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简称:宏微科技 股票代码:688711
江苏宏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Macmic Science & Technology Co., Ltd.
(住所:江苏省常州市华山中路18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
保荐人(主承销商)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168号B座2101、2104A室
二零二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特别提示江苏宏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微科技”、“本公司”或“发行人”、“公司”)股票将于2021年9月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以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一、重要声明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依法承担法律责任。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认真阅读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风险因素”章节的内容,注意风险,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初期的投资风险,广大投资者应充分了解风险、理性参与新股交易。
二、新股上市初期投资风险特别提示
本公司股票将于2021年9月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公司就相关风险特别提示如下:
(一)科创板股票交易风险
科创板股票竞价交易设置较宽的涨跌幅限制,首次公开发行上市的股票,上市后的前5个交易日不设涨跌幅限制,其后涨跌幅限制为20%;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在企业上市首日涨幅限制比例为44%,跌幅限制比例为36%,之后涨跌幅限制比例为10%。科创板进一步放宽了对股票上市初期的涨跌幅限制,提高了交易风险。
(二)流通股数较少的风险
上市初期,因原始股股东的股份锁定期为12个月至36个月,保荐机构跟投股份锁定期为24个月,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获配股份锁定期为12个月,部分网下限售股锁定期为6个月,有限售条件股份数7,825.9293万股,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票数量为2,023.4041万股,占发行后总股数的20.5436%。公司上市初期流通股数量较少,存在流动性不足的风险。
(三)市盈率高于同行业平均水平
公司本次发行价格27.51元/股,对应的市盈率情况如下:
(1)88.54倍(每股收益按照2020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算);
(2)76.29倍(每股收益按照2020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算);
(3)118.05倍(每股收益按照2020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4)101.72倍(每股收益按照2020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公司所处行业为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C39),本次发行价格27.51元/股对应的发行人2020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摊薄后市盈率为118.05倍,高于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发布的行业最近一个月平均静态市盈率,低于同行业可比公司平均静态市盈率,存在未来发行人股价下跌给投资者带来损失的风险。
(四)股票异常波动风险
科创板股票上市首日即可作为融资融券标的,因而增加了上市初期被加大杠杆融券卖出导致股价暴跌的风险,而上交所主板市场则要求上市交易超过3个月后可作为融资融券标的。此外,科创板股票交易盘中临时停牌情形和严重异常波动股票核查制度与上交所主板市场规定不同。提请投资者关注相关风险。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除经营和财务状况之外,公司的股票价格还将受到国内外宏观经济形势、行业状况、资本市场走势、市场心理和各类重大突发事件等多方面因素的影响。投资者在考虑投资公司股票时,应预计到前述各类因素可能带来的投资风险,并做出审慎判断。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本公司招股说明书相同。
下文“报告期”是指2018年、2019年和2020年。
三、特别风险提示
(一)对重要供应商依赖的风险
报告期内,发行人产品中的核心原材料芯片分别来自自研芯片和外购芯片,其中自研芯片采用Fabless模式委托芯片代工企业生产,外购芯片主要采购英飞凌等芯片供应商。发行人存在对芯片代工企业和外购芯片供应商依赖的风险,具体包括:
1、公司自研芯片对芯片代工企业交付能力存在依赖的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芯片采用Fabless模式生产,即由公司自主设计并委托芯片制造商生产,同行业公司中除斯达半导采用Fabless模式外,其余公司采用IDM模式。目前,公司的IGBT芯片主要由华虹宏力、Newport Wafer Fab Limited负责代工,公司负责提供IGBT芯片设计方案,由代工企业自行采购原材料硅片进行芯片制造;公司的FRED芯片主要由华润华晶负责代工,公司负责提供芯片设计方案以及硅片材料。
与采用IDM模式的芯片企业不同,公司不涉及芯片的制造,因此公司对华虹宏力、华润华晶、Newport Wafer Fab Limited等芯片代工企业供应交付能力存
在依赖的风险,如果公司主要芯片代工供应商产能严重紧张或者双方关系恶化,则可能导致公司产品无法及时、足量供应,进而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2、公司对外购芯片供应商存在依赖的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主要原材料中的外购芯片主要采购自英飞凌等芯片供应商,公司第一大客户台达集团指定从英飞凌采购芯片。报告期内,台达集团定制模块中英飞凌芯片成本占台达集团定制模块成本比例分别为50.02%、60.69%和
61.72%,芯片成本占比较高。
报告期内公司外购芯片金额分别为5,367.51万元、6,200.62万元和5,954.98万元,外购芯片占芯片采购总额的比例为63.12%、61.75%和46.38%,外购芯片中从英飞凌采购的芯片金额为4,159.39万元,5,159.20万元和4,168.12万元,占外购芯片金额比例分别为77.49%、83.20%和69.99%,占比较高。
英飞凌既是公司芯片重要供应商,同时也是公司IGBT产品竞争对手,鉴于国际形势的持续变化和不可预测性,公司可能存在英飞凌断供芯片的情形。如未来公司无法从英飞凌持续采购芯片产品,且难以通过其他供应商采购芯片或利用公司自研芯片进行替代,将对公司持续稳定发展及未来的盈利能力产生不利影响。
(二)业务规模较小、市场占有率低的风险
从整体市场份额来看,目前国内功率半导体器件市场的主要竞争者仍主要为国外企业,如英飞凌(Infineon Technologies)、富士(Fuji Electric)、三菱(MitsubishiElectric Corporation)、赛米控(SEMIKRON)、安森美(ON Semiconductor)等,其占据了近70%的市场份额,其中2019年全球IGBT模块市场份额前五位的企业分别为英飞凌(Infineon Technologies)、三菱(Mitsubishi Electric Corporation)、富士(Fuji Electric)、赛米控(SEMIKRON)和威科电子(Vincotech),前五大企业合计占据全球细分市场68.80%的市场份额。公司在技术实力、产品系列化和市场份额方面与国外主要竞争对手相比尚存在较大差距,同时公司面临着国内其他品牌企业(如斯达半导、士兰微等)的竞争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营业收入分别为26,249.27万元、25,972.09万元、33,162.93万元,各年度营业收入规模与国内外同行业可比公司相比差距较大,如英飞凌2019年度及2020年度营业收入分别为80.29亿欧元、85.67亿欧元,斯达半导
2019年度及2020年度营业收入分别为77,943.97万元、96,300.30万元。相比国内外同行业可比公司,公司整体业务规模较小,市场份额较低,根据 IHS Markit数据,2019年,行业龙头企业英飞凌在全球IGBT模块市场份额为35.6%,国内龙头企业斯达半导IGBT模块市场份额为2.5%,根据 IHS Markit数据推算,2019年公司IGBT系列产品占全球市场份额的比例约为0.45%;根据Yole数据测算,报告期内,斯达半导IGBT系列产品销售数量占国内市场需求总数量比例分别为
4.79%、4.40%和4.75%,公司IGBT系列产品销售数量占国内市场需求总数量比例分别为1.43%、1.47%和1.81%。与国内外龙头企业相比,公司IGBT产品业务规模和市场份额仍存在较大差距。
公司存在业务规模较小、IGBT产品市场份额低、抗风险能力较弱的风险。若国内外宏观经济形势、 自身经营管理、市场需求、技术研发等因素出现重大不利变化或发生因不可抗力导致的风险,公司盈利能力将可能出现较大幅度波动。若竞争对手利用其品牌、技术、资金优势,加大在公司所处市场领域的投入,可能对公司市场份额形成挤压,使得公司产品收入下降,从而影响公司的销售规模和盈利能力。
(三)下游行业应用领域集中度高,新能源领域占比较低的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主营业务收入中工业控制及电源行业收入占比分别为
79.47%、90.49%和91.85%,行业集中度高。其中模块产品占主营业务收入比例分别为65.47%、75.40%和75.64%,按照应用领域划分,模块业务收入中工业控制及电源领域收入占比分别为95.45%、95.73%和97.21%,新能源汽车电控系统领域收入分别为46.39万元、90.79万元和146.54万元,占模块收入比例分别为
0.27%、0.47%和0.59%,清洁能源领域收入分别为642.50万元、653.72万元和
480.24万元,占模块收入比例分别为3.79%、3.36%和1.93%。模块产品行业应用领域较为单一,且新能源汽车电控系统领域收入占比较小。
公司存在下游行业应用领域集中的风险。如果公司下游行业中工业控制及电源行业市场需求发生重大不利变动,而公司不能按规划实现新产品应用领域的扩张,将对公司的经营业绩的持续性造成不利影响。
第二节 股票上市情况
一、股票注册及上市审核情况
(一)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决定及其主要内容
2021年7月6日,中国证监会发布证监许可〔2021〕2317号文,同意江苏宏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注册申请。具体内容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
二、你公司本次发行股票应严格按照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招股说明书和发行承销方案实施。
三、本批复自同意注册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
四、自同意注册之日起至本次股票发行结束前,你公司如发生重大事项,应及时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二)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股票上市的决定及其主要内容
本公司A股股票上市经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决定书〔2021〕374号批准。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总股本为98,493,334股。本公司发行的A股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证券简称“宏微科技”,证券代码“688711”;其中20,234,041股股票将于2021年9月1日起上市交易。
二、股票上市相关信息
(一)上市地点及上市板块: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
(二)上市时间:2021年9月1日
(三)股票简称:宏微科技
(四)股票扩位简称:江苏宏微科技
(五)股票代码:688711
(六)本次公开发行后的总股本:98,493,334股
(七)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数量:24,623,334股,均为新股,无老股转让
(八)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限售安排的股票数量:20,234,041股
(九)本次上市的有流通限制或限售安排的股票数量:78,259,293股
(十)战略投资者在首次公开发行中获得配售的股票数量:3,455,595股
(十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请参见本上市公告书之“第三节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及股东持股情况”之“五、(一)本次发行前后发行人股本情况”
(十二)本次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请参见本上市公告书之“第八节重要承诺事项”
(十三)本次上市股份的其他限售安排如下:
1、战略投资者民生证券投资有限公司本次获配股份的限售期为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之日起24个月,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民生证券宏微科技战略配售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宏微科技资管计划”)获配股票的限售期为12个月;
2、本次发行网下配售摇号中签账户共计509个,对应的股份数量为933,698股,该等股票的锁定期为6个月,锁定期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开始计算。
(十四)股票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十五)上市保荐机构: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三、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时选择的具体上市标准及公开发行后达到所选定的上市标准情况及其说明
(一)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时选择的具体上市标准
