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取中,请稍候

00-00 00:00:00
--.--
0.00 (0.000%)
昨收盘:0.000今开盘:0.000最高价:0.000最低价:0.000
成交额:0成交量:0买入价:0.000卖出价:0.000
市盈率:0.000收益率:0.00052周最高:0.00052周最低:0.000
电广传媒: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8-28

湖南电广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严格遵守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交易商协会”)关于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的要求和规定,确保债务工具投资人的合法权益,规范湖南电广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债务融资工具的信息披露工作,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交易商协会”)《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2021版)》(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可能影响债务工具投资人决策或对公司偿债能力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及相关管理机构、法律法规要求披露的其他信息。

信息披露是指在规定的时间内、在指定的媒体上、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是公司须持续履行的责任和义务。

第三条 本公司按照《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建立健全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二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及其负责人的职责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的实施,其常设机构董事会秘书处为本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管理部门。董事会秘书处统筹日常信息披露事务,在财务与资金管理部协助下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统筹管理,准备交易商协会要求的信息披露文件,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程序符合交易商协会的有关规则和要求;

(二)负责与交易商协会的联系,反馈协会对所披露信息的审核意见或要求,组织信息披露相关当事人的回复工作;

(三)负责汇总各部门和子公司的重大事项报告,收集相关资料,将应予披露的信息形成书面报告,复核后报董事会秘书审核;

(四)负责完成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的申请和对外发布工作,并通过文件、网络等方式及时在公司内部传递;

(五)负责公司信息披露文件和资料的管理,妥善记录和保管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履职情况;

(六)负责起草有关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事务的管理制度、工作流程等;

(七)组织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进行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的业务培训。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为本公司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

(二)接受投资者问询,维护投资者关系;

(三)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

除监事会公告外,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发布。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披露信息。

公司应当为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公司变更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的,应当在变更之日后2个工作日内披露变更情况及接任人员;对于未在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变更后确定并披露接任人员的,视为由法定代表人担任。如后续确定接任人员,应当在确定接任人员之日后2个工作日内披露。

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信息如下:

姓名:谭北京

职务:董事会秘书

联系地址:湖南省长沙市浏阳河大桥东湖南金鹰影视文化城

电话:0731-84252080传真:0731-84252096电子信箱:dgcm@tik.com.cn

第三章 信息披露对象及标准第六条 公司信息披露应当满足相关法律法规和交易商协会规定的最低披露要求。公司按规定需进行信息披露的主要事项及相应披露文件包括:

(一)发行信息披露:发行公告、募集说明书、信用评级报告(如有)、受托管理协议(如有)、法律意见书、公司最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和最近一期会计报表等;

(二)持续性信息披露: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

第七条 定期报告

(一)凡是对投资者做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

(二)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后4个月内披露上一年年度报告。年度报告应当包含报告期内企业主要情况、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经审计的财务报表、附注以及其他必要信息;

(三)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后2个月内披露半年度报告;

(四)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前3个月、9个月结束后的1个月内披露季度财务报表,第一季度财务报表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五)定期报告的财务报表部分应当至少包含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的企业,除提供合并财务报表外,还应当披露母公司财务报表。

公司定向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的,应当按照前款规定时间,比照定向注册发行关于财务信息披露的要求披露定期报告。

第八条 临时报告

公司发生可能影响债务融资工具偿债能力或投资者权益的重大事项时,应当及时披露,并说明事项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所称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名称变更;

(二)公司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包括全部或主要业务陷入停顿、生产经营外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等;

(三)公司变更财务报告审计机构、债务融资工具受托管理人、信用评级机构;

(四)公司1/3以上董事、2/3以上监事、董事长、总经理或具有同等职责的人员发生变动;

(五)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或具有同等职责的人员无法履行职责;

(六)公司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变更,或股权结构发生重大变化;

(七)公司提供重大资产抵押、质押,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20%;

(八)公司发生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的资产出售、转让、报废、无偿划转以及重大投资行为、重大资产重组;

(九)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10%的重大损失,或者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10%;

(十)公司股权、经营权涉及被委托管理;

