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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子新材:独立董事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8-31

深圳王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相关事

项的独立意见我们作为深圳王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王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等公司制度的有关规定,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的各项议案进行了认真审议,基于独立判断,就以下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2021年上半年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和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的独立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公司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独立董事,现就2021年上半年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及公司和对外担保情况发表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如下:公司能够认真贯彻执行《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2021年上半年公司与关联方的累计和当期资金往来属正常的经营性资金往来,2021年上半年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不存在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2021年上半年公司没有发生对外担保事项,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累计至2021年6月30日的对外担保事项。

二、关于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期解锁条件成就的独立意见

1、本次解除限制性股票第三期限售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未发生不得解除限售的情形;

2、独立董事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认为65名激励对象已满足《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实施考核管理办法》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包括公司业绩条件与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等),其作为公司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的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锁期解锁条件已经达成,可解锁限制性股票数量与《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规定的解除限售比例相符。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安排(包括锁定期限、解除限售条件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综上,同意公司按照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办理限制性股票第三期解除限售的相关事宜。

三、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鉴于公司2017年、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中共有9名员工已不在公司任职,其已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和条件,公司董事会本次回购注销该9名离职员工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全部限制性股票201,026股,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王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深圳王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相关规定;公司本次回购注销事项审批决策程序合法、合规,本次回购注销事项不会影响公司本激励计划的继续实施,不影响公司的持续经营,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因此,我们同意对上述离职人员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处理,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四、关于续聘公司2021年度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特殊普通合伙)具备多年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在执业过程中坚持独立审计原则,报告内容客观、公正,能够满足公司财务审计工作的要求。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聘请立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1年度审计机构,聘期一年。同意将此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五、关于确认重庆富易达科技有限公司2020年末应收账款实际回收情况的独立意见

公司应收账款实际回收情况的确定,履行了必须的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六、关于继续推进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充分说明了延期发出召开股东大会通知的原因并提出了后续工作安排,我们同意公司相关披露程序和安排。同时,我们督促公司继续推进本次重组事宜,待审计、评估等相关工作完成后,公司将及时发布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同时披露本次交易方案等相关文件。

七、关于签订投资解除协议的独立意见

本次签订投资解除协议事项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等公司制度的规定;本次关联交易事项严格遵循了公平、公正、公允、自愿、诚信的原则,不会对公司独立性产生影响。价格公允、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和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况。因此,我们同意与关联方签订投资解除协议。

(以下无正文,为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本页无正文,为《深圳王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朱建军 张子学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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