公司选择的具体上市标准为《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2.1.2条第(一)款的上市标准,即: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10亿元,最近两年净利
润均为正且累计净利润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或者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10亿元,最近一年净利润为正且营业收入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
(二)公司公开发行后达到所选定的上市标准情况及其说明
本次发行价格确定后发行人上市时市值为27.10亿元,根据天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审计报告》,发行人2020年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较低者)为2,295.31万元,且2020年营业收入为33,162.93万元。满足在招股说明书中明确选择的市值标准和财务指标上市标准,即《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2.1.2条的第一套标准第二款内容:
“(一)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10亿元,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为正且累计净利润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或者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10亿元,最近一年净利润为正且营业收入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
第三节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及股东持股情况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中文名称 | 江苏宏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英文名称 | Macmic Science & Technology Co., Ltd. |
注册资本 (本次发行前) | 7,387.00万元 |
法定代表人 | 赵善麒 |
住所 | 江苏省常州市华山中路18号 |
经营范围 | 电子元器件及电子设备的设计、研发、制造与销售;计算机软件的开发与销售;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 国家限定企业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主营业务 | IGBT、FRED为主的功率半导体芯片、单管、模块和电源模组的设计、研发、生产和销售 |
所属行业 | 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 |
电 话 | 0519-85166088 |
传 真 | 0519-85162297 |
电子邮箱 | xxpl@macmicst.com |
董事会秘书 | 丁子文1 |
2018年9月10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同意聘任丁子文为公司董事会秘书,任期三年。鉴于丁子文先生尚未取得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公司于2021年8月18日召开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指定丁子文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议案》,同意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之日起,由丁子文先生(公司副总经理)代行公司董事会秘书的职责,代行时间不超过3个月。待丁子文先生取得上海证券交易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后,正式履行公司董事会秘书职责。
副教授;1994年1月至1994年9月任北京电力电子中心副总工程师;1994年10月至1995年10月任法国INSA de Lyon博士后;1995年11月至1996年1月任法国INSA de Lyon客座副教授;1996年2月至1998年2月任北京电力电子中心常务副主任、研究员;1998年3月至2000年1月任香港科技大学研究员;2000年2月至2004年7月任美国Advanced Power Technology, Inc资深高级工程师、技术转移部总监;2004年7月至2006年月任美国Advanced Power Technology, Inc中国区首席代表兼总经理;2011年11月至今任宏电节能执行董事、总经理;2016年12月至今任启帆星执行董事;2006年8月至今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
(二)本次发行后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股权结构控制关系图
本次发行后,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股权结构控制关系图如下
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
(一)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简介
1、董事简介
公司本届董事会由9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3人,设董事长1人。公司现任董事情况如下:
序号 | 姓名 | 职务 | 任期起止 | 提名人 |
1 | 赵善麒 | 董事长、总经理 | 2018年9月8日至2021年9月7日 | 赵善麒 |
2 | 丁子文 | 董事、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 | 2018年9月8日至2021年9月7日 | 赵善麒 |
3 | 刘利峰 | 董事、副总经理 | 2018年9月8日至2021年9月7日 | 赵善麒 |
4 | 李四平 | 董事、副总经理 | 2020年9月25日至2021年9月7日 | 赵善麒 |
5 | 汤胜军 | 董事 | 2018年9月8日至2021年9月7日 | 第二届董事会 |
6 | 肖海伟 | 董事 | 2020年8月12日至2021年9月7日 | 惠友创嘉 |
7 | 温旭辉 | 独立董事 | 2020年8月27日至2021年9月7日 | 第三届董事会 |
8 | 张玉青 | 独立董事 | 2020年8月27日至2021年9月7日 | 第三届董事会 |
9 | 王文凯 | 独立董事 | 2020年8月27日至2021年9月7日 | 第三届董事会 |
序号 | 姓名 | 职务 | 任期起止 | 提名人 |
1 | 罗实劲 | 监事会主席 | 2018年9月8日至2021年9月7日 | 第二届监事会 |
2 | 许华 | 监事 | 2020年8月27日至2021年9月7日 | 第三届监事会 |
3 | 戚丽娜 | 职工监事 | 2018年8月23日至2021年9月7日 | - |
序号 | 姓名 | 职务 | 任期起止 |
1 | 赵善麒 | 董事长、总经理 | 2018年9月8日至2021年9月7日 |
2 | 丁子文 | 董事、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 | 2018年9月8日至2021年9月7日 |
3 | 刘利峰 | 董事、副总经理 | 2018年9月8日至2021年9月7日 |
4 | 李四平 | 董事、副总经理 | 2020年8月12日至2021年9月7日 |
5 | 王晓宝 | 副总经理 | 2018年9月8日至2021年9月7日 |
6 | 薛红霞 | 财务总监 | 2018年9月8日至2021年9月7日 |
序号 | 姓名 | 在公司任职 | 学历 |
1 | 赵善麒 | 董事长、总经理 | 博士 |
2 | 王晓宝 | 副总经理 | 本科 |
3 | 刘利峰 | 董事、副总经理 | 硕士 |
4 | 俞义长 | 芯片研发总监 | 硕士 |
5 | 戚丽娜 | 监事、芯片研发经理 | 硕士 |
6 | 麻长胜 | 模块研发总监 | 本科 |
序号 | 股东名称 | 在公司任职或关系 | 持股数量 (万股) | 持股方式 | 持股平台 | 限售期限 |
1 | 赵善麒 | 董事长、总经理 | 1,752.4600 | 直接持股 | - | 36个月 |
2 | 丁子文 | 董事、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 | 414.7200 | 直接持股 | - | 12个月 |
3 | 刘利峰 | 董事、副总经理 | 89.3200 | 直接持股 | - | 12个月 |
10.0177 | 间接持股 | 宏众咨询 | 12个月 | |||
4 | 李四平 | 董事、副总经理 | 20.0000 | 直接持股 | - | 36个月 |
序号 | 股东名称 | 在公司任职或关系 | 持股数量 (万股) | 持股方式 | 持股平台 | 限售期限 |
11.1248 | 间接持股 | 宏众咨询 | 12个月 | |||
5 | 汤胜军 | 董事 | - | - | - | - |
6 | 肖海伟 | 董事 | - | - | - | - |
7 | 温旭辉 | 独立董事 | - | - | - | - |
8 | 张玉青 | 独立董事 | - | - | - | - |
9 | 王文凯 | 独立董事 | - | - | - | - |
10 | 罗实劲 | 监事会主席 | - | - | - | - |
11 | 许华 | 监事 | 16.3092 | 间接持股 | 宏众咨询 | 12个月 |
12 | 戚丽娜 | 监事、核心技术人员 | 9.0727 | 间接持股 | 宏众咨询 | 12个月 |
13 | 薛红霞 | 财务总监 | 17.4163 | 间接持股 | 宏众咨询 | 12个月 |
14 | 王晓宝 | 副总经理 | 124.4200 | 直接持股 | - | 12个月 |
9.7207 | 间接持股 | 宏众咨询 | 12个月 | |||
15 | 俞义长 | 核心技术人员 | 9.9907 | 间接持股 | 宏众咨询 | 12个月 |
126 | 麻长胜 | 核心技术人员 | 9.4507 | 间接持股 | 宏众咨询 | 12个月 |
成立时间 | 2012-06-20 | ||
执行事务合伙人 | 王晓宝 | 注册地 (主要生产经营地) | 常州市新北区华山路18号 |
经营范围 | 企业管理咨询;市场调查。 |
营业期限 | 自2012年6月20日至无限期 | |||
股权结构 | ||||
序号 | 类型 | 合伙人名称 | 出资占比 | 任职情况 |
1 | 普通合伙人 | 王晓宝 | 3.60% | 副总经理 |
2 | 有限合伙人 | 姚天保 | 7.28% | 实验室主任 |
3 | 有限合伙人 | 薛红霞 | 6.45% | 财务总监 |
4 | 有限合伙人 | 许华 | 6.04% | 监事、审计总监 |
5 | 有限合伙人 | 张景超 | 5.22% | 芯片研发经理 |
6 | 有限合伙人 | 张海泉 | 4.60% | 模块研发经理 |
7 | 有限合伙人 | 许春凤 | 4.44% | 营销总监 |
8 | 有限合伙人 | 戴超原 | 4.25% | 证券事务代表、董事长助理 |
9 | 有限合伙人 | 卢杨 | 4.25% | 行政总监 |
10 | 有限合伙人 | 李四平 | 4.12% | 董事、副总经理 |
11 | 有限合伙人 | 杨小春 | 3.78% | 销售经理 |
12 | 有限合伙人 | 刘利峰 | 3.71% | 董事、副总经理 |
13 | 有限合伙人 | 倪玉萍 | 3.70% | 采购总监 |
14 | 有限合伙人 | 史帅领 | 3.70% | 质量管理部总监 |
15 | 有限合伙人 | 俞义长 | 3.70% | 芯片研发总监 |
16 | 有限合伙人 | 王成良 | 3.70% | 模块制造部副总监 |
17 | 有限合伙人 | 麻长胜 | 3.50% | 模块研发总监 |
18 | 有限合伙人 | 戚丽娜 | 3.36% | 监事、芯片研发经理 |
19 | 有限合伙人 | 王毅 | 2.59% | 电源事业部生产经理 |
20 | 有限合伙人 | 林茂 | 1.80% | 高级产品工程师 |
21 | 有限合伙人 | 耿爱宾 | 1.59% | 华东大区销售经理 |
22 | 有限合伙人 | 田慧 | 1.29% | 销售内勤经理 |
23 | 有限合伙人 | 张正义 | 1.11% | 高级研发工程师 |
24 | 有限合伙人 | 陈国康 | 1.11% | 产品经理 |
25 | 有限合伙人 | 陈炳 | 1.02% | 总裁办主任 |
26 | 有限合伙人 | 高夫强 | 0.92% | 测试主管 |
27 | 有限合伙人 | 刘兆军 | 0.82% | IT工程师 |
28 | 有限合伙人 | 井亚会 | 0.74% | 高级产品工程师 |
29 | 有限合伙人 | 俞明亮 | 0.74% | 华南大区经理 |
30 | 有限合伙人 | 常亚龙 | 0.74% | 模块制造部主管 |
31 | 有限合伙人 | 徐胜男 | 0.74% | 招聘主管 |
32 | 有限合伙人 | 周其乐 | 0.74% | 高级工艺工程师 |
33 | 有限合伙人 | 石彩云 | 0.74% | 高级研发工程师 |
34 | 有限合伙人 | 张若鸿[注] | - | 模块研发主管 |
35 | 有限合伙人 | 滕正刚 | 0.74% | 高级工艺工程师 |
36 | 有限合伙人 | 卢佳 | 0.74% | 应用中心主管 |
37 | 有限合伙人 | 姜荇 | 0.74% | 应用中心高级FAE工程师 |
38 | 有限合伙人 | 王海俊 | 0.56% | 销售部经理 |
39 | 有限合伙人 | 郑军 | 0.55% | 高级研发工程师 |
40 | 有限合伙人 | 张斌 | 0.55% | 研发工程师 |
合 计 | 100.00% |
股东姓名(名称) | 发行前 | 发行后 | 限售期限 | |||
持股数量 (万股) | 持股比例 (%) | 持股数量 (万股) | 持股比例 (%) | |||
一、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 7,387.0000 | 100.00 | 7,825.9293 | 79.4564 | ||
1 | 赵善麒 | 1,752.4600 | 23.7236 | 1,752.4600 | 17.7927 | 36个月 |
2 | 深圳常春藤新产业优企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600.0000 | 8.1224 | 600.0000 | 6.0918 | 12个月 |
3 | 江苏华泰战略新兴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 | 501.0000 | 6.7822 | 501.0000 | 5.0866 | 12个月 |
4 | 深圳市惠友创嘉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466.6000 | 6.3165 | 466.6000 | 4.7374 | 12个月 |
5 | 李福华 | 455.1200 | 6.1611 | 455.1200 | 4.6208 | 12个月 |
6 | 康路 | 454.2200 | 6.1489 | 454.2200 | 4.6117 | 12个月 |
