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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源钨业:内部审计管理制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8-31

崇义章源钨业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崇义章源钨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依据《公司法》、《证券法》、《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交易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内部审计是指企业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制度的规定,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和控股子公司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评价活动。

第三条 本制度规定了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及人员的职责与权限、内部审计的工作内容及程序,并对具体的内部控制的实施等相关的事项进行了规范,是公司开展内部审计工作的标准。 第四条 公司各内部机构、全资和控股子公司、分公司及对其有实际控制权的其他企业,适用于本制度。

第二章 部门与职责 第五条 公司设立审计监察部,配备专职内部审计人员。审计监察部在公司审计委员会的领导下独立开展审计监察工作,依照国家法规政策和公司内控制度要求对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并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和报告工作,接受监事会的指导与监督。

第六条 审计监察部及其审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受法律和公司规章制度保护,公司各部门、控股子公司、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当配合,任何人不得妨碍内部审计部门的工作,不得对内部审计人员实施打击报复。 第七条 审计监察部设审计负责人一名,负责审计监察部的全面工作,负责

人必须专职,由审计委员会提名,董事会任免。审计监察部配备合适的专职人员,对公司各部门及所属单位必要的审计项目进行审计监督。第八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具备与其所从事的审计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熟悉本公司的经营活动和内部控制。内部审计人员应当遵循职业道德规范,并以应有的职业谨慎态度执行内部审计业务。第九条 审计监察部的宗旨:通过开展独立、客观、公正的审计,运用系统化和规范化的方法,对风险管理、控制和治理过程进行评价,提高运作效率,帮助公司实现其目标。第十条 审计监察部的主要职责 (一)监督检查和评价公司、子公司、分公司、具有实际控制权的其他企业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公司、子公司、分公司、具有实际控制权的其他企业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负责公司、子公司、分公司及具有实际控制权的其他企业、及其它合资、合作经营等投资事项的审计。

(四)负责公司、子公司、分公司及具有实际控制权的其他企业的重大合同、对外担保、关联交易等事项的审计。

(五)负责公司投资的基建、技改、扩建、维修等工程预决算的审计。

(六)负责公司内部经营承包合同及其经济责任制履行情况的审计。

(七)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八)对严重违反财经纪律,侵占公司资产,严重损失浪费等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进行专案审计。

(九)负责公司资产、负债、损益、资产营运及其保值增值情况的审计。

(十)负责董事会、监事会安排的对公司其它事项的审计和监督。

(十一)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审计计划的

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第十一条 审计监察部可要求公司各个接受监察的部门定期报送计划、预算、报表、有关文件资料、经济合同副本、内部经营承包合同、规章制度等资料,被审计单位及部门不得拒绝、拖延或者谎报。第十二条 根据工作需要,经审计委员会批准,审计监察部可以临时抽调其它职能部门或单位的人员参加审计组,也可以联合有关职能部门进行审计,必要时可以聘请外部中介机构参与审计。第十三条 在审计过程中,应当以业务环节为基础开展审计工作,并根据实际情况,对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设计的合理性和实施的有效性进行评价。工作范围涵盖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所有业务环节,包括但不限于:销货及收款、采购及付款、存货管理、固定资产管理、资金管理、投资与融资管理、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

第十四条 审计中,可根据需要就审计事项的有关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并依法取得审计证据,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向审计人员反映情况,并提供真实、充分的相关资料,不得设置障碍。

第十五条 审计监察部应纠正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并做出审计处理决定和审计结论,提出改进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的建议。并对相关项目进行后续审计, 后续审计主要监督其整改措施落实情况。

第三章 审计工作的实施

第十六条 根据有关规定实施适当的审查程序,评价公司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并至少每年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由审计监察部编制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和项目计划,经审计委员会审议批准后实施。

第十七条 审计项目实施前,应成立审计项目组,确定审计组长,制订审计工作方案,明确分工,确定审计任务和目标。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审计监察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

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检查发现上市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深交所报告: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等高风险投资、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审计监察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的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向深交所报告并予以披露。公司应当在公告中披露内部控制存在的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已经或者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者拟采取的措施。

第十九条 在审计项目实施过程中,对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二十条 审计监察部应当在重要的对外投资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对外投资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对外投资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三)是否指派专人或成立专门机构负责研究和评估重大投资项目的可行性、投资风险和投资收益,并跟踪监督重大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

(四)涉及委托理财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将委托理财审批权力授予公司董事个人或经营管理层行使,受托方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是否指派专人跟踪监督委托理财的进展情况;

(五)涉及证券投资、风险投资等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建立专门内部控制制度,投资规模是否影响公司正常经营,资金来源是否为自有资金,投资风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是否使用他人账户或向他人提供资金进行证券投资,独立董事和保荐人(包括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下同)是否发表意见(如适用)。

第二十一条 审计监察部应当在重要的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购买和出售资产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三)购入资产的运营状况是否与预期一致;

(四)购入资产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是否涉及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第二十二条 审计监察部应当在重要的对外担保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对外担保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对外担保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担保风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被担保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三)被担保方是否提供反担保,反担保是否具有可实施性;

(四)独立董事和保荐人是否发表意见(如适用);

