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利来(中国)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司的套期保值业务,使得套期保值业务能更好的发挥规避价格风险和锁定利润的功能,根据商品交易所有关期货交易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及《公司章程》等的规定,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统称“子公司”)的商品期货套期保值操作及其管理。第三条 公司进行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期货品种,只限于生产经营相关的产品或者所需的原材料,目的是借助期货市场的价格发现、风险对冲功能,利用套期保值工具规避生产经营中的产品、原材料价格波动风险,不得进行以投机为目的的交易。
第四条 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管理原则:
(一)公司进行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在期货市场建立的头寸数量及期货持仓时间原则上应当与实际现货交易的数量及时间段相匹配;
(二)公司应当以公司或下属子公司名义设立套期保值交易账户,不得使用他人账户进行套期保值业务;
(三)公司应当具有与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交易保证金相匹配的自有资金,不得使用募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进行套期保值业务。公司从事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保证金投入数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公司在投资决策委员会下设套期保值决策委员会,负责公司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相关事宜,套期保值决策委员会由公司财务部、证券投资部及公司其他指定人员构成。
第六条 套期保值决策委员会下设套期保值业务组。套期保值业务组设置交
易岗、风险控制岗、市场分析岗、会计核算岗、资金调拨岗等岗位。各岗位人员有效分离,不得交叉或越权行使职责,确保相互监督制约。
(一)套期保值决策委员会主要职责:
1、负责制定套期保值业务的范围、工作原则和方针;
2、负责审批套期保值年度计划及年度报告;
3、对套期保值业务进行监督管理;
4、批准授权范围内的套期保值交易方案;
5、审定套期保值业务的各项具体规章制度;
6、负责交易风险的应急处理等。
(二)套期保值业务组主要职责:
1、制订、调整年度套期保值方案、计划、套期保值量和止损底限,并上报套期保值决策委员会审批;
2、执行审批后的套期保值方案,并评价套期保值效果;
3、监控套期保值业务风险,及时上报套期保值决策委员会;
4、向套期保值决策委员会上报方案执行情况,以及其他套期保值业务工作。
(三)套期保值业务组各岗位主要职责:
1、套期保值业务组负责人主要职责:
(1)组织执行具体的套期保值交易,评价套期保值效果;
(2)套期保值业务交易过程中的风险控制;
(3)定期开展套期保值业务讨论,提交套期保值书面工作报告。
2、风险控制岗主要职责:
(1)拟定期货业务有关的风险管理政策及风险管理工作程序;
(2)监督期货业务有关人员执行风险管理政策和风险管理工作程序;
(3)审查境内期货经纪公司或境外代理机构的资信情况;
(4)审核公司的具体套期保值交易方案;
(5)核查交易员的交易行为是否符合套期保值计划和具体交易方案;
(6)对期货头寸的风险状况进行监督和评估;
(7)发现、报告并按程序处理风险事故;
(8)评估、防范和化解公司套期保值业务的法律风险。
3、交易岗负责执行套期保值交易方案,并核对每一套期保值明细、计算套期保值盈亏。
4、市场分析岗提供后续订单情况预测。
5、资金调拨岗负责在保证金限额内做好资金的安排和调拨工作。
6、会计核算岗负责套期保值交易资金结算、相关账务处理及编制财务报告。
第三章 审批权限
第七条 公司单项或年度套期保值计划须经投资决策委员会审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具体决策权限为:
(一)公司进行套期保值的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的,应当在投资之前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公司进行套期保值的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的,或者根据公司章程规定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公司在投资之前除应当及时披露外,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超过12个月。
第四章 风险管理
第八条 公司建立风险测算系统如下:
(一)资金风险:测算已占用的保证金数量、浮动盈亏、可用保证金数量及拟建头寸需要的保证金数量、公司对可能追加的保证金的准备数量;
(二)保值头寸价格变动风险:根据公司套期保值方案测算已建仓头寸和需建仓头寸在价格出现变动后的保证金需求和盈亏风险。
第九条 公司建立内部风险报告制度和风险处理程序:
(一)当市场价格波动较大或发生异常波动的情况时,风险管理员应立即向套期保值业务组负责人报告,套期保值业务组负责人及时向套期保值决策委员会汇报。
(二)套期保值决策委员会、套期保值业务组的任何人员,如发现套期保值交易存在违规操作时,应立即向套期保值决策委员会汇报。同时,套期保值决策委员会立即终止违规人员的授权手续,并及时调查违规事件的详细情况,制定和
实施补救方案。
第十条 出现风险时,套期保值业务负责人及时通知公司套期保值决策委员会和有关人员参加会议,分析讨论风险情况及应采取的对策,相关人员执行公司的风险处理决定。
第五章 财务核算
第十一条 公司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会计》等相关规定,对公司套期保值业务进行日常核算,并在财务报告中正确列报。
第六章 信息披露
第十二条 公司进行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应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做出相关决议两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以下文件:
(一)董事会决议及公告;
(二)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事项公告。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拟进行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目的、拟投资的期货品种、拟投入的资金金额、套期保值业务的风险分析及公司拟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等;
(三)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十四条 上市公司已交易衍生品的公允价值减值与用于风险对冲的资产(如有)价值变动加总,导致合计亏损或者浮动亏损金额每达到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10%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七章 保密制度
第十五条 公司应做好信息隔离措施,在做出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决策之前,无关人等不得获知。公司期货业务相关人员应遵守公司的保密制度,公共范围内不谈论保密范围内的话题。
第十六条 公司期货业务相关人员未经允许不得对外发布或泄露本公司的
套期保值方案、交易情况、结算情况、资金状况等与公司期货交易有关的信息。
第八章 附则第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制度解释权属公司董事会。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好利来(中国)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8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