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203 证券简称:快克股份 公告编号:2021-034
快克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
摘要的公告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股权激励方式: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
? 股份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
? 股权激励的权益总数及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快克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或“本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权益总计636.26万份,涉及的标的股票种类为人民币A股普通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18784.05万股的3.39%。其中,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
313.13万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273.13万份,合计首次授予权益586.26万份,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18784.05万股的3.12%,约占拟授予权益总额的92.14%;预留授予权益(限制性股票或股票期权)50.00万份,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18784.05万股的0.27%,预留部分占拟授予权益总额的7.86%。
一、公司基本情况
(一)公司简介:
1、公司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快克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戚国强
成立日期:2006年6月28日经营范围:工业机器人、自动化装备、智能制造解决方案、信息系统集成、物联网技术的开发、销售、服务;锡焊技术研发;电子专用设备及配件、测试仪器及配件、工模具的研发、制造、销售;精密锡焊、点胶涂覆、螺丝锁付、自动贴合、视觉检测及其他装联设备、集成电路 BGA 芯片贴装、返修设备的研发、制造、销售;提供自产产品以及上述同类产品租赁、安装、改造、维修服务,及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从事货物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不涉及国营贸易管理商品,涉及配额、许可证管理商品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申请)。(依法需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注册地址:江苏省常州市武进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凤翔路11号A股上市日期:2016年11月8日
2、公司概况:公司致力于为精密电子组装&微组装及半导体封装检测领域提供智能装备解决方案,公司在精密焊接、焊点AOI、点胶贴合等工艺技术方面形成了独有的工艺专家系统,并且在运动控制、软件开发、视觉算法等方面不断创新突破,具有为高端消费电子,新能源汽车电子,5G通信等行业客户提供工艺智能装备及自动化解决方案的综合能力。公司是业内知名的高新技术企业,先后被认定为江苏省锡焊自动化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江苏省企业技术中心,江苏省高密度微组装工程研究中心,中国智能制造百强企业,全国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教育部认定的“1+X”电子装联职业教育评价组织,专精特新“小巨人”及隐形冠军企业。
(二)公司最近三年业绩情况: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主要会计数据 | 2020年 | 2019年 | 2018年 |
营业收入 | 534,986,054.08 | 460,876,833.63 | 432,408,066.62 |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 177,189,135.86 | 173,727,482.87 | 157,095,729.75 |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 | 155,353,370.63 | 147,328,423.85 | 135,052,637.31 |
主要会计数据 | 2020年 | 2019年 | 2018年 |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 215,058,093.15 | 174,708,586.06 | 137,132,118.29 |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 | 1,135,328,990.51 | 991,764,681.61 | 870,650,569.97 |
总资产 | 1,399,382,432.86 | 1,155,756,249.66 | 1,039,456,677.65 |
主要财务指标 | 2020年 | 2019年 | 2018年 |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 1.13 | 1.11 | 1.01 |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 0.99 | 0.94 | 0.87 |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 16.40 | 19.00 | 19.72 |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 14.39 | 16.11 | 16.96 |
序号 | 姓名 | 职务 |
1 | 金春 | 董事长 |
2 | 戚国强 | 董事、总经理 |
3 | 窦小明 | 董事、副总经理 |
4 | 刘志宏 | 董事、副总经理 |
5 | 王亚明 | 独立董事 |
6 | 盛凯 | 监事会主席,职工监事 |
7 | 黎杰 | 监事 |
8 | 王中赟 | 监事 |
9 | 苗小鸣 | 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 |
三、股权激励方式及标的股票来源
本计划的股权激励方式为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和股票期权。本计划涉及的标的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本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
四、股权激励计划拟授予的权益数量
本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权益总计636.26万份,涉及的标的股票种类为人民币A股普通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18784.05万股的3.39%。其中,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313.13万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273.13万份,合计首次授予权益586.26万份,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18784.05万股的3.12%,约占拟授予权益总额的92.14%;预留授予权益(限制性股票或股票期权)50.00万份,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18784.05万股的0.27%,预留部分占拟授予权益总额的7.86%。
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登记期间,若激励对象提出离职、明确表示放弃全部或部分拟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或股票期权、未在公司规定的期间内足额缴纳限制性股票的认购款的,董事会有权将未实际授予、激励对象未认购的限制性股票或股票期权在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之间进行调整和分配或调整至预留部分,且调整后的预留数量不得超过本次授予总量的20%。
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
五、激励对象的范围及各自所获授的权益数量
(一)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
1、激励对象确定的法律依据
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而确定。
2、激励对象确定的职务依据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
及子公司核心骨干人员。
(二)激励对象的范围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涉及的激励对象共计189人,包括:
1、公司董事;
2、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及子公司核心骨干人员。
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董事会确定的授予日期间,若激励对象提出离职或明确表示放弃拟获授的相关权益的,董事会有权取消该等激励对象的激励资格,并在本激励计划确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内对具体名单进行适当调整。
