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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度A股分红派息实施公告
公告日期:2011-07-20
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度A股分红派息实施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1、	本次利润分配采取派发现金红利方式,扣税前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18元,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1.80元;扣税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162元。
  2、	A股股权登记日:2011年7月25日(星期一)。
  3、	除息日:2011年7月26日(星期二)。
  4、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1年8月2日(星期二)。
  一、通过本次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于2011年6月16日召开了2010年度股东年会,审议通过了本公司2010年度利润分配及派息方案。2010年度股东年会决议公告刊登于2011年6月17日的《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证券时报》,同时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二、本公司2010年度分红派息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以2010年末本公司总股本1,350,982,795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1.80元(含税),扣税后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1.62元。
  对于持有本公司A股股份的个人股东,由本公司根据国家有关税法规定按10%的税率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扣税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0.162元。
  对于持有本公司A股股份的居民企业股东(含机构投资者,但QFII除外),其现金红利所得税由其自行缴纳,本公司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0.18元。
  对于持有本公司A股股份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本公司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由本公司代扣代缴10%的企业所得税,扣税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0.162元;如相关股东取得的股息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可按规定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三、分红派息具体实施日期:
  1、A股股东股权登记日:2011年7月25日(星期一);
  2、除息日:2011年7月26日(星期二);
  3、现金红利发放日:2011年8月2日(星期二)。
  四、分派对象:
  截至2011年7月25日(星期一)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A股股东。
  五、分红派息实施办法:
  1、青岛啤酒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直接发放。
  2、除上述股东外,其他A股股东的现金红利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2011年8月2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六、有关咨询办法:
  咨询机构: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股权管理总部
  地址:青岛市香港中路五四广场青啤大厦
  电话:0532-85713831
  传真:0532-85713240
  七、备查文件:
  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度股东年会决议及公告。
  特此公告。
  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1年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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