(五)是否指派专人持续关注被担保方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第二十三条 审计监察部应当在重要的关联交易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关注如下内容:

(一)是否确定关联方名单,并及时予以更新;

(二)关联交易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审议关联交易时关联股东或关联董事是否回避表决;

(三)独立董事是否事前认可并发表独立意见,保荐人是否发表意见(如适用);

(四)关联交易是否签订书面协议,交易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是否明确;

(五)交易标的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是否涉及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六)交易对手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七)关联交易定价是否公允,是否已按照有关规定对交易标的进行审计或评估,关联交易是否会侵占上市公司利益。

第二十四条 审计监察部应当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一次审计,并对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合规性发表意见。在审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募集资金是否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集中管理,公司是否与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保荐人签订三方监管协议;

(二)是否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募集资金,募集资金项目投资进度是否符合计划进度,投资收益是否与预期相符;

(三)是否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投资,募集资金是否存在被占用或挪用现象;

(四)发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项目的自有资金、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变更募集资金投向等事项时,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独立董事、监事会和保荐人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发表意见(如适用)。

第二十五条 审计监察部应当在业绩快报对外披露前,对业绩快报进行审计。在审计业绩快报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是否遵守《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

(二)会计政策与会计估计是否合理,是否发生变更;

(三)是否存在重大异常事项;

(四)是否满足持续经营假设;

(五)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是否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

第二十六条 审计监察部在审查和评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公司是否已按照有关规定制定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相关制度,包括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

(二)是否明确规定重大信息的范围和内容,以及重大信息的传递、审核、披露流程;

(三)是否制定未公开重大信息的保密措施,明确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和保密责任;

(四)是否明确规定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信息披露事务中的权利和义务;

(五)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存在公开承诺事项的,公司是否指派专人跟踪承诺的履行情况;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相关制度是否得到有效实施。

第二十七条 审计在综合分析的基础上出具审计报告,并附“审计工作底稿”、 “审计取证”等有关资料。审计项目组将审计报告报审计监察部负责人审定,经审计委员会批准,以公司名义下达审计结论或处理决定,被审计单位必须执行。

第二十八条 被审计单位或个人对审计结论或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可在收到审计文件后十个工作日内向审计监察部提出书面意见。审计监察部应在十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第二十九条 每个审计项目完结后,及时对审计工作底稿进行分类整理并归档。并建立工作底稿保密制度,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相应的档案管理制度,明确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工作底稿及相关资料的保存时间。

第四章 信息披露

第三十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监察部出具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对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董事会对内部控制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三)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四)内部控制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五)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

(六)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七)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审议年度报告的同时,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形成决议。监事会和独立董事应当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发表意见,保荐人应当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进行核查,并出具核查意见。

第三十一条 如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非无保留结论鉴证报告的,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应当针对鉴证结论涉及事项做出专项说明,专项说明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鉴证结论涉及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该事项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的影响程度;

(三)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对该事项的意见;

(四)消除该事项及其影响的具体措施。

第三十二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披露的同时,在指定网站上披露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和会计师事务所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如有)。

第五章 奖励与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对于经营管理成绩突出、模范执行国家和公司规章制度的被审计单位和个人,审计监察部有权建议公司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三十四条 对于阻挠和破坏内部审计工作,拖延推诿、贻误审计时机以及转移、隐匿、篡改、销毁会计资料或其它重要资料的单位和个人,审计监察部有权根据情节提出追究责任的建议。

对于被审计单位正在进行的违反国家或公司规定的行为,审计监察部有权予以制止。必要时,可以采取封存账册等临时措施。

第三十五条 对于管理混乱、违法乱纪、严重渎职给公司和国家造成重大损失浪费的单位或责任人,审计监察部有权建议公司给予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

第三十六条 被审计单位或个人违反本制度,拒绝或者拖延提供与审计有关的资料,设置障碍,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核算资料及其它与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的,审计监察部确认为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它直接责任人,公司将根据情节,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对于情节特别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七条 审计监察部工作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应给予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

(一)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二)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三)玩忽职守,给被审单位造成损失的。

(四)泄露被审单位商业机密的。

第六章 监督管理与违规处理

第三十八条 公司应当建立内部审计监察部的激励与约束机制,对内部审计人员的工作进行监督、考核,以评价其工作绩效。

第三十九条 审计监察部直接对董事会及审计委员会负责,向董事会及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四十条 审计人员实施审计时,必须认真执行以下审计纪律。

(一) 对审计出的重大问题不得隐匿不报,否则是重大失职行为。

(二) 不得与被审计单位串通,编造虚假审计报告。

(三) 不得干预被审计单位的经营管理活动。

(四) 不得接受被审计单位的馈赠、报酬、福利待遇,不得在被审计单位报销费用。

(五) 不得在实施审计期间内参加被审计单位以外用公款的宴请、娱乐、旅游等活动以及利用职权为个人谋取私利。

(六) 办理审计事项,不得泄漏审计涉及到被审计单位的秘密,与被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七) 应严守职业道德、尽职尽责、客观公证、廉洁奉公;遵守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保守公司商业秘密。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四十二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崇义章源钨业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8月28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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