(十一)公司丧失对重要子公司的实际控制权;

(十二)债务融资工具信用增进安排发生变更;

(十三)公司转移债务融资工具清偿义务;

(十四)公司一次承担他人债务超过上年末净资产10%,或者新增借款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20%;

(十五)公司未能清偿到期债务或企业进行债务重组;

(十六)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或行政监管措施、市场自律组织做出的债券业务相关的处分,或者存在严重失信行为;

(十七)公司法定代表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采取强制措施,或者存在严重失信行为;

(十八)公司涉及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十九)公司发生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的资产被查封、扣押或冻结的情况;

(二十)公司拟分配股利,或发生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情形;

(二十一)公司涉及需要说明的市场传闻;

(二十二)债务融资工具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二十三)公司订立其他可能对其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的重大合同;

(二十四)发行文件中约定或企业承诺的其他应当披露事项;

(二十五)其他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或投资者权益的事项。

第九条 公司应当在出现以下情形之日后2个工作日内,履行本规则第八条规定的重大事项的信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监事会或者其他有权决策机构就该重大事项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项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具有同等职责的人员知道该重大事项发生时;

(四)收到相关主管部门关于重大事项的决定或通知时;

(五)完成工商登记变更时。

第十条 重大事项出现泄露或市场传闻的,公司应当在出现该情形之日后2个工作日内履行本规则第八条规定的重大事项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一条 已披露的重大事项出现重大进展或变化的,公司应当在进展或变化发生之日后2个工作日内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十二条 公司变更债务融资工具募集资金用途的,应当按照规定和约定履行必要变更程序,并至少于募集资金使用前5个工作日披露拟变更后的募集资金用途。

第十三条 公司对财务信息差错进行更正,涉及未经审计的财务信息的,应当同时披露更正公告及更正后的财务信息。

涉及经审计财务信息的,公司应当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全面审计或对更正事项进行专项鉴证,并在更正公告披露之日后30个工作日内披露专项鉴证报告及更正后的财务信息;如更正事项对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具有广泛性影响,或者该事项导致公司相关年度盈亏性质发生改变,

应当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更正后的财务信息进行全面审计,并在更正公告披露之日后30个工作日内披露审计报告及经审计的财务信息。

第十四条 债务融资工具附选择权条款、投资人保护条款等特殊条款的,公司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和发行文件约定及时披露相关条款的触发和执行情况。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至少于债务融资工具利息支付日或本金兑付日前5个工作日披露付息或兑付安排情况的公告。

第四章 信息披露流程

第十六条 定期报告的编制、审核和披露流程

(一)定期报告的编制

董事会秘书处会同财务与资金管理部制订出定期报告编制和披露工作时间表,组织公司相关职能部门按照监管机构的规定编制定期报告初稿。

(二)定期报告的审核

董事会秘书处对定期报告初稿进行审核,各相关职能部门按照审核意见补充、更新资料;董事会秘书处修改初稿,并报公司董事会审议。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在定期报告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予以披露。

(三)定期报告的披露

公司应当及时将定期报告等信息披露文件刊载于交易商协会认可的网站。

第十七条 临时报告的编制、审核和披露流程

(一)重大信息的收集和内部报告

公司发生可能影响债务工具偿还能力的重大事项时,财务与资金管理部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情况,收集信息,知会董事会秘书处并及时报告董事会秘书和董事长。董事长接到报告后,根据授权自行决策或向董事会报告形成意见,并敦促董事会秘书处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二)临时报告的编制

董事会秘书处会同财务与资金管理部根据实际情况可制订出临时报告编制和披露工作时间表,组织编制临时报告。

(三)临时报告的审核

公司披露临时报告须经公司董事会批准,按照《公司章程》及议事规则的规定履行相应的审核批准程序后进行信息披露。

(四)临时报告的披露

公司应当及时将临时报告等信息披露文件刊载于交易商协会认可的网站。第五章 董事和董事会、监事和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等在信息披露中

