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广东派生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和投资者负责的态度,对公司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拟审议的相关议案进行了事前审核,经讨论,现发表如下事前认可意见:
一、关于公司及关联人为全资子公司向银行申请变更授信事项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意见
我们认为:广东万和集团有限公司无偿的为肇庆鸿特和台山鸿特向银行申请变更授信事项(其中,授信额度不超过1.5亿元人民币)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解决了肇庆鸿特和台山鸿特向银行申请授信额度需要担保的问题,支持了公司的发展,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会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非关联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同意将《公司及关联人为全资子公司向银行申请变更授信事项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的议案》提交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广东派生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签署页)
何惠华 熊锐 吴向能
广东派生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8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