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新希望乳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对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通过对有关情况进行详细了解,基于独立判断,发表意见如下:
一、关于2021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2021年半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和《新希望乳业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关于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违规的情形。公司如实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已披露的相关信息及《2021年半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真实反映了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情况,我们同意公司2021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事项。
二、对《关于在下属子公司之间调剂担保额度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拟在2020年度股东大会批准的担保额度中,增加对GGG Holdings Limited的担保额度3亿元至最高担保额度12亿元,减少对新希望生态牧业有限公司未使用的担保额度3亿元至最高担保额度4.5亿元,系在董事会批准的担保额度内根据经营的实际需要进行的调剂,决策程序合规,符合公司整体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议案提议的调剂方案。
三、对《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独立意见
公司拟为控股子公司安徽新希望白帝乳业有限公司不超过1亿元的综合授信融资提供担保,系为了满足安徽新希望白帝乳业有限公司经营的资金需求、降低融资成本。拟担保事项风险可控,决策程序合规,符合公司整体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故同意该担保提议。
四、对公司2021年上半年衍生品投资及风险控制情况的独立意见2021年上半年,公司使用自有资金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系基于公司实际资产负债结构的合理安排,能有效规避外汇市场利率风险,防范利率大幅波动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的不良影响,无投机性操作;公司已建立健全相关内控制度、规范的业务审批流程和操作流程,实际执行中符合相关内部控制和财务规范,能够有效控制衍生品投资风险,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关于公司继续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独立意见
公司拟继续开展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是根据公司正常生产经营和业务发展规模需要,以具体经营业务为依托,以规避外汇市场的风险、防范汇率大幅波动对公司的不良影响为目的,不是单纯以盈利为目的的外汇交易。公司已制定《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为公司从事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制定了具体操作规程;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相关审批程序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在董事会批准范围内继续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新希望乳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的签字页)
沈亦文
黄永庆
杨志达
2021年8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