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事前认可意见
我们作为深圳王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根据《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王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公司制度的规定,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和投资者负责的态度,秉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议案进行了认真审议,并对以下事项发表事前认可意见:
一、关于续聘公司2021年度审计机构的事前认可意见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证券业从业资格,并具备多年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能够满足公司2021年度财务审计工作的要求,能够独立对公司财务状况进行审计。因此,同意提交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
二、关于确认重庆富易达科技有限公司2020年末应收账款实际回收情况的事前认可意见
本次应收账款实际回收情况的确定,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长远利益,不会对公司的正常运作和业务发展造成重大不利影响。因此,我们同意上述事项,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三、关于继续推进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意见
鉴于公司本次董事会拟审议关于继续推进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的议案,拟继续推进本次重组事项,我们认为该事项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长远利益,本次继续推进重组不会对公司的正常运作和业务发展造成重大不利影响。因此,我们同意上述事项,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四、关于签订投资解除协议的事前认可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签订投资解除协议事项严格遵循了公平、公正、公允、自愿、诚信的原则,不会对公司独立性产生影响。不存在利用关联方关系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情形,也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
此,我们同意上述事项,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以下无正文,为独立董事发表事前认可意见之签字页)
(本页无正文,为《深圳王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事前认可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朱建军 张子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