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奥福环保:山东奥福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增加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实施地点及延长建设期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8-31

证券代码:688021 证券简称:奥福环保 公告编号:2021-034

山东奥福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增加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实施地点

及延长建设期的的公告

重要内容提示:

● 山东奥福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将增加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技术研发中心建设项目”的实施主体,对应新增的实施地点为安徽省蚌埠市经济开发区临港产业园。

● 公司将募投项目“技术研发中心建设项目”的建设期延长至2023年12月。

● 上述募投项目增加实施主体、实施地点及延长建设期不会改变或变相改变募投项目的投资内容及募集资金的用途。

山东奥福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奥福环保”)于2021年8月29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及第三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增加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实施地点及延长建设期的议案》,同意增加安徽奥福精细陶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徽奥福”)作为募投项目“技术研发中心建设项目”的实施主体,对应新增的实施地点为安徽省蚌埠市经济开发区临港产业园,并将募投项目“技术研发中心建设项目”的建设期延长至2023 年12月。独立董事对本事项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保荐机构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信证券”)对本事项出具了明确的核查意见。该事项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公司拟增加全资子公司安徽奥福精细陶瓷有限公司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技术研发中心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或“技术研发中心建设项目”)的实施主体,同时安徽省蚌埠市经济开发区临港产业园作为实施地点,建设周期拟

延期至2023年12月。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9]1884号文核准,本公司于2019年10月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2,000.00万股,每股发行价为26.17元,应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52,340.00万元,根据有关规定扣除发行费用6,627.92万元后,实际募集资金金额为45,712.08万元。该募集资金已于2019年10月到位。上述资金到位情况已经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会验字[2019]7830号《验资报告》验证。公司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管理。

公司对募集资金采用了专户存储制度,上述募集资金到账后,全部存放在经董事会批准设立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中,公司已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根据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以及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的《关于调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的议案》中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承诺情况,本次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项目名称项目总投资拟投入募集资金
1年产400万升DPF载体山东基地项目24,601.7219,122.53
2年产200万升DOC、160万升TWC、200万升GPF载体生产项目18,487.6012,987.60
3山东生产基地汽车蜂窝陶瓷载体生产线自动化技改项目3,007.303,007.30
4技术研发中心建设项目6,594.656,594.65
5补充流动资金5,000.004,000.00
合计:57,691.2745,712.08

公司拟对“技术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增加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实施地点并延长建设期。具体变更如下:

募投项目技术研发中心建设项目
变更前变更后
实施主体重庆奥福精细陶瓷有限公司重庆奥福精细陶瓷有限公司、 安徽奥福精细陶瓷有限公司
实施地点重庆荣昌区广富工业园重庆荣昌区广富工业园、 安徽省蚌埠市经济开发区临港产业园
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日期2021年11月2023年12月

五、增加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实施地点及延长建设期对公司的影响公司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增加实施主体、实施地点及延长建设期是公司根据项目实施的实际情况做出的审慎决定,未改变募投项目的投资内容、投资总额,不会对募投项目的实施造成实质性的影响。本次调整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符合公司长期发展规划。鉴于公司的“技术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增加全资子公司安徽奥福精细陶瓷有限公司(拟)为实施主体,根据募集资金使用及项目发展需要,加强募集资金监管,公司董事会同意安徽奥福精细陶瓷有限公司新设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并授权董事长及其指定人员签署募集资金专户的多方监管协议。

六、专项意见说明

(一)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增加实施主体、实施地点及延长建设期是公司根据项目实施的实际情况做出的审慎决定,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决策和审批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增加实施主体、实施地点及延长建设期的事项。

(二)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增加实施主体、实施地点及延长建设期是公司根据项目实施的实际情况做出的,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的行为,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决策和审批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同意公司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增加实施主体、实施地点及延长建设期的事项。

(三)保荐机构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安信证券认为:1、公司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增加实施主体、实施地点及延长建设期的事项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已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公司本次募投项目增加实施主体、实施地点及延长建设期,未改变募投项目的投资内容、投资总额,不会对募投项目的实施造成实质性的影响,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使用用途的情况,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增加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实施地点及延长建设期事项无异议。

七、上网公告附件

(一)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二)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山东奥福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增加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实施地点及延长建设期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山东奥福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2021年8月31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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