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以上激励对象中,董事必须经股东大会选举及独立董事批准,高级管理人员必须经董事会聘任。所有激励对象必须获授限制性股票或股票期权时与本激励计划的考核期内与公司或其分、子公司具有聘用或劳动关系。
(三)激励对象的核实
1、本激励计划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将在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10天。
2、公司监事会将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并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5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经公司董事会调整的激励对象名单亦应经公司监事会核实。
(四)首次授予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分配情况
截至2020年12月31日,公司总人数为888人,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共189人,占公司总人数的21.28%,其中,同时获授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为185人。
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共189人,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所示:
序号 | 姓名 | 职务 | 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万股) | 占本计划拟授予权益总数的比例 | 占本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比例 |
1 | 刘志宏 | 董事,副总经理 | 30.00 | 4.72% | 0.16% |
2 | 窦小明 | 董事,副总经理 | 20.00 | 3.14% | 0.11% |
3 | 苗小鸣 | 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 | 20.00 | 3.14% | 0.11% |
核心技术骨干员工(186人) | 243.13 | 38.21% | 1.29% | ||
合计 | 313.13 | 49.21% | 1.67% |
职务 | 获授的股票期权数量(万份) | 占本计划拟授予权益总量的比例 | 占本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比例 |
核心骨干员工(185人) | 273.13 | 42.93% | 1.45% |
首次和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均为每股15.36元,即满足授予条件后,激励对象可以每股15.36元的价格购买公司向激励对象增发的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
2、授予价格的定价依据和定价方式
本激励计划首次/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不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
(1)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1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均价(前1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1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30.21元/股的50%,为每股15.11元;
(2)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60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均价(前6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6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30.72元/股的50%,为每股15.36元。
(二)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及行权价格的确定方法
1、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
首次和预留授予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均为24.58元/份。
2、首次授予/预留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的定价依据和定价方式
本激励计划首次/预留授予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不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的80%:
(1)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1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1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1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为每股30.21元;
(2)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6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6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6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为每股30.72元。
3、定价方式的合理性说明
本次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采取自主定价方式,符合《管理办法》的规定。
(1)本激励计划的实施对实现公司发展战略具有重要意义
公司系为精密电子组装&微组装及半导体封装检测领域提供智能设备解决方案的具
有较强综合实力的高新技术企业。公司深耕行业多年,在精密焊接、点胶贴合等工艺技术方面形成了独有的工艺专家系统,并且在运动控制、软件开发、视觉算法等方面不断创新突破。随着微电子科技变革及国家战略引领,电子装联及半导体高端装备行业正处在历史性的发展机遇期。智能手机穿戴等3C消费电子、新能源汽车电子、5G通信等精密组装是公司的传统工艺装备优势所在;同时公司积极布局微组装半导体封装产品线,致力于成为电子半导体领域有竞争力的装备企业。上述领域具有重要的战略价值,其专业性强、技术难度大,需要多学科人才和持续技术创新的研发及市场投入,而人才竞争是影响上述领域市场竞争的重要因素之一,但公司总部位于常州,相邻上海、南京,苏州等人才虹吸区域,相对而言引进高端人才没有优势,因此,为稳定公司现有核心及骨干人员,加大人才储备并引入更多高端人才,公司有必要实施本激励计划。
(2)业绩考核目标的挑战性与本激励计划的激励性相平衡
公司主营工艺智能设备,相对于自动化集成类业务经营规模提升更需驱动力,所以公司选择了营业收入作为本次股权激励的公司业绩考核指标,并设置了相对有挑战性的考核目标,即以2020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1年-2023年的营业收入增长率分别不低于25.00%、
56.50%、88.00%。
与具有挑战的考核目标相对应的,公司拟采取自主定价的方式,在合理范围内对本激励计划的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给予市价的一定折扣。公司股价目前处于阶段性高点区域,为保证激励约束对等,并综合考虑激励对象的出资能力和意愿,公司拟以打折期权授予员工,员工通过股权激励获得收益的确定性提高,员工参与股权激励的积极性随之提高,有利于公司业绩增长。
综上,考虑到激励计划实施的重要性和有效性,本激励计划股票期权将采用自主定价方式,以本次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1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80%与前6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80%的孰高值确定为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符合《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七、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时间安排
(一)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1、首次授予权益的时间安排
(1)有效期
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有效期自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激励对象首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48个月。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有效期自股票期权首次授予权益之日起至激励对象首次获授的股票期权全部行权或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48个月。
