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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色母:独立董事关于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8-30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宁波色母粒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的规章制度,我们作为宁波色母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等发表意见如下:

一、独立董事关于公司 2021 年半年度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意见

(一)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事项

截止2021年6 月30日,公司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的相关规定要求,对报告期内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进行核查和监督,经核实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情况,不存在与《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 号)规定相违背的情形。

(二)对外担保事项

公司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等的规定履行对外担保的审批程序及信息披露程序。截止2021年6月30日,公司不存在亦无以前期间发生并持续至2021年半年度的对外担保事项。公司不存在违规担保、逾期担保、涉及诉讼的担保等情况,不存在违反《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号)规定的情形。

二、独立董事关于公司2021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创业板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 6 号—信息披露公告格式》等有关规定,公司编制了《2021年半年度募集资

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全体独立董事一致认为公司 2021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不存在违规存放和使用募集资金的行为,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三、独立董事关于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的独立意见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事项,置换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 6 个月,且履行了必要的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募集资金专项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本次募集资金置换事项未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人民币11,317,752.12元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

宁波色母粒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周奇嵩、于卫星、包建亚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六日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宁波色母粒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签名: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六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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