7 | 江苏九洲投资集团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 416.4000 | 5.6369 | 416.4000 | 4.2277 | 12个月 |
8 | 丁子文 | 414.7200 | 5.6142 | 414.7200 | 4.2106 | 12个月 |
9 | 深圳市汇川投资有限公司 | 335.3755 | 4.5401 | 335.3755 | 3.4051 | 12个月 |
10 | 常州宏众咨询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270.0200 | 3.6553 | 270.0200 | 2.7415 | 12个月 |
11 | 徐连平 | 232.8200 | 3.1518 | 232.8200 | 2.3638 | 12个月 |
12 | 艾红梅 | 205.0000 | 2.7751 | 205.0000 | 2.0814 | 12个月 |
13 | 深圳市君汇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163.1745 | 2.2089 | 163.1745 | 1.6567 | 12个月 |
14 | 吴木荣 | 157.5000 | 2.1321 | 157.5000 | 1.5991 | 12个月 |
15 | 宁波清控汇清智德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 134.3000 | 1.8181 | 134.3000 | 1.3635 | 12个月 |
16 | 王晓宝 | 124.4200 | 1.6843 | 124.4200 | 1.2632 | 12个月 |
17 | 代新社 | 120.0000 | 1.6245 | 120.0000 | 1.2184 | 12个月 |
股东姓名(名称) | 发行前 | 发行后 | 限售期限 | |||
持股数量 (万股) | 持股比例 (%) | 持股数量 (万股) | 持股比例 (%) | |||
18 | 刘利峰 | 89.3200 | 1.2092 | 89.3200 | 0.9069 | 12个月 |
19 | 严献忠 | 80.0000 | 1.0830 | 80.0000 | 0.8122 | 12个月 |
20 | 深圳市慧悦成长投资基金企业(有限合伙) | 67.1500 | 0.9090 | 67.1500 | 0.6818 | 12个月 |
21 | 李燕 | 57.5000 | 0.7784 | 57.5000 | 0.5838 | 12个月 |
22 | 李建国 | 28.0000 | 0.3790 | 28.0000 | 0.2843 | 12个月 |
23 | 耿亚琴 | 26.7000 | 0.3614 | 26.7000 | 0.2711 | 12个月 |
24 | 李四平 | 20.0000 | 0.2707 | 20.0000 | 0.2031 | 36个月 |
25 | 常东来 | 20.0000 | 0.2707 | 20.0000 | 0.2031 | 36个月 |
26 | 韩安东 | 20.0000 | 0.2707 | 20.0000 | 0.2031 | 12个月 |
27 | 廖接炎 | 19.9000 | 0.2694 | 19.9000 | 0.2020 | 12个月 |
28 | 钱祥丰 | 18.2000 | 0.2464 | 18.2000 | 0.1848 | 12个月 |
29 | 张爽 | 16.8000 | 0.2274 | 16.8000 | 0.1706 | 12个月 |
30 | 陈海燕 | 15.6000 | 0.2112 | 15.6000 | 0.1584 | 12个月 |
31 | 曹强 | 15.4000 | 0.2085 | 15.4000 | 0.1564 | 12个月 |
32 | 邓勇伟 | 15.0000 | 0.2031 | 15.0000 | 0.1523 | 12个月 |
33 | 南京道丰投资管理中心(普通合伙) | 15.0000 | 0.2031 | 15.0000 | 0.1523 | 12个月 |
34 | 许铎 | 10.0000 | 0.1354 | 10.0000 | 0.1015 | 12个月 |
35 | 荣睿 | 10.0000 | 0.1354 | 10.0000 | 0.1015 | 36个月 |
36 | 钱健 | 9.8000 | 0.1327 | 9.8000 | 0.0995 | 12个月 |
37 | 陆宇英 | 6.9000 | 0.0934 | 6.9000 | 0.0701 | 12个月 |
38 | 毛国政 | 5.0000 | 0.0677 | 5.0000 | 0.0508 | 12个月 |
39 | 聂世义 | 5.0000 | 0.0677 | 5.0000 | 0.0508 | 36个月 |
40 | 赵晨 | 1.5000 | 0.0203 | 1.5000 | 0.0152 | 12个月 |
41 | 章科 | 1.3000 | 0.0176 | 1.3000 | 0.0132 | 12个月 |
42 | 叶杏珊 | 1.2000 | 0.0162 | 1.2000 | 0.0122 | 12个月 |
股东姓名(名称) | 发行前 | 发行后 | 限售期限 | |||
持股数量 (万股) | 持股比例 (%) | 持股数量 (万股) | 持股比例 (%) | |||
43 | 徐克强 | 1.2000 | 0.0162 | 1.2000 | 0.0122 | 12个月 |
44 | 陈崇雷 | 1.1000 | 0.0149 | 1.1000 | 0.0112 | 12个月 |
45 | 李峰 | 1.0000 | 0.0135 | 1.0000 | 0.0102 | 12个月 |
46 | 卢潮涛 | 0.9000 | 0.0122 | 0.9000 | 0.0091 | 12个月 |
47 | 周琳琳 | 0.7000 | 0.0095 | 0.7000 | 0.0071 | 12个月 |
48 | 冠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 0.6000 | 0.0081 | 0.6000 | 0.0061 | 12个月 |
49 | 张孝宪 | 0.6000 | 0.0081 | 0.6000 | 0.0061 | 12个月 |
50 | 刘伟民 | 0.6000 | 0.0081 | 0.6000 | 0.0061 | 12个月 |
51 | 陆青 | 0.5000 | 0.0068 | 0.5000 | 0.0051 | 12个月 |
52 | 李祥华 | 0.3000 | 0.0041 | 0.3000 | 0.0030 | 12个月 |
53 | 张立新 | 0.3000 | 0.0041 | 0.3000 | 0.0030 | 12个月 |
54 | 袁媛 | 0.2000 | 0.0027 | 0.2000 | 0.0020 | 12个月 |
55 | 徐碎英 | 0.2000 | 0.0027 | 0.2000 | 0.0020 | 12个月 |
56 | 何显奇 | 0.1000 | 0.0014 | 0.1000 | 0.0010 | 12个月 |
57 | 杜剑峰 | 0.1000 | 0.0014 | 0.1000 | 0.0010 | 12个月 |
58 | 宣继涛 | 0.1000 | 0.0014 | 0.1000 | 0.0010 | 12个月 |
59 | 深圳市富林天使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 0.1000 | 0.0014 | 0.1000 | 0.0010 | 12个月 |
60 | 民生投资 | - | - | 123.1167 | 1.2500 | 24个月 |
61 | 民生证券宏微科技战略配售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 - | - | 222.4428 | 2.2585 | 12个月 |
62 | 网下摇号抽签限售股份 | 93.3698 | 0.9480 | 6个月 | ||
二、无限售条件的股份(本次发行社会公众股) | - | - | 2,023.4041 | 20.5436 | - | |
总股本 | 7,387.0000 | 100.0000 | 9,849.3334 | 100.0000 |
(二)前十名股东情况
本次发行后,公司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如下表所示:
序号 | 股东名称 | 持股数量(股) | 持股比例(%) | 限售期限 |
1 | 赵善麒 | 17,524,600 | 17.79 | 36个月 |
2 | 深圳常春藤新产业优企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6,000,000 | 6.09 | 12个月 |
3 | 江苏华泰战略新兴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 | 5,010,000 | 5.09 | 12个月 |
4 | 深圳市惠友创嘉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4,666,000 | 4.74 | 12个月 |
5 | 李福华 | 4,551,200 | 4.62 | 12个月 |
6 | 康路 | 4,542,200 | 4.61 | 12个月 |
7 | 江苏九洲投资集团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 4,164,000 | 4.23 | 12个月 |
8 | 丁子文 | 4,147,200 | 4.21 | 12个月 |
9 | 深圳市汇川投资有限公司 | 3,353,755 | 3.41 | 12个月 |
10 | 常州宏众咨询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2,700,200 | 2.74 | 12个月 |
合计 | 56,659,155 | 57.53 | - |
2、跟投数量
民生证券投资有限公司跟投比例为本次公开发行数量的5.00%,即123.1167万股,认购金额为3,386.94万元。
3、限售期限
民生证券投资有限公司承诺获得本次配售的股票限售期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24个月。
限售期届满后,战略投资者对获配股份的减持适用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关于股份减持的有关规定。
(二)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计划
2021年7月1日,宏微科技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员工参与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战略配售具体方案的议案》,同意宏微科技的部分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设立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参与本次发行股票的战略配售,并确定参与宏微科技战略配售员工专项资产管理计划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的具体人员、持有份额等事宜。
1、投资主体
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为民生证券宏微科技战略配售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2、参与规模和具体情况
民生证券宏微科技战略配售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认购的股票数量为
222.4428万股,占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比例为9.03%,认购金额为61,499,984.35元(含新股配售经纪佣金)。
民生证券宏微科技战略配售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具体情况如下:
具体名称:民生证券宏微科技战略配售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设立时间:2021年7月13日
募集资金规模:人民币6,150.00万元
管理人: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支配主体: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非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参与人员姓名、职务、认购金额:
序号 | 姓名 | 职务 | 认购金额 (万元) | 持有份额比例 | 是否为发行人董监高 |
1 | 赵善麒 | 董事长、总经理 | 4,625.00 | 75.2032% | 是 |
2 | 俞义长 | 核心技术人员,芯片研发总监 | 500.00 | 8.1301% | 否 |
3 | 薛红霞 | 财务总监 | 150.00 | 2.4390% | 是 |
4 | 许华 | 职工监事 | 150.00 | 2.4390% | 是 |
5 | 王晓宝 | 副总经理 | 125.00 | 2.0325% | 是 |
6 | 丁子文 | 董事、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 | 100.00 | 1.6260% | 是 |
7 | 卢杨 | 行政总监 | 100.00 | 1.6260% | 否 |
8 | 戴超原 | 董事长助理、证券事务代表 | 100.00 | 1.6260% | 否 |
9 | 倪玉萍 | 采购总监 | 100.00 | 1.6260% | 否 |
10 | 史帅领 | 质量管理部总监 | 100.00 | 1.6260% | 否 |
11 | 荣睿 | 应用中心首席专家 | 100.00 | 1.6260% | 否 |
合计 | 6,150.00 | 100.00% | - |
第四节 股票发行情况
一、发行数量:2,462.3334万股,无老股转让。
二、发行价格:27.51元/股
三、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
四、发行市盈率:118.05倍(发行价格除以每股收益,每股收益按照2020年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五、发行市净率:3.27倍(按照每股发行价格除以本次发行后每股净资产计算)
六、发行后每股收益:0.23元/股(按照2020年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除以发行后总股本计算的基本每股收益)
七、发行后每股净资产:8.40元/股(按照2020年12月31日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资产值加上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之和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八、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67,738.79万元,全部为公司公开发行新股募集。天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本次公开发行新股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2021年8月27日出具了《验资报告》(天衡验字(2021)00102号)。
九、本次发行费用明细构成
