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王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确认重庆富易达科技有限公司2020年末
应收账款实际回收情况的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深圳王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8月27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确认重庆富易达科技有限公司2020年末应收账款实际回收情况的议案。本事项属于公司董事会决策权限,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根据公司、李智与重庆富易达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富易达”或“标的公司”)原股东重庆骏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骏宽科技”)、原实际控制人周英和程琳签订的《深圳王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与李智与重庆骏宽科技有限公司、程琳、周英关于重庆富易达科技有限公司之股权转让及增资协议》(以下简称“原协议”),重庆富易达原股东骏宽科技、原实际控制人周英和程琳(以下简称“业绩承诺方”)承诺重庆富易达截至2020年12月31日的应收账款余额应在2021年6月末应全部收回,未收回部分的应收账款余额应从标的公司业绩承诺期内累计实现的净利润中等额扣减(上市公司董事会决议同意豁免除外),业绩承诺方将另行对因应收账款减值导致的损失部分进行补偿。在2021年6月30日期限届满后的两个月内,公司应召开董事会会议确认截至2021年6月30日重庆富易达2020年末应收账款的实际回收情况,并确定是否需要进行应收账款减值补偿。
二、应收账款收回情况
截至2021年6月30日重庆富易达2020年末应收账款余额为6,485,847.55元。公司已在本次董事会召开之前将上述应收账款余额全部收回,因此公司董事会豁免业绩承诺方无需对因应收账款减值导致的损失部分进行补偿。
三、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本次应收账款实际回收情况的确定,符合公司和全体股
东的长远利益,不会对公司的正常运作和业务发展造成重大不利影响。因此,我们同意上述事项,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四、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应收账款实际回收情况的确定,履行了必须的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本次确认应收账款实际回收情况的审议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有利于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及长远利益,该事项涉及的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因此,公司监事会同意本次应收账款实际回收情况的确认事项。
六、本次事项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应收账款实际回收情况确定事项不会对公司经营业绩产生重大影响,亦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七、备查文件
1、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决议;
2、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4、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5、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深圳王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8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