(2)授予日
首次授予日在本激励计划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公司董事会确定。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后60日内授出权益并完成公告、登记等相关程序。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且不得为下列期间:
①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三十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三十日起算,至公告前一日;
②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日内;
③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两个交易日内;
④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它期间。
上述“可能影响股价的重大事件”为公司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应当披露的交易或其他重大事项。
上述公司不得授出限制性股票的期间不计入60日期限之内。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为被激励对象在限制性股票获授前6个月内发生过减持股票行为,则按照《证券法》中短线交易的规定自最后一笔减持交易之日起推迟6个月授予其限制性股票。
(3)可行权日
董事会确定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授予日后,授予的股票期权自授予日起满12个月后进入行权期,激励对象可在未来36个月内分批次行权。可行权日必须为交易日,且为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允许的期间。其中所有激励对象不得在下列期间内行权:
①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三十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三十日起算,至公告前一日;
②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日内;
③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两个交易日内;
④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它期间。
上述“可能影响股价的重大事件”为公司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应当披露的交易或其他重大事项。
(4)限售/等待期
首次授予各批次限制性股票的限售期分别为自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24个月、36个月。首次授予各批次股票期权的等待期分别为自首次授予之日起12个月、24个月、36个月。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股票期权在解除限售/行权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5)解除限售/行权安排
①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安排 | 解除限售时间 | 解除限售比例 |
首次授予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 自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 40% |
首次授予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 自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 30% |
首次授予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 自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 30% |
行权安排 | 行权时间 | 行权比例 |
首次授予 第一个行权期 | 自首次授予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 40% |
首次授予 第二个行权期 | 自首次授予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 30% |
首次授予 第三个行权期 | 自首次授予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 30% |
2、预留授予权益的时间安排
(1)有效期
预留授予权益的有效期自预留权益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预留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且预留股票期权全部行权或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48个月。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有效期自其预留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预留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48个月。预留授予的股票期权有效期自其预留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预留股票期权全部行权或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48个月。
(2)授予日
预留权益的授予日在本激励计划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由公司董事会确定。公司按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对激励对象进行授予权益,并完成公告、登记等相关程序。其中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且应为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允许的期间,不得授予期间包括且不限于下列期间:
①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三十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三十日起算,至公告前一日;
②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日内;
③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两个交易日内;
④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它期间。
上述“可能影响股价的重大事件”为公司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应当披露的交易或其他重大事项。
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为被激励对象在限制性股票获授前6个月内发生过减持股票行为,则按照《证券法》中短线交易的规定自最后一笔减持交易之日起推迟6个月授予其限制性股票。
(3)限售/等待期
若预留部分于2021年授予,则预留授予各批次限制性股票的限售期分别为自其预留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24个月、36个月、预留授予各批次股票期权等待期分别其预留授予之日起12个月、24个月、36个月。若预留部分于2022年授予,则预留授予各批次限制性股票的限售期分别为自其预留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24个月、预留授予各批次股票期权等待期分别其预留授予之日起12个月、24个月。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股票期权在解除限售/行权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4)可行权期
董事会确定预留股票期权的授予日后,授予的股票期权自授予日起满12个月后进入行权期,激励对象可在未来分批次行权。
可行权日必须为交易日,且为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允许的期间。
其中所有激励对象不得在下列期间内行权:
①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三十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三十日起算,至公告前一日;
②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日内;
③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两个交易日内;
④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它期间。
上述“可能影响股价的重大事件”为公司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应当披露的交易或其他重大事项。
(5)解除限售/行权安排
①预留部分若在2021年授予,则预留授予部分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安排与首次授予保持一致:
②预留部分若在2022年授予,则预留授予部分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安排如下:
解除限售安排 | 解除限售时间 | 解除限售比例 |
预留授予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 自预留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预留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 50% |
预留授予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 自预留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预留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 50% |
行权安排 | 行权时间 | 行权比例 |
预留授予第一个行权期 | 自预留授予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预留授予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 50% |
预留授予第二个行权期 | 自预留授予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预留授予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 50% |
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②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③在本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改后的《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八、本次激励计划授予、解除限售/行权条件
(一)首次授予权益的授予与解除限售/行权条件
1、授予条件
同时满足下列授予条件时,公司可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或股票期权,反之,若下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的,则不得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或股票期权。
(1)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②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③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③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③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③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③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③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③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③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③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解除限售/行权条件
解除限售/行权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权益方可解除限售/行权:
(1)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③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③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③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③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③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③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③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③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③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③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③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1)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所有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回购注销,除负有责任的激励对象外,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定期存款利息之和,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应当由公司注销;若公司发生上述第(1)条规定不得实施股权激励的情形,且激励对象对此负有责任的,或某一激励对象发生上述第(2)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该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不得高于授予价格。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应当由公司注销。
(3)公司业绩考核要求
本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在 2021-2023 的三个会计年度中,分年度进行业绩考核,以达到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的解除限售/行权条件之一。
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行权期 | 业绩考核目标 |
首次授予第一个解除限售/行权期 | 以公司2020年营业收入为基准,2021年的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25.00% |
首次授予第二个解除限售/行权期 | 以公司2020年营业收入为基准,2022年的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56.50% |
首次授予第三个解除限售/行权期 | 以公司2020年营业收入为基准,2023年的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88.00% |
(4)个人绩效考核要求
根据公司制定的绩效管理制度,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将对激励对象每个考核年度的综合考评进行评级,并依照激励对象的绩效考核结果确定其实际解除限售/行权比例,激励对象个人当年实际解除限售/行权数量=个人绩效系数×个人当年计划解除限售/行权数量,具体如下:
个人年度绩效评价结果 | 优秀 | 良好 | 合格 | 不合格 |
个人层面解除限售/行权比例(N) | 100% | 90% | 80% | 0% |
(二)预留授予权益的授予、解除限售/行权条件
1、授予条件
同时满足下列授予条件时,公司可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股票期权,反之,若下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的,则不得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股票期权。
(1)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②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③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④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⑤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②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③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④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⑤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⑥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预留权益解除限售/行权条件
限售/等待期届满后,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预留权益方可解除限售/
行权:
(1)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②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③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④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⑤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②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③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④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⑤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⑥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1)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所有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回购注销,除负有责任的激励对象外,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定期存款利息之和,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应当由公司注销;若公司发生上述第(1)条规定不得实施股权激励的情形,且激励对象对此负有责任的,或某一激励对象发生上述第(2)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该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不得高于授予价格,已获授
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应当由公司注销。
(3)公司业绩考核要求
若预留部分的权益在2021年授予,则预留部分的业绩考核目标与首次授予部分一致;若预留部分在2022年授出,则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
解除限售/行权期 | 业绩考核目标 |
预留授予 第一个解除限售/行权期 | 以公司2020年营业收入为基准,2022年的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56.50% |
预留授予 第二个解除限售/行权期 | 以公司2020年营业收入为基准,2023年的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88.00% |
个人年度绩效评价结果 | 优秀 | 良好 | 合格 | 不合格 |
个人层面解除限售/行权比例(N) | 100% | 90% | 80% | 0% |
公司股票因市场行情等因素发生变化,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难以达到激励目的的,经董事会审议批准,可决定对本激励计划的一期或多期限制性股票不予解除限售,按照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定期存款利息之和对不予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
(5)考核指标的科学性和合理性说明
预留权益考核指标分为两个层面,分别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和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考核指标的设立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基本规定。
公司为进一步扩大市场规模,为未来产生更好的效益奠定基础,公司综合考虑了行业发展状况、市场竞争情况以及公司未来的发展规划等相关因素,经过谨慎预测,设定了以2020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1年-2023年的营业收入增长率分别不低于25.00%、56.50%、
88.00%的考核目标。该考核目标的设置在符合公司业务发展规划的同时具备一定的挑战性,可与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价格相匹配,体现激励与约束对等的原则。
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外,公司对激励对象个人还设置了严密的绩效考核体系,能够对激励对象的整体绩效作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每个考核年度的绩效考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解除限售/行权的条件。
综上,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核指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
九、股权激励计划限制股票和股票期权授予数量及价格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一)限制性股票数量和授予价格的调整方法和程序(含预留)
1、授予数量的调整方法
若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登记期间,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配股、缩股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Q=Q
×(1+n)
其中:Q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2)配股
Q=Q
×P
×(1+n)/(P
+P
×n)其中:Q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P
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
为配股价格;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3)缩股
Q=Q
×n其中:Q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为缩股比例(即1股公司股票缩为n股股票);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2、授予价格的调整方法
若在本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登记期间,公司有派息、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配股或缩股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P=P
÷(1+n)
其中:P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的比率;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2)配股
P=P
×(P
+P
×n)/[P
×(1+n)]其中:P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P
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
为配股价格;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股份公司总股本的比例);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3)缩股
P=P
÷n其中:P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为缩股比例;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4)派息
P=P
-V其中:P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仍须为大于1。
3、调整程序
当出现前述情况时,在股东大会授权情况下,应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数量、授予价格的议案。公司应聘请律师就上述调整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和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向公司董事会出具专业意见,调整议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同时公告法律意见书。
(二)股票期权数量和行权价格的调整方法和程序(含预留)
1、期权数量的调整方法
若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股票期权行权期间,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配股、缩股等事项,应对股票期权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Q=Q
×(1+n)
其中:Q
为调整前的股票期权数量;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Q为调整后的股票期权数量。
(2)配股
Q=Q
×P
×(1+n)/(P
+P
×n)
其中:Q
为调整前的股票期权数量;P
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
为配股价格;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Q为调整后的股票期权数量。
(3)缩股
Q=Q
×n其中:Q