本次公司公开发行新股的发行费用总额为8,058.36万元(相关费用均为不含税金额),发行费用明细构成如下:
费用项目 | 金额(万元) |
发行费用总计 | 8,058.36 |
其中:保荐与承销费用 | 6,096.49 |
审计及验资费用 | 886.78 |
律师费用 | 509.43 |
用于本次发行的信息披露费用 | 545.85 |
发行手续费及其他 | 19.81 |
第五节 财务会计情况
一、财务信息情况
公司聘请天衡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对本公司财务报表进行了审计,并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天衡审字[2021]00001号)。天衡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意见如下:“公司财务报表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编制,公允反映了公司2020年12月31日、2019年12月31日、2018年12月31日的合并及母公司财务状况以及2020年度、2019年度、2018年度的合并及母公司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相关财务数据已在招股说明书中进行了详细披露,《审计报告》全文已在招股意向书附录中披露,本上市公告书不再披露。
根据《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公司招股说明书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主要财务信息及经营状况信息披露指引》,天衡会计师事务所审阅了公司2021年1-6月财务报表,并出具了《审阅报告》(天衡专字[2021]01535号)。上述主要数据已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2021年1-6月财务报表已在招股意向书附录中披露,本上市公告书不再披露。本公司2021年1-6月财务数据未经审计,敬请投资者注意。
二、公司2021年1-9月业绩预告情况
公司结合目前已实现的经营业绩以及在手订单等情况,预计下游行业需求仍将保持快速增长的趋势。
公司预计2021年1-9月营业收入为36,615.65 万元至38,617.79 万元,较上年同期增长61.96%至70.81%;预计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为4,367.11万元至4,803.82万元,较上年同期增长133.17%至156.48%;预计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为3,145.42万元至3,359.96万元,较上年同期增长94.41%至107.67%。
受下游客户产品需求快速增长及部分IGBT型号模块产品通过客户认证并实现批量供货的双重因素影响,公司主要客户的IGBT模块销售收入均实现了不同
程度的增长,使得公司预计2021年度1-9月营业收入及净利润增长较快。上述业绩预计中的相关财务数据是公司初步测算的结果,未经审计或审阅,不代表公司最终可实现的收入、净利润,亦不构成盈利预测。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安排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使用与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已与民生证券和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对公司、保荐机构及开户银行的相关责任和义务进行了详细约定,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如下:
银行户名 | 开户行名称 | 账号 |
江苏宏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 | 474176508891 |
江苏宏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新北支行 | 10615101040243670 |
江苏宏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 | 03004653377 |
江苏宏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 | 519902361910206 |
(七)本公司住所未发生变更。
(八)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未发生变化。
(九)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十)本公司未发生除正常经营业务之外的重大对外担保等或有事项。
(十一)本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未发生重大变化。
(十二)本公司董事会运行正常,决议及其主要内容无异常,公司未召开股东大会和监事会。
(十三)本公司未发生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
第七节 上市保荐机构及其意见
一、保荐机构的推荐意见
作为宏微科技首次在科创板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保荐机构,民生证券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等有关规定对发行人进行了充分尽职调查,并与发行人、发行人律师及会计师经过了充分沟通后,认为宏微科技的本次发行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本保荐机构认真审核了全套申请材料,并对发行人进行了实地考察。在对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可行性、有利条件、风险因素及对发行人未来发展的影响等方面进行了深入分析的基础上,认为发行人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文件规定,同意保荐江苏宏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 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冯鹤年 |
注册地址 |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168号B座2101、2104A室 |
电话 | 021-60453965 |
传真 | 021-60453965 |
保荐代表人 | 梅明君、范信龙 |
联系人 | 梅明君 |
联系方式 | 021-60453965 |
公开发行可转债项目等再融资项目。曾负责或参与东风科技(600081.SH)重大资产重组项目、赤天化(600227.SH)重大资产重组项目重大资产重组项目等。同时负责了多家拟上市公司的改制辅导工作,具有扎实的投资银行实务功底和丰富的执行经验。范信龙先生,现任民生证券投资银行事业部董事总经理。曾参与或负责了图南股份(300855.SZ)、科思股份(300856.SZ)、博瑞医药(688166.SH)、洛凯股份(603829.SH)、腾龙股份(603158.SH)、华天科技(002185.SZ)等企业IPO项目。曾负责华东科技(000727.SZ)增发、澄星股份(600078.SH)配股及可转债、华西股份(000936.SZ)可转债、华天科技(002185.SZ)非公开、格林美(002340.SZ)非公开、圣阳股份(002580.SZ)非公开、2020年兄弟科技(002562.SZ)非公开等再融资项目。同时负责了多家拟上市公司的改制辅导工作,具有扎实的投资银行实务功底和丰富的执行经验。
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
一、与本次发行上市相关的重要承诺
(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延长锁定期限以及股东持股及减持意向等承诺
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赵善麒承诺
(1)本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包括直接和间接持有的股份,下同),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人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进行股份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果公司上市后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下同)。
(3)在本人担任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本人自发行人处离职后6个月内,不转让持有的公司股份。
(4)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所持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5)本人锁定期满后在一定时间内将继续长期持有公司股份,若本人锁定期满后拟减持公司股份的,本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减持股份的相关规定。
(6)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
(7)若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自本人未履行上述减持意向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得减持。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本人应向公司董事会上缴该等收益。如果因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
失的,本人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持股5%以上股东深圳常春藤、李福华、康路、九洲创投承诺
(1)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合伙企业/本人/本公司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包括直接和间接持有的股份,下同),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合伙企业/本人/本公司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进行股份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果公司上市后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下同)。
(3)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合伙企业/本人/本公司所持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4)本合伙企业/本人/本公司作为公司的股东,若本合伙企业/本人/本公司锁定期满后拟减持发行人股份的,本合伙企业/本人/本公司将遵守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减持股份的相关规定。
(5)若本合伙企业/本人/本公司未履行上述承诺,本合伙企业/本人/本公司持有的公司股份自本合伙企业/本人/本公司未履行上述减持意向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得减持。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本合伙企业/本人/本公司应向公司董事会上缴该等收益。如果本合伙企业/本人/本公司因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合伙企业/本人/本公司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担任公司董事、持股5%以上股东丁子文承诺
(1)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包括直接和间接持有的股份,下同),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人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进行股份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指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果公司上市后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下同)。
(3)在本人担任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本人自发行人处离职后6个月内,不转让持有的公司股份。
(4)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所持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5)本人作为公司的股东,若本人锁定期满后拟减持发行人股份的,本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减持股份的相关规定。
(6)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
(7)若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自本人未履行上述减持意向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得减持。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本人应向公司董事会上缴该等收益。如果本人因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4、持股5%以下股东、员工持股平台宏众咨询承诺
(1)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合伙企业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包括直接和间接持有的股份,下同),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上述锁定期期满后,如本合伙企业合伙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的,在本合伙企业合伙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期间及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本合伙企业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合伙企业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的本合伙企业合伙人离职后半年内,本合伙企业不转让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3)本合伙企业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进行股份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果公司上市后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下同)。
