远琪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承诺

(1)在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下称“锁定期”)之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于本次发行前直接及/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企业直接及/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2)在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若本企业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2年内进行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2022年3月1日(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企业持有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在延长锁定期内,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提议由公司回购该等股份。上述发行价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若上述期间公司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息、除权行为的,则上述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

如果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对创业板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5%以上股份股东、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转让上市公司股票的限制性规定发生变更,本企业将按照变更后的规定履行股份锁定义务。

上述锁定期届满后,相关股份转让和交易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公司股东吕佳琦、徐小明、冯伟明承诺

在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下称“锁定期”)之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于本次发行前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在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之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于本次发行前通过远威科技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通过远威科技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如果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对创业板上市公司股东转让上市公司股票的限制性规定发生变更,本人将按照变更后的规定履行股份锁定义务。上述锁定期届满后,相关股份转让和交易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六)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陈小良、俞小康、梁永忠承诺:

(1)在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下称“锁定期”)之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于本次发行前通过远琪投资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通过远琪投资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2)在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若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2年内进行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2022年3月1日(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在延长锁定期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提议由公司回购该等股份。上述发行价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若上述期间公司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息、除权行为的,则上述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

(3)于前述锁定期届满后,本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

本人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当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届期满后6个月内,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

1)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2)自本人离职之日起6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3)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董监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本人承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前述承诺。如果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对创业板上市公司股东转让上市公司股票的限制性规定发生变更,本人将按照变更后的规定履行股份锁定义务。上述锁定期届满后,相关股份转让和交易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求金英、张雪芳、丁伯军承诺:

(1)在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下称“锁定期”)之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于本次发行前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在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之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于本次发行前通过远威科技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通过远威科技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2)在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若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2年内进行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2022年3月1日(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在延长锁定期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

份,也不提议由公司回购该等股份。上述发行价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若上述期间公司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息、除权行为的,则上述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

(3)于前述锁定期届满后,本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当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届期满后6个月内,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

1)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

2)自本人离职之日起6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

3)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董监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本人承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前述承诺。

如果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对创业板上市公司股东转让上市公司股票的限制性规定发生变更,本人将按照变更后的规定履行股份锁定义务。

上述锁定期届满后,相关股份转让和交易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发行前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的持股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1、本人\本企业持续看好公司的发展前景,愿意长期持有公司股票;本人\本企业将严格遵守已做出的关于所持公司股份的股份限售安排及自愿锁定的承诺。

2、在本人\本企业所持公司股份的锁定期届满后,本人\本企业拟减持公司股份的,将在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审慎制定减持计划,并通过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允许的交易方式逐步减持。

3、本人\本企业减持公司股份的,应提前3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按照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时、准确地履行通知、备案和信息披露义务。在本人\本企业所持公司股份的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本人\本企业拟减持公司股份的,将采用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进行减持,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自公司上市后至减持期间,如公司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息、除权行为的,则上述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

4、自本人\本企业及本人\本企业的一致行动人持有公司的股份数量低于公司总股本的5%时,本人\本企业可不再遵守上述承诺。

5、如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本人\本企业同意应将违反承诺出售股票所取得的收益(如有)上缴公司所有。

如果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对创业板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5%以上股份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上市公司股票的限制性规定发生变更,本人\本企业将按照变更后的规定履行相应义务。

三、公司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和承诺

为保持公司保持长期发展的动力、实现长远发展的目标,保障广大中小股东的利益及公司股价的稳定性、长期增长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3]42号)等相关规定,公司董事会制定《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的议案》,并经公司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具体内容如下:

一、稳定公司股价的原则

公司将正常经营和可持续发展,为全体股东带来合理回报。为兼顾全体股东的即期利益和长远利益,有利于公司健康发展和市场稳定,如公司股价触发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条件时,公司及/或公司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中国证监会颁布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以及公司实际情况,启动有关稳定股价的措施,以维护市场公平,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二、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条件