为调整前的股票期权数量;n为缩股比例(即1股公司股票缩为n股股票);Q为调整后的股票期权数量。
2、行权价格的调整方法
若在本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股票期权行权期间,公司有派息、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配股或缩股等事项,应对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P=P
÷(1+n)
其中:P
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的比率;P为调整后的行权价格。
(2)配股
P=P
×(P
+P
×n)/[P
×(1+n)]其中:P
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P
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
为配股价格;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股份公司总股本的比例);P为调整后的行权价格。
(3)缩股
P=P
÷n其中:P
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n为缩股比例;P为调整后的行权价格。
(4)派息
P=P
-V
其中:P
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行权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仍须为大于1。
3、调整程序
当出现前述情况时,在股东大会授权情况下,应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关于调整股票期权数量、行权价格的议案。公司应聘请律师就上述调整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和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向公司董事会出具专业意见,调整议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同时公告法律意见书。
十、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程序
(一)股权激励计划生效程序
1、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订本激励计划草案,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2、公司董事会应当依法对本激励计划作出决议。董事会审议本激励计划时,作为激励对象的董事或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董事应当回避表决。董事会应当在审议通过本计划并履行公示、公告程序后,将本计划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同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负责实施限制性股票的授予、解除限售和回购注销及股票期权的授予、行权、注销等工作。
3、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就本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意见。公司将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对本计划的可行性、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损害公司利益以及对股东利益的影响发表专业意见。
4、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应当在召开股东大会前,通过公司网站或者其他途径,在公司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10天)。监事会应当对股权激励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审议本计划前5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
5、公司股东大会在对本次激励计划进行投票表决时,独立董事应当就本次激励计划向所有的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股东大会应当对《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的股权激励计划内容进行表决,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单独统计并披露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投票情况。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股权激励计划时,作为激励对象的股东或者与激励对象
存在关联关系的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6、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达到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时,公司在规定时间内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经股东大会授权后,董事会负责实施限制性股票的授予、解除限售和回购注销及股票期权的授予、行权、注销等工作。
(二)股权激励计划的授予程序
1、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且董事会通过向激励对象授予权益的决议后,公司应与激励对象签署《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和/或《股票期权授予协议书》,以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
2、公司在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前,董事会应当就股权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并公告。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
3、公司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与股权激励计划的安排存在差异时,独立董事、监事会(当激励对象发生变化时)、律师事务所、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
4、股权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应当在60日内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及股票期权并完成公告、登记。公司董事会应当在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股票期权登记完成后及时披露相关实施情况的公告。若公司未能在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则未完成授予登记的限制性股票、股票期权作废或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董事会应当及时披露未完成的原因,且终止激励计划后的3个月内不得再次审议股权激励计划(根据《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上市公司不得授出权益的期间不计算在60日内)。
预留权益的授予对象应当在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明确,超过12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权益失效。
5、公司授予权益前,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登记结算事宜。
(三)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的程序
1、在解除限售日前,公司应确认激励对象是否满足解除限售条件。董事会应当就本
计划设定的解除限售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解除限售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对于未满足条件的激励对象,由公司回购注销其持有的当次解除限售对应的限制性股票。对于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由公司将统一办理解除限售事宜,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实施情况的公告。
2、激励对象应按照本激励计划相关规定对已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行转让,且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的转让还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3、公司解除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限售前,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登记结算事宜。
(四)股票期权行权的程序
1、公司董事会在可行权日之前确定本激励计划的行权方式,并向激励对象告知具体的操作程序。