(4)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合伙企业所持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5)本合伙企业作为公司的股东,若本合伙企业锁定期满后拟减持发行人股份的,本合伙企业将遵守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减持股份的相关规定。
(6)若本合伙企业未履行上述承诺,本合伙企业持有的公司股份自本合伙企业未履行上述减持意向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得减持。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本合伙企业应向公司董事会上缴该等收益。如果因本合伙企业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合伙企业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5、最近一年新增持股5%以上股东华泰战略、持股5%以下股东南京道丰承诺
(1)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合伙企业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包括直接和间接持有的股份,下同),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合伙企业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进行股份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果公司上市后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下同)。
(3)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合伙企业所持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4)本合伙企业作为公司的股东,若本合伙企业锁定期满后拟减持发行人股份的,本合伙企业将遵守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减持股份的相关规定。
(5)若本合伙企业未履行上述承诺,本合伙企业持有的公司股份自本合伙企业未履行上述减持意向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得减持。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本合伙企业应向公司董事会上缴该等收益。如果本合伙企业因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合伙企业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6、最近一年新增持股5%以上股东惠友创嘉承诺
(1)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合伙企业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包括直接和间接持有的股份,下同),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合伙企业作为公司的股东,若本合伙企业锁定期满后拟减持发行人股份的,本合伙企业将遵守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减持股份的相关规定。
(3)若本合伙企业未履行上述承诺,本合伙企业持有的公司股份自本合伙企业未履行上述减持意向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得减持。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本合伙企业应向公司董事会上缴该等收益。如果本合伙企业因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合伙企业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7、最近一年新增股东荣睿、常东来、聂世义承诺
(1)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包括直接和间接持有的股份,下同),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人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进行股份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果公司上市后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作除权除息处理,下同)。
(3)本人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本人自发行人处离职后6个月内,不转让持有的公司股份。
(4)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所持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5)本人作为公司的股东,若本人锁定期满后拟减持发行人股份的,本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减持股份的相关规定。
(6)若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自本人未履行上述减持意向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得减持。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本人应向公司董事会上缴该等收益。如果本人因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8、持股5%以下股东吴木荣、李燕及最近一年新增股东韩安东承诺
(1)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包括直接和间接持有的股份,下同),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人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进行股份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果公司上市后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下同)。
(3)本人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本人自发行人处离职后6个月内,不转让持有的公司股份。
(4)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所持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5)本人作为公司的股东,若本人锁定期满后拟减持发行人股份的,本人
将遵守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减持股份的相关规定。
(6)若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自本人未履行上述减持意向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得减持。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本人应向公司董事会上缴该等收益。如果本人因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9、最近一年新增股东深圳市惠悦成长投资基金企业、宁波清控汇清智德股权投资中心承诺
(1)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合伙企业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包括直接和间接持有的股份,下同),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合伙企业作为公司的股东,若本合伙企业锁定期满后拟减持发行人股份的,本合伙企业将遵守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减持股份的相关规定。
(3)如果本合伙企业违反上述承诺,本合伙企业将按照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承担法律责任。
10、最近一年新增股东、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李四平承诺
(1)本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包括直接和间接持有的股份,下同),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人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进行股份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果公司上市后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下同)。
(3)在本人担任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本人自发行人处离职后6个月内,不转让持有的公司股份。
(4)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所持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5)本人锁定期满后在一定时间内将继续长期持有公司股份,若本人锁定期满后拟减持公司股份的,本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减持股份的相关规定。
(6)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的境内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后,如本人确定减持所持发行人股份的,将提前将拟减持数量和减持原因等信息以书面方式通知发行人,并由发行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则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自发行人披露本人减持意向之日起至少3个交易日后,本人方可具体实施减持。
(7)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
(8)若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自本人未履行上述减持意向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得减持。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本人应向公司董事会上缴该等收益。如果因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1、持股5%以下股东徐连平,担任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刘利峰、王晓宝、戚丽娜、许华、薛红霞,核心技术人员俞义长、麻长胜承诺
(1)本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包括直接和间接持有的股份,下同),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人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进行股份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果公司上市后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下同)。
(3)在本人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期间,本人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本人自发行人处离职后
6个月内,不转让持有的公司股份。
(4)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所持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5)本人锁定期满后在一定时间内将继续长期持有公司股份,若本人锁定期满后拟减持公司股份的,本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减持股份的相关规定。
(6)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的境内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后,如本人确定减持所持发行人股份的,将提前将拟减持数量和减持原因等信息以书面方式通知发行人,并由发行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则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自发行人披露本人减持意向之日起至少3个交易日后,本人方可具体实施减持。
(7)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
(8)若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自本人未履行上述减持意向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得减持。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本人应向公司董事会上缴该等收益。如果因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2、持股5%以下股东汇川投资、自然人股东钱健承诺