公司股票自挂牌上市之日起三十六月内,一旦出现连续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收盘价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每股净资产情形时(以下简称“稳定股价措施的启动条件”,若因除权除息事项致使上述股票收盘价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每股净资产不具可比性的,上述每股净资产做相应调整),非因不可抗力因素所致,公司应当启动稳定股价措施。

公司或有关方采取稳定股价措施后,公司股票若连续20个交易日收盘价均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每股净资产,则可中止稳定股价措施。中止实施股价稳定方案后,自上述股价稳定方案通过并公告之日起12个月内,如再次出现公司股票收盘价格连续20个交易日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每股净资产的情况,则应继续实施上述股价稳定方案。稳定股价方案所涉及的各项措施实施完毕或稳定股价方案实施期限届满且处于中止状态的,则视为本轮稳定股价方案终止。

三、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当上述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成就时,公司及有关方将根据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稳定股价方案及时采取以下部分或全部措施稳定公司股价:

(1)公司回购股票;(2)公司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3)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4)其他证券监管部门认可的方式。

以上措施的实施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监管部门的要求,在不会导致公司股权结构不符合上市公司条件的基础上,可综合考虑实施上述措施中的一项或数项,以维护公司股价的稳定。公司应该在触发上述启动股价稳定措施条件后的5个工作日内召开董事会,公告拟采取稳定股价的具体实施方案,公司及相关各方应在具体实施方案公告后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启动股价稳定措施。以上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内容如下:

1、公司回购股票

稳定股价措施的启动条件成就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召开董事会讨论稳定股价的具体方案,如董事会审议确定的稳定股价的具体方案拟要求公司回购股票的,董事会应当将公司回购股票的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包括股票回购方案在内的稳定股价具体方案并公告后12个月内,公司将通过证券交易所依法回购股票,公司回购股票的价格不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除权除息事项导致公司净资产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用于回购股票的资金应为公司自有资金,金额不少于公司上一年度净利润的10%。

2、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

若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稳定股价措施包括公司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则公司控股股东在符合适用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在具体股价稳定方案通过并公告之日起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以集中竞价方式及/或其他合法方式增持公司股票;用于股票增持的资金不少于上一会计年度从公司处领取的税后现金分红的百分之二十(由于稳定股价措施中止导致稳定股价方案终止时实际增持金额低于上述标准的除外)。

控股股东将根据发行人股东大会批准的稳定股价预案中的相关规定,在发行人就回购股份事宜召开的董事会、股东大会上,对回购股份的相关决议投赞成票,并按照股东大会的决议履行各项义务。

3、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

若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稳定股价措施包括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则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将在具体股价稳定方案通过并公告之日起12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以集中竞价方式及/或其他合法方式增持公司股票;用于股票增持的资金不少于上一会计年度从公司领取的税后薪酬的20%(由于稳定股价措施中止导致稳定股价方案终止时实际增持金额低于上述标准的除外)。

如公司在上市后三年内拟新聘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公司将在聘任同时要求其出具承诺函,承诺履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上市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作出的稳定公司股价承诺。

四、增持或回购股票的要求

以上股价稳定方案的实施及信息披露均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有权部门颁布的相关法规的规定,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关于增持或回购股票的时点限制,且实施后公司股权分布应符合上市条件。

五、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程序

在公司出现应启动稳定股价预案情形时,公司稳定股价方案的具体决议程序如下: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上述启动稳定股价措施条件成就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召开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相关稳定股价的具体预案后,公告预案内容。

1、如预案内容不涉及公司回购股票,则有关方应在董事会决议公告后12个月内实施完毕。

2、如预案内容涉及公司回购股票,则公司董事会应将稳定股价预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在董事会决议公告同时发出召集股东大会的通知。具体回购程序如下:

