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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泉华:独立董事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8-28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深圳市京泉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我们本着对公司、对全体股东及投资者负责的态度,认真审阅了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相关议案,在阅读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了解相关情况后,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发表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拟处置部分固定资产(房产)事项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本次拟出售资产事项,能够有效盘活公司现有资产,有利于实现公司利益最大化,增强公司长期可持续发展能力,符合公司长远发展目标,本次交易定价公正、合理,符合市场现状,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况。本次资产出售不涉及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公司董事会审议及表决程序合法合规。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本次拟出售资产相关事项。

二、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情况和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意见

1、公司能够认真贯彻执行《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严格控制对外担保风险和关联方占用资金风险。

2、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累计至2021年6月30日的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资金的情况。

3、报告期内,公司未发生对外担保事项,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累计至2021年6月30日的对外担保事项。

独立董事:刘 宏

李茁英董秀琴2021年8月26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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