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独立意见
作为蓝帆医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意见》等相关规定及《蓝帆医疗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要求,我们就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1、专项说明
(1)报告期内,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或以其他方式变相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2)截至2021年6月30日,公司对外担保的具体情况如下:
①截至2021年6月30日,公司及子公司不存在对外担保情况。
②截至2021年6月30日,公司对子公司的担保余额为115,293万元(外币担保余额均按照2021年6月30日央行公布的汇率折算),占公司2020年12月31日经审计净资产的11.74%。
③截至2021年6月30日,子公司对公司、子公司的担保余额为66,059.34万元(外币担保余额均按照2021年6月30日央行公布的汇率折算),占公司2020年12月31日经审计净资产的6.73%。
报告期内,公司对子公司的担保严格按照相应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其他相关规定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在相关信息披露中充分揭示了对外担保存在的风险,被担保方经营状况良好,目前没有迹象表明公司可能因被担保方债务违约而承担担保责任。
2、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在对外担保及与关联方之间的资金往来方面符合各项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和要求,不存在违规行为及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行为。公司今后应继续严格按照各项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严格遵守对外担保的决策程序,及时履行对外担保的信息披露义务。
二、关于《2021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事项的独立意见
我们对《2021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进行了核查,认为该报告内容真实、客观反映了公司2021年上半年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的实际情况;公司2021年上半年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和管理的有关规定,不存在违反募集资金使用和管理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三、关于新增子公司与关联方日常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山东吉威医疗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威医疗”)及其子公司拟与关联方南京沃福曼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沃福曼医疗”)新增日常关联交易额度符合公司及子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关联交易的定价依据市场原则由交易双方协商确定,关联交易定价客观、公允、合理;关联交易决策和批准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吉威医疗及其子公司与沃福曼医疗新增日常关联交易事项。
四、关于部分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独立意见
公司将部分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是基于公司实际经营情况作出的调整,符合公司实际情况,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该事项的审批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我们同意公司本次对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蓝帆医疗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名:
刘胜军 董书魁 宫本高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