(1)公司股票回购预案须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履行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及其他对公司有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相关程序并取得所需的相关批准,其中股东大会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公司股票回购预案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公司授权董事会实施股票回购的相关决议并提前公告具体实施方案。公司实施股票回购方案时,应依法通知债权人,向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证券交易所等主管部门报送相关材料,办理审批或备案手续。

(2)公司将通过证券交易所依法回购股票。股票回购方案实施完毕后,公司应在2个工作日内公告公司股份变动报告,并在10日内依法注销所回购的股票,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公司上市后三年内聘任新的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前,将要求其签署承诺书,保证其履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上市时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已作出的相应承诺。

四、关于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承诺

(一)发行人承诺

远信工业股份有限公司承诺:本次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的上市申请文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如公司上市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如公司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将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并且购回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

(二)控股股东承诺

远信工业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新昌县远威科技有限公司承诺:本次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的上市申请文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如公司上市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企业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如公司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将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并且购回已转让的原

限售股份。

(三)实际控制人承诺

远信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陈少军、张鑫霞夫妇承诺:

本次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的上市申请文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如公司上市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如公司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将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并且购回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

(四)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远信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本次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的上市申请文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如公司上市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五)本次发行相关中介机构承诺

1、保荐机构中信证券承诺:“本公司已对招股说明书进行了核查,确认招股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公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若因本公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2、发行人律师德恒律师承诺:“如因本所未能依照适用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履行勤勉尽责的义务,导致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直接损失的,在该等事项依法认定后,本所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3、审计机构立信会计师承诺:“根据《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和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的要求,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称“本所”)为远信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依法出具的审计报告(信会师报字[2021]第ZF10134号)、内控鉴证报告(信会师报字[2021]第ZF10160号)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本所保证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若因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在该等违法事实被认定后,本所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4、资产评估机构银信评估承诺:“若因本公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五、股份回购和股份购回的措施和承诺

发行人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如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将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并且购回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具体请参见本节之“四、关于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承诺”之“(一)发行人承诺”、“(二)控股股东承诺”和“(三)实际控制人承诺”部分相关内容。

六、关于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购回承诺

(一)发行人承诺

发行人承诺:“若本次公开发行被监管机构认定为欺诈发行,本公司承诺在监管机构指定的期间内从投资者手中购回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对前述义务承担个别连带的法律责任。回购价格为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付款利息,本公司上市后发生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发行价格做相应调整。”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若本次公开发行被监管机构认定为欺诈发行,本企业承诺在监管机构指定的期间内从投资者手中购回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对前述义务承担个别连带的法律责任。回购价格为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付款利息,发行人上市后发生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发行价格做相应调整。”

七、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

本次发行后的募集资金到位当年,公司预计即期回报将会摊薄。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号)及《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号)的要求,公司拟通过加快本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促进完善公司各板块业务发展,强化风险控制等方面提升公司核心竞争力,降低摊薄影响,填补回报。

(一)公司制定的主要具体措施

1、强化募集资金管理

公司将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要求和公司有关募集资金使用管理的相关规定,严格管理募集资金使用,保证募集资金按照原定用途得到充分有效利用。

2、加快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投资进度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调配内部各项资源、加快推进募投项目建

设,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争取募投项目早日达产并实现预期效益,以提升公司盈利水平。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前,为尽快实现募投项目盈利,公司拟通过多种渠道积极筹措资金,积极调配资源,开展募投项目的前期准备工作,增强项目相关的人才与技术储备,争取尽早实现项目预期收益,提高未来几年的股东回报,降低发行导致的即期回报摊薄的风险。

3、加强成本费用管理

公司将实行严格科学的成本费用管理,加强采购环节、生产环节、产品质量控制环节的组织管理水平,加强费用的预算管理,提高公司运营效率,在全面有效的控制公司经营风险和管理风险的前提下提升利润水平。

