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新文化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国新文化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对公司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相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除11名激励对象放弃认购全部限制性股票外,本次拟被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与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的《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期)(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相符。
2、本次拟被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均具备《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等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激励对象中无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本次被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满足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
3、公司和本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本次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
件已经成就。
4、本次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草案)》中有关授予日的规定。
综上所述,监事会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2021年9月3日,并同意以授予价格人民币6.942元/股向符合条件的91名激励对象授予6,487,850股限制性股票。
特此公告。
国新文化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2021年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