(1)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公司/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包括直接和间接持有的股份,下同),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公司/本人作为公司的股东,若本公司/本人锁定期满后拟减持发行人股份的,本公司/本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减持股份的相关规定。
(3)如果本公司/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本公司/本人将按照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承担法律责任。
13、自然人股东赵晨承诺
(1)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包括直接和间接持有的股份,下同),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若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自本人未履行上述减持意向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得减持。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本人应向公司董事会上缴该等收益。如果本人因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4、自然人股东钱祥丰、陆青、毛国政、李峰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
根据《公司法》,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15、除上述股东外,其他公司股东承诺
(1)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公司/本合伙企业/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包括直接和间接持有的股份,下同),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公司/本合伙企业/本人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进行股份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果公司上市后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下同)。
(3)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公司/本合伙企业/本人所持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4)本公司/本合伙企业/本人作为公司的股东,若本公司/本合伙企业/本人锁定期满后拟减持发行人股份的,本公司/本合伙企业/本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减持股份的相关规定。
(5)若本公司/本合伙企业/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本公司/本合伙企业/本人
持有的公司股份自本公司/本合伙企业/本人未履行上述减持意向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得减持。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本公司/本合伙企业/本人应向公司董事会上缴该等收益。如果本公司/本合伙企业/本人因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本合伙企业/本人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稳定股价的措施和承诺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的相关规定,江苏宏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遵守如下关于稳定股价预案:
若宏微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价出现低于每股净资产的情况时,将启动稳定股价的预案,具体如下:
1、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条件
发行人上市后三年内,如发行人股票收盘价格连续20个交易日均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发行人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以下简称“启动条件”)且同时满足监管机构对于增持或回购发行人之股份等行为的规定,则发行人及本承诺函载明的相关主体应按本承诺函启动以下部分或全部稳定股价措施,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2、稳定股价措施的实施主体
(1)本预案增持的实施主体包括本公司、控股股东、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2)本预案中应采取稳定股价措施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既包括在本公司上市时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也包括本公司上市后新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3、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当上述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具体条件达成时,发行人将及时按照以下顺序采
取措施稳定公司股价。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包括:(1)发行人回购公司股票;(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指定的其他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增持公司股票;(3)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
(1)发行人回购公司股票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交易后三年内触发启动条件,为稳定发行人股价之目的,发行人应在符合《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及《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获得监管机构的批准(如需)、且不应导致发行人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股份。2)发行人董事会对回购股份作出决议,须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并经全体董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发行人非独立董事承诺:“在发行人就回购股份事宜召开的董事会上,对回购股份的相关决议投赞成票”。3)发行人为稳定股价之目的进行股份回购的,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之规定之外,还应符合下列各项:
① 发行人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累计不超过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所募集资金的总额;
② 发行人单次回购股份不超过发行人总股本的1%;单一会计年度累计回购股份的数量不超过发行人发行后总股本的2%。
4)发行人董事会公告回购股份预案后,发行人股票连续10个交易日收盘价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或继续回购股票将导致本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的,发行人董事会应作出决议终止回购股份事宜,且在未来3个月内不再启动股份回购事宜。
5)在发行人符合本承诺函规定的回购股份的相关条件的情况下,发行人董事会经综合考虑公司经营发展实际情况、公司所处行业情况、公司股价的二级市场表现情况、公司现金流量状况、社会资金成本和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认为发
行人不宜或暂无须回购股票的,经全体董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并经半数以上独立董事同意。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指定的其他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增持公司股票当发行人回购公司股票方案实施完毕之次日起的3个月内启动条件再次被触发时,为稳定公司股价之目的,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指定的其他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应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获得监管机构的批准(如需)、且不应导致发行人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对发行人股票进行增持。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1)其单次增持总金额不低于上一会计年度自发行人获得现金分红的30%;
2)单次增持公司股份不超过发行人总股本的1%;单一会计年度累计增持公司股份的数量不超过发行人发行后总股本的2%;如上述第1)项与本项冲突的,按照本项执行。”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指定的其他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增持发行人股票在达到以下条件之一的情况下终止:
① 通过增持发行人股票,发行人股票收盘价已连续10个交易日高于发行人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② 继续增持股票将导致发行人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
③ 继续增持股票将导致需要履行要约收购义务且其未计划实施要约收购。
(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
1)当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指定的其他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增持公司股票方案实施完毕之次日起的3个月内启动条件再次被触发时,为稳定公司股价之目的,在发行人领取薪酬的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及《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获得监管部门的批准(如
需),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对发行人股票进行增持。2)有义务增持的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其用于单次及/或连续十二个月增持本公司股份的货币资金不少于该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年度薪酬总和(税前,下同)的10%,但不超过该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年度的薪酬总和。3)在本预案有效期内新聘任的、在发行人领取薪酬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本承诺函关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及责任的规定,发行人及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现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促成发行人新聘任的该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本承诺函并签署相关承诺。4)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发行人股票在达到以下条件之一的情况下终止:
① 通过增持发行人股票,发行人股票收盘价已连续3个交易日高于发行人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② 继续增持股票将导致发行人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
③ 继续增持股票将导致需要履行要约收购义务且其未计划实施要约收购;或
④ 已经增持股票所用资金达到其上年度在本公司取得的薪酬总和。
4、稳定股价程序的约束措施
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如上述相关责任主体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则该等主体承诺接受以下约束措施:
“(1)相关责任主体将通过发行人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上述承诺为相关责任主体真实意思表示,相关责任主体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相关责任主体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5、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市后股价稳定措施的承诺
在公司上市后三年内股价达到《江苏宏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稳定股价预案》规定的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条件后,公司/本人遵守公司董事会作出的稳定股价的具体实施方案,并根据该具体实施方案采取包括但不限于回购公司股票或董事会作出的其他稳定股价的具体实施措施。
(三)股份回购和股份购回的措施和承诺
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1、启动股份回购及购回措施的条件