4、加大市场开发力度

公司将在现有市场营销网络的基础上完善并扩大经营业务布局,致力于为更多客户提供优质的服务。公司将不断改进和完善技术及服务体系,扩大销售渠道和服务网络的覆盖面,凭借一流的技术和服务促进市场拓展,从而优化公司在市场的战略布局。

5、强化投资者回报机制

公司实施积极的利润分配政策,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公司已根据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及监管要求,制订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草案)》,就利润分配政策事宜进行详细规定和公开承诺,并审议通过《关于公司未来长期回报规划的议案》,充分维护公司股东依法享有的资产收益等权利,提高公司的未来回报能力。

(二)相关承诺

本次公开发行完成后,公司即期收益存在被摊薄的风险,为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公司做出如下承诺:未来将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出台的具体细则及要求,并参照上市公司较为通行的惯例,积极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号)的内容,继续补充、修订、完善公司投资者权益保护的各项制度并予以实施。

1、控股股东承诺

为保障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发行人控股股东远威科技作出如下承诺:

本公司承诺不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公司利益。

本承诺出具日后至公司本次发行实施完毕前,若中国证监会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的,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该等规定时,本公司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本公司承诺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本公司对此作出的任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本公司违反该等承诺并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愿意依法承担对公司或者投资者的补偿责任。

作为填补回报措施相关责任主体之一,若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本公司同意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按照其制定或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对本公司作出相关处罚或采取相关监管措施。

2、实际控制人承诺

为保障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公司实际控制人陈少军、张鑫霞夫妇作出如下承诺:

本人承诺不得无偿或以不公开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得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本人承诺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本人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本人承诺由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本人承诺若公司未来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其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本承诺出具日后,如中国证监会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新的监管规定的,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该等规定的,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如本人未能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道歉;同时,若因违反该等承诺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愿意依法承担对公司或者投资者的补偿责任。

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为保护公司及其投资者的权益,现根据相关监管要求,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就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的事宜承诺如下:

本人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本人承诺对本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本人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本人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本人承诺由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本人承诺未来如公布的公司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将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本承诺出具日后至公司本次发行实施完毕前,若中国证监会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的,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该等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本人承诺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本人对此作出的任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本人违反该等承诺并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愿意依法承担对公司或者投资者的补偿责任。

八、利润分配政策的承诺

(一)发行上市后利润分配政策

《公司章程(草案)》中已明确了利润分配原则、分配形式、分配条件和比例及利润分配方案的决策程序和机制等。具体如下:

1、利润分配原则

公司股东回报规划的制定需充分考虑和听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意见。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应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同时兼顾公司的长远利益、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及公司的可持续发展,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

2、利润分配的形式

公司利润分配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

3、利润分配的期间间隔

公司应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利润分配,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盈利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股利分配。

4、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和比例

(1)现金分红条件:

在符合现金分红的条件下,公司应当采取现金分红的方式进行利润分配。符合现金分红的条件为:

1)该年度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

2)公司该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及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值;

3)审计机构对公司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上述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指:(1)公司未来12个月内拟对外投资、

购买资产等交易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或超过3,000万元;或(2)公司未来12个月内拟对外投资、购买资产等交易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2)现金分红比例:

除公司有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安排外,在公司当年盈利、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值且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情况下,公司应当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10%。

公司进行利润分配时,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5、股票股利分配的条件

公司在经营情况良好,并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的条件下,发放股票股利。

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6、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与机制

(1)公司每年利润分配方案由董事会结合本章程的规定、盈利情况、资金供给和需求情况提出、拟订。董事会审议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应对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核并发表独立明确的意见,董事会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2)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应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包括但不限于电话、传真和邮件沟通或邀请中小股东参会等方式),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3)公司不进行现金分红或分红水平较低时,董事会就不进行现金分红或现金分配低于规定比例的具体原因、公司留存收益的用途和使用计划等事项进行专项说明,经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同时在召开股东大会时,公司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等方式以方便中小股东参与股东大会表决;