2、公司董事会对激励对象的行权数额、行权资格与行权条件审查确认,并就激励计划设定的行权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行权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
3、激励对象按照董事会确定的行权方式行权,公司(或委托券商)办理相应的股票登记事宜;
4、公司定期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五)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的程序
1、公司及时召开董事会审议回购注销股份方案,并及时公告。
2、律师事务所应当就回购注销方案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管理办法》的规定和股权激励计划的安排出具法律意见。公司应向证券交易所申请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相关手续,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及时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完毕回购注销手续,并进行公告。
3、在本计划的有效期内,若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对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程序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化,则按照最新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执行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注销事宜。
(六)股票期权注销的程序
1、公司及时召开董事会审议股票期权注销方案,并及时公告。
2、公司按照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实施注销时,应向证券交易所申请注销该等股票期权,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登记结算事宜。
3、在本计划的有效期内,若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对股票期权注销程序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化,则按照最新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执行股票期权的注销事宜。
(七)本激励计划的变更、终止程序
1、本计划的变更程序
(1)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本计划之前拟变更本计划的,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2)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计划之后变更本计划的,应当及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公告,且不得包括下列情形:
①导致加速行权/提前解除限售的情形;
②降低行权价格/授予价格的情形(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送股、配股等情形除外)。
(3)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独立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专业意见。
2、本计划的终止程序
(1)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本计划之前拟终止实施本计划的,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2)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计划之后终止实施本计划的,应当由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3)律师事务所应当就上市公司终止实施激励是否符合本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存在明显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专业意见。
(4)公司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审议通过终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决议的,自决议公告之
日起3个月内,不得再次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一、公司/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
(一)公司的权利与义务
1、公司具有对本激励计划的解释和执行权,并按本激励计划规定对激励对象进行绩效考核,若激励对象未达到本激励计划所确定的行权/解除限售条件,公司将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注销激励对象相应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回购注销其相应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2、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有关股票期权或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3、公司应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履行股权激励计划申报、信息披露等义务。
4、公司应当根据本激励计划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等的有关规定,积极配合满足行权/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按规定行权/解除限售。但若因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原因造成激励对象未能按自身意愿行权/解除限售并给激励对象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责任。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义务。
(二)激励对象的权利与义务
1、激励对象应当按公司所聘岗位的要求,勤勉尽责、恪守职业道德,为公司的发展做出应有贡献。
2、激励对象应当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限售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可在被授予的期权范围内决定行权与否及行权数量。
3、激励对象的资金来源为激励对象自筹资金。
4、激励对象所获限制性股票/股票期权在限售期/等待期内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5、激励对象因激励计划获得的收益,应按国家税收法规交纳个人所得税及其它税费。
激励对象依法履行因本激励计划产生的纳税义务前发生离职的,应于离职前将尚未交纳的个人所得税交纳至公司,并由公司代为履行纳税义务。
6、公司进行现金分红时,激励对象就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应取得的现金分红在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后由激励对象享有;若该部分限制性股票未能解除限售,公司在按照本计划的规定回购该部分限制性股票时应扣除代为收取的该部分现金分红,并做相应会计处理。
7、激励对象承诺,若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行使权益安排的,激励对象应当自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股权激励计划所获得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8、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且董事会通过向激励对象授予权益的决议后,公司应与激励对象签署《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和/或《股票期权授予协议书》,以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
9、法律、法规及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其他相关权利义务。
十二、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
(一)公司发生异动的处理
1、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激励计划终止实施,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对该情形负有个人责任的激励对象的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不负有个人责任的激励对象的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定期存款利息之和;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由公司注销: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需要终止激励计划的情形。
