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全聚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全聚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的快速传递、归集和有效管理,及时、准确、全面、完整地披露信息,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21)》《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中国全聚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交易量或投资人的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任何情形或事件时,按照本制度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和公司,应及时将有关信息向公司董事长、经理层或董事会秘书报告的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报告人”包括: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分支机构负责人;
(二)公司子公司的董事长(执行董事)、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分支机构的负责人或联络人;
(三)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四)公司派驻参股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五)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
(六)公司各部门其他对公司重大事件可能知情的人士。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对外信息披露工作,公司证券事务部是公司信息披露的管理部门,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为公司信息披露的具体执行人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联络人。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总部各部室、各所属企业(指公司直接或间接控股比例超过50%的子公司或对其具有实际控制权
的子公司)。
第五条 报告人应在本制度规定的第一时间内履行信息报告义务,并保证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报告人对所报告信息的后果承担责任。
第六条 未经通知公司并履行法定批准程序,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总部任何部门、分公司及子公司均不得以公司名义对外披露信息或对已披露的信息做任何解释和/或说明。
第二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七条 公司总部各部门、分公司、下属子公司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以下情形时,相关负有报告义务的人员应将有关信息向公司予以报告。
(一)各子公司召开董事会、监事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应在会议结束后报告会议内容(会议决议或会议记录);
(二)公司独立董事的声明、意见及报告;
(三)公司或各子公司发生下列事项应当及时报告:
发生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投资等)、提供财务资助、提供担保、租入或者租出资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赠与或者受赠资产、债权或者债务重组、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协议、深交所认定的其他交易等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期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人民币;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人民币。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四)与公司关联方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包括第(三)条规定的交易事项,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销售产品、商品;提供或者接受劳务;委托或者受托销售;与关联人共同投资;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等。
公司审议需独立董事事前认可的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在第一时间通过董事会秘书将相关材料提交独立董事进行事前认可。
(五)连续十二个月累积计算或单项涉案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并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未达到前款标准或者没有具体涉案金额的诉讼、仲裁事项,报告人基于案件特殊性认为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或者深交所认为有必要的,以及涉及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或者宣告无效的诉讼的,也应当及时报告。
(六)重大风险事项
1、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
2、发生重大债务、未清偿到期重大债务或者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
3、可能依法承担重大违约责任或者大额赔偿责任;
4、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5、公司决定解散或者被依法强制解散;
6、公司预计出现资不抵债;
7、公司或者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8、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9、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
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10、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帐准备;
11、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12、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13、深交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风险情况。
(七)重大变更事项
1、变更公司名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其中《公司章程》发生变更的,还应当将新的章程在深交所指定的披露网站上披露;
2、生产经营情况或者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括产品价格、原材料采购价格和方式发生重大变化等);
3、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4、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5、董事会通过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
6、中国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含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对公司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申请、重大资产重组事项提出相应的审核意见;
7、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股情况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或者拟发生较大变化;
8、公司董事长、经理、董事(含独立董事),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监事提出辞职或者发生变动;
9、订立与生产经营相关的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10、新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政策可能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11、聘任、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12、法院裁定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