7、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机制

(1)如遇到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公司外部经营环境变化并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或公司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时,公司可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

(2)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等原因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应由公司董事会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利润分配政策调整议案,提请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且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相关议案需分别经监事会和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后提交董事会、股东大会批准,提交股东大会的相关提案中应详细说明修改利润分配政策的原因,独立董事应当对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发表独立意见。

公司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等方式为公众股东参与股东大会表决提供便利。

8、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1)股东回报规划制定考虑因素

公司将着眼于长远和可持续发展,在综合考虑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发展目标、股东要求和意愿,尤其是中小投资者的合理回报需要、公司外部融资环境、社会资金成本等因素的基础上,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与机制,从而对利润分配作出制度性安排,以保持未来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2)股东回报规划制定原则

公司的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充分考虑和听取股东(特别是公众投资者和中小投资者)、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意见,在保证公司正常经营业务发展的前提下,坚持现金分红这一基本原则。如无重大资金支出事项发生,公司上市后将在每年向股东分配的现金股利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15%的基础上,确定年度现金股利及股票股利分配的具体方案。公司的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制定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实行连续、稳定、积极的利润分配政策。

(3)股东回报规划制定周期和相关决策机制

公司至少每三年重新审阅一次股东分红回报规划,根据股东(特别是公众投资者和中小投资者)、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意见对公司正在实施的股利分配政策作出适当且必要的修改,确定该时段的股东分红回报计划。

公司董事会结合具体经营数据,充分考虑公司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阶段及当期资金需求,并结合股东(特别是公众投资者和中小投资者)、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意见,制定年度或中期分红方案,并经公司股东大会表决通过后实施。

(二)发行人关于利润分配政策的承诺

发行人承诺:“本次发行上市后,公司将严格执行《公司章程(草案)》中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充分保障和维护股东的利益。”

九、依法承担赔偿或赔偿责任的承诺

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次发行的相关中介机构承诺,如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具体请参见本节之“四、关于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承诺”。

十、其他承诺事项

(一)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新昌县远威科技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陈少军、张鑫霞夫妇,持股5%以上主要股东就避免同业竞争和减少关联交易作出如下承诺:

“1、本人/本公司/本企业郑重声明,截至本承诺函签署日,本人/本公司/本企业及本人/本公司/本企业控制的其他企业未从事与发行人及其下属企业主营业务构成实质竞争的业务。

2、本人/本公司/本企业将不以任何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单独经营、通过合资经营或持有另一公司或企业的股份及其他权益)直接或间接从事、参与与发行人及其下属企业经营业务构成潜在的直接或间接竞争的业务或活动(包括但不限于研制、生产和销售与发行人及其下属企业研制、生产和销售产品相同或相近似的任何产品以及以任何方式为发行人及其下属企业的竞争企业提供资金、技术、人员等方面的帮助);保证将采取合法及有效的措施,促使本人/本公司/本企业控制的其他企业不以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从事、参与与发行人及其下属企业的经营运作相竞争的任何业务或活动。

3、如发行人进一步拓展其业务范围,本人/本公司/本企业及本人/本公司/本企业控制的其他企业将不与发行人拓展后的业务相竞争;可能与发行人拓展后的

业务产生竞争的,本人/本公司/本企业及本人/本公司/本企业控制的其他企业将按照如下方式退出与发行人的竞争:停止与发行人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将相竞争的业务纳入到发行人来经营;将相竞争的业务转让给无关联的第三方。

4、如本人/本公司/本企业及本人/本公司/本企业控制的其他企业有任何商业机会可从事、参与任何可能与发行人的经营运作构成竞争的活动,则立即将上述商业机会通知发行人,在通知中所指定的合理期间内,发行人作出愿意利用该商业机会的肯定答复的,则尽力将该商业机会给予发行人。

5、如违反以上承诺,本人/本公司/本企业愿意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充分赔偿或补偿由此给发行人造成的所有直接或间接损失。