(1)本次公开发行完成后,如本次公开发行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材料被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有权司法机关认定为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公司及控股股东将依法从投资者手中回购及购回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以及已转让的限售股。
(2)本次公开发行完成后,如公司被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有权司法机关认定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的,公司及控股股东将依法从投资者手中回购及购回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以及已转让的限售股。
2、股份回购及购回措施的启动程序
(1)公司回购股份的启动程序
1)公司董事会应在上述公司回购股份启动条件触发后及时作出回购股份的决议;
2)公司董事会应在作出回购股份决议后的2个交易日内公告董事会决议、回购股份预案,并发布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
3)公司应在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并履行相关法定手续之次日起开始启动股份回购工作。
(2)控股股东股份购回的启动程序
1)控股股东应在公司回购股份的启动条件触发后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提交股份购回方案,公司董事会应在控股股东提交股份购回方案之日起2个交易日内发布股份购回公告,披露股份购回方案;
2)控股股东应在作出购回公告并履行相关法定手续之次日起开始启动股份购回工作。
3、约束措施
(1)公司将提示及督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严格履行在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并上市时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已作出的关于股份回购、购回措施的相应承诺。
(2)公司自愿接受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等有关主管部门对股份回购、购回预案的制定、实施等进行监督,并承担法律责任。在启动股份回购、购回措施的条件满足时,如果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未采取上述股份回购、购回的具体措施的,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接受以下约束措施:
1)若公司违反上述承诺,则公司应: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因未能履行该项承诺造成投资者损失的,公司将依法向投资者进行赔偿。
2)若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违反上述承诺,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
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提出补充承诺或者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控股股东将其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从公司分得的税后现金股利返还给公司。如未按期返还,公司可以从之后发放的现金股利中扣发,直至扣减金额累计达到应履行股份购回义务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从公司已分得的税后现金股利总额。
(四)对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购回承诺
1、发行人关于欺诈发行股份购回事项承诺如下:
(1)保证本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情形。
(2)如本公司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上市的,本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后5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购回程序,购回本公司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2、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赵善麒关于欺诈发行股份购回事项承诺如下:
(1)本人保证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情形。
(2)如发行人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上市的,本人将在中国证监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后5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购回程序,购回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3、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欺诈发行股份购回事项承诺如下:
(1)本人保证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情形。
(2)如发行人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上市的,本人将在中国证监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后5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购回程序,购回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五)关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
本次公开发行后,公司的股本及净资产将大幅增长,而募集基金投资项目产生效益需要一定的时间,因此,公司每股收益和净资产收益率等指标在本次公开发行后的一定期间内可能会被摊薄。
针对上述情况,公司对填补回报提出措施如下:
1、公司根据相关规定及公司《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及使用管理制度》的要求,
强化募集资金管理,保证募集资金合理规范使用;
2、积极推进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进度,提升公司相关产品的研发、生产、销售能力;
3、加强公司经营管理和内部控制,提升经营效率和盈利能力,提高公司竞争力;
4、在募投项目扩大产能之外,拓展新产品业务领域,增加新的利润增长点;
5、进一步完善利润分配制度,强化投资者回报机制,在符合利润分配条件的情况下,积极回报股东;
6、公司承诺将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后续出台的实施细则,持续完善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各项措施。
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对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如下承诺:
不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公司利益,切实履行对公司填补即期回报的相关措施。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如下承诺:
1、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承诺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承诺由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承诺若公司未来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其行权条件将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六)利润分配政策的安排及承诺
1、发行前滚存利润的分配
如果公司成功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则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完成之后,公司新老股东可按各自所持公司股份比例分享截至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滚存的未分配利润。如因国家财务政策调整而相应调整前述未分配利润数额,以调整后的数额为准。
2、本次发行上市后的股利分配政策
(1)利润分配政策的基本原则
公司在经营状况良好、现金流能够满足正常经营和长期发展需求的前提下,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公司应积极实施利润分配政策,并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影响公司持续经营和发展能力。
(2)公司利润分配的形式: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和股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利润分配。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优先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
(3)利润分配的条件和比例:
1)利润分配的条件:公司该年度实现盈利,累计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期末余额为正,且不存在影响利润分配的重大投资计划或现金支出事项,实施分红不会影响公司后续持续经营。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者购买设备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2)现金分红的条件及比例:在满足利润分配条件、现金分红不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的前提下,并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应当采取现金方式分配利润。公司采取现金方式分配利润的,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10%。
现金分红的期间间隔:公司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以现金分红方式进行的利润分配,必要时也可以提议进行中期利润分配,具体分配比例由董事会根据公司经营状况、《公司章程》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拟订,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决定。在符合现金分红条件情况下,若公司董事会根据当年公司盈利情况及资金需求状况未进行现金分红的,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具体原因以及独立董事的明确意见,并交该利润分配方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股东大会审议时,应为投资者提供网络投票便利条件。3)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①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②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③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在实际分红时具体所处发展阶段由公司董事会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4)股票股利分红的条件:公司可以根据年度盈利情况、公积金及现金流状况以及未来发展需求,在保证最低现金分红比例和公司股本规模及股权结构合理的前提下,采取股票股利的方式分配利润。公司采取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充分考虑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因素,以确保分配方案符合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具体比例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4)利润分配的期间间隔:原则上公司按年度进行利润分配,必要时也可以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5)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和机制:公司每年的利润分配预案由公司董事会
结合章程规定、盈利情况、资金情况等因素提出、拟订。董事会审议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并充分听取独立董事的意见。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独立董事应当对利润分配预案发表明确的独立意见。利润分配预案应经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其中应至少包括过半数的独立董事)同意并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在股东大会审议时,公司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在必要时为投资者提供网络投票便利条件。公司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制订或修改的利润分配预案进行审议并发表意见,并对董事会及管理层执行公司分红政策情况和决策程序进行监督。
(6)利润分配政策调整: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长期发展的需要以及外部经营环境,确有必要对本章程确定的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或者变更的,由董事会进行详细论证提出预案,且独立董事发表明确意见,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并提供网络投票方式方便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7)对股东权益的保护:
