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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东方A:第九届监事会关于第十三次会议审议事项的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8-31

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京东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九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股票期权、核实预留股票期权激励对象名单及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等议案,并发表意见如下:

1、经核查,部分授予对象因个人原因主动辞职,公司董事会回购注销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全部限制性股票共3,029,300股,注销其已获授予尚未行权的全部股票期权共15,978,700股。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及部分股票期权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9号——股权激励》(以下简称“《业务办理指南》”)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激励计划》的规定,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及股票期权的原因、数量、价格合法有效,同意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及股票期权事项。

2、经审核,由于公司2020年年度权益分派的实施,公司对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股票期权行权价格及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进行了调整。经调整后的首次授予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为5.33元/股,调整后的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为 2.62元/股。此次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3、经核查,公司拟向110名激励对象授予33,000,000股预留股票期权,列入本次预留股票期权激励对象名单的所有员工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八条、《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等规定的情形,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等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激励对象中不包括公司外部董事(含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未参与激励计划。列入本次预留股票期权激励名单的所有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所规定的条件,作为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本次授予预留股票期权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4、经核查,公司在募集资金到位前,为保障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顺利进行,利用部分自筹资金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行了先行投入。根据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京东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鉴证报告》(毕马威华振专字第2101170号),确认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际投资额为6,023,066,000.00元。公司以本次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6,023,066,000.00元,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之情形。

公司此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的自有资金事宜,履行了规定的程序,且本次募集资金置换的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6个

月,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的规定,决策程序合法、有效。监事会同意公司本次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的安排。

京东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 事 会

2021年8月30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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