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及《江苏京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定,我们作为江苏京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就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2021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编制的《2021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2021年上半年度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与管理情况,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与公司信息披露情况一致,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违规存放和使用募集资金的行为,亦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编制的《2021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专项报告》。
(本页无正文,为《江苏京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
王海忠徐杨曾小青
江苏京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8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