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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金王:独立董事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8-31

青岛金王应用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董事意见

一、关于公司对外担保和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 号)和《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号)规定和要求,我们对公司在2021年半年度报告期内的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的核查,现发表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如下:

1、截至2021年6月30日止,公司对外担保余额为9,997万元,占公司报告期末净资产(未经审计数据)的4.03%,其中对外担保(不含为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提供的担保)为0万元,对全资及控股子公司担保为9,997万元,占公司报告期末净资产(未经审计数据)的4.03%。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公司及其子公司对外担保情况(不包括对子公司的担保)
担保对象名称担保额度相关 公告披露日期担保额度实际发生日期实际担 保金额担保类型担保物 (如有)反担保情况 (如有)担保期是否履 行完毕是否为关 联方担保
报告期内审批的对外担保额度合计(A1)报告期内对外担保实际发生额合计(A2)
报告期末已审批的对外担保额度合计(A3)报告期末实际对外担保余额合计(A4)
公司对子公司的担保情况
担保对象名称担保额度相关 公告披露日期担保额度实际发生日期实际担 保金额担保类型担保物 (如有)反担保情况 (如有)担保期是否履 行完毕是否为关 联方担保
天津弘方2019年08月16日1,0002019年08月19日500连带责任担保两年
天津弘方2020年04月08日2,0002020年04月15日847连带责任担保两年
河南弘方2020年04月29日1,0002020年05月25日0连带责任担保一年
湖北晶盟2020年09月29日2,0002020年09月29日1,700连带责任担保一年
新铁汇茂2020年09月29日2,0002020年10月22日2,000连带责任担保一年
新铁汇茂2020年09月29日4,0002021年01月13日3,000连带责任担保一年
河南弘方2021年04月30日1,0002021年04月30日950连带责任担保一年
天津弘方2021年04月30日2,550连带责任担保两年
浙江金庄2021年04月30日300连带责任担保两年
湖北晶盟2021年04月30日2,000连带责任担保一年
上海月沣2021年06月24日1,0002021年06月24日1,000连带责任担保一年
报告期内审批对子公司担保额度合计(B1)6,850报告期内对子公司担保实际发生额合计(B2)9,997
报告期末已审批的对子公司担保额度合计(B3)36,850报告期末对子公司实际担保余额合计(B4)9,997
子公司对子公司的担保情况
担保对象名称担保额度相关 公告披露日期担保额度实际发生日期实际担保金额担保类型担保物 (如有)反担保情况 (如有)担保期是否履 行完毕是否为关 联方担保
报告期内审批对子公司担保额度合计(C1)报告期内对子公司担保实际发生额合计(C2)
报告期末已审批的对子公司担保额度合计(C3)报告期末对子公司实际担保余额合计(C4)
公司担保总额(即前三大项的合计)
报告期内审批担保额度合计(A1+B1+C1)6,850报告期内担保实际发生额合计(A2+B2+C2)9,997
报告期末已审批的担保额度合计(A3+B3+C3)36,850报告期末实际担保余额合计(A4+B4+C4)9,997
实际担保总额(即A4+B4+C4)占公司净资产的比例4.03%
其中:
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余额(D)0
直接或间接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被担保对象提供的债务担保余额(E)6,700
担保总额超过净资产50%部分的金额(F)0
上述三项担保金额合计(D+E+F)6,700
对未到期担保合同,报告期内已发生担保责任或有证据表明有可能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情况说明(如有)
违反规定程序对外提供担保的说明(如有)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及公司持股50%以下的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形。公司上述对外担保已根据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公司建立了完善的对外担保风险控制制度,上述对外担保不存在风险,也无明显迹象表明公司可能因被担保方债务违约而承担担保责任。

2、报告期内公司关联方占用资金的情况

公司按照青岛证监局《关于强化上市公司资金占用和违规担保监管的通知》(青证监发【2020】74号)的要求,对资金占用和违规担保进行全面自查。经自查发现,公司2020年1月至2021年1月期间存在关联方期间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虽然关联方已消除了占用情形,并且支付了占用期间有关利息,未对公司造成损失,但其行为违反了《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公司须加强内部控制建设,建立防范关联方资金占用的的防范机制,公司管理层须加强有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增强合规意识,落实内控管理制度,强化内部控制监督检查机制,促进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切实维护广大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的利益。

二、关于公司2021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2021年半年度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相关规定,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行为,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公司编制的《专项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录、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如实反映了公司2021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实际存放与使用情况。

三、关于增加日常关联交易额度的独立意见

公司增加日常关联交易额度遵守了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上述关联交易是公司因正常经营需要而发生的,并依据市场价格公平、合理地确定交易金额,审议该关联交易议案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行为,未对公司未来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及独立性产生负面影响。基于独立判断,同意上述关联交易。

四、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号)的规定及要求,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拟向全资子公司新铁汇茂提供连带责任担保事项,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公司为全资子公司向银行申请的综合信用额度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能充分利用银行信用进行融资,解决流动资金需求,积极开展业务,符合公司的整体利益。

2、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财务风险处于公司可控的范围之内,不存在与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号)及《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号)相违背的情况。

五、关于为全资子公司之控股子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号)的规定及要求,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拟调整向全资子公司之控股子公司天津弘方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期限事项,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公司为全资子公司之控股子公司向银行申请的综合信用额度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能充分利用银行信用进行融资,解决流动资金需求,积极开展业务,符合公司的整体利益。

2、公司为全资子公司之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财务风险处于公司可控的范围之内,不存在与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号)及《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号)相违背的情况。

六、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意见

经过核查我们认为:立信具备足够的独立性、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聘任立信有利于保障公司审计工作的质量,有利于保护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本次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同意聘任立信为 2021 年度审计业务服务机构,并同意将本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独立董事独立意见签署页)

独立董事:王竹泉 王蕊 徐胜锐

2021年8月30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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