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鲁信创业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十届二十六次董事会审议通过的有关事项,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发表如下意见:
一、关于与关联方共同出资设立青岛鲁信国铸医疗健康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1.本次董事会之前,公司已将本次关联交易事宜与独立董事进行了充分的沟通,提交了相关资料,独立董事一致认为本次交易切实可行,同意将有关议案提交董事会讨论、表决。
2. 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与关联方共同出资设立青岛鲁信国铸医疗健康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暂定名)构成关联交易,关联董事在董事会上回避表决,其他非关联董事参与表决并同意本次关联交易议案,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3、本次关联交易切实可行。我们认为此次交易严格遵循了公平、公正、自愿、诚信的原则,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二、关于与关联方共同出资设立扬州鲁信医疗健康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1.本次董事会之前,公司已将本次关联交易事宜与独立董事进行了充分的沟通,提交了相关资料,独立董事一致认为本次交易切实可行,同意将有关议案提交董事会讨论、表决。
2. 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与关联方共同出资设立扬州鲁信医疗健康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暂定名)构成关联交易,关联董事在董事会上回避表决,其他非关联董事参与表决并同意本次关联交易议案,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3、本次关联交易切实可行。我们认为此次交易严格遵循了公平、公正、自愿、诚信的原则,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公司十届二十六次董事会关联交易事项的独立董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胡 元 木 张 志 勇 唐 庆 斌
2021年8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