2、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本激励计划不做变更:
(1)公司实际控制权发生变更;
(2)公司出现合并、分立的情形。
3、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条件或解除限售/行权安排的,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统一回购注销处理,其中对该情形负有个人责任的激励对象的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不负有个人责任的激励对象的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定期存款利息之和。已获授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由公司统一注销;限制性股票已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获授期权已行权的,所有激励对象应当返还已获授权益,董事会应当按照相关规定收回激励对象所得收益。对上述事宜不负有责任的激励对象因返还权益而遭受损失的,可向公司或负有责任的对象进行追偿。
4、公司因经营环境或市场行情等因素发生变化,继续实施本计划难以达到激励目的的,经股东大会批准,可提前终止本计划,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统一按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定期存款利息之和回购注销处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由公司统一注销。
(二)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发生变化
1、激励对象发生职务变更,但仍在公司内,或在公司下属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内任职
的,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和股票期权完全按照职务变更前本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
但是,激励对象因不能胜任岗位工作、触犯法律、违反执业道德、泄露公司机密、失职或渎职等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而导致的职务变更,或因前列原因导致公司解除与激励对象劳动关系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由公司注销。
2、激励对象离职的,包括主动辞职、因公司裁员而离职、合同到期不再续约、因个人过错被公司解聘等,自离职日起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由公司注销。激励对象离职前需缴纳完毕限制性股票已解除限售部分和股票期权已行权部分的个人所
得税。
3、激励对象因退休而离职,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定期存款利息之和回购注销,已获授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由公司注销。
4、激励对象因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应分以下两种情况处理:
(1)当激励对象因执行职务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时,在情况发生之日,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股票期权将完全按照丧失劳动能力前本计划规定的程序解除限售/行权,且董事会可以决定其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不再纳入解除限售/行权条件,但其他解除限售/行权条件仍然有效;激励对象离职前需缴纳完毕限制性股票已解除限售部分/股票期权已行权部分的个人所得税,并应在后续每次解除限售/行权之前将相应的个人所得税交予公司代扣代缴。
(2)当激励对象非因执行职务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时,自离职之日起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定期存款利息之和。已获授但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由公司注销,激励对象离职前需缴纳完毕限制性股票已解除限售部分/股票期权已行权部分的个人所得税。
5、激励对象身故的,应分以下两种情况处理:
(1)激励对象若因执行职务身故的,激励对象的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将由其继承人代为持有,并按照激励对象身故前本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且董事会可以决定其个人绩效考核条件不再纳入解除限售/行权条件,但其他解除限售/行权条件仍然有效;继承人在继承前需要缴纳完毕限制性股票已解除限售部分/股权期权已行权部分的个人所得税,并应在后续每次解除限售/行权之前将相应的个人所得税交予公司代扣代缴。
(2)激励对象若因其他原因身故的,自身故之日起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定期存款利息之和;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由公司注销。
6、其它未说明的情况由董事会认定,并确定其处理方式。
(三)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争议的解决
公司与激励对象发生争议,按照本激励计划和《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和/或《股票
期权授予协议书》的约定解决;约定不明的,双方应按照国家法律和公平合理原则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应提交公司住所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十三、会计处理方法与业绩影响测算
(一)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的规定,公司将在限售期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解除限售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息,修正预计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并按照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1、会计处理方法
(1)授予日
根据公司向激励对象发行股份的情况确认股本和资本公积,同时就回购义务确认负债。
(2)限售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
根据会计准则规定,在限售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将取得职工提供的服务计入成本费用,同时确认所有者权益。
(3)解除限售日
在解除限售日,如果达到解除限售条件,可以解除限售;如果全部或部分股票未被解除限售而失效或作废,按照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处理。
(4)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及确定方法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以本草案公告日前一交易日的收盘价对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进行了预测算(授予时进行正式测算),每股限制性股票的股份支付公允价值=公司股票的市场价格(以2021年8月27日收盘价预估)—授予价格,测算得出每股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为15.21元。
2、预计限制性股票实施对各期经营业绩的影响
公司将按照授予日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最终确认本激励计划的股份支付费用,该
等费用将在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过程中按解除限售的比例摊销。由本激励计划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根据中国会计准则要求,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对各期会计成本的影响如下表所示:
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万股) | 需摊销的总费用(万元) | 2021年 (万元) | 2022年 (万元) | 2023年 (万元) | 2024年 (万元) |
值,并最终确认本激励计划的股份支付费用,该等费用将在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过程中按行权比例摊销。由本激励计划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
根据中国会计准则要求,本激励计划股票期权对各期会计成本的影响如下表所示:
首次授予股票期权数量(万份) | 需摊销的总费用 (万元) | 2021年 (万元) | 2022年 (万元) | 2023年 (万元) | 2024年 (万元) |
273.13 | 1770.29 | 279.36 | 953.13 | 393.32 | 144.4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