1)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在对公司利润政策进行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和社会公众股东的意见。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预案进行审议前,应当通过电话、网络、邮箱、来访接待等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注的问题。
2)若当年盈利但未提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公司应在年度报告中详细说明未分红的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3)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七)依法承担赔偿或赔偿责任的承诺
1、发行人承诺
公司向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首次公开发行上市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若公司向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首次公开发行上市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赵善麒承诺:
(1)公司向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首次公开发行上市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若公司向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首次公开发行上市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3、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公司向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首次公开发行上市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若公司向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首次公开发行上市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4、保荐人及其他证券服务机构承诺
民生证券作为保荐人、主承销商承诺:
因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因为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民生证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环球律师作为发行人律师承诺:
本所承诺因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所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天衡会计师作为审计机构、验资机构及验资复核机构承诺:
因天衡会计师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天衡会计师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八)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为避免未来发生同业竞争,更好地维护中小股东的利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赵善麒出具了《避免同业竞争承诺函》,承诺如下:
1、本人未参股或者控制其他公司或者企业(附属公司或者附属企业),目前本人并没有从事与发行人主营业务存在竞争的业务活动。
2、本人及其三代以内直系、旁系亲属拥有公司实际控制权期间,本人及附属公司或者附属企业不会在中国境内或境外,以任何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单独经营、通过合资经营或拥有另一公司或企业的股份及其他权益)直接或间接参与任何与公司构成竞争的任何业务或活动,不以任何方式从事或参与生产任何与公司产品相同、相似或可以取代公司产品的业务活动。凡本人及其附属公司或者附属企业有任何商业机会可从事、参与或入股任何可能会与公司生产经营构成竞争的业务,本人将立即通知公司,并将上述商业机会完整让予公司。
如果本人违反上述声明、保证与承诺,并造成公司经济损失的,本人同意赔偿公司相应损失。
上述本声明、承诺与保证将持续有效,直至本人不再对公司有重大影响为止。
(九)关于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1、发行人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如下:
(1)本公司保证将严格履行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承诺事项,如本公司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公司无法控制的客观因素导致的除外),承诺严格遵守下列约束措施:
1)如果本公司未履行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相关承诺事项,本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如果因本公司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向投资者赔偿相关损失。
3)公司将对出现未履行承诺行为负有个人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采取调减或停发薪酬或津贴(如该等人员在公司领薪)等措施。
(2)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公司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本公司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本公司将采取以下措施:
1)及时、充分披露本公司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2)向本公司的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相关承诺需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2、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如下:
(1)本人作为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保证将严格履行发行人本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承诺事项,如本人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人无法控制的客观因素导致的除外),承诺严格遵守下列约束措施:
1)如果本人未履行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相关承诺事项,本人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2)如果因本人未履行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相关承诺事项而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3)如果本人未承担前述赔偿责任,发行人有权扣减本人所获分配的现金分红用于承担前述赔偿责任。同时,在本人未承担前述赔偿责任期间,不得转让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4)如果本人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获收益归发行人所有。本人在获得收益或知晓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的事实之日起5个交易日内应将所获收益支付给发行人指定账户。5)在本人作为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期间,发行人若未履行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承诺事项,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承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人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本人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本人将采取以下措施:
1)及时、充分披露本人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2)向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相关承诺需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3、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未能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如下:
(1)本人作为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将严格履行发行人本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承诺事项,如本人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人无法控制的客观因素导致的除外),承诺严格遵守下列约束
措施:
1)如果本人未履行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相关承诺事项,本人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2)如果因本人未履行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相关承诺事项而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如果本人未能履行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相关承诺事项,本人将在前述事项发生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停止领取薪酬,直至本人履行完成相关承诺事项。同时,本人不得主动要求离职,但可进行职务变更。
4)如果本人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获收益归发行人所有。本人在获得收益或知晓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的事实之日起5个交易日内应将所获收益支付给发行人指定账户。
(2)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人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本人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本人将采取以下措施:
1)及时、充分披露本人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2)向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相关承诺需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十)关于股东信息披露的专项承诺函
根据中国证监会颁布的《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关于申请首发上市企业股东信息披露》和上海证券交易所颁布的《关于科创板落实首发上市企业股东信息披露监管相关事项的通知》的要求,公司特承诺如下:
1、本公司已在招股说明书中真实、准确、完整的披露了股东信息。
2、本公司历史沿革中不存在股权代持、委托持股等情形,不存在股权争议或潜在纠纷等情形。
3、本公司不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禁止持股的主体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情形;
4、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或其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经办人员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情形;
5、公司股东不存在以发行人股权进行不当利益输送的情形。
6、若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将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
三、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责任主体出具的相关承诺已经按《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对信息披露违规、稳定股价措施及股份锁定等事项作出承诺,已就其未能履行相关承诺提出进一步的补救措施和约束措施。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责任主体所作出的承诺合法、合理,未能履行相关承诺时的约束措施及时、有效。
经核查,律师认为,相关主体作出的承诺内容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上交所的要求,相关承诺主体提出的违反承诺时可采取的约束措施合法,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或禁止性规定。
(本页无正文,为《江苏宏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之签字盖章页)
江苏宏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本页无正文,为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江苏宏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之签字盖章页)
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