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杭州解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作为杭州解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客观的立场,本着审慎负责的态度,就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购买信托产品的事项
公司目前财务状况稳健,自有资金较为充裕,在不影响公司日常资金周转需要及主营业务正常开展的前提下,使用人民币5,000万元暂时闲置资金向国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购买为期12个月的“国通信托·东兴870号国茂南京特定资产收益权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产品,有利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并能增加公司的投资收益,符合上市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公司有关本次购买信托产品的相关审批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因此,同意本次购买信托产品事项。
二、关于控股子公司租赁土地使用权暨关联交易的事项
本次土地租赁暨关联交易事项遵循公允性原则,有助增强公司的持续经营和盈利能力,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本项交易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因此,同意本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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