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议事规则》等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一、关于续聘审计机构的事前认可意见
经核查,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相关资质、专业能力和经验,具有相应的独立性和投资者保护能力,在担任公司审计机构期间,能够勤勉尽责、客观、公正地发表独立审计意见,较好地履行了双方规定的责任和义务,满足公司2021年度审计工作的要求,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因此,我们一致同意续聘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1年度审计机构,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
金炳荣 苏伟斌 计小青
日期:2021年8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