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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建投:独立董事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8-31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浙江省建设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在认真审阅了有关材料后,基于对公司上半年情况的了解及独立判断,对报告期内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及公司对外担保的情况进行了认真负责的核查,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一、报告期内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及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

(一)专项说明

1、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的情况说明

报告期内,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或以其他方式变相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也不存在以前期间发生并延续到报告期的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

2、关于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的情况说明

(1)公司于2021年4月27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子公司2021年担保预计额度的议案》,该议案已经公司2020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2)截至2021年7月31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向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直接或间接投资的企业提供的实际担保余额为103.77亿元,未超过公司2020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额度,无逾期的对外担保事项。

(二)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在对外担保及与关联方之间的资金往来方面完全符合各项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等的规定和要求,不存在违规行为及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行为。公司今后应继续严格按照《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严格遵守对外担保的决策程序,及时履行对外担保的信息披露义务。

二、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意见

(一)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足够的独立性、诚信状况、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能够满足公司2021年度财务及内部控制审计工作要求。聘任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1年财务报表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二)公司拟聘任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1年财务报表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综上,我们同意聘任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1年财务报表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并同意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审议公司2021年年度担保计划的独立意见

本次公司2021年年度担保计划的事项,符合其经营发展的实际需求,公司及子公司提供担保风险可控,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有利于公司相关业务的开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本议案审议事项,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郭剑锋 谢 鹏 张美华 邢以群 陈建根

2021年8月30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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