的职责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情况,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应对公司信息披露制度执行情况进行年度评估,并在公司年度报告内部控制部分中披露评估意见。公司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影响,主动调查并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第二十条 公司监事和监事会应确保有关监事会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并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公司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情形的,应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和董事会、监事和监事会以及高级管理人员在知悉重大事项发生时,应当立即履行报告义务;董事长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或其他有权决策机构报告,并敦促董事会秘书组织重大事项的披露工作。

第六章 未公开信息的传递、审核、披露流程

第二十二条 在本制度下应公开披露而尚未公开披露的信息为未公开信息。公司董事和董事会、监事和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公司负责人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向董事会秘书

处、财务与资金管理部报告与本公司、本部门或下属公司相关的未公开信息:

(一)董事会、监事会或者其他有权决策机构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并报告时;

(四)收到相关主管部门决定或通知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董事和董事会、监事和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公司负责人也应当及时向董事会秘书处、财务与资金管理部报告相关事项的现状及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向其他单位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未公开信息时,应当立即履行报告义务。董事长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敦促董事会秘书组织进行信息披露。

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收到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公司负责人报告的或者董事长告知的未公开信息后,应进行审核。审核后,根据法律法规、交易商协会规定应予披露的,应组织起草公告文稿,依法依规进行披露。

第七章 未公开信息的保密第二十五条 公司对未公开信息应采取严格保密措施。

(一)本制度所指的未公开信息知情人包括但不限于:

1、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2、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3、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非公开信息的人员;

4、由于为公司提供服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非公开信息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公司聘任的会计师、律师、投资银行等;

5、由于与公司有业务往来而可以获取公司有关非公开信息的人员。

(二)未公开信息知情人保密责任:

1、未公开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悉的尚未公开的信息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公司有关信息;

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在公司的未公开信息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3、公司不得在内部刊物或内部网络上刊载非公开信息;

4、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机密、商业秘密或者交易商协会认可的其他情况,披露或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国家有关保密法律、行政法规制度或损害公司利益的,公司可以向交易商协会申请豁免披露或履行相关义务。

第八章 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制度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依法编制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依法接受国家审计监督。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建立有效的会计核算内部控制与监督机制,确保公司各项业务按照会计核算办法核算,会计数据真实、准确,会计信息披露真实、完整和及时。

第二十八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进行内部审计监督,具体程序及监督流程按公司相关规定执行。

第九章 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第二十九条 子公司的负责人是所在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负责人,督促子公司严格执行信息披露管理和报告制度,确保子公司发生的应予披露的重大信息及时通报给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子公司应当指定专人作为指定联络人,负责与公司信息披露管理部门的联络工作。

第三十条 公司各子公司按公司信息披露要求所提供的经营、财务等信息应按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履行相应的审批手续,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和完整。

第十章 与投资者、中介服务机构、媒体等信息沟通制度

第三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活动负责人。未经董事会秘书同意,任何人不得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

第三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处负责投资者关系活动档案的建立、健全、保管等工作,投资者关系活动档案至少应当包括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内容等。

第三十三条 投资者、中介服务机构、媒体等特定对象(以下简称“特定对象”)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实行预约制度,由公司董事会秘书统筹安排,并指派专人接待、陪同,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并由专人回答问题、记录沟通内容。

第三十四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时,不得提供未公开信息。

第三十五条 公司发现特定对象相关稿件中涉及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立即报告交易商协会并公告,同时要求特定对象在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泄露该信息。

第十一章 档案管理

第三十六条 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

(一)公司信息披露文件的档案管理实行书面文档与电子文档相结合的方式;

(二)董事会指定专人负责信息披露文件的档案管理工作,包括收集、整理和保管信息披露文件的正式文本、有关审核意见及相关备查文件;保管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记录;办理档案的查询和调阅等,并根据本公司档案管理制度的规定将档案及时移交至公司档案室。

第十二章 信息披露事务的相关罚则

第三十七条 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本制度的规定,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有权视情节轻重追究其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对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免解除职务、解除劳动合同等处分。

第十三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或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冲突的,以法律、行政法规、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准。

第四十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批通过后施行。


  附件:公告原文
返回页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