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取中,请稍候

00-00 00:00:00
--.--
0.00 (0.000%)
昨收盘:0.000今开盘:0.000最高价:0.000最低价:0.000
成交额:0成交量:0买入价:0.000卖出价:0.000
市盈率:0.000收益率:0.00052周最高:0.00052周最低:0.000
康泰生物: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制度(2021年8月)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8-30

深圳康泰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制度

2021年8月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深圳康泰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资金管理,建立防止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长效机制,进一步维护公司全体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控股股东及关联方与公司间的资金管理。公司控股股东及关联方与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之间的资金往来适用本制度。本制度所称“关联方”,是指根据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所界定的关联方。一方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以及两方或两方以上同受一方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构成关联方。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资金占用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式:

(一) 经营性资金占用:指控股股东及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相互提供劳务等生产经营环节的关联交易产生的资金占用。 (二) 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指为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垫付工资与福利、保险、广告等期间费用;为控股股东及关联方以有偿或无偿的方式,直接或间接地拆借资金;代偿债务及其他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提供给控股股东及关联方使用的资金;与控股股东及关联方互相代为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等。

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权利,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不得通过资金占用等方式损害公司利益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的资金占用原则 第五条 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发生的经营性资金往来中,应当严格限制占用公司资金。公司不得以垫付、承担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期间费用,预付投资款等方式将资金、资产和资源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使

深圳康泰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制度用,也不得互相代为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控股股东及关联方不得利用关联交易、资产重组、垫付费用、对外投资、担保、利润分配和其他方式直接或间接侵占公司资金、资产,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利益。 第六条 对于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关联方之间因正常的生产经营需要,所发生的关联交易,应当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及《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等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发生关联交易行为后,应及时结算,不得形成非正常的经营性资金占用。

第七条 公司控股股东及关联方不得以下列方式占用上市公司资金:

(一)要求公司代其偿还债务;

(二)要求公司有偿或者无偿、直接或者间接拆借资金给其使用;

(三)要求公司通过银行或者非银行金融机构向其提供委托贷款;

(四)要求公司委托其进行投资活动;

(五)要求公司为其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

(六)要求公司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或者对价明显不公允的情况下以其他方式向其提供资金;

(七)不及时偿还公司承担对其的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务;

(八)要求公司通过无商业实质的往来款向其提供资金;

(九)因交易事项形成资金占用,未在规定或者承诺期限内予以解决的;

(十)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公司应严格防止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行为。公司财务部、内审部应分别定期检查公司及下属子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往来情况,杜绝控股股东及关联方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的发生。 第九条 公司暂时闲置资产提供给控股股东及关联方使用时,必须根据公平合理原则,履行审批程序,签订使用协议,收取合理的使用费用。 第十条 公司、公司控股子公司按月编制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汇总表、关联交易情况汇总表,杜绝“期间占用、期末归还”现象的发生。

第三章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管人员的责任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的管理。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维护公司资金安全负有法定义务和责任,应按照《公

司法》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勤勉尽职,切实履行防止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行为的职责。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长是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第一责任人。第十三条 公司财务部是防范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行为的日常实施部门,应定期检查与控股股东及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往来情况,防范并杜绝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的非经营性占用资金情况的发生。第十四条 公司在编制年度报告时,按规定编制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及资金往来情况汇总表,并由公司董事长、主管会计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签字确认。公司外部审计师在对公司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工作中,应对公司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出具专项说明,公司依据有关规定就专项说明作出公告。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按照各自权限和职责审议批准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相互提供劳务等生产经营环节产生的关联交易行为。公司对与控股股东及关联方有关的货币资金支付严格按照资金审批和支付流程进行管理。 第十六条 公司发生控股股东及关联方侵占公司资产、损害公司及社会公众股东利益情形时,公司董事会应采取有效措施要求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停止侵害、赔偿损失。当控股股东及关联方拒不纠正时,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向证券监管部门报备,并对控股股东及关联方提起法律诉讼,以保护公司及社会公众股东的合法权益。第十七条 公司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对公司产生资金占用行为, 经公司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提议,并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可立即申请对控股股东所持股份司法冻结,凡不能以现金清偿的,可以按法定程序报有关部门批准后通过“红利抵债”、“以股抵债”或者“以资抵债”等方式偿还侵占资产。在董事会对相关事宜进行审议时,关联董事需对该表决事项进行回避。 董事会怠于行使上述职责时,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监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0%以上的股东,有权向证券监管部门报备,并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相关事项作出决议。在该临时股

深圳康泰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制度东大会就相关事项进行审议时,公司控股股东应依法回避表决,其持有的表决权股份总数不计入该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之内。 第十八条 发生资金占用情形,公司应依法制定清欠方案,依法及时按照要求向证券监管部门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和公告。

第四章 责任追究及处罚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协助、纵容控股股东及关联方侵占公司资产时,公司董事会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情节严重的,应依据法定程序对负有严重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罢免、解聘。 第二十条 公司或控股子公司违反本制度而发生的控股股东及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违规担保等现象,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应依法追究其赔偿责任;当其行为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规章,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修订时亦同。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深圳康泰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二一年八月


  附件:公告原文
返回页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