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永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山西永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作为山西永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勤勉尽责的态度,经过认真审阅公司2021年半年度报告等相关议案和文件后,现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和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号)等有关规定和要求,我们对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和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审查,发表如下意见:
经核查,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累计至2021年6月30日的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资金的情况。报告期内,公司没有提供过任何对外担保,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累积至2021年6月30日的对外担保情形。
二、关于2021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2021年半年度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违规的情形。(以下无正文)
山西永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意见(本页无正文,为山西永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字:
江永辉
丁丽萍
彭学军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