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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盾股份:关于周伟洪业绩承诺履行情况的进展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8-30

浙江金盾风机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周伟洪业绩承诺履行情况的进展公告

浙江金盾风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7月23日在巨潮资讯网上披露了《关于收到浙江证监局对周伟洪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107),周伟洪应当在收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公司支付首个考核期剩余业绩补偿款56,914.71万元和第二个考核期业绩补偿款126,993.20万元。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周伟洪仍未履行上述业绩补偿责任。针对首个考核期剩余业绩补偿款56,914.71万元,公司已于2019年8月向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绍兴中院”)对周伟洪提起诉讼,要求周伟洪支付补偿款人民币569,147,141.08元及利息,其后,双方在绍兴中院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绍兴中院出具(2019)浙06民初436号《民事调解书》。2019年10月,因周伟洪未能按《民事调解书》的约定履行补偿义务,公司向绍兴中院申请强制执行。绍兴中院立案执行后,向周伟洪发出《执行通知书》,要求周伟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周伟洪逾期仍未履行。执行过程中,绍兴中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周伟洪名下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进行了查询,查明周伟洪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裁定终结本次执行。

因周伟洪持有公司的37,169,200股股份已质押给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河证券”),银河证券已向绍兴中院申请执行其与周伟洪的公证债权文书一案,银河证券拥有申请启动股份处置的权利及优先受偿权。公司一直密切与银河证券保持沟通,希望银河证券尽快向绍兴中院申请启动处置周伟洪的37,169,200股股份的程序,将行使优先权后的余下部分交由公司处置。但截止目前,该37,169,200股股份仍未处置完成。 因首个业绩考核期的补偿款尚未执行到位,公司暂未启动第二个业绩考核期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补偿款的法律程序,公司以及律师团队一直与周伟洪、银河证券、绍兴中院保持密切沟通,敦促周伟洪推动银河证券对质押股票的执行程序,公司也将积极配合绍兴中院的后续执行措施。公司将继续加强业绩补偿款的催收工作,尽最大努力维护上市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同时,公司将严格按照信息披露的相关规定,及时披露相关进展情况。特此公告。

浙江金盾风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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