13、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14、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额外收益,转回大额资产减值准备或者发生可能对
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5、以上事项未曾列出,但负有报告义务的人员判定可能会对公司股票或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
16、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17、深交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需要报告的事项涉及具体金额的,按照本条第(三)项规定的标准执行;若需要报告的事项系参股公司所发生,则主要以持股比例标准作为考虑是否需要报告的依据。
(八)其他重大事件
1、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2、业绩预告和盈利预测的修正;
3、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4、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和澄清事项;
5、回购股份;
6、可转换公司债券涉及的重大事项;
7、股权激励;
8、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
9、公司及公司股东发生重大承诺事项。
第八条 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和公司,应以书面形式向公司证券事务部提供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与该信息相关的协议或合同、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定及情况介绍等。
报告人应报告的上述信息的具体内容及其他要求按照《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第三章 信息报告的责任划分
第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及分公司的负责人为信息报告的第一责任人,各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第一责任人,各部门文档管理岗位人员或指定人员为联络人,分、子公司的办公室负责人为联络人。
第十条 联络人负责本部门(分公司、子公司)应报告信息的收集、整理及
相关文件的准备、草拟工作,并按照本制度的规定报告信息并提交相关文件资料。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主管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对报告人负有督促义务,应定期或不定期督促报告人履行信息报告职责。
第四章 重大信息报告程序与管理第十二条 内部信息的报告形式,包括(但不限于):书面形式、电话形式、电子邮件形式、口头形式、会议形式等,重大信息必须以书面形式报送。报告人应在第一时间将拟报告的信息以电话、传真或邮件等方式通知责任部门或董事会秘书。第十三条 报告人应持续关注所报告信息的进展情况,在所报告信息出现下列情形时,应在第一时间履行报告义务并提供相应的文件资料:
(一)公司就已披露的重大事件与有关当事人签署意向书或协议的,应当及时报告意向书或协议的主要内容;上述意向书或协议的内容或履行情况发生重大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应当及时报告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情况和原因;
(二)已披露的重大事件获得有关部门批准或被否决的,应当及时报告批准或否决情况;
(三)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逾期付款情形的,应当及时报告逾期付款的原因和相关付款安排;
(四)已披露的重大事件涉及主要标的尚待交付或过户的,应当及时报告有关交付或过户事宜。超过约定交付或者过户期限三个月仍未完成交付或者过户的,应当及时报告未如期完成的原因、进展情况和预计完成的时间,并在此后每隔三十日报告一次进展情况,直至完成交付或过户;
(五)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响的其他进展或变化的,应当及时报告事件的进展或变化情况。
第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有权随时向报告人了解应报告信息的详细情况,报告人应及时、如实地向董事会秘书说明情况,回答有关问题。
第十五条 对涉及信息披露义务的事项,公司证券事务部应及时提出信息披露预案,或提供有关编制临时报告的内容与格式的要求,并具体协调公司相关各
方按时编写临时报告初稿;其中需要履行会议审议程序的事项,应协调公司相关各方积极准备须经董事会或/及股东大会审批的拟披露事项议案,并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及时发出会议通知。
第十六条 不需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由总经理审批。须经董事会审议批准的拟披露事项的议案,由董事会秘书在会议召开前的规定时间内送达公司董事审阅。须经公司股东大会批准的拟披露事项的议案及/或有关材料在股东大会召开前规定时间内在指定网站披露。
公司召开董事会会议或/及股东大会审议拟披露事项的议案。第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在对相关信息进行合规性审核后提交上市交易所审核并披露。
第十八条 对投资者关注且非强制性信息披露的事项,公司证券事务部根据实际情况,按照公司规定的程序及时向投资者披露有关信息,或组织公司有关方面及时与投资者沟通、交流。第十九条 公司证券事务部建立重大信息内部报告档案,对上报的信息予以整理及妥善保管。
第二十条 报告人未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履行报告义务导致公司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不利影响或损失时,公司将追究报告人及相关人员的责任。
前款规定的不适当履行报告义务包括以下情形:
(一)不报告重大信息或提供相关资料;
(二)未及时报告重大信息或提供相关资料;
(三)因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报告的信息或提供的资料存在重大漏报、虚假陈述或重大误解之处;
第二十一条 公司各部门、分公司的联络人和第一责任人对履行报告信息义务承担连带责任,不得互相推委。
第五章 保密义务及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报告人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应报告信息的工作人员在相关信息未公开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十三条 报告人对所报告信息的后果承担责任。报告人未按本制度的规
定履行信息报告义务导致公司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时,公司应对报告人给予批评、警告、罚款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并且可以要求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前款规定的不履行信息报告义务是指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
(一)不向公司报告信息和/或提供相关文件资料;
(二)未及时向公司报告信息和/或提供相关文件资料;
(三)因故意或过失致使报告的信息或提供的文件资料存在重大隐瞒、虚假陈述或引人重大误解之处;
(四)其他不适当履行信息报告义务的情形。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公司重大信息上报的通讯方式如下:
公司证券事务部电话:【(010)83156608】
传真:【(010)83156818】电子邮件:【qjd@quanjude.com.cn】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所称“第一时间”是指报告人获知拟报告信息的当天(不超过当日的24时)。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规定的报告人的通知方式包括电话通知、电子邮件通知、传真通知及书面通知。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本制度生效后颁布、修改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相冲突的,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之日起实施。
附:重大信息报告表
中国全聚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8月26日
附件:
编号:
重大信息报告表
报告部门
报告部门 | 负责人签字 | ||
报告时间 | 报告人签字 | ||
事项类别 | |||
情况简述 | |||
附件 | |||
主管领导意见 | |||
证券事务部意见 | |||
董事长意见 |
注:
1.如需要填写的内容较多,请按顺序附在表格后2.本表适用于各报告部门和分、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