6、本承诺函在本人/本公司/本企业作为发行人持股5%以上的股东期间内持续有效且不可变更或撤销。”

(二)关于减少及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新昌县远威科技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陈少军、张鑫霞夫妇,持股5%以上主要股东承诺:

“1、确保远信工业的业务独立、资产完整、人员独立、财务独立,以避免、减少不必要的关联交易;

2、对于无法避免的关联交易,将严格按照市场公开、公平、公允的原则,参照市场通行的标准,确定交易价格,并依法签订关联交易合同;

3、严格遵守公司章程和监管部门相关规定,履行关联股东及关联董事回避表决程序及独立董事独立发表关联交易意见程序,确保关联交易程序合法,关联交易结果公平、合理;

4、严格遵守有关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规则。”

十一、关于未能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一)发行人承诺

公司将严格履行公司就本次发行所作出的所有公开承诺事项,积极接受社会监督。如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公司违反首次公开发行时已做出的公开承诺的,则采取或接受以下措施:

如公司非因不可抗力等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将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1)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相关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2)对公司该等未履行承诺的行为负有个人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调减或停发薪酬或津贴;(3)不得批准未履行承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主动离职申请,但可以进行职务变更;(4)自公司完全消除因本公司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所导致的所有不利影响之日起6个月内,公司将不得发行证券,包括但不限于股票、公司债券、可转换的公司债券及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证券品种;(5)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向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如公司因不可抗力等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将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1、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相关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2、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尽可能地保护本公司投资者利益。

如公司公开承诺事项已承诺了未履行有关承诺的约束措施,公司承诺将按照该等承诺的约束措施采取相应补救措施;若公司采取相应补救措施仍无法弥补未履行相关承诺造成的损失,公司将采取本承诺函项下的约束措施直至相应损失得以弥补或降低到最小。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本人\本企业将严格履行本人\本企业就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所作出

的所有公开承诺事项,积极接受社会监督,如在实际执行过程中,本人\本企业违反首次公开发行时已做出的公开承诺的,则采取或接受以下措施:

如非因不可抗力导致本人\本企业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承诺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1、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2、暂不领取发行人分配利润中归属于本人\本企业的部分;3、如果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获收益归发行人所有,并在获得收益的五个工作日内将所获收益支付给发行人指定账户;4、本人\本企业未履行招股说明书的公开承诺事项,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如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承诺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1、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2、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尽可能地保护公司投资者利益。

(三)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本人将严格履行本人就本次发行作出的所有公开承诺事项,积极接受社会监督,如在实际执行过程中,本人违反首次公开发行时已做出的公开承诺的,则采取或接受以下措施:

如非因不可抗力导致本人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承诺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1、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2、如果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获收益归公司所有,并在获得收益的五个工作日内将所获收益支付给公司指定账户;3、本人未履行招股说明书的公开承诺事项,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如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承诺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1、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2、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尽可能地保护公司投资者利益。

十二、不存在其他影响发行上市和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

发行人、保荐机构承诺:除招股说明书等已披露的申请文件外,公司不存在其他影响发行上市和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

十三、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核查意见

保荐机构认为: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等文件的要求,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相关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次发行相关中介机构已经出具了相关承诺并提出了承诺约束措施,该等承诺内容合法、合理、真实、有效,相关承诺的约束措施具备有效性和可执行性。此外,通过对公司即期回报摊薄情况及填补措施进行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及《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填补即期回报措施》等相关规定,公司已经就本次发行股票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具体的填补回报措施,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经就摊薄即期回报的填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了承诺。

发行人律师认为: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相关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审计机构、资产评估机构等已就本次发行出具了相关承诺并提出了承诺约束措施,前述承诺及相关承诺约束措施合法、合规、真实、有效,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等相关要求。

(本页无正文,为《远信工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之盖章页)

远信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本页无正文,为《远信工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之盖章页)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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